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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分割的财产怎么处理?(离婚后未分割的财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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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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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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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

【导语】男女双方离婚了,但是离婚协议中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相关的案件,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2013年10月,郑某与林某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随郑某生活,女儿随林某生活,仅有的一套房产归林某所有,郑某在某贸易公司的股权归郑某所有,银行存款每人分得20万元。


2015年5月,林某听朋友说,郑某在郊区还有一套房产。经过查询得知,郑某在2012年8月与哥哥共同购买了一间商铺,一直由郑某的哥哥打理并出租,于2014年6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两兄弟名下。


2015年8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请问:林某有权要求分割该商铺吗?


【杨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未处理财产,一方在发现该财产后,有权要求重新分割。我国《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在当事人遗漏、转移或隐瞒财产时,提供法律所赋予的救济途径。


本案中,郑某与林某签订离婚协议时,郑某隐瞒了购买商铺的事实,郑某对商铺拥有的部分产权,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有权依法分割郑某拥有的产权。


因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商铺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杨律师提示与建议】


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财产分割事项呢?建议如下:


(1)离婚协议中列明财产清单,如房产的具体位置、车辆的型号等,明确已分割财产的范围。


(2)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尚有未分割财产的,要及时主张权利,在发现财产之次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防止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追索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长沙离婚律师:离婚多年后发现有财产遗漏未分割,该怎么办?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时效多久?#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是肯定要分割的,但因为种种原因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可能并不是全部应当分割的财产。于是就有了一个问题: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在离婚还能不能分割?如果能,多长时间内可以再分割?这次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好好聊聊这个问题。


案例回顾:


李某与周某结婚多年后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周某自己提供了财产清单,但其中并无其开设的证券账户及其中的钱款。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就对该部分财产的存在进行了隐瞒,导致李某一直以来都毫不知情。


直到双方离婚十多年后某天,李某在另案的执行程序中查看周某的财产信息时才发现该笔财产的存在,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并且李某主张,因为周某隐瞒了该部分财产,导致在离婚时直至今日也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行为,周末应当少分甚至不分这部分财产。


最终法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按该财产由李某得70%、周某得30%处理。


离婚后发现有遗漏财产未分割,可以要求再次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同时在离婚时,因各种原因没有进行分割的财产,在离婚后可以再次分割。


也许有人要问了,《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为什么上述案例中,双方离婚十年了才发现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可以起诉分割呢?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请求分割财产,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 时效的限制。并且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简单来说,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如果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一方个人所有。


试想,如果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3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那么无疑就是鼓励大家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共有财产的实际控制方,只要能躲得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可以占有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是违背我国主流价值观的。


因此,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这四类财产,离婚时最容易被遗漏


我们在日常接待离婚相关咨询时,经常有当事人认为,比如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婚后也没存下钱,便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割。


如果你也这样想,那很可能会吃大亏。因为你认为的没财产并不是真的没财产。在离婚分财产时,有四类财产最容易被遗漏:


第一,公积金账户上没有被提取的公积金。如果结婚时间长,对方单位依法缴纳了公积金,这笔资金的数量将会很可观。即使不满足提取条件,也可以要求对方折价补偿。


第二,婚内购买的商业保险。如果受益人是对方,可以在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第三,婚后养老金账户里个人缴纳的部分。当然,离婚时对方还没退休自然是不能主张分割养老金,但是以工资实际交到社保账户上的部分,依然可以主张分割。


第四,继承受赠与所得。我们之前说过多次,婚内所继承的遗产及受赠与的财产,除非有遗嘱或者赠与协议明确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否则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你在离婚时遗漏了上述财产也不要慌,你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写在最后:


我们在长沙处理过大量离婚案件,发现很多类似状态的起因都是当事人对于法律和财产相关问题不够了解,或者当事人为了省事儿,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过于简单,导致离婚协议书内容有遗漏或者不完整的情况。


离婚是一场战争,我们都应该提前积极应对,这样才能让它朝着好的结果发展。如果你对这类问题不知所措,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一开始就懒得管,那结果一定比你与其要遭受更大的损失。


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怎么办?

因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将共同按揭购买的房产出售后分割价款


但前夫却一再拒绝配合处置


协议无法履行


房产分割怎么办


案情


2020年1月,王芳与张华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套房屋立即挂牌出售,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搬离房屋。房屋转让所得款按王芳80%、张华20%分配。


协议签订后,王芳积极寻找买主,并领着买家一次次看房,但张华却总是一句“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我不同意卖”,予以回绝。房屋迟迟不能转让,王芳除了要抚养两个孩子外,每月还要归还房贷,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双方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争吵不断,矛盾升级。


忍无可忍之下,王芳一纸诉状将张华诉至滨江法院,要求法院分割房屋。


“我没有阻止她出售房屋,是她没能找到合适买家按市场价格出售房屋。”庭审中,张华认为王芳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后分配转让款”的约定,王芳才是违约一方。张华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取得房屋,如果法院要拍卖,所有评估费用等损失要王芳承担。


“我可以按照法院评估价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张华。”面对张华推脱出售的说辞,王芳提出房屋由法院委托评估,自己接手房屋并将协议约定的房屋折价款补偿张华的方法。


法院裁判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立即出卖房屋,就出房屋所得净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该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双方自应通过中介机构挂牌等方式出卖该房屋,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签约及过户等手续,但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即使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达成一致,张华还需配合买家办理签字、过户手续,而该等义务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并导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王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王芳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王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张华明确表示放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王芳所有,王芳补偿张华折价款,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评估费。张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可分为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契约,不动产经登记,动产经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本案中,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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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将共同按揭购买的房产出售后分割价款


但前夫却一再拒绝配合处置


协议无法履行


房产分割怎么办


案情


2020年1月,王芳与张华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套房屋立即挂牌出售,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搬离房屋。房屋转让所得款按王芳80%、张华20%分配。


协议签订后,王芳积极寻找买主,并领着买家一次次看房,但张华却总是一句“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我不同意卖”,予以回绝。房屋迟迟不能转让,王芳除了要抚养两个孩子外,每月还要归还房贷,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双方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争吵不断,矛盾升级。


忍无可忍之下,王芳一纸诉状将张华诉至滨江法院,要求法院分割房屋。


“我没有阻止她出售房屋,是她没能找到合适买家按市场价格出售房屋。”庭审中,张华认为王芳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后分配转让款”的约定,王芳才是违约一方。张华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取得房屋,如果法院要拍卖,所有评估费用等损失要王芳承担。


“我可以按照法院评估价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张华。”面对张华推脱出售的说辞,王芳提出房屋由法院委托评估,自己接手房屋并将协议约定的房屋折价款补偿张华的方法。


法院裁判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立即出卖房屋,就出房屋所得净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该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双方自应通过中介机构挂牌等方式出卖该房屋,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签约及过户等手续,但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即使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达成一致,张华还需配合买家办理签字、过户手续,而该等义务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并导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王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王芳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王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张华明确表示放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王芳所有,王芳补偿张华折价款,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评估费。张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可分为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契约,不动产经登记,动产经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本案中,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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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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