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70
离婚协议未载明抚养费事宜,
子女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陈某甲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子女抚养费的内容时,法院应当结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婚姻的不可逆转性和生效协议的法律拘束力,推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但该推定并不意味着直接免除了该方父或母的抚养义务,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甲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父母分别为陈某乙与张某某,二人于2018年2月11日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约定陈某甲归父亲陈某乙抚养,张某某有随时探视权。其后,陈某甲一直跟随父亲陈某乙共同生活,张某某未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5月,陈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其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的抚养费54000元,并自起诉之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之日止。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陈某乙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两万元人民币,连续支付20年”,该约定数额中已经扣除了陈某乙的抚养费,二人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约定张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后陈某乙与张某某又签署协议,将离婚协议中每年支付补偿2万元、连续支付20年的约定变更为总共支付补偿费30万元。张某某主动放弃的10万元部分,是用于另行给陈某甲预留抚养费。因此,张某某连续两次主动减少自己的补偿费并用于陈某乙对陈某甲的抚养,无需再支付抚养费。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乙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9月29日生育一子陈某乙。陈某乙与张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子女安排:儿子陈某乙归男方抚养,女方有随时探视权”。陈某乙与张某某均已各自再婚,张某某再婚后于2019年12月13日又生育一女李某某。
裁判结果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乙的诉讼请求。陈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所以父母在协议离婚时,应当对子女抚养及履行方式进行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子女抚养费如何处理的情形下,首要任务是查明协议双方基于何种情形作出了何种意思表示——是离婚协议遗漏抚养费负担问题,还是协商一致暂不处理,抑或是由直接抚养方自行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就家事案件而言,法院在审查和确定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时,应当充分考虑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婚姻的不可逆转性和生效协议的法律拘束力。因为离婚协议是基于夫妻双方在不违背法定义务前提下的“意思自治”,基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就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身份关系和财产分割事项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在协议双方签字、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双方的夫妻关系随即解除,并且不可逆转。在二人今后发生争议、一方以离婚协议提起诉讼时,协议的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所以,作为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女抚养费问题被协议双方遗漏的概率微乎其微,亦与社会生活的常情常理相悖、与法律规定不符。
而实际上,离婚协议中未载明抚养费的真实原因,往往是一方以其在抚养权及财产、债务问题上的让步,换取了对方自行负担抚养费的妥协。但是在司法实践和新闻报道中,下列情形屡见不鲜:协议一方先以抚养费自行负担作为条件来争取直接抚养子女,而待协议签订完毕后又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因此,为维护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时,应当首先推定对方无须支付抚养费。子女若要依据离婚协议主张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否则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是,上述推定并不意味着直接免除了该方父或母的抚养义务。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应当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判决作出之日起支付部分抚养费。
具体到本案,由于张某某陈述的意见更符合常理常情、可信度较高,结合举证责任及双方的举证情况分析,对张某某的意见应予采信,即应当认定其与陈某乙在协议离婚时,已整体上考虑并约定由陈某乙自行负担陈某甲的抚养费。鉴于陈某甲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某有应当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故陈某甲要求张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简介
吴万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一审独任审判员:宁金凤书记员:王 蕾
二审独任审判员:吴万秋法官助理:朱晓嵩
书记员:王凡凡
编写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万秋、朱晓嵩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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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江西法院
越是懂事的孩子其实越受伤,只是适应了父母的争吵和谩骂,懂事的孩子也只是孩子而已,如果不幸走到离婚的地步,希望父母可以多为孩子着想。今天分享的是离婚协议书有子女怎么写?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有子女”的内容包括: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五)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恶劣的环境带给孩子的伤害父母是难以想象的,想要孩子可以茁壮成长,父母双方的爱缺一不可。关于离婚协议书有子女怎么写,如果您需要离婚律师的帮助,建议您及时反馈,给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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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能调出离婚协议书吗?相关规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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