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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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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19: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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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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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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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苏州男子张某利用各省间婚姻登记系统没有联网的漏洞,分别和三个女人结婚生子,并把她们安置在一公里内的三个小区中,坐拥“三个家庭”的张某因涉嫌触犯重婚罪已被提起公诉。重婚涉及的民刑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可认定为重婚?


1 三种行为可构成重婚


据人民日报调查显示,自2003年起离婚率连续15年上升,累计增长近7倍,其中出轨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婚内出轨不仅为道德所谴责,更是被法律所抵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出轨并非法律概念,法律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也未明确规定直接不利后果,但是法律对婚内出轨的负面评价体现在后续的因出轨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等方面,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因此,切莫存有“出轨只违反道德不犯法”的错误观念。那么,什么情况下的出轨可能构成重婚罪呢?


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国家,法律禁止重婚并不惜动用刑罚手段打击重婚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当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此规定,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三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第一种重婚行为较为明显,但第二种类型因较难把握更值得关注,尤其是要理解何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婚姻法第3条除了“禁止重婚”,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刑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属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释义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据此,区分重婚罪行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仅是偶尔、临时的姘居,既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如果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却不以夫妻关系相待,也不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2 重婚无效但有一例外


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意指无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时即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前文张某的后两段婚姻都应属于重婚,且自始无效,他与后两位“妻子”生育的子女则属于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在一种情况下,重婚无效可以被阻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导致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使原本的无效婚姻被阻止,无效婚姻变为了有效婚姻。例如,某男与甲女于2000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05年该男又与乙女在上海登记结婚,从此时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属于重婚,后该男与甲女于2010年离婚,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已终止。若有利害关系人在该男与甲女离婚后起诉至法院申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因重婚而无效,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可不予支持。因为前婚已经终止,导致后婚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后婚转为有效,且一般认为后婚效力应从前婚终止时起算比较合适。


那么,重婚既然是犯罪行为,怎么又变成了有效婚姻呢?这又是否意味着重婚符合以上阻却情形后就不是犯罪了呢?这里涉及婚姻法和刑法的衔接问题。刑法为犯罪行为设置了追诉时效,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而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有期徒刑,因此重婚行为结束五年后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重婚行为结束,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后婚的离婚手续或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已经结束。因此,如果在重婚期间内或重婚结束后五年内案发,一旦坐实将被追究刑责,如果因重婚同时产生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则应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 遭遇重婚须注意证据收集


重婚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在重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时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当证据不足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鉴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重婚受害人,因为经济上依赖重婚者,或者受到重婚者的人身限制、威胁恐吓、家庭暴力等,不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知情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也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


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的收集对于犯罪的证明至关重要。重婚罪自诉的举证责任要由自诉人承担,即便因证据不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侦查,对于重婚罪来说没有人能比受害人对证据的接触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发现对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防对方后期毁灭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能够确定第三者的身份,诸如姓名、样貌、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其次是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可以通过调取双方聊天记录对彼此的称呼、取得二者共同买房或租房的合同、制作载有二者亲密行为的录音录像、走访二者同居住所的邻居获取证言等,同时尽量争取多个证人出庭;三是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认重婚的证据务必小心留存,包括语音、录像、文字聊天记录,如有保证书、悔过书、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尽量签字或捺手印,有较强的证明力。另外,以下证据对重婚有重要证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调取,需要通过律师持有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调取或申请法院调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记档案;重婚者以配偶名义签字办理住院、同意手术的手续材料;载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产证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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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也可以公诉

一 前言

40年的改革开放,使得经济飞速发展。与经济同时发展的,还有封建残渣的泛起。包二奶、养小三、婚外同居,等等,又逐渐在祖国大地上泛滥起来。经济发展好的地方概率大,有钱人的概率大。


一方出现重婚的,和平共处的有,忍辱负重的也有,也有选择离婚的。当然,也有一不做二不休的,追究重婚罪刑事责任的。


追究另一方以及第三者重婚的,我们常常想到的方式是自诉。如果你去公安机关报案,他们会以这是自诉案件而拒不受理,也不接收材料。


有人要问,既然可以自诉,为什么还要报案的,不是给自己找事吗?






二 报案,无奈的选择

还真不是。出现这种认识偏差的,可能是你认为只要你有出轨一方的书面保证书,或者只要有他婚外同居的照片就够了。但事实上,仅仅有照片或者保证书远远不够,这种情况常常在法院立案时被拒。即使立案,也有可能被裁定驳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还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形式审查,即“立案登记制”。


而重婚罪要达到立案条件的,必须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刑法意义上的重婚,一种是办理结婚登记,另一种是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两次婚姻都办理了登记,事情反而很简单,只要调取重婚的结婚登记材料即可。难点,也往往是现实中常常存在的另一种情形,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现实中以夫妻名义同居。需要强调的是,一般我们可以证明同居,如通过照片、视频等等,但如何证明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常常令人无奈。


但是没有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那么到底如何去证明,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但邻居、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往往是常见的证据。理由在于:除极个别情况外,任何一个嫌疑人一般都不会自认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那么只有通过其他知晓的相关人员的证言了。以夫妻名义的认定,主要是从一般人的眼光看起来他们像是夫妻,就足以证明。


但实践中,要证人上法庭作证,一般人是不会去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大多数人的观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认定同居本身就简单,要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构成重婚,就难上加难了。难度已经超出了一般公民甚至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极限。


因此,如果一个案子正好证据充分,完全可以自诉。需要报案的,往往是提起自诉证据不充分,即使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不能定罪量刑的,就需要借助公安侦查机关强大、高效的侦查能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 公安机关不受理,合法吗?

开宗明义,肯定不合法。


首先,笔者来回答第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一般来讲,公安机关会说,这种案子属于自诉案件,告知你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那好,我们先看什么是自诉案件,即那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诉案件范围”规定“(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第一条中对自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分别作了细化的解释。


第一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刑法在规定上述罪名时,最后一款,均明确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因此,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必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因此是绝对的自诉案件,或者说是完全的自诉案件。对于其中例外规定,不做探讨。


第二种,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选择走自诉程序或者公诉程序。对于被害人选择走公诉程序,但人民检察院基于起诉裁量权等原因没有提起公诉的,被害人仍然保留有提起自诉的权利。由于此类案件既可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亦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此也称相对自诉案件。


对于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项与《1998年解释》相比,增加了“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处置方式。对于自诉转公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对于自诉转公诉的案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如果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的数项罪名,均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数罪并罚后最高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因此,对于重婚罪,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当然如果提起自诉的证据不足,而且收集证据不能的,被害人完全可以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受理并侦查。


四 网上自诉转公诉的说法,与现有规定冲突。

大家从互联网搜索引擎上查阅后,常常有这样的回答“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们往往不敢起诉,或者起诉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这样的观点,笔者经查询,并未找到相关的依据,因此不赞同。希望同样持这种观点的同仁提供具体的依据及出处


特别声明:凡本号注明“

“重婚罪”的认定及取证

本文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观的根本原则。“重婚”行为是对我国法律“一夫一妻”制度的挑衅,也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度不忠诚,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但现实生活中苦于“重婚罪”犯罪证据收集极其困难,致使很多犯“重婚罪”的人逍遥法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检索全国各地判例,对“重婚罪”的认定、追索及取证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谈谈“重婚罪”的认定及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构成要件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指男有妻、女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要求重婚的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对外持续地、稳定地、共同地生活,如果不是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即使在一起生活,甚至生育子女,也不能认定为重婚。


其次,我们如何将犯“重婚罪”的人绳之以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是一种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即“重婚罪”即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提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针对“重婚罪”犯罪者,我们有两种途径将之绳之以法。


一、向公安机关检举或控告,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在现实当中“重婚罪”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但它的社会危害性又有一定的限度,同时又涉及人们的个人私生活、情感生活,隐私等,法律不宜过多强烈地干预。所以公安机关难以立案侦查。


二、由受害者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此类案件强调自诉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自诉人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最后,受害者自诉,该如何收集证据呢?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自诉人收集证据至关重要。作为自诉人(受害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收集证据:1、通过周围群众收集证言(注意:证人须到庭作证);2、通过抖音、朋友圈、微博等多种方式收集两人重婚生活期间,在一起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3、通过收集租房(购房)合同等资料的签字信息,若贷款买房的也可以收集银行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4、通过收集社区登记及网格管理登记的两人关系等相关信息;5、通过收集安装电话、宽带等对外的签名(要能反映出两人之间的关系);6、通过收集婴儿出生时医院手术单上配偶的签名,婴儿出生证上父母的名字,甚至婴儿DNA鉴定等;7、其他能够证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切证据。从而彻底排除二人同居关系的可能性。


“重婚罪”是对我国法律“一夫一妻”制度的挑衅,也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度不忠诚,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还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观、道德观、价值观,应当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本文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观的根本原则。“重婚”行为是对我国法律“一夫一妻”制度的挑衅,也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度不忠诚,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但现实生活中苦于“重婚罪”犯罪证据收集极其困难,致使很多犯“重婚罪”的人逍遥法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检索全国各地判例,对“重婚罪”的认定、追索及取证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谈谈“重婚罪”的认定及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构成要件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指男有妻、女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要求重婚的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对外持续地、稳定地、共同地生活,如果不是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即使在一起生活,甚至生育子女,也不能认定为重婚。


其次,我们如何将犯“重婚罪”的人绳之以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是一种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即“重婚罪”即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提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针对“重婚罪”犯罪者,我们有两种途径将之绳之以法。


一、向公安机关检举或控告,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在现实当中“重婚罪”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但它的社会危害性又有一定的限度,同时又涉及人们的个人私生活、情感生活,隐私等,法律不宜过多强烈地干预。所以公安机关难以立案侦查。


二、由受害者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此类案件强调自诉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自诉人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最后,受害者自诉,该如何收集证据呢?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自诉人收集证据至关重要。作为自诉人(受害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收集证据:1、通过周围群众收集证言(注意:证人须到庭作证);2、通过抖音、朋友圈、微博等多种方式收集两人重婚生活期间,在一起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3、通过收集租房(购房)合同等资料的签字信息,若贷款买房的也可以收集银行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4、通过收集社区登记及网格管理登记的两人关系等相关信息;5、通过收集安装电话、宽带等对外的签名(要能反映出两人之间的关系);6、通过收集婴儿出生时医院手术单上配偶的签名,婴儿出生证上父母的名字,甚至婴儿DNA鉴定等;7、其他能够证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切证据。从而彻底排除二人同居关系的可能性。


“重婚罪”是对我国法律“一夫一妻”制度的挑衅,也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度不忠诚,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还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观、道德观、价值观,应当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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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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