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与妻子结婚20年了,在这20年里,妻子管我管得特别严。为了逃避妻子的管教,两年前,我离家出走后与另一名女性刘某同居,并告诉周围邻居我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后来,刘某多次提出要和我领结婚证,为了摆脱刘某,于是我决定去法院申请宣告我与刘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受理后,刘某告诉我愿意主动放弃领结婚证的请求,希望我能撤诉。我想知道,法院受理了我的案件后,我还能撤诉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可知,重婚会导致婚姻无效。同时,根据该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见,我国法律并不鼓励重婚行为。重婚行为会对一夫一妻制度造成巨大的冲击,影响家庭稳固以及社会和谐。
针对您的疑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因此,人民法院受理重婚案件后,就会本着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正当利益的原则宣告重婚关系无效。此时,即使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也不会准许。考虑到您与刘某确实属于重婚,您起诉到法院申请宣告与刘某的事实婚姻无效后,您就无权撤诉了,即使您提出撤诉申请,您也无法获得法院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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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依据本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撤销原因是胁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依据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
三、有权提出婚姻撤销的当事人是谁?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综上所述,重婚是有人存在双重婚姻关系,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还可能触犯刑法。重婚并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况,在婚姻关系中一方被胁迫,是违反本人意愿结婚的,这样,受害人可以提出撤销的要求。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可知,重婚会导致婚姻无效。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见,我国法律并不鼓励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会对一夫一妻制度造成巨大的冲击,影响家庭稳固以及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向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可知,重婚会导致婚姻无效。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见,我国法律并不鼓励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会对一夫一妻制度造成巨大的冲击,影响家庭稳固以及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向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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