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由于一方婚前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换,必须以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为要件,这就使得债权人完成证明责任十分困难。如果我们对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要求过于严苛,实际上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相关案例
(2019)陕民申22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规定,案涉16万元借款虽为张某的婚前个人债务,但因该款的《借条》、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的《收款收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张某将其婚前所借的16万元实际用于购买房屋。而张某、李某婚后长期在该房屋中共同居住,加之,《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记载:“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40号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李轶)所有”,故原审认定该16万元借款用于张某、李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判决张某、李某对该笔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至于案涉35000元是否为张某、李某共同债务的问题,虽然该笔借款是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张云端、徐伯荣所借,但因该笔借款《借条》载明用途为房屋装修,且借款时间亦在张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张某、李某共同偿还于法有据。
(2020)云07民再35号
二、本案所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问题。首先,本案债务属张某个人婚前债务。张某于2012年10月12日、2013年1月15日、2013年3月26日三次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延长借款期限,2015年5月26日张某向陈世芳出具4份借条,这一事实张某与陈某某均认可,无争议。而张某与寸某某是2014年2月28日才登记结婚,于2016年1月7日离婚。其次,本案一审中,罗春华、王友兵证实,2012年和2013年向张某负责的小贷公司借款,通过张某向陈某某共借款60万元,利息打给张某,由张某还陈世芳,张某也向原一审法院提交了与罗春华、王友兵间的借条。张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另案起诉罗春华和王友兵。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分别作出(2017)云0723民初250号、(2017)云072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春华归还原告张某借款37万元和违约金4万元、被告王友兵归还原告张某借款30万元和违约金4万元,故本案案涉借款并未用于张某和寸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规定,证明债务人婚前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但是,本案中债权人陈世芳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张某的婚前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案张某的婚前债务60万元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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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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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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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变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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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原《婚姻法》中并无对应内容,本条规定为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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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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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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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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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某韬与李某明、徐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未在负债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仅以证明人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且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足以说明夫妻二人并无共同借款合意,不宜确定为共同债务。
案号:(2018)苏0923民初58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2.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陈某军诉齐某、崔某微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发生前至离婚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无共同生活之事实,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案号:(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且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崔某花与杨某义、马某中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债权人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夫妻一方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名下财产的购买的时间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涉案还款责任,即使是在案涉借款之前购买,亦是案涉借款的责任财产。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方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应厘清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能仅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借款对象、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锦诉吕某容、郭某英、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数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放贷,案件审理期间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活动,或者借款人配偶在事后对该借款行为予以追认。因此,借款人配偶不应基于夫妻关系而承担系争债务。
案号:(2018)沪01民终81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年4月1日
6.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林某、陈某晔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借据仅由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名,且能够认定债权人明知该借款并非用于借款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关于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年9月12日
7.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属于家庭生活收入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而借款方为一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
案例
公布日期: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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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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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条(《民法典》第1064条)充分吸收了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主要考虑是,在债务形成之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课以其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并不明显加重其负担;同时,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当然,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问题,很多国家和地区均有规定,此处不再赘述。要特别说明的是,从域外立法例看,对于家事日常生活所负债务问题,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第3款对日常家事代理所生债务的连带责任有两项除外性规定:(1)视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2)一方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亦不发生连带责任;但如果此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不在此限。这表明,在法国法中,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明显过分开支”和“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都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所生之债。它们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对实践中确定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要特别说明的是,家事代理责任承担的前提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家事代理制度解决的是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代理与第三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后的责任承担,与夫妻财产制无必然联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本条(《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民法典严格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精神,应当说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语境下,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指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全部财产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此,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偏严,有利于保护夫妻未举债一方的财产利益。有疑问的是,是否需要将债务性质认定与债务清偿责任分别规定,尤其是在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情形,责任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在婚姻关系存续和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情况下,处理方式是否存在差异等,都有待实践中继续探索总结。
目前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是,如果未举债配偶一方已经基于该债务受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情况下,基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似无不妥,但实际上,在夫妻一方对外投资经营的情况下,基于婚后法定共同财产制,另一方受益的情况是常态,而由于生产经营的风险巨大,如果只有较少的受益而负担巨额债务的,亦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质疑。因此,如何合理界定市场经营风险与婚姻家庭稳定之间的界限是一个重大课题。相反的,如果债权人无法举证,也可能存在纵容夫妻双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因此,应当进一步探索债务的清偿规则。在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的原理,未举债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此承担责任,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及其他法定个人财产不再作为责任财产范围。从而既能体现婚姻家庭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伦理性特征,又能给未举债的另一方提供一种切割风险、开始新生活的机制,以平衡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当然,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167~169页。)
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汇总
1.该类案件中债权人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该类案件中,对于原告而言,应当举证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举证原告与夫妻中一方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二人在债权债务形成时存在夫妻关系;第三组证据证明未举债配偶在该笔债务中存在“共债合意”“共享债务利益”等情形。
2.该类案件中,举债配偶通过未举债配偶账户走账是否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具有“共债合意”?
这个问题确属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其中争议的点在于对债务的知情与“共债合意”二者之间是否可以同等理解。
我们认为,以举债一方通过配偶账户走账等情形推断是否与未举债一方达成“共债合意”,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举债配偶对举债配偶的走账事实知情;二是未举债配偶将已到账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不具备第二个条件,仅凭未举债配偶知情,不能达到夫妻“共享”这一举证程度,难以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如举债配偶用未举债一方账户走账,则债权人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查证收款人的账户信息。从收款人的账户信息查证是否为未举债配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取证,请求查证该账户自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至申请调查令之日期间的银行流水。因现阶段个人名下账户出现转账情形,皆具有短信等通知业务,另未举债一方花费可能属于之前的账户存款,但在明知举债配偶用其账户走账的情形下仍用该账户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消费,造成款项混同。所以如能查证未举债配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例如超市购物、网上购物、特殊关系借款转账等情形,成为认定夫妻二人具有“共债合意”的关键。
3.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则上,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偿还。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比如该款项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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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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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三个关键词,模拟了五个场景:
场景一
小明与小丽结婚后,为改善生活质量,两人决定购置新房。两人为了凑够首付向朋友借钱10万元,并约定2年后归还,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合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全体行为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夫妻之间也不例外。因此,夫妻合意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增加财产、负担债务,不受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性的限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实践中,合意通常表现为共同参与,共同签字,或一方参与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等。
场景二
小明的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造成多处骨折,需要紧急手术、住院治疗。为此,小明向同事小王借款10万元,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1个月后小王联系小明还钱,小明忙于照顾生病的儿子,无暇顾及其他,于是小王联系小丽要求还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为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日常”二字意味着负债是用于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大众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事宜,比如为子女教育支付培训费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亲友借款、需购置家庭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都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于众多家庭中的常见的负债行为。
场景三
婚后,小丽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
夫妻一方的经营性负债往往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对此,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的产生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由于小丽经营小型超市所得系家庭的主要收入
场景四
小明和小丽结婚后,为了方便上下班买了辆车。因为酷爱跑车,喜欢聆听跑车引擎的轰鸣声,小明打算给爱车加装尾翼、改装排气管等。为此,小明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小明因对爱车改装而负债,只是满足了自己对跑车的爱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场景五
小明很喜欢跟朋友打牌、打麻将,婚后也没有改掉此“爱好”,小丽经常劝阻小明,让他少出去打牌、打麻将。面对小丽的劝阻,小明总是说“小赌怡情”。因沉迷赌博,小明向赌友借了不少钱,债主上门索债,家无宁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后小明和小丽协议离婚,小明提出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承担一半。
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产生的债务。赌博系违法行为,明知他人为了筹集赌资而借债,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此借款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合法债务,当然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案例君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
声明:本文综合
一、《夫妻财产约定》债务隔离
(一)法律风险
1、《夫妻财产约定》系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体现,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前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为了避免债权人以不知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则应在举债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而对于大额举债,则可以在披露前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以固定其形成时间。
2、如《夫妻财产约定》是在借款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或者未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不影响债权人提供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并向夫妻双方主张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相关案例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67号
一审法院认为:陈文平与胡安莉娅虽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夫妻财产独立,债务独立。但没有证据证明陈文涛知道该约定,胡安莉娅仍应对陈文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胡安莉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扣减了部分金额。
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5605号
被告李孙根与原告之间所订立的借贷合同未明确约定该借款为被告李孙根的个人债务;被告徐华珍虽提交有《协议书》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作为第三人知晓该约定;对被告徐华珍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其中两被告所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虽对离婚后夫妻债务作出处理,但不影响原告作为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徐华珍依法应当对被告李孙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双方对离婚后债务承担的协议等向被告李孙根主张追偿。
签订《夫妻财产约定》
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债务隔离
(一)法律风险
1、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可知,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尚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注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的一份判决中体现观点,举债一方离婚后做出的确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出具《借条》的时间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原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的个人债务。】
4、债权人就《离婚协议书》中涉财产部分可行使撤销权。
(二)相关案例
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281号
一审法院认为:经质证,原告对两被告举证1-2均无异议,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尽管户口本登记双方已离婚,但骆细金至今仍未迁出户口,不排除双方虚假离婚,以此逃避债务……案涉三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理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4562号
关于郑伟纯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虽然詹汉财收到涉案100万元款项的时间在其与郑伟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林坚铭与詹汉财就涉案100万元由出资款转为借款达成合意的时间,即詹汉财出具《借条》的时间为郑伟纯与詹汉财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詹汉财与郑伟纯离婚后做出的确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对郑伟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詹汉财的个人债务。林坚铭请求郑伟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5542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本案债务人罗航在与杨红签署《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其负责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放弃夫妻共有的全部房产并承担所有剩余房贷,在夫妻二人婚内经济各自独立、杨红亦有正常工作收入的情况下,罗航签署该协议条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该放弃财产的行为影响了罗航的偿债能力,即使罗航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没有避债的故意,被上诉人作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罗航的债权人,亦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请求撤销罗航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故原审判令撤销罗航与杨红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处分条款,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其他隔离手段
(一)事前预防措施
1、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2、如未参与配偶企业的经营,尽量避免在相关文件上签名,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3、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配偶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法院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无需债权人举证;
(二)事中补救方式
1、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和事后追认;
2、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非举债方可以收集的用以证明配偶所举债务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
相关案例: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执异117号
邓海民诉请两被告吴尚君、肖燕共同偿还借款的理由是案涉借款是吴尚君、肖燕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审理后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粤0309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认为债权人以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该案邓海民主张的借款出资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等事实均无相应证据佐证,其要求肖燕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最终判决被告吴尚君向邓海民偿还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驳回了邓海民对被告肖燕的诉讼请求。
3、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或者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如对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欢迎联系。
臧媛萍律师电话:17330931282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彩田路深科技C座9楼
一、《夫妻财产约定》债务隔离
(一)法律风险
1、《夫妻财产约定》系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体现,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前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为了避免债权人以不知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则应在举债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而对于大额举债,则可以在披露前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以固定其形成时间。
2、如《夫妻财产约定》是在借款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或者未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不影响债权人提供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并向夫妻双方主张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相关案例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67号
一审法院认为:陈文平与胡安莉娅虽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夫妻财产独立,债务独立。但没有证据证明陈文涛知道该约定,胡安莉娅仍应对陈文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胡安莉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扣减了部分金额。
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5605号
被告李孙根与原告之间所订立的借贷合同未明确约定该借款为被告李孙根的个人债务;被告徐华珍虽提交有《协议书》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作为第三人知晓该约定;对被告徐华珍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其中两被告所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虽对离婚后夫妻债务作出处理,但不影响原告作为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徐华珍依法应当对被告李孙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双方对离婚后债务承担的协议等向被告李孙根主张追偿。
签订《夫妻财产约定》
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债务隔离
(一)法律风险
1、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可知,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尚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注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的一份判决中体现观点,举债一方离婚后做出的确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出具《借条》的时间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原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的个人债务。】
4、债权人就《离婚协议书》中涉财产部分可行使撤销权。
(二)相关案例
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281号
一审法院认为:经质证,原告对两被告举证1-2均无异议,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尽管户口本登记双方已离婚,但骆细金至今仍未迁出户口,不排除双方虚假离婚,以此逃避债务……案涉三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理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4562号
关于郑伟纯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虽然詹汉财收到涉案100万元款项的时间在其与郑伟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林坚铭与詹汉财就涉案100万元由出资款转为借款达成合意的时间,即詹汉财出具《借条》的时间为郑伟纯与詹汉财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詹汉财与郑伟纯离婚后做出的确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对郑伟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詹汉财的个人债务。林坚铭请求郑伟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5542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本案债务人罗航在与杨红签署《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其负责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放弃夫妻共有的全部房产并承担所有剩余房贷,在夫妻二人婚内经济各自独立、杨红亦有正常工作收入的情况下,罗航签署该协议条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该放弃财产的行为影响了罗航的偿债能力,即使罗航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没有避债的故意,被上诉人作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罗航的债权人,亦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请求撤销罗航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故原审判令撤销罗航与杨红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处分条款,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其他隔离手段
(一)事前预防措施
1、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2、如未参与配偶企业的经营,尽量避免在相关文件上签名,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3、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配偶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法院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无需债权人举证;
(二)事中补救方式
1、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和事后追认;
2、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非举债方可以收集的用以证明配偶所举债务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
相关案例: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执异117号
邓海民诉请两被告吴尚君、肖燕共同偿还借款的理由是案涉借款是吴尚君、肖燕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审理后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粤0309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认为债权人以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该案邓海民主张的借款出资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等事实均无相应证据佐证,其要求肖燕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最终判决被告吴尚君向邓海民偿还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驳回了邓海民对被告肖燕的诉讼请求。
3、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或者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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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刑事二审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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