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不一定属于无效婚姻,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不仅不应轻易地否定其效力,而且还应当加以必要地限制。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据媒体报道,苏州男子张某利用各省间婚姻登记系统没有联网的漏洞,分别和三个女人结婚生子,并把她们安置在一公里内的三个小区中,坐拥“三个家庭”的张某因涉嫌触犯重婚罪已被提起公诉。重婚涉及的民刑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可认定为重婚?
1 三种行为可构成重婚
据人民日报调查显示,自2003年起离婚率连续15年上升,累计增长近7倍,其中出轨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婚内出轨不仅为道德所谴责,更是被法律所抵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出轨并非法律概念,法律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也未明确规定直接不利后果,但是法律对婚内出轨的负面评价体现在后续的因出轨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等方面,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因此,切莫存有“出轨只违反道德不犯法”的错误观念。那么,什么情况下的出轨可能构成重婚罪呢?
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国家,法律禁止重婚并不惜动用刑罚手段打击重婚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当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此规定,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三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第一种重婚行为较为明显,但第二种类型因较难把握更值得关注,尤其是要理解何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婚姻法第3条除了“禁止重婚”,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刑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属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释义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据此,区分重婚罪行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仅是偶尔、临时的姘居,既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如果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却不以夫妻关系相待,也不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2 重婚无效但有一例外
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意指无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时即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前文张某的后两段婚姻都应属于重婚,且自始无效,他与后两位“妻子”生育的子女则属于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在一种情况下,重婚无效可以被阻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导致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使原本的无效婚姻被阻止,无效婚姻变为了有效婚姻。例如,某男与甲女于2000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05年该男又与乙女在上海登记结婚,从此时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属于重婚,后该男与甲女于2010年离婚,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已终止。若有利害关系人在该男与甲女离婚后起诉至法院申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因重婚而无效,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可不予支持。因为前婚已经终止,导致后婚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后婚转为有效,且一般认为后婚效力应从前婚终止时起算比较合适。
那么,重婚既然是犯罪行为,怎么又变成了有效婚姻呢?这又是否意味着重婚符合以上阻却情形后就不是犯罪了呢?这里涉及婚姻法和刑法的衔接问题。刑法为犯罪行为设置了追诉时效,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而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有期徒刑,因此重婚行为结束五年后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重婚行为结束,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后婚的离婚手续或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已经结束。因此,如果在重婚期间内或重婚结束后五年内案发,一旦坐实将被追究刑责,如果因重婚同时产生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则应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 遭遇重婚须注意证据收集
重婚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在重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时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当证据不足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鉴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重婚受害人,因为经济上依赖重婚者,或者受到重婚者的人身限制、威胁恐吓、家庭暴力等,不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知情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也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
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的收集对于犯罪的证明至关重要。重婚罪自诉的举证责任要由自诉人承担,即便因证据不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侦查,对于重婚罪来说没有人能比受害人对证据的接触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发现对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防对方后期毁灭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能够确定第三者的身份,诸如姓名、样貌、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其次是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可以通过调取双方聊天记录对彼此的称呼、取得二者共同买房或租房的合同、制作载有二者亲密行为的录音录像、走访二者同居住所的邻居获取证言等,同时尽量争取多个证人出庭;三是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认重婚的证据务必小心留存,包括语音、录像、文字聊天记录,如有保证书、悔过书、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尽量签字或捺手印,有较强的证明力。另外,以下证据对重婚有重要证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调取,需要通过律师持有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调取或申请法院调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记档案;重婚者以配偶名义签字办理住院、同意手术的手续材料;载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产证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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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那么,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怎样申请婚姻无效?
网友咨询:重婚情形消失是申请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吗?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昶广平律师解答: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问题的,应确保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认为中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昶广平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与无效婚姻诉讼存在重要区别。表现在:
(1)从行为性质来看,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婚姻,而无效婚姻所要解除的是违法婚姻。
(2)从产生原因来看,离婚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效婚姻产生原因在于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作为既成事实发生。
(3)从行为效力和时效来看,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生效,且为当事人生前法律行为;而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宣告无效申请,既可以发生在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之后。
(4)从请求权人来看,离婚只能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而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从处理程序来看,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当事人可以撤诉,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而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当事人不准撤诉,实行一审终审。
(6)从裁判文书要求上看,离婚案件中,如判决离婚的,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要一并处理,并在同一法律文书上裁判。无效婚姻中,宣告婚姻无效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要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昶广平律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较早,在2006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实务,至今已代理过几百起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善于从繁杂的事情中梳理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执业心得:律师是个良心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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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问题的,应确保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认为中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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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与无效婚姻诉讼存在重要区别。表现在:
(1)从行为性质来看,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婚姻,而无效婚姻所要解除的是违法婚姻。
(2)从产生原因来看,离婚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效婚姻产生原因在于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作为既成事实发生。
(3)从行为效力和时效来看,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生效,且为当事人生前法律行为;而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宣告无效申请,既可以发生在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之后。
(4)从请求权人来看,离婚只能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而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从处理程序来看,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当事人可以撤诉,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而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当事人不准撤诉,实行一审终审。
(6)从裁判文书要求上看,离婚案件中,如判决离婚的,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要一并处理,并在同一法律文书上裁判。无效婚姻中,宣告婚姻无效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要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昶广平律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较早,在2006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实务,至今已代理过几百起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善于从繁杂的事情中梳理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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