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离婚涉及到的东西也是很多的,其中有孩子的抚养权,还有还有孩子的抚养费了,可离婚索取赔偿是不知道该什么条件下去索取的,那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索取赔偿?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居。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2.有配偶的人和其他人住在一起。同居是指两个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配偶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他们是否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砸资产的财产暴力.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等。这些暴力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4.凌虐.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也是一种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的身心恶意恶意.暴力行为。遗弃是指拒绝抚养和抚养家庭成员的行为。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
1.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本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损失赔偿请求的,法院不支持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但依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提出损失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一)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为被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损失赔偿请求,应当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考虑,应当允许损失赔偿,但不是无限期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二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不同意离婚,不提出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告知无过错方另行起诉。
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离婚损害的,婚后必须有法定过错。如果只是一般过错,不是法定过错,对方离婚时不能要求赔偿。
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索取赔偿?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毕竟现在离婚是大家都需要去慎重考虑的事情!
夫妻关系一方的当事人往往在离婚前遭遇了不公正的对待,比如出轨、精神暴力等,如果在离婚时过错方可以平分夫妻共有财产,似乎对无过错方不公正,此时,我们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但像罗志祥和周扬青(男女朋友关系),恋爱过程中男方劈腿,女方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2)须一方具有法定过错。包括: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男女两方共同生活关系。如果女方在丈夫去外地工 作时和前男友生活在一起, 丈夫回来后再和丈夫生活, 不能认定为和前男友是同居关系。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其他重大过错,比如一方屡次赌博和吸毒导致感情破裂, 认定为重大过错。
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不能认定为同居,但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 当年王宝强离婚时对马蓉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 但当时法定过错是封闭式的列举,只有上述四类,现在有所增加, 一方出轨属于重大过错。
(3)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而离婚。
(4)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5)须请求权人无法定过错。如果双方都有法定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比如甲对乙家暴, 乙给甲戴绿帽子, 法院 认定甲过错更大一些, 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双方都有过错, 不能考虑过错相抵问题。
你明白了吗?#科学婚恋指南##民法典##因家暴导致的离婚案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吗#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愈发强调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实践中,一方可能在离婚后才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向有过错的原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
1、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救济,并促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爱护。因此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抑或是双方同时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请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前四项行为都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举证,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而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并非是无论夫妻间一方有何过错,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方的过错必须为“重大”过错,且其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与前四项相当。
(二)离婚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由其自由处分,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其在离婚后就不得再主张。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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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说法
寇某、李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寇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寇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的行为有过错,故依法判决李某依法应当对寇某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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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给夫妻间的无过错方设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提供了初步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则通过为离婚后的无过错方保留这一救济途径,向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物质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的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可
文字编辑:周茂杰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愈发强调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实践中,一方可能在离婚后才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向有过错的原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
1、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救济,并促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爱护。因此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抑或是双方同时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请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前四项行为都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举证,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而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并非是无论夫妻间一方有何过错,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方的过错必须为“重大”过错,且其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与前四项相当。
(二)离婚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由其自由处分,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其在离婚后就不得再主张。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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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说法
寇某、李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寇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寇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的行为有过错,故依法判决李某依法应当对寇某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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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给夫妻间的无过错方设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提供了初步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则通过为离婚后的无过错方保留这一救济途径,向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物质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的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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