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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可以要求赔偿多少钱(重婚罪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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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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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2019重婚罪最高会判几年

重婚罪是指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是需求被判刑的。那么在构成重婚罪的情况下,一般是判多少年呢?


一、重婚罪的确定


1、与一方挂号成婚,与别人又挂号成婚而重婚;


2、与原爱人挂号成婚,与别人没有挂号确以夫妻关系同居日子,前者归于法令婚姻后者归于现实婚姻;


3、与爱人和别人都未挂号成婚,但与爱人和别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两者都是现实婚姻;


4、与原爱人未挂号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日子,后又与别人登成婚而重婚,前者现实婚姻后者法令婚姻。


5、没有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与已挂号成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二、重婚罪需求承当的法令责任


重婚在我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则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令结果,虽然如今世界各国的法令规则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查刑事责任和民事补偿责任这两种赏罚方法:


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则:“因重婚的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由此表现了对无过错方危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关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归于刑事处分。关于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也是冒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关于那些甘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冒犯刑法,遭到刑事处分。


丈夫犯重婚罪后起诉离婚,妻子可否申请赔偿?丰泽法院这样判

海都全媒体记者 杨江参


近年来,因“婚外恋”导致夫妻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婚内出轨已成为破坏家庭婚姻的毒瘤。近日,泉州丰泽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夫妻分居两地,妻子常年在家照顾一家老小,丈夫出轨后还向法院起诉离婚……




重婚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补偿损害




张某与胡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登记结为夫妻,2002年11月生育女儿小张。婚后,胡某曾随张某到广东、浙江等地打工两年余,后因张某家中年迈爷爷需要照顾,胡某带女儿回到泉州生活,而张某继续在外打工,每月支付生活费给胡某。




开始张某在外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5月,张某刑满释放后起诉至丰泽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胡某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胡某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要求张某补偿款3万元及支付损害赔偿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胡某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张某起诉请求离婚,胡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其理由系为了孩子,并非基于与张某的感情。且该案经法院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准许张某与胡某离婚。




关于胡某主张的补偿款3万元:张某常年在外打工,婚生女长期跟随胡某在泉州生活,胡某为抚育女儿及照顾家中老人付出了较大的心血,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张某应当予以补偿。故胡某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胡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构成重婚罪,对胡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胡某作为婚姻中无过错方,且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胡某主张8万元偏高,法院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以及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某赔偿胡某3万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说法


离婚时,应充分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法官表示,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性一方常常为了照顾家庭,大大缩减了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与精力,甚至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家务劳动,给予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权利的救济和平衡。




结合本案,胡某为了照顾女儿和张某年迈爷爷,不惜与张某分居两地,一人独立承担几乎所有家务,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发展前景,为家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也为张某在外打拼提供了有力保障,依法应得到补偿。




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应当得到补偿




法官表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规定赋予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也有利于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合本案,张某构成重婚,其行为不仅有违夫妻间互相忠实义务,也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给胡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当予以赔偿。





本文为海峡都市报原创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


编辑:江荷


实习生:赖姝文


北京西城区: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能否得到赔偿?

妻子全职顾家,丈夫移情别恋,两人离婚时,妻子提出让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起案例,入选了2022年北京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妻子全职顾家,丈夫移情别恋


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某抚养照顾。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某生活。2020年10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婚内出轨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务劳动可请求经济补偿


案件审理中,张某自认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认可自己存在过错,同意给孙某一定赔偿。但认为自己以给付孩子生活费的方式承担了部分的家务,不同意支付孙某家务劳动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连续生育并曾全职在家抚养照顾两子女,分居后又单方抚养两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张某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孙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孙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双方的结婚时间、生活状况、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制裁婚内出轨行为,促进树立优良家风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被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扩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范围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本案适用《民法典》最新规定,以判决方式维护无过错且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孙某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我们身心的寄居之所,婚姻双方具有责任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在婚内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导致离婚,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法院判决张某给付孙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裁张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促进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


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应当是平等的,但对维护婚姻家庭所负担的家庭义务很难平分。现实生活中,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影响,常常存在一方(尤其是女方)为了配偶、子女和家庭获得更好的发展,像孙某一样较多地承担照料子女、老人的家庭义务,压缩和挤占其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影响其离婚后职业发展、收入能力和生活水平。故孙某要求张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经济条件予以酌定。离婚时,法院判决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给予补偿,肯定其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事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受影响,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供稿:杨桂林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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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全职顾家,丈夫移情别恋


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某抚养照顾。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某生活。2020年10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婚内出轨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务劳动可请求经济补偿


案件审理中,张某自认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认可自己存在过错,同意给孙某一定赔偿。但认为自己以给付孩子生活费的方式承担了部分的家务,不同意支付孙某家务劳动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连续生育并曾全职在家抚养照顾两子女,分居后又单方抚养两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张某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孙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孙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双方的结婚时间、生活状况、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制裁婚内出轨行为,促进树立优良家风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被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扩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范围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本案适用《民法典》最新规定,以判决方式维护无过错且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孙某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我们身心的寄居之所,婚姻双方具有责任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在婚内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导致离婚,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法院判决张某给付孙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裁张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促进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


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应当是平等的,但对维护婚姻家庭所负担的家庭义务很难平分。现实生活中,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影响,常常存在一方(尤其是女方)为了配偶、子女和家庭获得更好的发展,像孙某一样较多地承担照料子女、老人的家庭义务,压缩和挤占其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影响其离婚后职业发展、收入能力和生活水平。故孙某要求张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经济条件予以酌定。离婚时,法院判决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给予补偿,肯定其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事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受影响,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供稿:杨桂林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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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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