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娱乐圈的深水炸弹接连被点爆,“代孕”、“弃养”、“非婚生”等涉及法律道德伦理话题也引发社会热议。不论公众对“代孕事件”和“未婚生子事件”如何看待和评价,有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这里的子女不仅指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还包括人工生育子女(人工授精和代孕)、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权利上完全没有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仅依据二人的声明就能认定孩子的父亲吗?
答案是不能,自然血亲的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通常情况下,婚内生育的子女,推定具有亲子关系。婚外生育的,在正常的孕育过程中,生母可以通过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认,生父则需要通过血缘关系来确定,一般需要通过亲子关系鉴定来证明。
必须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吗?
也不是100%。假设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不想抚养孩子,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尽抚养义务。庭审中,女方向法院提交了其与男方同居的相关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后,男方拒不配合,此时,法院可以推定男方是孩子的父亲。推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人的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男方落户吗?
可以,但必须提供亲子关系鉴定的证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男女双方决定共同抚养未婚生子女,假如双方就共同抚养协商不成,或今后就孩子的抚养权产生诉讼时,法院判断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当然,总原则还需要通过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条件、孩子的个人生活、学习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处理时可做如下认定:
1、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对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近日,娱乐圈的“代孕”“弃养”“非婚生”等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的话题引发社会热议。不论公众对“代孕事件”和“未婚生子事件”如何看待和评价,有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未婚生子后,孩子应由谁抚养呢?对此,海淀法院法官给出了答案。
非婚生子女权利上无差别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权利上完全没有差别。其中,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这里的子女不仅指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还包括人工生育子女(人工授精和代孕)、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那么,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仅依据二人的声明就能认定孩子的父亲吗?
“答案是不能。”法官表示,自然血亲的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通常情况下,婚内生育的子女,推定具有亲子关系。婚外生育的,在正常的孕育过程中,生母可以通过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认,生父则需要通过血缘关系来确定,一般需要通过亲子关系鉴定来证明。
拒做亲子鉴定就能“不为人父”吗?
现实中,很多男方被女方告到法院,要求其对子女“认亲”,尽抚养义务,但不少男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以此否认亲子关系。这种情况,孩子的父亲该如何认定?
法官指出,庭审过程中,女方应向法院提交其与男方同居的相关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后,男方拒不配合,此时,法院可以推定男方是孩子的父亲。之所以如此推定,依据是民法典的相关解释: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男方落户吗?
孩子的户口也是大家关心的主要问题,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男方落户吗?
“可以,但必须提供亲子关系鉴定的证明。”法官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抚养引纠纷法院怎么判?
不结婚,但男女双方表示愿意共同抚养孩子,可万一今后产生抚养权纠纷,或者表态后男女双方最终协议不成,诉到法院,法院又该如何判断孩子抚养权归属呢?
法官表示,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还需要通过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条件,孩子的个人生活、学习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一般会考虑四种情况。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前不久某明星代孕弃养事件尚未尘埃落定,娱乐圈再出一瓜,令吃瓜群众目不暇接,但话题的核心都是围绕孩子。北京顺义法院法官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法律解读。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他们的法律地位又是怎样的?对此,北京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解释,虽然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现在实施的《民法典》都使用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称谓,但均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作出规定,目前通说认为非婚生子女是相对婚生子女而言的,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生所生育的子女。在我国,一切不合法的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据此可知,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也是指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们也是可以正常落户的。”谢衍明表示。
关于非婚生子的身份关系认定,他进一步介绍,我国《民法典》新增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谢衍明称,在司法实践中,要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从科技的角度讲,亲子鉴定报告的准确率很高,但是亲子鉴定报告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配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如果原告已经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就可以作出对原告有利的推定。
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他介绍,非婚生子女也有抚养费请求权,父亲和母亲都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时开始,所以若父母一方未对子女承担过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未直接抚养其的父母一方追索自出生后的抚养费,并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予以主张。“因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故该条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也即在亲子关系确认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可以追索抚养费。”
有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方面,谢衍明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他指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对于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应有任何区别,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同样适用代位继承。同样,父母同样可以继承非婚生子女的遗产。
谢衍明补充称,非婚生子女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处的子女包括婚生子、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前不久某明星代孕弃养事件尚未尘埃落定,娱乐圈再出一瓜,令吃瓜群众目不暇接,但话题的核心都是围绕孩子。北京顺义法院法官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法律解读。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他们的法律地位又是怎样的?对此,北京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解释,虽然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现在实施的《民法典》都使用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称谓,但均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作出规定,目前通说认为非婚生子女是相对婚生子女而言的,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生所生育的子女。在我国,一切不合法的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据此可知,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也是指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们也是可以正常落户的。”谢衍明表示。
关于非婚生子的身份关系认定,他进一步介绍,我国《民法典》新增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谢衍明称,在司法实践中,要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从科技的角度讲,亲子鉴定报告的准确率很高,但是亲子鉴定报告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配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如果原告已经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就可以作出对原告有利的推定。
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他介绍,非婚生子女也有抚养费请求权,父亲和母亲都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时开始,所以若父母一方未对子女承担过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未直接抚养其的父母一方追索自出生后的抚养费,并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予以主张。“因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故该条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也即在亲子关系确认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可以追索抚养费。”
有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方面,谢衍明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他指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对于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应有任何区别,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同样适用代位继承。同样,父母同样可以继承非婚生子女的遗产。
谢衍明补充称,非婚生子女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处的子女包括婚生子、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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