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同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怎样认定的(同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怎样认定)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4 19:54:58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裁判案例:(2021)黔 0102 民初 12042 号


2021年1月9日,原告陈某(甲方)与被告张某(乙方)签订《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于2019年10月开始同居,在同居后产生部分同居期间的财产,现双方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就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2021年1月8日起,双方的同居关系解除。二、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甲方无偿赠与乙方一辆奔驰车(车牌号为:贵A ×××××;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现乙方愿意在甲方不做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该车返还给甲方,并在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与甲方到车 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甲乙双方同居期间,由甲方出资首付款(288436 元)、维 修基金(13128 元)和已还款的按揭款(118950 元)共计:420514元购买贵阳中渝置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观山湖区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黔契合字 ×××××号,备案号:×××××),登记的共同购房人姓名为张某,共同共有人陈某,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的所有权由甲方享有,但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补偿房屋的款项25万元(该款项在本协议签署后10天内向乙方支付15万元,剩余10万元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15日内支付,如甲方未按期付款,应当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乙方无条件的配合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包括该商品房备案登记更名、房屋产权属登记手续,相应的全部费用由甲方负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不承担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的还款责任,如因甲方未能按期还款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乙方应妥善处理自身债权债务问题,不得因自身债权债务问题影响甲方房屋问题,如因乙方债务导致甲方所有权受到影响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损失。……八、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作为违约金。甲方应在该房屋贷款还清之前,按时偿还银行房屋贷款。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陈传波与被告张连兰在结束同居生活后,于 2021 年 1 月 9 日签订《同居财产分 割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在《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中约定:“二、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甲方无偿赠与乙方一辆奔驰车(车牌号为:贵A×××××;车架号为:LE4HG3GBXGL208168;发动机号为:10134154),现乙方愿意在甲方不做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该车返还给甲方,并在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与甲方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双方在协议书中对案涉车辆的权属已约定归原告所有,且约定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车辆权属变更手续,现原告据此主张确认车牌为贵A×××××号的奔驰车归其所有以及主张被告配合办理该车辆的权属变更手续,未超出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详细解读


一、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1、有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的在法律实务中一般按照以下情况处理:①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②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③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④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 视为等额享有。二、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共有财产认定上的区别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


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

当前恋人同居现象比较普遍,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很可能会产生财产纠纷。那么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该如何认定归属呢?实际上,在法院审理同居纠纷案件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规则是什么?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 经验,总结了下面几条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是同居纠纷案件的主要矛盾,也是法律规定中最不明确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夫妻名义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此外,还应适用照顾儿童、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未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关系终止时,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女方财产视为女方个人财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女方带来的嫁妆视为女方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返还;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3、男女双方对同居期间取得但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有贡献的,视为共同财产。



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婚姻登记。虽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以一方名义登记,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都有贡献,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对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



4、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鉴于涉案房屋由同居单位分配,然后以成本价购买,一方对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做出了很大贡献,因此其分割份额相对较大。



5、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析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



同居期间财产分析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考虑物品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价值,根据不造成新损害的标准确定可回收物品,不得回收的给予折扣补偿。




6、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考虑双方对争议财产的贡献、子女抚养和实际生活条件等因素。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相关财产的性质也不同。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或者收入一般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只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人民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同居时间的长短。他们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和其他因素来确定是否存在经济混合,然后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和份额。



7、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与被继承人互助关系的,无权分割遗产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认定为同居关系,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持的具体情况处理。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



8、分割同居关系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



同居关系解除后,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按照照顾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原则妥善分割。主张同居期间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财产为同居期间为双方共同收入或者购买财产。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

(一)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1、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分割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可按双方分别所有来处理,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无法认定归属的则由双方平分。2、同居双方之间财产赠与导致的纠纷。本类纠纷有两类情形。一是赠与行为发生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争议。该项争议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二是一方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本人生活或对家人的扶养出现重大困难时,如赠与方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家人主张撤销赠与而与受赠方发生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有两种思路,一是按赠与合同之规定;二是按有利于赠与方来处理。(二)单婚型同居关系与双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1、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不涉及赠与财产的问题,其处理思路可参考前述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2、同居一方与对方配偶或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与同居双方财产赠与有关。在单婚型同居关系中,因未婚方赠与已婚方财产而生纠纷可参考上述未婚型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处理模式。已婚方赠与对方财产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当前法律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婚方配偶。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对待这类财产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已婚同居方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已婚同居方与其配偶在婚前对双方财产归属是否有明解约定;三是与已婚同居方同居的相对方是否是未婚善意同居方;四是女性同居方的身体是否因同居而受到了损伤;五是已婚同居方是否得到过对方在财产上的帮助;六是同居双方是否生育小孩。只有经过全面的考量,使法律规则细化,并与道德标准相平衡,才可使法律判决说理充分,防止法律适用上的任意性。当然代价是使法律更为复杂。在处理以上各种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应当考虑照顾弱势一方。总之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专门规定;小建议: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2、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的证据。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4、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一)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1、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分割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可按双方分别所有来处理,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无法认定归属的则由双方平分。2、同居双方之间财产赠与导致的纠纷。本类纠纷有两类情形。一是赠与行为发生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争议。该项争议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二是一方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本人生活或对家人的扶养出现重大困难时,如赠与方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家人主张撤销赠与而与受赠方发生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有两种思路,一是按赠与合同之规定;二是按有利于赠与方来处理。(二)单婚型同居关系与双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1、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不涉及赠与财产的问题,其处理思路可参考前述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2、同居一方与对方配偶或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与同居双方财产赠与有关。在单婚型同居关系中,因未婚方赠与已婚方财产而生纠纷可参考上述未婚型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处理模式。已婚方赠与对方财产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当前法律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婚方配偶。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对待这类财产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已婚同居方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已婚同居方与其配偶在婚前对双方财产归属是否有明解约定;三是与已婚同居方同居的相对方是否是未婚善意同居方;四是女性同居方的身体是否因同居而受到了损伤;五是已婚同居方是否得到过对方在财产上的帮助;六是同居双方是否生育小孩。只有经过全面的考量,使法律规则细化,并与道德标准相平衡,才可使法律判决说理充分,防止法律适用上的任意性。当然代价是使法律更为复杂。在处理以上各种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应当考虑照顾弱势一方。总之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专门规定;小建议: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2、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的证据。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4、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我婚前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内容

最新的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规定房产分配)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同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怎样认定的(同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怎样认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148.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五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