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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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客户来咨询“假离婚”买房或通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可行性时,律师只能苦口婆心地跟客户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风险,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所有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手续,就是“真结婚”、“真离婚”,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纠纷涉及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各个期间所得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典型案例
冯先生与李小姐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了两套房产。因所在城市限购政策所限,双方商量后决定以“假离婚”的方式实现购买第三套房屋的想法。2017年1月双方到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均归女方所有,300万元银行存款归男方所有。双方办理两套房屋过户手续后,男方随即用银行存款300万元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此后双方于2017年12月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两人在邻市又购买了一套别墅以用于度假。然而复婚后二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纠纷愈演愈烈,最终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决定“真离婚”。
夫妻俩对四套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了巨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冯先生认为因为之前只是“假离婚”,财产没有真的分割过,与李小姐结婚后购买的四套房屋应当平均分割,一人两套。对此,李小姐却认为前两套房产已经归自己所有了,冯先生不能主张分割,而两人第一次离婚后买的房产和复婚后购买的别墅也要平均分割。
对于这种经历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的情形,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需要分不同时期予以处理:
▶“假离婚”时已分割的财产
▶“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
▶复婚后所得的财产
▌对于“假离婚”时已处理过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经从夫妻共有的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李小姐与吴先生“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前段婚姻关系中所购买的两套房已经成为李小姐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与吴先生再次登记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李小姐与吴先生复婚后再离婚,这部分的财产就不再予以分割。
▌“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如上文所述,夫妻“假离婚”后就会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双方离婚后,各自对所分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李小姐对两套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吴先生也单独对300万元存款享有所有权,是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一观点认为,“假离婚”的男女在双方离婚后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关系则属于同居关系,之间的房产纠纷应按照同居析产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包括房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由此看来,李小姐与吴先生在“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归属如何认定,复婚后再离婚是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变量。
▌复婚后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复婚后所取得的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另外约定,按法定财产制依法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
婚姻非儿戏
无论什么样的原因要面临离婚时
都要了解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
准确评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并谨慎作出抉择
以免假戏真做
人财两空。
【案情】 胡某(男)与周某(女)于2001年1月结婚,并于2002年2月生于一女孩胡月。2008年12月胡某与周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胡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胡月所有,周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胡月由胡某直接抚养,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10年12月,胡某与周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有其他婚姻历程。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周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其中楼房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审理中,胡某抗辩称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非共同财产,无须分割。 【分歧】 关于前次离婚时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复婚后是否有效,以及案涉财产分割问题,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复婚,在前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在该次离婚时并非二人共同财产,故周某关于分割平房和楼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与周某的复婚实质上双方自愿接续前婚,故前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自然失效,周某有权请求分割平房和楼房;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前婚结束时,双方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分,但因对楼房的处分实际上是将该楼房赠与给其女儿胡月,根据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该楼房的权利并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该楼房仍为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评析】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前婚离婚时对平房进行了分割,平房已经成为胡某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胡某复婚前分得的财产平房四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周某无权分割案涉平房。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周某只能请求分割复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关于双方离婚时将楼房处分给子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系父母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应该适用合同法上的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一味的认为赠与人(父母)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是基于对子女抚养、监护的道德义务,虽然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但父母亦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双方均受离婚协议的约束,前婚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因婚姻的恢复而失效。胡某与周某在前婚离婚时已经达成了将共同财产楼房赠与子女的协议,应当严格遵守,周某无权要求分割已经处分给子女的楼房。盖楼房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已经归女儿所有。 综上,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具有效力,案涉平方为胡某的个人财产,案涉楼房为女儿胡月的个人财产,周某无权分割。离婚后复婚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复婚后再次离婚时,往往会有一方的显得“吃亏”,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如果再次离婚中的一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应当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时的补偿制度”、“离婚时的适当帮助制度”的作用,尽可能的维护弱者的权益。 (
每当客户来咨询“假离婚”买房或通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可行性时,律师只能苦口婆心地跟客户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风险,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所有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手续,就是“真结婚”、“真离婚”,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纠纷涉及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各个期间所得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典型案例
冯先生与李小姐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了两套房产。因所在城市限购政策所限,双方商量后决定以“假离婚”的方式实现购买第三套房屋的想法。2017年1月双方到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均归女方所有,300万元银行存款归男方所有。双方办理两套房屋过户手续后,男方随即用银行存款300万元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此后双方于2017年12月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两人在邻市又购买了一套别墅以用于度假。然而复婚后二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纠纷愈演愈烈,最终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决定“真离婚”。
夫妻俩对四套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了巨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冯先生认为因为之前只是“假离婚”,财产没有真的分割过,与李小姐结婚后购买的四套房屋应当平均分割,一人两套。对此,李小姐却认为前两套房产已经归自己所有了,冯先生不能主张分割,而两人第一次离婚后买的房产和复婚后购买的别墅也要平均分割。
对于这种经历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的情形,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需要分不同时期予以处理:
▶“假离婚”时已分割的财产
▶“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
▶复婚后所得的财产
▌对于“假离婚”时已处理过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经从夫妻共有的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李小姐与吴先生“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前段婚姻关系中所购买的两套房已经成为李小姐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与吴先生再次登记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李小姐与吴先生复婚后再离婚,这部分的财产就不再予以分割。
▌“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如上文所述,夫妻“假离婚”后就会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双方离婚后,各自对所分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李小姐对两套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吴先生也单独对300万元存款享有所有权,是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一观点认为,“假离婚”的男女在双方离婚后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关系则属于同居关系,之间的房产纠纷应按照同居析产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包括房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由此看来,李小姐与吴先生在“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归属如何认定,复婚后再离婚是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变量。
▌复婚后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复婚后所取得的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另外约定,按法定财产制依法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
婚姻非儿戏
无论什么样的原因要面临离婚时
都要了解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
准确评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并谨慎作出抉择
以免假戏真做
人财两空。
每当客户来咨询“假离婚”买房或通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可行性时,律师只能苦口婆心地跟客户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风险,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所有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手续,就是“真结婚”、“真离婚”,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纠纷涉及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各个期间所得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典型案例
冯先生与李小姐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了两套房产。因所在城市限购政策所限,双方商量后决定以“假离婚”的方式实现购买第三套房屋的想法。2017年1月双方到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均归女方所有,300万元银行存款归男方所有。双方办理两套房屋过户手续后,男方随即用银行存款300万元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此后双方于2017年12月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两人在邻市又购买了一套别墅以用于度假。然而复婚后二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纠纷愈演愈烈,最终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决定“真离婚”。
夫妻俩对四套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了巨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冯先生认为因为之前只是“假离婚”,财产没有真的分割过,与李小姐结婚后购买的四套房屋应当平均分割,一人两套。对此,李小姐却认为前两套房产已经归自己所有了,冯先生不能主张分割,而两人第一次离婚后买的房产和复婚后购买的别墅也要平均分割。
对于这种经历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的情形,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需要分不同时期予以处理:
▶“假离婚”时已分割的财产
▶“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
▶复婚后所得的财产
▌对于“假离婚”时已处理过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经从夫妻共有的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李小姐与吴先生“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前段婚姻关系中所购买的两套房已经成为李小姐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与吴先生再次登记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李小姐与吴先生复婚后再离婚,这部分的财产就不再予以分割。
▌“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如上文所述,夫妻“假离婚”后就会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双方离婚后,各自对所分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李小姐对两套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吴先生也单独对300万元存款享有所有权,是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一观点认为,“假离婚”的男女在双方离婚后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关系则属于同居关系,之间的房产纠纷应按照同居析产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包括房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由此看来,李小姐与吴先生在“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归属如何认定,复婚后再离婚是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变量。
▌复婚后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复婚后所取得的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另外约定,按法定财产制依法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
婚姻非儿戏
无论什么样的原因要面临离婚时
都要了解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
准确评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并谨慎作出抉择
以免假戏真做
人财两空。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后再复婚的赔偿有效吗知乎(离婚后再复婚的赔偿有效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