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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事实婚姻解除时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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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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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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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律师事务所|夫妻双方离婚期间的新增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吗?

婚姻的殿堂是神圣的,但离婚的时候却总是伴随着鸡飞狗跳,为了给夫妻双方一个深入思考这段婚姻的时间,离婚冷静期诞生了。




离婚冷静期的出现,没有伴随着鲜花和掌声,而是此起彼伏的不解和质疑,更重要的是,离婚冷静期间很可能出现更多的变数。




王先生和林女士在婚姻冷静期时,获得了一笔遗产,林女士主张这笔钱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理应平分。而王先生认为,他们已经申请离婚了,这笔钱应该归他个人所有。




那么,夫妻二人在离婚冷静期期间的新增财产,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期间的夫妻双方仍存在婚姻事实,故在此期间新增的财产,也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要在法院准予离婚后进行分割。




在茫茫人海中能够相识、相知、相恋是一种可遇而不可求的缘分,固然生活会打破情感幻想,也要记得体面告别,毕竟你也曾为了那个人,真情实感的付出过。


夫妻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如何认定分割?

随着时代变迁,离婚率开始逐渐上涨,在离婚过程当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的关键纠纷点,其中有不少人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安置房分割有着非常大的争议。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其房屋的权属状态也呈现不同的情况,需要判别其被拆迁房的权属状态之后,才能对安置房的权属状态予以确认。


一、安置房权属的认定

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户进行合理安置而建设的房屋,以保障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住房需要,安置的对象一般包括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征拆迁房屋的农户等。


但是,安置房的取得情况有多种,故此,在离婚案件中,安置房的权属分割就需要根据情况进行拆迁前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以及安置房获得的途径进行具体区分,有的安置房是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有的则是通过承租的方式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


取得方式不同,对于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否需要进行分割具有重大意义。


2020年,杭州某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对于房屋拆迁后产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俩人从家里闹到大街上,争吵起来谁也不让谁,一直争执不下,邻居见状劝着两人好好谈谈,但两人对于安置房权属的看法仍然各执己见。


女方小杨认为,男方小张就是想要侵占父母给自己的房产,被拆迁房是自己结婚前父母买给自己的财产,应当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那么拆迁后政府产权调换给自己的安置房理应归属于自己,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男方小张却认为,这房子是我们夫妻两个人一起在住,而且也是在结婚后拆迁的,是婚内获得财产,况且拆迁安置的是他们这一户人,那肯定得按照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怎么能说这是女方自己的财产呢?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不只小张小杨出现这种情况,许多人对于婚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进行分割都有着不小的疑问。


在本案中,杭州进行征收时采用的是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小杨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方式则是以被拆迁房屋产权换取安置房产权,其中,因为小杨的被拆迁房是其父母赠予给她的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一千零三十六条之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的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应当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即使房屋拆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内发生的事实,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产权理应归属于女方小杨,为她的婚前财产,而不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男方小张没有权利要求对安置房进行权属分割。


但如果这个被拆迁房是小杨小张俩人共同出资购买用于婚后生活的,那么此时,该被拆迁房属于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过程中应当根据二人的出资比例以及婚内是否有过错等因素确定安置房权属的分割比例。


若上述案件中,小杨夫妻的被拆迁房是男方小张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屋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男方小张名下,但补偿安置房需要支付的差价是小杨小张夫妻二人一起支付结清的。


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此,在离婚过程中,该补偿安置房的产权即使仅登记在男方小张名下,也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在离婚案件中,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一,依婚前协议进行分割。若夫妻结婚前存在财产相关的婚前协议,规定了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划分方案,那么在离婚时,可以直接依据婚前协议确定的分割比例进行财产分割。


其二,夫妻在离婚时协议分割。若无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确定安置房的分割比例。


其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分割。若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既无婚前协议,也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安置房权属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拆除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假设上述案件中的男方小张因为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那么女方在安置房权属分割中可以多分,男方小张作为过错方少分。


因此,当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大家一定要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一方出现了上述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离婚,那么在分割安置房权属时可以向法院请求自己多分过错方少分,或者在结婚前找律师确定好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婚前协议,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三、结论

时代的发展,法治的进步给予了我们更多的保障,在离婚案件中,我们要学会灵活运用法律规定,通过上述的案例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拆迁安置房权属的认定及分割问题主要在于: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若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则不纳入共同财产进行权属分割;若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则应当进行权属分割。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无过错,本着该原则能够帮助自己在安置房权属分割时获得更多的优势和保障。


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分开,嫁妆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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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豫法阳光


案例素材


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没过多久,双方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嫁妆,遭拒后诉至河南省孟州市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李某属同居关系,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并非离婚纠纷,案涉嫁妆不能严格按照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来界定。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本案双方从认识、恋爱到举行婚礼,均为建立美好家庭、创造幸福生活付出了感情和努力,尽管男方经济上付出较多,但考虑到照顾妇女的利益,酌定陪嫁财产中电视机、手提箱等退还,双方服判息诉。判决后,承办法官跟进说理,提醒双方既然已经分手就,不要再一味纠结于过去的孰对孰错,应抬起头、往前看,用勤劳和智慧开创新的生活。






法官说法




焦作中院民二庭庭长 拜建国关于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与登记婚姻的区别


根据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


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当事人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二)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双方符合以下结婚实质要件


1.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小于22周岁女不小于20周岁)


3.双方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符合一夫一妻制


登记婚姻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办理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


法律处理


1.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分割财产的法院受理


2.符合事实婚姻的经法院调解和好的确认婚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3.登记婚姻依法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分开,嫁妆能要回吗?

文章转自:豫法阳光


案例素材


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没过多久,双方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嫁妆,遭拒后诉至河南省孟州市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李某属同居关系,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并非离婚纠纷,案涉嫁妆不能严格按照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来界定。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本案双方从认识、恋爱到举行婚礼,均为建立美好家庭、创造幸福生活付出了感情和努力,尽管男方经济上付出较多,但考虑到照顾妇女的利益,酌定陪嫁财产中电视机、手提箱等退还,双方服判息诉。判决后,承办法官跟进说理,提醒双方既然已经分手就,不要再一味纠结于过去的孰对孰错,应抬起头、往前看,用勤劳和智慧开创新的生活。






法官说法




焦作中院民二庭庭长 拜建国关于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与登记婚姻的区别


根据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


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当事人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二)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双方符合以下结婚实质要件


1.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小于22周岁女不小于20周岁)


3.双方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符合一夫一妻制


登记婚姻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办理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


法律处理


1.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分割财产的法院受理


2.符合事实婚姻的经法院调解和好的确认婚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3.登记婚姻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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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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