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6.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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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34条的规定,以下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1.婚前个人所负债务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5.其他应当归个人的债务。
近日,网友王女士咨询,其丈夫李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上贷款累计二十多万元用于赌博,因未按约定还款,现在网贷公司经常给王女士联系,威胁要求王女士还款,否则要上门催债,因此王女士想咨询,丈夫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是否应当帮助丈夫还款?
解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那些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些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事后表示追认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借款用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用于孩子上学、医疗等费用
4、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即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2、一方婚前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5、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此种情况不仅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虚构债务方还将对提起虚假诉讼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到本案中,首先,李先生网上借款时,并未征得王女士的同意,王女士对李先生借款毫不知情,对李先生借款既没有签字,事后也没有表示追认;其次,李先生网上借款二十余万元系用于赌博,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李先生一方个人债务,王女士不用承担,应由李先生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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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像一条崭新的高速道路网络,为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画下规则与尺寸。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如何在这个复杂的“高速网络”中出入平安,高速畅行?“上海松江法院”微信公众号为此推出的多维普法系列“民法典都知道”今日上新。这里有生动有趣的普法故事,有真实案例的分析解读,还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答疑解惑,让民法典走到您身边,走进您心里。
一切悲剧故事总有个过于美好的开端
比如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要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首先必须精准理解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
在民法典施行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吸收和借鉴了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中
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标准
↓↓↓
三个认定标准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如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则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签字。因在债务形成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课以其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并不明显加重其负担;同时,尊重和保护配偶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事后追认的方式,除了以签字或微信、短信、电话等形式进行明示追认之外,还包括以默示同意的形式进行追认。比如,未举债一方以个人名义偿还借款或支付利息、提供银行账户接受借款、以自己个人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依据。此类债务主要产生于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医疗费等,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这些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而不是指为奢侈享受所支付的款项。法官一般会综合考量债务金额、夫妻感情状况、家庭经济能力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对是否系家庭正常生活开支进行判断。
◎三、夫妻一方举债明显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中除日常家事债务外,夫妻一方还可能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
为保护未举债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申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说了这么多
当我们再次回到开头处的这个故事
一切便有了答案
↓↓↓
法院认为本案债务确属发生在李小姐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然而李小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债权人亦无证据证明李小姐对该笔借款知情,且法院查实李小姐与王先生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合,在临近离婚前夫妻共同大额举债与常理不符。另从借款走向看系争款项在进入王先生账户后不久即分别转入案外人账户,不能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债权人要求李小姐与王先生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认定该笔债务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
如果草率的婚姻是一个错误,还好,这次没有用另一个错误来终结它。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也祝天下所有债都有头有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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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吸收和借鉴了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中
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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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认定标准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如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则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签字。因在债务形成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课以其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并不明显加重其负担;同时,尊重和保护配偶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事后追认的方式,除了以签字或微信、短信、电话等形式进行明示追认之外,还包括以默示同意的形式进行追认。比如,未举债一方以个人名义偿还借款或支付利息、提供银行账户接受借款、以自己个人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依据。此类债务主要产生于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医疗费等,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这些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而不是指为奢侈享受所支付的款项。法官一般会综合考量债务金额、夫妻感情状况、家庭经济能力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对是否系家庭正常生活开支进行判断。
◎三、夫妻一方举债明显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中除日常家事债务外,夫妻一方还可能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
为保护未举债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申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说了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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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债务确属发生在李小姐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然而李小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债权人亦无证据证明李小姐对该笔借款知情,且法院查实李小姐与王先生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合,在临近离婚前夫妻共同大额举债与常理不符。另从借款走向看系争款项在进入王先生账户后不久即分别转入案外人账户,不能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债权人要求李小姐与王先生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认定该笔债务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
如果草率的婚姻是一个错误,还好,这次没有用另一个错误来终结它。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也祝天下所有债都有头有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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