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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按揭房款怎么分配(离婚时婚后的按揭贷款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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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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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认定与分割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问题。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裁判不一的情形,一方面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法律指引;另一方面也与裁判者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对该问题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对该问题的处理没有一个正确的出发点有关。


关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标志,因此,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如果在婚前已经取得了产权证,则房屋属于购房者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房产证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取得,既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者于婚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和婚前以个人财产归还贷款部分则视为债务,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房屋性质的标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签订贷款合同均是在婚前,购房者已经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合同权利的转化,因此将房屋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比较公平。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很多是因为开发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非购房者的过错,导致购房者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如果因此就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购房者显属不公。因此,不能将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此类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而只能以购房合同上记载的购房者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如果购房者在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只占极小比例,此时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购房者不公平;但如果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绝大比例,此时将房屋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另一方也不公平。因此,认定房屋为共有或个人所有,应当区别对待,基于折中考虑,可根据婚前付款与婚后付款的比例大小作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认定。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该争议尘埃落定。《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该条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均是不妥的。


此类房屋的购置资金由以下两个或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用个人财产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偿还的贷款;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三是离婚时如果贷款尚未还清,离婚后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


因此,此类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按照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地分割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2. 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一般只需从还贷的时间上进行判断,只要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无须区分还贷的金钱


3.由于此不动产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成分,因此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才能进行判决。


4. 司法解释只是提供给人民法院针对特殊不动产进行分割时的一种方法,因此在表述上采用“可以”字样,该分割方法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理解只能采取此一种方法分割房屋,而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房屋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的可能性。


例如,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法院仍可根据案件情况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再如,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贷款的能力,另一方当事人具备此能力,并愿意承担继续还款义务的,法院仍可将房屋判归另一方当事人所有。


5. 判决取得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时需考虑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的一半。具体操作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对房屋市值达成共识,如协商不成,可以在离婚时首先对房屋的市值进行评估。


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假如婚前贷款所购房屋的总价为2,000,000元,首付600,000元,按揭贷款1,400,000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1,215,098.21元。还款总额为2,615,098.21元(1,400,000元 1,215,098.21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10,896.24元。


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5年(60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为4,000,000元。通过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房屋总计应支付购房款3,215,098.21元(2,000,000元 1,215,098.21元),夫妻共同还贷653,774.4元(10,896.24元×60),占房价款的20.33%(653,774.4元÷3,215,098.21元×100%),因此,取得产权的一方应补偿给另一方406,600元(4,000,000元×20.33%÷2),剩余贷款1,961,323.81元(2,615,098.21元-653,774.4元),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继续偿还。


6.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房屋判归支付首付款按揭购房者的配偶所有,如果尚有未归还的贷款,判决时原则上应将还贷义务与房屋所有权同归于配偶一方,因为按揭贷款是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如果失去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事后拒绝还款,银行将会拍卖房屋优先受偿,配偶一方对此无法控制,仍可能失去房屋。


按揭贷款的房子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一般不可以,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


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


二、夫妻离婚房贷没有还完怎么办?


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办法:


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


2、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


这种按揭房在分割的时候存在着一个最大的弊端就是,银行肯定不会承担任何一点的还贷风险的,当不动产还处于抵押状态的情况下的时候要对其进行转移或者名字上的变更,都意味着要先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也就是银行同意了才行,所以,基本上得先把贷款还完再考虑对房子的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后按揭房产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后按揭房产的分割:夫妻在登记结婚之后,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给首付,然后向银行按揭购买房子,房子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而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房贷,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什么特别的约定,那么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时婚后按揭房产的分割:夫妻在登记结婚之后,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给首付,然后向银行按揭购买房子,房子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而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房贷,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什么特别的约定,那么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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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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