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夫妻离婚小孩可以分财产吗(离婚后财产分割孩子可以参加一起分吗)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4 19:54:52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离婚后还能提起财产分割诉讼吗?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起诉要求分割的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漏分、少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若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因急于离婚同时缺乏法律知识,在离婚协议中表示“无共同财产”,或少写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存款划分、公积金、股票债券等。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在另一方的欺诈、胁迫下订立的离婚协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离婚协议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3、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匿的财产


常见的隐匿财产由,夫妻一方将婚内财产转给自己的朋友、小三、家人等,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偷偷在某个地方购买房产、购买黄金等贵重物品。因上述财产在离婚时没有被分割,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并且就对方出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财产


对于财产关系复杂的离婚案件,为了尽早还离婚当事人“单身”身份,法院可以在诉讼时先判决男女双方离婚,但不分财产。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可在离婚后另案起诉处理,法院单独就财产问题进行审理。


另外,财产还有可能涉及双方的父母、宅基地等,此时案件可能就要从离婚后财产纠纷变为分家析产纠纷。


5、部分财产在离婚时法院没法判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房产的分割时,如果房产是属于小产权房、期房,因为房产还没有房产证,法院一般不予以处理,需要等房产证办理完成后,再另案诉讼分割。


但是,如果通过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分割情况,自行处理。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离婚后再分割财产的情况,也不排除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在离婚后,如果对离婚财产分割有异议,可以私信


【解读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双方能分割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吗?

大林和小芳在购置房产时,房子登记在还上初中的孩子名下。几年后二人决定离婚,他们可以分割这套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吗?


——原则上不可以。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应推定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大林和小芳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需要举证证明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不是为赠与孩子,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否则,离婚时法院一般会认定成立赠与关系,将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广播收听


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


离婚后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会怎么判

夫妻离婚最关心的事,便是孩子抚养权与共同财产的分割呢


小红、小明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然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小红前次婚姻育有一女与小红共同生活,小明前次婚姻育有一子,与小明共同生活,当时已经上大学。


2010年7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子女抚养,无共同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2年5月28日,双方办理复婚手续。


2021年2月24日,小红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双方共同共有房产在前次协议离婚时未予分割。当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一、小红小红提出离婚,小明小明表示同意。二、小红、小明无其他争议。


离婚后,小红以两次离婚时均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售房款及公积金。


小明辩称:


首先,小红主张分割的是售房款及公积金,但小红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售房款及公积金在2021年2月24日二人再次离婚时仍然存在。


其次,在小红、小明于2021年2月24日第二次离婚前,涉案两处房屋均已经出售,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无其他争议,表明没有财产争议。综上,小红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小红诉请。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处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小红要求对方分割其与小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售房款以及小明的住房公积金。小明对售房等情况予以认可,但认为双方之间并无财产争议。针对双方之间的争议,法院的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认定问题。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两套房屋的售房款问题,因两套房屋的出售时间均在2018年上半年,系小红、小明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且小红对两次房屋的出售以及售房款的用途等均参与并了解,即上述款项均被用于购买单独登记在小小明名下的房产,这是小红和小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售房款项的一致处分,该处分行为已经完成并合法有效。


但据小明陈述,小小明在房屋出售后将小明此前垫付的首付款及增值部分共计85万元返还给小明,该部分返还款项系考虑到房屋首付出资等情况而返还,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认定为是小红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关于小明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根据小明的住房公积金明细,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用于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剩余款项106239.96元,在2018年10月份全部提取,该部分款项也应当认定为是小红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在本案中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问题。


法院认为,在小红、小明离婚诉讼中,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均未处理,故可以在本案中予以分割。对于上述两部分财产,小明均辩称已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使用完毕,但小红均不予认可。


根据小红、小明的陈述,各自均有正常收入,亦无大额开支,对该95万余元如何支出,小明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仅陈述款项用于旅游、购买古董等,但均未举证证明,故对上述款项应当予以分割。


综上,结合小红、小明双方陈述、各自收支情况、双方对被出售房屋的贡献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小明应当返还小红47.5万元,故对小红要求小明支付的200余万元中的47.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小红47.5万元。


通过上面的案例,你总结出什么了吗?


1、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即使载明是无财产争议,离婚后,一方依然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进行起诉,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2、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并不一定是一刀切的对半分,而会考虑贡献度来进行分割。对于贡献度小或者无贡献度的,根据近几年的分得的比例一般在20%-50%,本案作为贡献度较小的女方,分得的比例在23.75%,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问题,您可以上律图法律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高效法律帮助。


夫妻离婚最关心的事,便是孩子抚养权与共同财产的分割呢


小红、小明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然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小红前次婚姻育有一女与小红共同生活,小明前次婚姻育有一子,与小明共同生活,当时已经上大学。


2010年7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子女抚养,无共同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2年5月28日,双方办理复婚手续。


2021年2月24日,小红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双方共同共有房产在前次协议离婚时未予分割。当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一、小红小红提出离婚,小明小明表示同意。二、小红、小明无其他争议。


离婚后,小红以两次离婚时均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售房款及公积金。


小明辩称:


首先,小红主张分割的是售房款及公积金,但小红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售房款及公积金在2021年2月24日二人再次离婚时仍然存在。


其次,在小红、小明于2021年2月24日第二次离婚前,涉案两处房屋均已经出售,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无其他争议,表明没有财产争议。综上,小红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小红诉请。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处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小红要求对方分割其与小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售房款以及小明的住房公积金。小明对售房等情况予以认可,但认为双方之间并无财产争议。针对双方之间的争议,法院的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认定问题。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两套房屋的售房款问题,因两套房屋的出售时间均在2018年上半年,系小红、小明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且小红对两次房屋的出售以及售房款的用途等均参与并了解,即上述款项均被用于购买单独登记在小小明名下的房产,这是小红和小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售房款项的一致处分,该处分行为已经完成并合法有效。


但据小明陈述,小小明在房屋出售后将小明此前垫付的首付款及增值部分共计85万元返还给小明,该部分返还款项系考虑到房屋首付出资等情况而返还,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认定为是小红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关于小明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根据小明的住房公积金明细,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用于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剩余款项106239.96元,在2018年10月份全部提取,该部分款项也应当认定为是小红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在本案中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问题。


法院认为,在小红、小明离婚诉讼中,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均未处理,故可以在本案中予以分割。对于上述两部分财产,小明均辩称已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使用完毕,但小红均不予认可。


根据小红、小明的陈述,各自均有正常收入,亦无大额开支,对该95万余元如何支出,小明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仅陈述款项用于旅游、购买古董等,但均未举证证明,故对上述款项应当予以分割。


综上,结合小红、小明双方陈述、各自收支情况、双方对被出售房屋的贡献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小明应当返还小红47.5万元,故对小红要求小明支付的200余万元中的47.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小红47.5万元。


通过上面的案例,你总结出什么了吗?


1、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即使载明是无财产争议,离婚后,一方依然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进行起诉,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2、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并不一定是一刀切的对半分,而会考虑贡献度来进行分割。对于贡献度小或者无贡献度的,根据近几年的分得的比例一般在20%-50%,本案作为贡献度较小的女方,分得的比例在23.75%,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问题,您可以上律图法律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高效法律帮助。



离婚后彩礼退还法律咨询问题解答

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及相关权益保障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保障与实施措施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夫妻离婚小孩可以分财产吗(离婚后财产分割孩子可以参加一起分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144.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五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