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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子有了孩子后房子归谁(婚前买房,有孩子,怎样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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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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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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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婚前全款购买3套房,婚后都加了配偶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当婚姻这个亲密关系无法维持,走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现经过一审、二审,这一纸判决书帮他们完成对感情生活的清算与重整。




夫妻:对房产的算计,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





子女以自己名义买房,父母缴纳购房款,离婚时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引导语

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父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不动产,将产权登记到子女名下;另一种是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父母缴付购房款。昨日小编对第一种情形进行了解析,今日小编将对第二种情形进行解析。


01、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根据合同相对性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是由子女直接与房地产商签署,且产权登记也在子女名下,因此不管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该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对房屋进行分割。


如果,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02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名下双方名下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和不动产登记效力,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是由夫妻双方婚前与房地产商签署,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婚前共有财产。


对于此种情形,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份额会有一定的约定,若能证明父母出资的行为属于借贷关系,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形成共同债权人。但,不管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此时的房屋系夫妻双方婚前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按照夫妻婚前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之间对份额未作约定,则应等额分割。



03、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对于此种情形,除非夫妻之间有约定,否则该房产权应当归属于登记人所有。


若夫妻之间对存有按份共有的约定时,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份额予以分割,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不明的,应当等额分割。


对于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形,可能系借贷关系,也有可能是赠与关系,但不管是哪种关系,均不影响夫妻之间对于房屋的分割。



0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


对于此情形,虽然是父母婚后为夫妻购房出的资金,但该房屋归属的问题,既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另有约定”的情形,该房屋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至于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有可能是借贷关系,也有可能是赠与关系,但不管是哪种关系,都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但主要的是父母出资行为并不影响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房屋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浪子回头金不换,用爱心点燃希望,好好珍惜彼此,相信总有一天TA会明白你对TA的好,学会用爱感化,用亲情点化,好好珍惜现有的生活,不要盲目的做出决定。慎重!慎重!慎重!


男子婚前全款买了三套房,婚后都加了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6成,法院这么判

当婚姻这个亲密关系无法维持,走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夫妻:对房产的算计


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


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孩子判给谁?


直接听听孩子的心声


我国法律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对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意愿。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满8周岁,承办法官决定在一审判决前询问一下孩子的意愿。为不耽误小王的课业,法官将见面安排在晚上。


到那天晚上,王先生准时将女儿接到法庭,法官让王先生先行回避,然后开始了询问。


法官从问小王有没有吃饭开始,聊到“参观”法院大楼的感受,再聊到小王的兴趣爱好,在这之后,法官才将话题引到小王与父母相处上。


承办法官有着多年审理家事纠纷的工作经验,洞悉父母离婚会给小孩子带来哪些影响。事后他解释说:“有些打击可能会给孩子带来跟随他一辈子的阴影,猛然把这么重大的事情告诉她,她可能一时间无法接受,所以我们要缓缓说,以一种更容易接受的方式说给她听,让她明白不论父母未来是否一起生活,她永远是那个被捧在手心里的宝贝。”


那天,法官先问小王:“你爸爸和妈妈有些矛盾,想请法院帮他们解决一下,你觉得他们之间是什么问题呢?”


小王说,妈妈脾气急了点,爸爸脾气好的,以前他们吵架后过段时间就和好了,现在她也知道爸爸妈妈是想要分开了。


法官听后对小王说:“你的爸爸妈妈因为一些原因可能要暂时分开生活一段时间,需要有一方主要负责照顾你的学习和生活,他们都特别爱你,都想跟你一起生活,所以请我们来帮他们做决定,我想听听你的想法;而且你要知道,不论你怎么选,你的爸爸妈妈永远是你的爸爸妈妈,永远都是最爱你的。”


小王告诉法官:“爸爸会带我出去玩、报培训班。爸爸也会问我想不想上培训班,我想上就报。妈妈很忙,没有爸爸照顾我多,我还是习惯跟爸爸。”


末了,法官问小王:“你还有没有想要跟父母讲的话?”


小王说:“我觉得妈妈脾气急躁了点,希望妈妈不要太急了,以后要开心一点。也希望爸爸天天开心一点。”


法官一边听,一边认真记录小王的想法,并在结束询问前说:“以后你要帮爸爸妈妈做点家务,也可以多做一些联络工作,帮他们相互联系、沟通。”


后法官结合这次询问情况,一审判决女儿由王先生负责抚养,乔女士每月负担生活费。二审也是驳回乔女士对该判决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



编辑:张恒 施尚景 吕瑞天


当婚姻这个亲密关系无法维持,走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夫妻:对房产的算计


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


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孩子判给谁?


直接听听孩子的心声


我国法律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对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意愿。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满8周岁,承办法官决定在一审判决前询问一下孩子的意愿。为不耽误小王的课业,法官将见面安排在晚上。


到那天晚上,王先生准时将女儿接到法庭,法官让王先生先行回避,然后开始了询问。


法官从问小王有没有吃饭开始,聊到“参观”法院大楼的感受,再聊到小王的兴趣爱好,在这之后,法官才将话题引到小王与父母相处上。


承办法官有着多年审理家事纠纷的工作经验,洞悉父母离婚会给小孩子带来哪些影响。事后他解释说:“有些打击可能会给孩子带来跟随他一辈子的阴影,猛然把这么重大的事情告诉她,她可能一时间无法接受,所以我们要缓缓说,以一种更容易接受的方式说给她听,让她明白不论父母未来是否一起生活,她永远是那个被捧在手心里的宝贝。”


那天,法官先问小王:“你爸爸和妈妈有些矛盾,想请法院帮他们解决一下,你觉得他们之间是什么问题呢?”


小王说,妈妈脾气急了点,爸爸脾气好的,以前他们吵架后过段时间就和好了,现在她也知道爸爸妈妈是想要分开了。


法官听后对小王说:“你的爸爸妈妈因为一些原因可能要暂时分开生活一段时间,需要有一方主要负责照顾你的学习和生活,他们都特别爱你,都想跟你一起生活,所以请我们来帮他们做决定,我想听听你的想法;而且你要知道,不论你怎么选,你的爸爸妈妈永远是你的爸爸妈妈,永远都是最爱你的。”


小王告诉法官:“爸爸会带我出去玩、报培训班。爸爸也会问我想不想上培训班,我想上就报。妈妈很忙,没有爸爸照顾我多,我还是习惯跟爸爸。”


末了,法官问小王:“你还有没有想要跟父母讲的话?”


小王说:“我觉得妈妈脾气急躁了点,希望妈妈不要太急了,以后要开心一点。也希望爸爸天天开心一点。”


法官一边听,一边认真记录小王的想法,并在结束询问前说:“以后你要帮爸爸妈妈做点家务,也可以多做一些联络工作,帮他们相互联系、沟通。”


后法官结合这次询问情况,一审判决女儿由王先生负责抚养,乔女士每月负担生活费。二审也是驳回乔女士对该判决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



编辑:张恒 施尚景 吕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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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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