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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反诉吗(检察院民事抗诉受理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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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19: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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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抗诉机关在抗诉期满后增加新抗点 应否纳入二审审查范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涂新武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7日,被告人李甲路过被害人王某家时,怀疑王某门前停放的货车为曾与其别车的货车,决意报复。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甲邀约被告人李乙、李丙,持铁锤、砍刀、洋镐打砸王某家的大门、不锈钢防盗网、铝合金窗户、货车前挡风玻璃。王某出门制止,李甲持刀将王某的左手砍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损坏物品价值1805元。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90万元,被害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对被告人李甲宣告缓刑一年。


某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甲相比被告人李乙、李丙所起作用更大,一审法院在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李甲宣告缓刑不当。某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上述抗诉意见。同时在抗诉期满后提出,被告人李甲系犯意提出者、邀约人,且在犯罪过程中直接致伤被害人,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畸轻。提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合议庭在审查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时观点一致。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甲所起作用相比其他两名被告人明显较大,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宣告缓刑,未能做到罚当其罪,且量刑明显不均衡。综合全案,可以确认原判对被告人李甲量刑畸轻。鉴于抗诉机关没有提出此抗点,故采纳抗诉机关关于宣告缓刑不当的抗诉意见,撤销对李甲的缓刑判决。


二审合议庭产生分歧的地方在于:对支持抗诉机关在抗诉期满后增加被告人李甲量刑畸轻的新抗点应否纳入二审审查范围。对此,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纳入二审审查范围。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第21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及时制作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阐明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的意见和理由,送达同级人民法院,同时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不支持抗诉的,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同时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撤回抗诉理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间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据此,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认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与否,并据以支持、部分支持或撤回抗诉。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只能在法定抗诉期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本案中,某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抗诉期内未对被告人李甲的主刑是否适当提出抗诉,某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抗诉期满后自行增加对被告人李甲的主刑是否适当提出抗诉,有违上述规定。因此,对支持抗诉机关在抗诉期满后增加的新抗点不应纳入二审审查范围,对其提出的原判对被告人李甲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纳入二审审查范围。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由此可见,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是我国第二审程序的特点,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这一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涵:即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提出的内容进行审查,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查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查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即使上诉人死亡,其他被告人并没有上诉,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后认为已死亡的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本案中,无论支持抗诉机关是否在抗诉期满后增加被告人李甲量刑畸轻的新抗点,二审法院都应当进行全面审查,这样才能体现“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的精神。更何况二审合议庭已经得出了原判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对被告人李甲宣告缓刑,未能体现罚当其罪,且量刑明显不均衡的结论。同时认为综合全案,可以确认原判对被告人李甲量刑畸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支持抗诉机关的做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其在抗诉期满后增加的新抗点不纳入二审审查范围,进而裁定对其支持抗诉意见不予采纳,与法律关于二审案件全面审查的规定不符。据此,二审法院应当采纳支持抗诉机关的支持抗诉意见,对被告人李甲量刑畸轻的问题予以纠正,对李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判处刑罚,且不得宣告缓刑,以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笔者同时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只是检察机关规范内部办案程序的操作办法,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抗诉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正确审理刑事二审案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裁定。



「原创」「法官论坛」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确定

正文7224字,阅读需25分钟


裁判要点


1.普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赔偿范围一般不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其他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刑案件的被害人实际得到的赔偿较低,而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获得的赔偿较高的局面。在法律没有统一赔偿标准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按民事侵权案件标准计算赔偿范围。


2.对于户籍在农村,但进入城镇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其生活居住地和消费支出地为城镇,故对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一审被告人:阮班林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文军、胡永娥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陕西省宁陕县冰晶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晶顶旅游公司”)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瑞武、尚庚,系陕AR9212号重型自卸车合伙经营人


2017年7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阮班林驾驶陕GAG070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蒿沟村到广货街镇为冰晶顶旅游公司购买蔬菜,同车乘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永娥及其女官章菊(2004年1月7日出生)。当车行至210国道1019KM 50M弯道处,与对向行驶的由钱方驾驶的陕AR9212号重型自卸车相撞,造成阮班林、胡永娥受伤,官章菊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宁陕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阮班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方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陕AR9212号重型自卸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案发后,陕西省冰晶顶旅游公司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文军、胡永娥给付了30000元,焦瑞武、尚庚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文军、胡永娥给付了30000元。


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认定,被害人官章菊的死亡赔偿金为568800元,丧葬费为29818.5元,合计598618.5元。


裁判结果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2017)陕0923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阮班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零六个月。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文军、胡永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0000元。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30%的比例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文军、胡永娥死亡赔偿金116585.55元。应支付给焦瑞武、尚庚垫付的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陕西省冰晶顶旅游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文军、胡永娥死亡赔偿金342032.95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剩余312032.9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阮班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案刑事部分一审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冰晶顶旅游公司上诉提出,本案被害人的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其生活、居住、上学均在其户籍地,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为被害人计算赔偿标准不妥。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按农村居民标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5416.95元。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 (2018)陕09刑终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阮班林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操作不当,导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阮班林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阮班林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阮班林是在为冰晶顶旅游公司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被害人官章菊死亡的,故冰晶顶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害人官章菊系未成年人,其户籍虽为农村居民,但其母在冰晶顶旅游公司打工,土地已被征用,以其工资收入为生活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刑事部分判决适当,且在一审判决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阮班林因犯罪行为造成官文军、胡永娥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阮班林是在为冰晶顶旅游公司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被害人官章菊死亡,故冰晶顶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钱方驾驶的陕AR9212号重型自卸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因此,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关于陕西省冰晶顶旅游公司提出的被害人户籍为农村居民,生活、上学均在农村,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标准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官章菊系未成年人,户籍虽为农村居民,但从2012年起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分别在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小学和江口镇江口中学寄宿就读,经常居住地和消费支出地均为城镇,生活主要


案例评析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关于本案刑事部分


关于本案刑事部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判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关于本案附带民事赔偿主体和赔偿比例


本案原审被告人阮班林因自己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文军、胡永娥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人阮班林是在为冰晶顶旅游公司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被害人官章菊死亡的,故冰晶顶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钱方驾驶的陕AR9212号重型自卸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因此,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阮班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方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认定主次责任比例为7:3合适。


3.关于本案的赔偿标准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赔偿标准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被害人官章菊系未成年人,户籍虽为农村居民,但从2012年起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分别在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小学和江口镇江口中学寄宿就读,经常居住地和消费支出地均为城镇,而且其家庭承包地已被全部征收,日常生活主要


二、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的确定


1.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不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只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的损失,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在规定了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之后,又在第3款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那么,我们自然应当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确定问题。而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范围也作了相关规定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等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我们继续追溯《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时会发现,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是这样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明确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


综上,根据以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其他有关人身损害的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则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就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虽然《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赔偿范围,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并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诉讼实践中,赔偿权利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交通肇事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往往选择与刑事一并解决;对于其它有关人身损害的刑事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如果就民事赔偿不能达成和解,则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两金”计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就是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如何适用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所以实行差别对待,将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是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在劳动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实际差异,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我国国情。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根据户籍登记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仅仅因为户籍登记地的不同,就实行不同的赔偿,这种“唯户籍论”的认定方式过于机械和简单。对于户籍在农村,但进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


因此,《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部分第8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中也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因此,关于受害人为农村户口,能否适用城镇标准,目前审判实践中大都坚持以下审查标准,即:赔偿权利人只要能证明受害人受伤或死亡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以城镇收入为生活和残疾赔偿金。


近年来,广东②、江西③、江苏④、山东⑤、安徽⑥、河南⑦、重庆⑧、广西⑨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有些省还直接规定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统一适用一个标准,比如云南⑩、贵州⑪。这些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平等保护”的理念,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本案根据被害人生前上学和生活实际情况,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合情合理合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索引】


一审:(2017)陕0923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2018)陕09刑终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①但是死亡赔偿金有一个例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种情形下通常就较高标准统一计算,比如同次事故死亡5人,其中2人为城镇户口,3人为农村户口,则该5人均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其立法本意是为实现“同命同价”。


②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2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第1款规定: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⑦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15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


⑧2006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


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查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⑩云南省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项”第11条规定了种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形: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包括: 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


此外, 云南省公安厅早在2002年的《关于印发200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


⑪贵州省自2004年1月1日开始, 即按照该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个标准”的通知》,对在该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的城镇、农村人口均按统一执行的城镇“平均生活费”一个标准赔偿。


文章:张晔


排版:马聪


审核:殷秀峰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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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多久?上诉、抗诉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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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判决的抗诉期限是10天,是从受害人拿到法院判决书的第2天开始计算的。在刑事案件当中,有权提出抗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受害人对判决结果有争议的话,也只能通过人民检察院抗诉,犯罪嫌疑人不服刑事判决的话,可以提出上诉。


一、不服刑事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多久?

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有权上诉的主体,刑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完整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仍然是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审的判决请求抗诉,对裁定不能请求。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理由不同。


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书状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抗诉的方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应当提交抗诉书。


4、上诉、抗诉的途径不同。


上诉的途径: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途径:提出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检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就是上诉不会加重处罚,但是检察机关抗诉不受此原则限制。


6、上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未生效的上诉期内提出;检察机关抗诉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二审抗诉只能在抗诉期内提出,再审抗诉在判决生效后任何时间都可提出。


其实抗诉和上诉的期限都是一样的,而且在刑事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当中,对于这些重要的信息标注的都非常的清楚。关于抗诉,在受害人家属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检察院发现有问题的也可以主动启动抗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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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判决的抗诉期限是10天,是从受害人拿到法院判决书的第2天开始计算的。在刑事案件当中,有权提出抗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受害人对判决结果有争议的话,也只能通过人民检察院抗诉,犯罪嫌疑人不服刑事判决的话,可以提出上诉。


一、不服刑事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多久?

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有权上诉的主体,刑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完整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仍然是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审的判决请求抗诉,对裁定不能请求。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理由不同。


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书状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抗诉的方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应当提交抗诉书。


4、上诉、抗诉的途径不同。


上诉的途径: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途径:提出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检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就是上诉不会加重处罚,但是检察机关抗诉不受此原则限制。


6、上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未生效的上诉期内提出;检察机关抗诉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二审抗诉只能在抗诉期内提出,再审抗诉在判决生效后任何时间都可提出。


其实抗诉和上诉的期限都是一样的,而且在刑事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当中,对于这些重要的信息标注的都非常的清楚。关于抗诉,在受害人家属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检察院发现有问题的也可以主动启动抗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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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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