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来是一个法律爱好者,却因为曾经的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完完整整的把上面的环节都“实践”了一遍,当然也包括最后开庭、宣判、缓刑。在这里写这篇文章的初衷是让大家知道一旦我们或身边的人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每一个环节意味着什么,处境又是什么?只有知道这些我们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时刻给自己敲响守法的警钟。
刑事案件的完整流程细分:
一、第一阶段:案件侦办,警方
(1) 起因。当事人报案或警方获取犯罪情报信息。
(2) 定性。警方根据现有的信息、迹象、证据,做案件的定性(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或民事纠纷),警方的这个定性非常非常的重要,因为有好多案子在初期的性质并不是十分的明确,需要警方作为侦办机关去定性。这个定性决定了案件的严重性,从而决定了警方对案件调用侦办资源的大小,对涉案人来说更是天壤之别。一旦警方定性为刑事案件,事态就非常严重了。反而如果定性为治安案件就相对简单了,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拘留20天(一般15天,20天是指合并处罚)。如果定性为民事纠纷那就不关公安机关的事了,就需要去法院民事庭打官司了。
(3) 立案。警方的侦办部门初步定性为刑事案件后,就要呈请刑事立案,这样才能全面开展下面的侦办。刑事立案实际上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制部门(立案审批部门)对案件侦办部门的刑事定性的一个审批。这个环节也有不被批准刑事立案的情况,如果这样,案件的性质可能就要改变,或者侦办部门继续开展一般的调查来完善立案证据,但不能使用刑事案件的侦办措施。
(4) 侦办。刑事立案获批后,警方的侦办部门就可以使用刑事案件的侦办手段展开侦查了。通过一系列的侦查工作,掌握犯罪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
(5) 抓人。掌握了足以抓人的证据后,警方就需要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到案(如果暂时抓不到,则会上网追逃,这时就成了逃犯,现在科技这么发达早晚会被抓到),通过审讯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叫口供。(刑案的证据是口供、人证、物证)借此,奉劝那些人,一旦被警方抓获应尽快如实的向警方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要小看警方,没有一定的证据不会贸然抓捕的。还是那句老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6) 刑事强制措施。这一步会出现很多转折点。
①嫌疑人到案后,警方会立即申请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般是指刑事拘留,也有一些轻微的案件会直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严厉,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监视居住6个月,一般采用取保候审)。
②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第一种情况,警方侦办阶段先拘留再变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轻微刑事案件,加之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朋友为嫌疑人做了一些比如退赃、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等这些可以减轻犯罪后果和危害的工作)第二种情况,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警方必须要变更强制措施。注:刑诉法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0天,检察院审批逮捕期限是7天。通俗的说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最多可以羁押在看守所37天,到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继续刑事拘留了,要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③取保候审较为常见,是指不像刑拘一样羁押在看守所里,是以不限制其人身自由,但不得离开所在地,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随时接受办案机关的询问和调查。如果你被取保候审了,说明案件不是很严重,危害性不大。但这个时候千万不要大意,取保候审不等于不用坐牢,取保候审最后被判实刑当庭收押的也有很多。所以说,如果有了取保候审这个机会,千万要好好珍惜,利用这段时间(最长1年)尽可能的弥补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将后果和危害降到最低。这样有利于今后法院的量刑,争取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
(7) 刑拘“入住”看守所。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后,会尽快送往看守所。在这之前,需要留存嫌疑人的生物特征。比如身高、手印、血液、相片等。送到看守所之后,警察会陪同嫌疑人做入所前的体检,体检合格后正式交付嫌疑人。刚入所时,会被分到临时号房,所谓临时号房就像是“新兵连”一样,“老人”会教给你看守所的各种规矩,包括明里暗里的规矩你都要学会,包括叠被子、站姿坐姿、喝水吃饭、甚至眼神都有规矩,如果做错了你懂的.......。过上几天,就会“下号了”,就是分到正式号房了。
2、 第二阶段:审查逮捕及公诉,检察院
(8) 逮捕。刑拘后警方会向检察院呈请逮捕,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负责审批逮捕,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则警方会将刑拘变更(上文已讲)。如果被批准逮捕,则会进入一个比较长的羁押时段。在法院判决生效前都会在看守所里度过。期间会有警方、检方来提审。在这个阶段如果案件不是很严重,还是尽量的争取宽大处理,不要被捕,毕竟里面不是好地方。
(9) 审查公诉。到了这个阶段,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会将案卷转到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了,公诉科的检察官可能会询问嫌疑人并做笔录,这是为了完善起诉材料,为下一步移交法院开庭审理做准备。这个阶段检察院公诉科会对警方提交的卷宗做详细的审查,确定现有的证据是否可以对嫌疑人做有罪起诉,如果公诉科认为证据不足,就要退回警方做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退侦两次后公诉科认为还达不到起诉条件,则很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决定意味着从法律角度上讲无法认定嫌疑人有罪,就等于无罪,也就是无罪推论。每个人本来都是无罪的,只要不能证明其有罪,那就是无罪(疑点利益归被告所有)。在这个阶段,如果案子不严重,努力赔偿,得到谅解,争取检察院做有罪但免于起诉的决定。
(10) 法院开庭。到了这个阶段就比较简单,有律师代理了。庭审结束宣判,执行刑罚。
(11) 如果是缓刑,还需要到司法局报到。
(12) 从第六步开始就可以请律师介入了,律师可以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提前了解案情。
最后说一句,千万别违法犯罪,绝对是后悔啊!!!!
成功案例-张春律师办理的诈骗案,涉案千万,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保
涉嫌罪名:诈骗罪
主办律师:张春
案件进展: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侦后取保候审
辩护方向:无罪辩护(民间借贷引发的诈骗案)
(《释放证明书》)
【导读】
本案是一起朋友之间的借贷引发的典型案例,在立案之前“被害人”多次找当事人要求还款,后由于当事人暂时无力还款,夫妻二人被公安立案侦查后拘留,拘留后两天内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报道,报道称当事人涉案的金额是1000多万,《起诉意见书》亦指控涉案金额是1000多万,我的当事人被指控是本案的主犯。
我们团队介入后,认为本案的核心指控与辩护是:
当事人向“被害人”借款时虚构的事实是否达到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
当事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当事人在借款后有无挥霍、隐匿财产,有无逃避,有无与被害人协商还款的行为?
【在侦查阶段】
我们根据会见向当事人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不应当以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并向相关的办案部门及监督部门进行书面与电话/当面反映请求撤销案件是我们的辩护要点。在这个阶段,夫妻中一人被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我们对当事人进行视频会见(疫情原因,会见需要借助公安的视频设备)但侦查机关要求必须有民警在场才能进行会见,否则不予安排会见,我们又向相关的部门进行反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会见是不能被监听的,最后得以解决。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廉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为此,再次重申: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十四章14-08内部监督管理:“5.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五、要加强监督,严肃办案纪律。...对有关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乱抓人、乱扣物以及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对于越权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在刑法上只有必须严重到一定的程度时,才值得处罚其违法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应当插手干预,刑法之所以把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到他人财产权益,犯罪分子骗取他人财产或者隐匿了身份、住址,或者没有留下被害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或者将骗取的财产挥霍、藏匿等,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救济途径维护其权益,不采用刑事手段制裁不足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审查起诉阶段】
我们在充分的查阅全案证据后,先后向检察院提出了多份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调查取证申请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法律意见。充分的论证当事人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和理由,针对《起诉意见书》的指控逻辑和在案的不利证据进行回应和阐述说明,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辩护观点和理由、取保意见等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多次的电话沟通。
期间,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继续侦查。
家属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但侦查机关在向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时并未一并移送也未进行调取及核实,关于该行为我们申请启动检察院的监督职能,申请向侦查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依据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同时在这个阶段,我们也受家属及当事人的委托向检察机关提供当事人无罪的证据线索,也把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线索向检察机关一并提交,并申请检察机关进行调取核实。
根据在案的证据材料,我们始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或民事欺诈的范畴,达不到刑事处罚的犯罪标准,在案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诉讼维权。
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当事人于2023年1月17日获释,走出看守所。
【结语】
本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辩护效果,但是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办理过程中。未来,我们将会继续努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争取取得更大的效果。
(张春律师与家属沟通)
(案件尚在办理中,待取得确定性结果后,再进行具体的辩护探讨和分享)
张春律师写于2023年1月28日
数字艺术品平台技术员的救赎之路:诈骗改传销,逮捕后取保的办案经验分享
——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中心周讲实录(十七)
时间:2022年7月29日下午
地点:广强会议厅
主讲人:韩武斌律师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
点评人:杨天意律师、李伟律师
其他参会者:张春律师、董建明律师、杨勋杰、李蒙、杨琳琳、叶峻廷、郑勰、陈新潮、任传昱。
一、开场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最有成就感的事情莫过于案件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尤其是在一些重大、复杂、新型的案件,借助我们在专业上的不懈探索形成有利观点,通过与办案机关的反复沟通,最终说服办案机关接受我们的辩护观点,进而为当事人谋求到最有利的案件结果后,这种喜悦、兴奋是发自内心的。现在就请韩武斌律师为我们分享他的这份喜悦,以及他在办理数字艺术品平台涉诈骗罪一案中的收获与感悟。
二、开讲
主讲人韩武斌律师:
谢谢大家分享我的喜悦,不过我更希望通过这次周讲向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以及和大家讨论在办案遇到的一些问题。
本次分享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基本案情
1.涉案平台
涉案平台为文化艺术品通证交易平台,分为一级竞拍市场和二级通证交易市场。
在一级竞拍市场中,平台设置起拍价,会员竞拍成功可以提货,也可以选择转拍。若选择转拍,需要在二级市场购买相应场馆的转拍券,平台会自动溢价5%。系统同时设置止拍价和转拍次数,当转拍价格触及止拍价或者转拍次数用光则终止转拍,会员只能提货,同时平台赠送20%的转拍券和80%的通证。
该平台的推广模式为:多轨制 奖金;直推奖 间推奖 管理奖 分红奖。
在二级市场中,会员可对艺术品份额通证进行自由交易,模式为T 0(当天买进之后即可卖出),保证金交易。
平台各参与主体的获利方式为:
平台:转拍手续费 收取会员提现手续费 通证交易手续费;
供应商:文化艺术品差价 手续费;
会员:转拍的差价 发展会员的奖金。
2.涉案当事人
涉案行为有以下几种:
(1)掌握平台的“供应商管理系统”的账号和密码;设置商品的起拍价;上传商品图片资料到平台上架;止拍商品的物流发货。
(2)提供银行卡给某一运营团队的负责人用以接受会员资金,并提现转移资金 3650 万元;
(3)注册成为会员参与竞拍转拍、通证交易,级别为V4(最高级别为V5);
(4)发展数名家属作为自己下线。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迅速安排会见,但因异地关押以及当地办案机关的土政策会见受阻,与公安机关沟通不融洽;改变策略,成功会见并与公安机关建立初步信任。
审查批捕阶段,因检察官秉承“构罪即捕”规则决定批捕,不批捕意见未被采纳,但较早提出无罪的辩护观点,引起检察官对于本案的慎重;
逮捕后,因当地较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而陷入工作停滞,在沟通过程中,向办案人员重申了本案定性可能有误的辩护观点;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部分接受辩护观点,案件出现曙光,结合当事人家庭情况,取保有望;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检察官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契合了辩护人提出的疑问,控辩双方共同聚焦案件争议点;
案件再次回到检察院,检察官将诈骗罪的定性更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因同案犯未到案拒绝取保申请。案件取得重大突破,调整工作重心,明确提出当事人在传销活动中地位不属于组织、领导者的观点,继续做无罪辩护;
案件第二次退侦阶段,考虑案件符合取保条件,但涉案金额巨大,办案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时存在一定争议。
第二次退侦结束,案件再次回到检察院,在坚持无罪辩护的同时,寻求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通过与检察官、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充分沟通,决定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原则,并结合从犯、坦白等情节,当事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量刑建议为2~3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案件历时八个多月,几经波折暂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将继续扎实准备庭审,巩固既有成果并尝试谋求更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三)辩护难点解析与总结
1.实体辩护
(1)诈骗罪怎么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A.分析办案机关的指控诈骗罪的入罪逻辑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平台艺术品质差价高且平台下场交易制造市场繁荣假象→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会员误认为艺术品及通证具有收藏价值→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会员充值进行投资、交易→行为人取得受骗者的财产:平台通过设置获得止拍产品,会员资金损失。
B.破:指出诈骗罪指控与事实、法律不符
文化艺术品为名家真品,主观价值不定,不存在欺诈行为;
平台参与交易是为了盘活大盘,提供资金的流动性,并未操纵价格,属于行业内的特殊交易规则,参与会员明知——签订了各种协议,并未因此产生错误认识;
参与会员并非基于对艺术品及其通证的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为了获取交易差价及会员奖金而投资;
参与会员通过交易可得到文交所提供的真实艺术品及等量价值的通证、转拍券,不存在财产损失;
平台通过经营艺术品竞拍、通证交易、发展会员获利,并未获得会员的交易资金。
C.立:涉案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化艺术品及其通证可能属于传销活动中的道具;
平台并非通过诈骗他人财物的方式获利,而是通过设置返利发展会员收取入门费进行获利;
(2)如何在平台被指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A.控:承担协调职责的组织、领导者
因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传销组织出入金,实现了传销活动的资金流转,所以属于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协调等职责的组织、领导者。
B.辩:一般性劳务人员
从形式上看,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是传销活动或者传销组织中具备一定行政职务身份,具有对应职级决策权限的人员,传销活动中提供银行卡用于出入金的员工,不具有相应的级别身份与决策权限。
从实质上看,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是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而这一关键作用,表现为能对传销活动或者传销组织的人、财、物具有决定权、控制权、支配权,而提供银行卡用于出入金的员工,不具备对资金的支配、控制权。
因此,传销活动中提供银行卡用于出入金的员工应属于一般性劳务人员,不是组织、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程序辩护之如何争取取保
关键就在于要不耐其烦地提申请、沟通,把握住每一个环节的,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点。
以本案为例,大体可分为批捕前、批捕后,批捕后又可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退侦阶段。
批捕前,首先,应当尽可能在检察官提审当事人之前进行专门的会见,对办案人员可能关切的问题让当事人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应当尽可能在检察官对案件形成第一印象前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即使无法阻止批捕,也能为后续沟通、辩护打下基础。
批捕后,主要是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来达到取保候审的结果。通过提出当事人自己的身体状况、当事人家庭的特殊情况,让当事人家属搜集材料、写信来打动办案人员,抓住退赃、认罪认罚等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节及时和办案人员主动沟通,不耐其烦地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主张,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四)办案总结与深思
1.坚持到底
一定要坚持到底,任何希望都不要错过,任何一个环节都要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这既要求我们心态上要有迎难而上、屡败屡战的坚韧,也要求我们在工作上要事无巨细的思考与准备。
2.有利当事人
轻罪辩护、罪轻辩护、无罪辩护是手段,目的是获得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结果。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辩”不是目的,“护”才是目的。结合案件事实,当案件获得无罪的结果难度较大时,应当将案件情况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并采用“认罪认罚”、“退赃”等制度为当事人谋求最佳的办案效果。顺势而为,不浪费能够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机会,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勤于沟通
这里的沟通既指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也指与团队人员的沟通。
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一定要“自信、细节、执着”,也就是不要害羞、不要畏惧,主动热情与办案人员或者办案机关的其他人员进行沟通。注意细节,你遇到的任一沟通对象都有可能为你提供案件信息、办事转机,大胆去尝试。
与团队人员的沟通就是多合作、多请教,遇到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办案程序受阻都要勤于请教,律所的刑辩大咖办案经验丰富,有很多办案、沟通技巧,多去沟通、请教总是没问题的。
4.一些余论
针对本案,还有一些困惑想要抛出来供大家思考、讨论:
(1)诈骗罪与传销犯罪的区别在哪里?
(2)传销犯罪共犯范围有多大?
(3)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者究竟是指谁?
(4)本案有无可能改成非法经营罪(竞拍模式是否违法)?
办案过程、总结及一些问题大抵如此,刑事辩护是对抗式辩护,但是我们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借助有效的沟通,最后达致一个公、检、法、律、当事人“五赢”的结果。
三、点评与讨论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
韩武斌律师的讲述生动活泼,激情洋溢,其对于案件运营模式的总结简略清楚,体现了他对这类案件思考之深入,其对办案过程的回顾主线明晰,细节丰满,展现了他办案过程中善于总结、反思的工作特点。
李泽民律师强调韩武斌律师的经历告诉我们要用心办案,所谓用心办案,不仅是认真、努力地去办案,而是用自己的细心、真心、诚心、良心去办案;就是愿花时间、勤动脑筋、肯耗精力、舍得投入去想、去做、去研究、去琢磨案件;就是在办案的过程中善于发现问题与不足、勤于总结规律,并寻求改进的措施与方法,追求完美,力求创新。
只有用心办案,才能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将心比心,迅速沟通案件大体流程、目前进展、出现的阻碍、下一步工作计划,这样也才能打动家属、当事人,双方建立信任,为案件取得好成效创造“人和”条件。
只有用心办案,才能做到“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才能做到在遭遇沟通不顺遂时依然硬着头皮、心态乐观去积极解决问题。
成功案件的办理,固然需要天时、地利、人和,但是协调各方有利条件的是“用心”的律师。认真办案,能把案子做完;而用心办案,才能把案子做好;勤于办案,保证称职的律师工作,而用心办案,才能获得出众的办案效果。
接下来进入点评和讨论环节。首先由杨天意律师发表点评意见。
(一)杨天意律师——守经达权
杨天意律师总结,本案能在韩武斌律师的辩护下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在于:灵活变通、顺势而为、锲而不舍。
灵活变通是指要围绕预期目的建立多重的工作策略,而且在实际沟通中不拘泥于既定策略,及时根据现实情况变招。比如其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过程中,虽则初时遇到钉子,但是能够闪转腾挪,变换策略,达到自己的目的。
顺势而为是灵活变通的一个体现,不过其关键在于对“势”的把握上,也就是敏锐地把握到案件的整体动态。比如在案件辩护的整体策略安排上,其准备了轻罪辩护与无罪辩护相结合的方案,第一步,通过梳理案件事实,提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而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观点,并成功说服办案人员。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当事人不属于组织、领导者的无罪辩护,随后又提出当事人系属从犯的量刑辩护。在动态的辩护过程中,韩武斌律师实时评估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的判断,及时调整方案策略,最终顺势争取到对于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理方案。
杨天意律师强调,精彩的辩护瞬间多出于灵活变通与顺势而为,但是最为难能可贵的是“锲而不舍”。韩武斌律师在讲座的结尾向我们展示了其在本案辩护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仅截取文件名就可铺满一整张PPT,这是极为震撼的。想要将案件做到极致乃至于完美,就是需要锲而不舍的毅力与恒心,认准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目标,穷尽我们一切的专业和能力,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誓不休。
(二)李伟律师
李伟律师表示,韩武斌律师的分享是精彩纷呈的,而且还有对办案经过、理论的总结、反思,内容十分充实。结合入罪逻辑、涉案事实所树立的有破有立的辩护思路,同样适合其他刑事案件。李伟律师指出,在韩武斌律师为我们展现的文书中,不仅有法律意见书,还有针对办案人员关切问题的回复函、情况说明和本案的组织结构图,这些文书于刑事辩护工作而言必需的,但是却是“用心办案”这一标准要求的。
(三)张春律师
张春律师从其与韩武斌律师合作案件的感受谈起,其指出韩武斌律师的对于案件突破口、疑点的用心程度可以用着魔来形容。本次讲座的精彩很大程度上也归功于其对于案件事实的反复玩味、揣摩,以及对于罪名理论的娴熟。
张春律师继续谈到无罪辩护的认罪认罚问题,其认为辩护过程的控辩协商符合司法规律,而且也符合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涉案行为性质的认知,认罪认罚虽是次优选择,但是在很多案件中确实实实在在的最佳方案。
与会的其他人员也分别就此次分享会的感悟、思考进行了广泛且热烈的讨论。
四、结语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再一次感谢韩武斌律师妙语连珠的分享交流!我们在本次讲座中也同样感受到韩武斌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痴如醉的疯魔状态,这种昂扬的斗志、用心做事的态度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尤其是在座的律师助理,应当在带教律师的帮助下抓住参办案件的机会将自己的状态拉满,体会办案的魅力与头脑智力风暴带给我们的极大冲击。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韩武斌律师为我们周讲活动的无私奉献,下一期周讲敬请期待由李伟律师主讲的: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分享。
本文由李蒙根据会议内容整理
编辑排版:任传昱
数字艺术品平台技术员的救赎之路:诈骗改传销,逮捕后取保的办案经验分享
——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中心周讲实录(十七)
时间:2022年7月29日下午
地点:广强会议厅
主讲人:韩武斌律师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
点评人:杨天意律师、李伟律师
其他参会者:张春律师、董建明律师、杨勋杰、李蒙、杨琳琳、叶峻廷、郑勰、陈新潮、任传昱。
一、开场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最有成就感的事情莫过于案件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尤其是在一些重大、复杂、新型的案件,借助我们在专业上的不懈探索形成有利观点,通过与办案机关的反复沟通,最终说服办案机关接受我们的辩护观点,进而为当事人谋求到最有利的案件结果后,这种喜悦、兴奋是发自内心的。现在就请韩武斌律师为我们分享他的这份喜悦,以及他在办理数字艺术品平台涉诈骗罪一案中的收获与感悟。
二、开讲
主讲人韩武斌律师:
谢谢大家分享我的喜悦,不过我更希望通过这次周讲向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以及和大家讨论在办案遇到的一些问题。
本次分享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基本案情
1.涉案平台
涉案平台为文化艺术品通证交易平台,分为一级竞拍市场和二级通证交易市场。
在一级竞拍市场中,平台设置起拍价,会员竞拍成功可以提货,也可以选择转拍。若选择转拍,需要在二级市场购买相应场馆的转拍券,平台会自动溢价5%。系统同时设置止拍价和转拍次数,当转拍价格触及止拍价或者转拍次数用光则终止转拍,会员只能提货,同时平台赠送20%的转拍券和80%的通证。
该平台的推广模式为:多轨制 奖金;直推奖 间推奖 管理奖 分红奖。
在二级市场中,会员可对艺术品份额通证进行自由交易,模式为T 0(当天买进之后即可卖出),保证金交易。
平台各参与主体的获利方式为:
平台:转拍手续费 收取会员提现手续费 通证交易手续费;
供应商:文化艺术品差价 手续费;
会员:转拍的差价 发展会员的奖金。
2.涉案当事人
涉案行为有以下几种:
(1)掌握平台的“供应商管理系统”的账号和密码;设置商品的起拍价;上传商品图片资料到平台上架;止拍商品的物流发货。
(2)提供银行卡给某一运营团队的负责人用以接受会员资金,并提现转移资金 3650 万元;
(3)注册成为会员参与竞拍转拍、通证交易,级别为V4(最高级别为V5);
(4)发展数名家属作为自己下线。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迅速安排会见,但因异地关押以及当地办案机关的土政策会见受阻,与公安机关沟通不融洽;改变策略,成功会见并与公安机关建立初步信任。
审查批捕阶段,因检察官秉承“构罪即捕”规则决定批捕,不批捕意见未被采纳,但较早提出无罪的辩护观点,引起检察官对于本案的慎重;
逮捕后,因当地较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而陷入工作停滞,在沟通过程中,向办案人员重申了本案定性可能有误的辩护观点;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部分接受辩护观点,案件出现曙光,结合当事人家庭情况,取保有望;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检察官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契合了辩护人提出的疑问,控辩双方共同聚焦案件争议点;
案件再次回到检察院,检察官将诈骗罪的定性更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因同案犯未到案拒绝取保申请。案件取得重大突破,调整工作重心,明确提出当事人在传销活动中地位不属于组织、领导者的观点,继续做无罪辩护;
案件第二次退侦阶段,考虑案件符合取保条件,但涉案金额巨大,办案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时存在一定争议。
第二次退侦结束,案件再次回到检察院,在坚持无罪辩护的同时,寻求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通过与检察官、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充分沟通,决定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原则,并结合从犯、坦白等情节,当事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量刑建议为2~3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案件历时八个多月,几经波折暂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将继续扎实准备庭审,巩固既有成果并尝试谋求更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三)辩护难点解析与总结
1.实体辩护
(1)诈骗罪怎么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A.分析办案机关的指控诈骗罪的入罪逻辑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平台艺术品质差价高且平台下场交易制造市场繁荣假象→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会员误认为艺术品及通证具有收藏价值→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会员充值进行投资、交易→行为人取得受骗者的财产:平台通过设置获得止拍产品,会员资金损失。
B.破:指出诈骗罪指控与事实、法律不符
文化艺术品为名家真品,主观价值不定,不存在欺诈行为;
平台参与交易是为了盘活大盘,提供资金的流动性,并未操纵价格,属于行业内的特殊交易规则,参与会员明知——签订了各种协议,并未因此产生错误认识;
参与会员并非基于对艺术品及其通证的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为了获取交易差价及会员奖金而投资;
参与会员通过交易可得到文交所提供的真实艺术品及等量价值的通证、转拍券,不存在财产损失;
平台通过经营艺术品竞拍、通证交易、发展会员获利,并未获得会员的交易资金。
C.立:涉案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化艺术品及其通证可能属于传销活动中的道具;
平台并非通过诈骗他人财物的方式获利,而是通过设置返利发展会员收取入门费进行获利;
(2)如何在平台被指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A.控:承担协调职责的组织、领导者
因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传销组织出入金,实现了传销活动的资金流转,所以属于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协调等职责的组织、领导者。
B.辩:一般性劳务人员
从形式上看,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是传销活动或者传销组织中具备一定行政职务身份,具有对应职级决策权限的人员,传销活动中提供银行卡用于出入金的员工,不具有相应的级别身份与决策权限。
从实质上看,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是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而这一关键作用,表现为能对传销活动或者传销组织的人、财、物具有决定权、控制权、支配权,而提供银行卡用于出入金的员工,不具备对资金的支配、控制权。
因此,传销活动中提供银行卡用于出入金的员工应属于一般性劳务人员,不是组织、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程序辩护之如何争取取保
关键就在于要不耐其烦地提申请、沟通,把握住每一个环节的,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点。
以本案为例,大体可分为批捕前、批捕后,批捕后又可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退侦阶段。
批捕前,首先,应当尽可能在检察官提审当事人之前进行专门的会见,对办案人员可能关切的问题让当事人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应当尽可能在检察官对案件形成第一印象前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即使无法阻止批捕,也能为后续沟通、辩护打下基础。
批捕后,主要是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来达到取保候审的结果。通过提出当事人自己的身体状况、当事人家庭的特殊情况,让当事人家属搜集材料、写信来打动办案人员,抓住退赃、认罪认罚等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节及时和办案人员主动沟通,不耐其烦地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主张,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四)办案总结与深思
1.坚持到底
一定要坚持到底,任何希望都不要错过,任何一个环节都要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这既要求我们心态上要有迎难而上、屡败屡战的坚韧,也要求我们在工作上要事无巨细的思考与准备。
2.有利当事人
轻罪辩护、罪轻辩护、无罪辩护是手段,目的是获得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结果。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辩”不是目的,“护”才是目的。结合案件事实,当案件获得无罪的结果难度较大时,应当将案件情况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并采用“认罪认罚”、“退赃”等制度为当事人谋求最佳的办案效果。顺势而为,不浪费能够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机会,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勤于沟通
这里的沟通既指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也指与团队人员的沟通。
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一定要“自信、细节、执着”,也就是不要害羞、不要畏惧,主动热情与办案人员或者办案机关的其他人员进行沟通。注意细节,你遇到的任一沟通对象都有可能为你提供案件信息、办事转机,大胆去尝试。
与团队人员的沟通就是多合作、多请教,遇到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办案程序受阻都要勤于请教,律所的刑辩大咖办案经验丰富,有很多办案、沟通技巧,多去沟通、请教总是没问题的。
4.一些余论
针对本案,还有一些困惑想要抛出来供大家思考、讨论:
(1)诈骗罪与传销犯罪的区别在哪里?
(2)传销犯罪共犯范围有多大?
(3)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者究竟是指谁?
(4)本案有无可能改成非法经营罪(竞拍模式是否违法)?
办案过程、总结及一些问题大抵如此,刑事辩护是对抗式辩护,但是我们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借助有效的沟通,最后达致一个公、检、法、律、当事人“五赢”的结果。
三、点评与讨论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
韩武斌律师的讲述生动活泼,激情洋溢,其对于案件运营模式的总结简略清楚,体现了他对这类案件思考之深入,其对办案过程的回顾主线明晰,细节丰满,展现了他办案过程中善于总结、反思的工作特点。
李泽民律师强调韩武斌律师的经历告诉我们要用心办案,所谓用心办案,不仅是认真、努力地去办案,而是用自己的细心、真心、诚心、良心去办案;就是愿花时间、勤动脑筋、肯耗精力、舍得投入去想、去做、去研究、去琢磨案件;就是在办案的过程中善于发现问题与不足、勤于总结规律,并寻求改进的措施与方法,追求完美,力求创新。
只有用心办案,才能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将心比心,迅速沟通案件大体流程、目前进展、出现的阻碍、下一步工作计划,这样也才能打动家属、当事人,双方建立信任,为案件取得好成效创造“人和”条件。
只有用心办案,才能做到“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才能做到在遭遇沟通不顺遂时依然硬着头皮、心态乐观去积极解决问题。
成功案件的办理,固然需要天时、地利、人和,但是协调各方有利条件的是“用心”的律师。认真办案,能把案子做完;而用心办案,才能把案子做好;勤于办案,保证称职的律师工作,而用心办案,才能获得出众的办案效果。
接下来进入点评和讨论环节。首先由杨天意律师发表点评意见。
(一)杨天意律师——守经达权
杨天意律师总结,本案能在韩武斌律师的辩护下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在于:灵活变通、顺势而为、锲而不舍。
灵活变通是指要围绕预期目的建立多重的工作策略,而且在实际沟通中不拘泥于既定策略,及时根据现实情况变招。比如其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过程中,虽则初时遇到钉子,但是能够闪转腾挪,变换策略,达到自己的目的。
顺势而为是灵活变通的一个体现,不过其关键在于对“势”的把握上,也就是敏锐地把握到案件的整体动态。比如在案件辩护的整体策略安排上,其准备了轻罪辩护与无罪辩护相结合的方案,第一步,通过梳理案件事实,提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而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观点,并成功说服办案人员。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当事人不属于组织、领导者的无罪辩护,随后又提出当事人系属从犯的量刑辩护。在动态的辩护过程中,韩武斌律师实时评估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的判断,及时调整方案策略,最终顺势争取到对于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理方案。
杨天意律师强调,精彩的辩护瞬间多出于灵活变通与顺势而为,但是最为难能可贵的是“锲而不舍”。韩武斌律师在讲座的结尾向我们展示了其在本案辩护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仅截取文件名就可铺满一整张PPT,这是极为震撼的。想要将案件做到极致乃至于完美,就是需要锲而不舍的毅力与恒心,认准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目标,穷尽我们一切的专业和能力,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誓不休。
(二)李伟律师
李伟律师表示,韩武斌律师的分享是精彩纷呈的,而且还有对办案经过、理论的总结、反思,内容十分充实。结合入罪逻辑、涉案事实所树立的有破有立的辩护思路,同样适合其他刑事案件。李伟律师指出,在韩武斌律师为我们展现的文书中,不仅有法律意见书,还有针对办案人员关切问题的回复函、情况说明和本案的组织结构图,这些文书于刑事辩护工作而言必需的,但是却是“用心办案”这一标准要求的。
(三)张春律师
张春律师从其与韩武斌律师合作案件的感受谈起,其指出韩武斌律师的对于案件突破口、疑点的用心程度可以用着魔来形容。本次讲座的精彩很大程度上也归功于其对于案件事实的反复玩味、揣摩,以及对于罪名理论的娴熟。
张春律师继续谈到无罪辩护的认罪认罚问题,其认为辩护过程的控辩协商符合司法规律,而且也符合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涉案行为性质的认知,认罪认罚虽是次优选择,但是在很多案件中确实实实在在的最佳方案。
与会的其他人员也分别就此次分享会的感悟、思考进行了广泛且热烈的讨论。
四、结语
主持人李泽民律师:再一次感谢韩武斌律师妙语连珠的分享交流!我们在本次讲座中也同样感受到韩武斌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痴如醉的疯魔状态,这种昂扬的斗志、用心做事的态度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尤其是在座的律师助理,应当在带教律师的帮助下抓住参办案件的机会将自己的状态拉满,体会办案的魅力与头脑智力风暴带给我们的极大冲击。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韩武斌律师为我们周讲活动的无私奉献,下一期周讲敬请期待由李伟律师主讲的: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分享。
本文由李蒙根据会议内容整理
编辑排版:任传昱
1460/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会通知家人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后有没有可能几天又进去了)
醉驾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吗(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案件处于退侦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吗知乎(批捕退侦后能取保候审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