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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退休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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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19: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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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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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增值。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果树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


均属天然孳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为法定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




增值包括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时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主动增值发生的原因恰好与自然增值相反,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而是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投资、管理等相关。例如,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它的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投资经营收益与主动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限于“婚前”这个时点上,也就是包括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




正义律师简介



金正义律师,湖南常德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及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专职资深律师,企业合规师(高级),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昆明市常德商会副会长兼常年法律顾问,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5年,办理全国各类民商事、经济案件1000余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律理论素养。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 破产清算 刑事合规 重大刑案辩护




金正义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08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专业进修学习,06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司法部A级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云南省律师协会考核批准,授予实习律师导师资格。


金正义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有:


1、云南蒙自非法传销案


2、云铜集团挪用银行资金炒股案(涉案资金达11亿之多)


3、昆明皇家城堡涉黑案


4、聂某告深圳腾讯公司未成年人网络公益损害赔偿案


5、云南西双版纳州政府行政强拆违法案


6、昭通巧家县胡某等人涉恶案;


7、其它各类民商事经济合同、婚姻房产案件等。




金正义律师现担任多家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其经营管理活动排忧解难。先后担任和服务过的法律顾问单位有: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滇池旅游度假区分局、云南省中衡公证处、昆明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思建设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社区、昆明市湖南常德商会、昆明北京路锦江酒店、昆明如家酒店、云南伍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野鸭湖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世华建筑公司、云南沐春服饰连锁公司等。


(金正义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执业15年资深专业主任律师,办理过全国各类案件1000余件。正义律师一依法辩曲直,正义论是⾮。欢迎私信咨询法律问题)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比较大的财产,通常在离婚案件中引起纠纷。很多夫妻对于房屋的归属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因此需要法院来进行判决。


在实践中,要弄清婚前房产,婚后所产生的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其增值原因以及性质来决定增值部分的归属。


在实践中,关于婚前房产分割一般存在如下3种情况:


1、房产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装修费等其他费用均为购房者出资,此时该房产为该方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而由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不会因婚姻关系必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婚前房屋婚后用作出租,则需要看另一方是否参与经营打理,比如另一方帮忙发布租赁信息、收租等等。如果另一方确实参与经营,那么租金收入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分割。


2、房屋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但是另一方有出资装修费等其他费用;此装修费用在法律上称之为“添附”,虽然“添附”并不会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但是根据相关法理,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装修费以及相关增值部分的分割。


3、房屋为婚前一方贷款购买,仅支付首付,贷款由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虽然只登记在出首付方名下,但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在还贷,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


综上,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案件时,应当从房产购买时间、双方结婚时间、房产证取得时间、具体出资情况等方面具体分析,找出该房产增值的根本原因,解决此类纠纷。


如果您有房产分割方面的纠纷,无法自行解决,不妨来和我聊聊。


#头条创作挑战赛#


最高法民一庭: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问∶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答∶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均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回答本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具体到股票的增值问题,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地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职业炒股人,其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将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因此,将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投资收益通常与投资者的经营行为相伴相随,这种投资方式获得的收益通常为人们所了解与接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间接投资表现得比较隐蔽,其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关联,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编辑:傅德慧




问∶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答∶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均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回答本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具体到股票的增值问题,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地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职业炒股人,其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将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因此,将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投资收益通常与投资者的经营行为相伴相随,这种投资方式获得的收益通常为人们所了解与接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间接投资表现得比较隐蔽,其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关联,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编辑:傅德慧



我婚前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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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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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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