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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还算不算诈骗罪呢(贷款不还算不算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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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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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




案 例






【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案情】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以民间借贷之名,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某就主张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最终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在具体案件中应如何判断?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则具有归还的意思,即使后续不能及时归还,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某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是一种意识形态,只存在于人的大脑,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对于其真实性的判断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等因素进行判断。“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作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行为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某虽以需求工程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是:




首先,罗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某在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




其次,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某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某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某使用。如果罗某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某用于还账、赌博。因此,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某的行为造成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编辑:姚琳


审核:齐磊、翟刚


此类“借钱不还”是诈骗!

案情简介:被告人侯某原本经营一家粮行,接触到网络赌博后沉迷其中,为筹措赌资,于2020年9月至案发时先后以资金周转、粮油要涨价、做其他生意项目等为由,向多名被害人收取预付货款和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共计作案14起,骗取金额合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外债,且其经营的粮店处于亏损的情况下,为实施网络赌博,筹措赌资,虚构资金周转、粮油涨价,向被害人收取预付货款和借款,预付货款和借款到手后,被告人侯某随即将绝大部分钱款转账给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虽其事后向被害人出具借条,但其根本无力偿还,只是以借条的方式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诈骗还是民间借贷,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了认定。第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什么,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认定其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要是看其借款的理由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经审理查明,本案侯某的借款理由是经营店及其他生意,实际是用于了网络赌博;其次看其借款时的财务状况,侯某在借款时,其已在信用社有高额贷款,还有向其他个人借款近百万,其在庭审中供述其只有经营粮店的收入,且粮店已有几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证实其已无还款能力,故认定本被告人侯某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被告人在借款时是否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使被告人误信其有还款的能力?侯某在借款时以自己经营粮油店的身份向出借款人谎称粮油涨价自己要进货和要做大棚生意,系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第三,行为人借款后的真实用途是什么?侯某在借款后未将借款用于其经营或其他合法的经营或开支,而是在收到转款后极短的时间内转到赌博网站,用于网络赌博,属于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侯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官寄语:类似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通常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法官在此也提醒被害人,在将自己的财物出借之前应首先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可以通过工商查询的方式,然后尽可能详细地考察借款人投资的项目以便预测自己出借钱款的风险。同时,警示犯罪分子,貌似合法的手段也终不能掩盖犯罪的事实!(宁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李慧)



编辑:蒋奇


责编:翟力强


借钱故意不还的人,可能会触犯诈骗罪,不要做老赖了

大家都知道借钱不还的人,其实很多都有“借贷式”诈骗的嫌疑,该情形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


特别是现如今,很多人以各种项目投资需要资金为名向他人借款,最后用于吃喝玩乐,到期却无法偿还借款,这种情形,其实毫无疑问,应为诈骗犯罪。


例如一些人在明知自己已欠下巨额外债,还隐瞒自己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自己在某地做项目或者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许诺高利息,使其亲朋好友、熟人等误认为其具有偿还能力,一旦在骗得资金后,就将该资金用于吃喝玩乐,根本就不打算归还。实行该行为的人实际上是在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为名,骗取亲朋好友等熟人的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所以综上所述,只要拥有以下两种行为的人,一般来说,就可以认定其为诈骗犯罪。


第一种向你借钱的人在借款时,一般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让你对其产生错误的认识,比如虚构自己向你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比如向你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你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从而成功让你把钱借给他。


第二种向你借钱的人在向你借得钱款后根本就不考虑归还钱款,故其在钱款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如将钱款用于吃喝玩乐等个人挥霍的。


最后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有借钱不还的想法,真的很危险,搞不好就会被判刑坐牢的!一旦犯这种低级错误,不光害了自己,还连累自己的家人,真的不划算。



大家都知道借钱不还的人,其实很多都有“借贷式”诈骗的嫌疑,该情形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


特别是现如今,很多人以各种项目投资需要资金为名向他人借款,最后用于吃喝玩乐,到期却无法偿还借款,这种情形,其实毫无疑问,应为诈骗犯罪。


例如一些人在明知自己已欠下巨额外债,还隐瞒自己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自己在某地做项目或者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许诺高利息,使其亲朋好友、熟人等误认为其具有偿还能力,一旦在骗得资金后,就将该资金用于吃喝玩乐,根本就不打算归还。实行该行为的人实际上是在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为名,骗取亲朋好友等熟人的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所以综上所述,只要拥有以下两种行为的人,一般来说,就可以认定其为诈骗犯罪。


第一种向你借钱的人在借款时,一般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让你对其产生错误的认识,比如虚构自己向你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比如向你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你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从而成功让你把钱借给他。


第二种向你借钱的人在向你借得钱款后根本就不考虑归还钱款,故其在钱款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如将钱款用于吃喝玩乐等个人挥霍的。


最后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有借钱不还的想法,真的很危险,搞不好就会被判刑坐牢的!一旦犯这种低级错误,不光害了自己,还连累自己的家人,真的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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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4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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