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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内容(新婚姻法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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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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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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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婚内也可以分割财产?





课前提问


提到财产分割,大多数人会认为是离婚时才需要处理的问题,夫妻双方在正常的婚姻生活中,应该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但事实上婚内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分割是指不离婚状态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婚姻中夫妻双方的状况和关系符合一定条件的话,夫妻一方是可以提出分割要求的,下面我们就来通过案例和法条来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婚内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举个栗子




李某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女士称,二人婚后自己付首付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婚后自己长期负担家务、照顾家中老小,但丈夫李某却不顾家人反对一直进行大额炒股,多次投资失败后,李某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借高利贷,由于数额较大最终导致无力偿还。于是李某向王女士提出卖掉这套由王女士首付、由双方还贷款的房屋。于是双方签订书面的《房产分配协议》,明确房屋出卖后由王女士享有三分之二房款,由李某享有三分之一房款。




但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后,李某没有兑现承诺,拒不将其中所获得150万元房款的事实和去向告知王女士,并且不顾王女士多次反对和抗议,继续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0余万元。无奈之下,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房产分配协议》依法分割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官释法




本案中,首先可以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房款22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房屋变卖后的做法,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的平等支配权,王女士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案件中王女士与李某所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应予以遵守。




因涉案房屋具有权利负担,出售房屋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系经双方同意,是对房款的再次约定,故应在扣除贷款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最终判令李某给付王女士88万余元。






随堂笔记




1.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内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正当理由主要是对方当事人在婚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者对方不同意支付治疗其具有扶养义务的人的医疗费。




2.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要提醒大家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后,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3. 针对本文案例没有涉及到的情形(二)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若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患病一方可否请求分割财产?答案是肯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一方受到医治。


整理 | 雷若彤


资料 | 北京密云法院


编辑|雷若彤


每日一典 | 民法典解析·共有财产分割方法的规定

每日一典


  •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 第十章 期间计算
  •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法条解析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本条是对共有财产分割方法的规定。


为了避免纠纷、减少矛盾,使分割顺利进行,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法律的原则。共有人分割共有物,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遵守约定的原则。共有人对相互间的共有关系有约定的,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守其约定。3.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共有财产的分割直接涉及各共有人的物质利益,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团结,因此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有争议的问题要本着“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来处理。4.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不能因为对共有物的分割而减损物的价值。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实物分割有损价值的共有物,应采取其他方式分割。对于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物品,应尽量照顾有此需要的共有人。


根据以上原则,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请求一旦提出,按份共有关系中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按协商一致原则办理;协商不成时,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份额较少的共有人的利益;如果没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则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处理。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共有关系消灭为前提。同样,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同时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分割共有财产时采取以下方式:1.实物分割。对共有财产,在不影响其财产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在各共有人之间进行实物分割,使各共有人取得其应得的部分。实物分割是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方法。2.变价分割。指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时,将其变卖,所得价金由各共有人分别领取的分割方法。


3.作价补偿。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取得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的应得部分作价补偿的分割方法。这种分割方式多适用于共有物为不可分割且有共有人愿意放弃对该物的所有权的情况。


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关系消灭,各共有人各自取得其所分得部分的所有权。由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变成各共有人对原共有财产的各个部分的单独所有。共有财产分割后,各共有人都应以其所得的财产,互负瑕疵担保责任。共有人之一分得的财产因其分割前的权利瑕疵而被第三人强制追索,或分得的财产本身有瑕疵,其所受的损失应由其他共有人按其所得财产的份额比例进行补偿。


婚姻法2023最新规定

首先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公布实施以后《婚姻法》就宣布废止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对应原《婚姻法》。《民法典》中的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了许多新内容:


一、撤销受胁迫婚姻的起算点修改


《婚姻法》: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民法典》:起算点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删除重病禁止结婚条款,改为隐瞒重病的可撤销


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条款,修改为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前需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新增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


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新增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况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条款,更有可操作性


现行婚姻法:“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将法定共同财产制,也纳入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主张离婚补偿,需证明夫妻实行“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导致很多“家庭主妇”(或其他对家庭付出较多的)虽然对家庭付出了很多,离婚时却没法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删除“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前提条件,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也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加强了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九、离婚损害赔偿条款,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


现行婚姻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仅限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很多“出轨、与他人非婚生子、一夜情”的情况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将裁量权交给法院个案认定,以往得不到赔偿的“出轨、一夜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过错,有望得到法院认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十、新增婚内财产分割条款


现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财产,须离婚


民法典:分割共同财产,可以不离婚,满足特定情况即可。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首先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公布实施以后《婚姻法》就宣布废止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对应原《婚姻法》。《民法典》中的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了许多新内容:


一、撤销受胁迫婚姻的起算点修改


《婚姻法》: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民法典》:起算点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删除重病禁止结婚条款,改为隐瞒重病的可撤销


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条款,修改为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前需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新增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


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新增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况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条款,更有可操作性


现行婚姻法:“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将法定共同财产制,也纳入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主张离婚补偿,需证明夫妻实行“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导致很多“家庭主妇”(或其他对家庭付出较多的)虽然对家庭付出了很多,离婚时却没法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删除“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前提条件,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也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加强了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九、离婚损害赔偿条款,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


现行婚姻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仅限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很多“出轨、与他人非婚生子、一夜情”的情况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将裁量权交给法院个案认定,以往得不到赔偿的“出轨、一夜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过错,有望得到法院认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十、新增婚内财产分割条款


现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财产,须离婚


民法典:分割共同财产,可以不离婚,满足特定情况即可。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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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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