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无过错离婚答辩状怎么写呢?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无过错离婚答辩状模板。
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种,在选择诉讼离婚时,无论有没有过错都要提交答辩书,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无过错离婚答辩状范本吧。
答辩状
答辩人:XXXX,女,XXXX生,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
被答辩人:XXX,男,XXX生,住XXXX,联系电话:XXXX。
答辩人因X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1、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被答辩人诉状中所称的感情完全破裂,而是考虑到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家人现在想极力拆散这段姻缘的不正常想法和现状,考虑到想为我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温馨的家庭生活环境才同意离婚。
答辩人想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认识,并由双方亲友认可后结婚,感情一直很好。但由于被答辩人听信他人闲言,加上没有固定工作,导致性情孤僻猜忌,经常为家庭琐事挑起家庭纠纷。直至答辩人收到起诉状之日,答辩人仍相信被答辩人是受他人挑拨一时意气用事。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感情再好的夫妻也难免有矛盾,有摩擦有争吵在家庭生活中并非不正常的事,并不能因此说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上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因为家庭琐事几乎很少发生争吵,大多数都是被答辩人被其他人尤其是其母亲、胞姐说教、闲言后就会挑起与答辩人的争吵。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说的2011年5月发生的争吵,也是由于被其家人说教闲语后由被答辩人挑起的。这次事情之后,由于当时答辩人带着小孩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期间答辩人的父母胞弟都曾多次联系被答辩人,希望能回到婆家居住,但被答辩人及其家人都不予理睬。没想到,不久之后答辩人就收到一纸诉状。
答辩人一直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才能修得共枕眠,答辩人十分珍惜和被答辩人的缘分,尤其是现在还有尚咿咿学语的孩子,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一直感情很好,也有共同的生活目标,答辩人想不出能有什么严重的矛盾使得双方要以离婚的方式才能解决,也无法相信被答辩人竟然如此置夫妻感情、父子感情于不顾,为莫须有的家庭琐事要对簿法庭。既然被答辩人执意如此,尤其是被答辩人的家人,不但不为其至亲的婚姻祝福,还推波助澜,答辩人认为即使现在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要求,被答辩人和其家人也不会善罢甘休。考虑再三,为了答辩人和孩子有个更平和融洽的家庭成长环境,答辩人愿意成全被答辩人及其家人,同意离婚。
2、婚生子XXXX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定期给付抚养费。
原被告于XXXX日生育一子XX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孩子刚刚满XX岁,而且一直由答辩人直接抚养。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从照顾孩子的衣食起居直到现在孩子上幼儿园,都是由答辩人在承担。而被答辩人却对孩子漠不关心,不仅平时对小孩缺乏关注照顾,甚至孩子生日、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都未与孩子一起度过,甚至电话都没有打过,可见被答辩人对亲生孩子的感情冷淡到何地步!
第二,答辩人有稳定的收入
第三,被答辩人有抽烟的不良嗜好,烟史多年,且烟瘾很大,即使在答辩人怀孕期间,也无法戒掉。如果小孩跟随父亲生活,将对小孩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3、请求法院判决将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自20XX年XX月起由答辩人一人承担的孩子的营养、教育、医药、日常生活费用共计XXXX元的一半(因答辩人从未料想到被答辩人会提起离婚诉讼,所以大部分孩子日常开销的收据发票并未有意保存,现将部分现有收据发票附上,作为小孩每月基本生活、教育、医药等费用的标准。
1)生活费用: 元/月,共计 元。
2)教育费用: 元/月,共计 元。
3)医药费用: 元/月,共计 元。
共同财产情况:
1)婚后购买的家具一套,现市值约 元;
2)婚后购买一辆车一部,现市值约为 元,一直由原告使用;
3)婚后购买摩托车一部,现市值约为 元,目前由答辩人使用。
另外,因结婚前答辩人娘家购置了一套家具作为嫁妆赠与女方,此为答辩人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原告现在不珍惜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辩人希望原告能以孩子为重,以此为戒,不要再杜撰事实,混淆视听,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也恳请法院核实上述答辩意见并采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无过错离婚答辩状怎么写,在无过错离婚答辩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关键信息都要体现出来,这对于开庭后法院审理案件非常关键。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原告朱某1诉称】:
原告系朱某2与徐某(被告)婚生子。2019年8月16日,原告父亲朱某2与原告母亲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经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原告父亲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离婚后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用。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70000元(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2.判令被告自2022年6月17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元,直到原告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辩称】:
徐某辩称,一、被告并未拖欠原告的抚养费,被告已经超额将抚养费以生活费、教育费等方式予以支付,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事实并不属实。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2019年8月16日协议离婚,原告归其法定代理人朱某2抚养。但自离婚之日起,朱某2便将被答辦人安置于其爷爷奶奶家中,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孩子的一切生活、教育开销均由被告负担。
被告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给原告父亲朱某2以及奶奶王某、爷爷共计转款89244.42元;负担原告的教育费用共计101803.75元(赫行学校以及培训费用);负担原告的生活费用52565.25元(购物清单);支付原告以及其父亲朱某2旅游费用8796元;支付原告泰康人寿教育金保险费36720元;
以金饰品抵顶原告抚养费102400元(朱某2以索要抚养费的名义收取被告的金饰品共计200克,以2020年5月26日金价512元/克计算,折合人民币102400元)。共计382730.42元。被告在离婚时未分得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已经完全负担了原告的抚养费,并超额度给付原告以及其法定代理人。
因此,被告从来没有拖欠过子女抚养费。二、被告不同意自2022年6月17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元,原告主张的5000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现被告在北京打工,加之疫情影响,无法保证稳定的收入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答辦人无稳定收入,且因疫情及其它原因,已入不敷出,收入水平已经低于北京市平均收入。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辦人应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数额,应按照长春市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平均收入进行计算,且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因此,原告主张的5000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标准为1200元/月。三、纵然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抚养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也无法保证原告的生活和教育支出。被告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婚姻中存在严重家暴(有报警记录)而提出离婚,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要求支付高额抚养费为条件同意离婚。
为尽快摆脱痛苦,被告迫于无奈,在未取得任何婚内财产的情況下,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了离婚协议。自离婚以后,答辦人一直辛辛苦苦打工嫌钱供养原告。反观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但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不给原告任何抚养费,
反而变本加厉的向答辦人索要财物,不应允便到被告工作生活的地方大闹,所以纵然法院判决答辩人给付抚养费,被答辩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无法保证原告的生活和教育支出。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综上,被告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朱某1于2010年11月24日出生,系朱某2与徐某婚生子。2019年8月16日,朱某2与徐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朱某1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18周岁。
朱某2与徐某离婚后,朱某1与其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徐某于2019年8月16日之后,向朱某2及朱某1爷爷、奶奶转款共计69244.42元,向朱某1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朱某1教育费101803.75元,通过网购为朱某1购买生活、学习用品花费52565.25元,支付朱某1及朱某2旅游费用8796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及庭审笔录附卷为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某与朱某2协议离婚时约定每月给付婚生子朱某1抚养费5000元,该协议系双方为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徐某应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朱某1支付抚养费。
关于2019年8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抚养费是否存在拖欠的问题,所谓抚养费,系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徐某在此期间一直和朱某1的爷爷、奶奶保持沟通、联络,依据徐某与朱某1爷爷、奶奶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徐某为朱某1购买各种生活、学习用品及支付各种费用,系与朱某1爷爷、奶奶的沟通下达成。
朱某1与其爷爷、奶奶及其法定代理人朱某2共同生活,朱某2对此应当知情,而在此期间,并无人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各方对于徐某以此方式向朱某1支付抚养费的认可,且徐某所支出费用亦实际用于朱某1的生活、学习及教育,故徐某在此期间为朱某1支出的费用应抵扣抚养费。
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徐某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应向朱某1支付抚养费合计17万元。而在此期间徐某向朱某2及朱某1爷爷、奶奶转款共计69244.42元,向朱某1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朱某1教育费101803.75元,通过网购为朱某1购买生活、学习用品花费52565.25元,支付朱某1及朱某2旅游费用8796元。
徐某实际支付的费用已经超出了其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故朱某1法定代理人朱某2主张徐某仍需支付2019年8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抚养费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2年6月17日之后的抚养费,徐某主张降低抚养费金额,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朱某1要求徐某自2022年6月17日起,每月向朱某1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朱某1满18周岁止,该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上,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给付方式,避免再次引发纠纷。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自2022年6月17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朱某1抚养费5000元,至原告朱某1年满18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朱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网友咨询,希望小编针对他们被起诉的民事起诉状,代为撰写一篇民事答辩状。可能这些网友不知道的是,写民事答辩状的难度要比写民事起诉状的难度高,而且承担的诉讼风险也更高。律师需要当事人提供详细的证据资料,由此作为答辩的基础,否则答辩状写得再飘逸,对处理案件纠纷并没有实质帮助。
小编的建议是:民事答辩状尽量找当地律师代书,因为方便交流沟通。如果网友们一定要小编代书,需要双方充分的沟通了解,对忙碌的律师来说是有点勉为其难了。
我将自己在实践诉讼中的民事答辩状发出来给网友们参考一下,希望对网友们有所帮助。
这是一篇离婚纠纷的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彝族,1992年10月25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住址: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镇小屯村委会石垭口村24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68XXXXXXXXX.。
原告:张XX,女,汉族,1994年3月1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住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凯旋城小区2幢4单元120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6XXXXXXXXXX.
因原告诉我离婚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结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作以下答辩:
一、原告指控我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不是事实,但基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因此我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我要求婚生子李XX由我来抚养照顾,不要原告出抚养费。理由有以下几点:
1、李XX从出生到现在,都是由我父母亲领着,帮助我们照顾。孩子今年已经7岁,在板桥中心小学上一年级,平时都由我负责接送。孩子一直住在板桥镇小屯村委会石垭口村245号属于我自己的房屋内,孩子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非常熟悉,不宜贸然改变。
2、原告从结婚到现在都没有工作,是靠我的工作收入生活。我从2013年开始在石林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销售经理,月平均收入6000元,这些情况有劳动合同及工资打款流水可以证明。从李XX开始上幼儿园,所有的费用都由我缴纳,这些情况有幼儿园、学校的收费票据能够证实。我能够独自承担抚养照顾李XX的义务,但原告不可以。原告离婚以后,自己的生计都无法保证,如何抚养照顾孩子,将李XX交给原告抚养照顾不切实际。
3、关于我抚养李XX不要原告出抚养费,是基于原告目前还没有工作收入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离婚以后,原告可以行使自己的探望权,我会积极配合协助,毕竟她是孩子的妈妈。原告以后有了经济收入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我提出我的处理意见。
1、原告目前居住的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凯旋城小区2幢4单元1202号房屋,是2019年购买的,房屋总价款45万元,首付25万,以我的名义按揭贷款20万,目前按揭款偿还了1万元,房屋总价值在26万元左右,并非原告诉状上称的价值45万元。我可以补偿给原告现金13万元,原告将对该房屋的权利转让给我。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
2、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云ASU876号大众轿车,2015年购买时价款为10.5万元,现在价值大概在5万元左右,并非原告诉称的价值10.5万元。该车归我所有,由我补偿原告现金2.5万元。
3、原告提出的平均分割我农村信用社账户内的6万元银行存款,属于子虚乌有。截至2020年10月7日,该账户内余额1123.46元。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我同意,但是只能按照实际存款额平均分割。
4、购买凯旋城小区2幢4单元1202号房屋时,首付款25万元,有20万元是给亲戚朋友借的。具体为:给我父母李龙X借款12万元、给同事张XX借款3万元、给原告父亲张清X借款5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和银行转款流水可以证实。另外今年年初因为新冠疫情影响,我的工资收入减少,为了归还按揭贷款和生活消费开支,利用我工商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了12000元,交通银行刷卡消费了23000元,这些欠款分期偿还,截至2020年10月7日,尚欠22400元。根据法律规定,以上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该对以上债务承担一半责任,即每人承担111200元债务。
综上所述,我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李XX应该由我抚养照顾,不要原告出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我在答辩状上已经详细表达了自己的处理意见。由法庭根据查明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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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的建议是:民事答辩状尽量找当地律师代书,因为方便交流沟通。如果网友们一定要小编代书,需要双方充分的沟通了解,对忙碌的律师来说是有点勉为其难了。
我将自己在实践诉讼中的民事答辩状发出来给网友们参考一下,希望对网友们有所帮助。
这是一篇离婚纠纷的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彝族,1992年10月25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住址: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镇小屯村委会石垭口村24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68XXXXXXXXX.。
原告:张XX,女,汉族,1994年3月1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住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凯旋城小区2幢4单元120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6XXXXXXXXXX.
因原告诉我离婚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结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作以下答辩:
一、原告指控我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不是事实,但基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因此我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我要求婚生子李XX由我来抚养照顾,不要原告出抚养费。理由有以下几点:
1、李XX从出生到现在,都是由我父母亲领着,帮助我们照顾。孩子今年已经7岁,在板桥中心小学上一年级,平时都由我负责接送。孩子一直住在板桥镇小屯村委会石垭口村245号属于我自己的房屋内,孩子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非常熟悉,不宜贸然改变。
2、原告从结婚到现在都没有工作,是靠我的工作收入生活。我从2013年开始在石林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销售经理,月平均收入6000元,这些情况有劳动合同及工资打款流水可以证明。从李XX开始上幼儿园,所有的费用都由我缴纳,这些情况有幼儿园、学校的收费票据能够证实。我能够独自承担抚养照顾李XX的义务,但原告不可以。原告离婚以后,自己的生计都无法保证,如何抚养照顾孩子,将李XX交给原告抚养照顾不切实际。
3、关于我抚养李XX不要原告出抚养费,是基于原告目前还没有工作收入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离婚以后,原告可以行使自己的探望权,我会积极配合协助,毕竟她是孩子的妈妈。原告以后有了经济收入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我提出我的处理意见。
1、原告目前居住的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凯旋城小区2幢4单元1202号房屋,是2019年购买的,房屋总价款45万元,首付25万,以我的名义按揭贷款20万,目前按揭款偿还了1万元,房屋总价值在26万元左右,并非原告诉状上称的价值45万元。我可以补偿给原告现金13万元,原告将对该房屋的权利转让给我。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
2、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云ASU876号大众轿车,2015年购买时价款为10.5万元,现在价值大概在5万元左右,并非原告诉称的价值10.5万元。该车归我所有,由我补偿原告现金2.5万元。
3、原告提出的平均分割我农村信用社账户内的6万元银行存款,属于子虚乌有。截至2020年10月7日,该账户内余额1123.46元。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我同意,但是只能按照实际存款额平均分割。
4、购买凯旋城小区2幢4单元1202号房屋时,首付款25万元,有20万元是给亲戚朋友借的。具体为:给我父母李龙X借款12万元、给同事张XX借款3万元、给原告父亲张清X借款5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和银行转款流水可以证实。另外今年年初因为新冠疫情影响,我的工资收入减少,为了归还按揭贷款和生活消费开支,利用我工商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了12000元,交通银行刷卡消费了23000元,这些欠款分期偿还,截至2020年10月7日,尚欠22400元。根据法律规定,以上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该对以上债务承担一半责任,即每人承担111200元债务。
综上所述,我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李XX应该由我抚养照顾,不要原告出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我在答辩状上已经详细表达了自己的处理意见。由法庭根据查明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对仲裁仲裁撤销之诉的答辩 撤销仲裁裁决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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