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9日,在某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庭审结束后,在大家从法庭往门外走的时候,案件的被告人家属林某与案件的证人施某发生冲突,施某推了林某一下并用手打林某,导致林某受伤。
当天,派出所按照治安案件进行了立案处理。一个月后,县公安局作出延期办案的通知,后施某经过鉴定为轻微伤。
此后,公安局一直没有对林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直到4个多月之后,施某被异地传唤,并且被处罚。
2019年3月1日,县公安局异地传唤施某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通知了施某的家属,当天,公安局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施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施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在执行完拘留处罚之后,施某感到不服,觉得公安机关立案4个多月之后才对自己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超期办案,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施某一直没有缴纳500元的罚款,直到2019年7月17日,施某某交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1000元。
在此期间,施某并没有闲着,而是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施某首先选择向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区公安局虽然认为异地传唤程序违法,但是还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施某对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县公安局对施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至于违法之处有两点:
县公安局在2018年10月19日立案,2019年3月1日,才对施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使审批延长了办案期限,还扣除了鉴定期间,但是办案还是超过60日的期限,程序轻微违法。
此外,县公安局直接将施某异地传唤到本地公安局询问,传唤程序违法。
因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施某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所以县公安局对施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是不撤销。
法院判决确认了县公安局对施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且撤销了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以案释法:
1、公安机关办案的期限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此外,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办案不能无限期办案,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不能超过30日,即使有特殊情况,办案期限也不能超过60日,当然鉴定期间的期限是需要扣除的。
2、什么时候确认违法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虽然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而是确认处罚决定违法,依据是什么呢?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所以说,如果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处罚决定的被撤销,如果处罚决定仅仅轻微违法,那么则会被法院确认违法,但并不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3、逾期缴纳罚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本案中,施某在2019年3月1日被县公安局对处以500元罚款,但是直到2019年7月1日,施某才缴纳,但是这个罚款变成了1000元,为什么呢?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所以说,施某过了四个月之后才缴纳罚款,这个1000元包括本身500元的行政处罚的罚款,还包括500元的逾期缴纳罚款的罚款。
4、公安机关异地传唤需要遵守什么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那么,在本案中,县公安局并没有与施某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而是直接异地传唤施某到了当地派出所,显然是违反了异地传唤的规定的。
5、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为什么会被撤销?
在本案中,施某对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虽然市公安局认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程序轻微违法,其依法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而不是直接维持了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作出行政处罚既要有事实依据,又要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负有社会管理的职能,但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行政机关行使机关也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有权不能任性,不能想怎么行使职权就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职权,不能不按程序执法,也不能越权执法,只有按照程序执法,才能更好地提高其公信力,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案三年未作处理,是否超过了处罚时效?
公安机关立案三年既不撤案,又不处罚的,不属于追诉时效的问题,而是公安机关的拖延行为或不作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可见,治安案件自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应当是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
对照上述规定,如果立案三年不处理,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如果公安机关近日已作出处罚决定,那么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因为市场监管执法办案人员没有及时立案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期限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追责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案例屡见不凡,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甚至影响到个人的前途。其实这些情形都是可控能避免的,导致出现这样的问题,在于执法办案人员不注重办案程序、不懂如何运用相关期限的规定。写此文的目的在于提醒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案件的处置,将一些要点集中起来介绍给大家,方便大家学习(仅对涉及立案、办理案件期限的知识点进行介绍)。
一、法律、法规中案件立案和办理案件期限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章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没有对立案的依据和立案的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章)对立案的依据标准和立案前的核查和办理案件的期限进行了明确。
1. 立案的依据和标准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确认初步存在违法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在法定职权内)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法定期限内)
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
2.立案的前置期限
先期核查: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核查延期: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特殊规定: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理论上来讲,办案人员是否需要立案调查的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从接到线索后要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经领导决定是否进行立案,这个日期是不包括在九十日的办案期限里,如果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也不在核查的三十日内。在立案前有三十个工作日的缓从期限决定是否立案。
3.案件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立案后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为九十日,没有对其他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规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如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为各种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开展正常的调查活动的,建议办案人员及时中止,中止后到案件重新启动前的时间不包括在九十日的办案期限内。
除了特殊情况,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办理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一百二十日,这是法定程序中期限的最长时限,要尽量在这个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延长的三十日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程序违法。
二、如何合理运用立案和办案期限
市场监管办案人员长期以来存在一个办案误区,先立案后调查,认为只有立案了才能开展案件的调查活动,取得的证据才是证据,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先立案后调查容易导致很多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在法定程序期限内不能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很容易被行政相对人抓住程序漏洞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面临被法院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后果。《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实际办案操作中,办案人员要转变观念,转化思维方式。利用法律赋予的核查权限,充分利用案前核查期限,对案件在立案前进行详细的核查和调查,基本上做到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固定、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属于我们管辖范围后再确定进行立案,将办案期限合理的延长至一百五十日(核查三十日、案件办理期限一百二十日)。所以办案人员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利用立案前的核查时间,然后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立案时间,尽可能的将一百二十日的时间利用好。这也是一种利用办案期限的技巧。
但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需要封存扣押采取强制措施的,就要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为《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最长时间只有六十日。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作出处理决定是指: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所以在办理涉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过程中,要结合强制措施及案件办理期限,及时立案争取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否则会面临两种情况:一是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两种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的决定、后续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尽量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一种是期限到了不得不解除查封、扣押的,但后面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有没收的规定,导致无财物可没收的尴尬局面,因处罚不到位被相关部门追责的风险。
三、立案期限的特殊情形
《药品管理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本法没有对作出什么样的行政处理进行规定,但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这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给出了明确规定,该法规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在这里药品法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指的是“是否决定立案”,作出立案即是种行政处理的方式。
所以,在办理药品案件时,要把握好两种情形,一种是没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案件,一种是实施了强制措施的案件。对没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案件按照前文所述的规定进行,对实施了强制措施的案件就应当根据规定特殊对待,在七日内或者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特殊的立案程序,必须遵照执行。不注意这些特殊的程序规定,很容易导致在法定期限里没有及时立案,而影响到整个案件办理,也会导致因不及时立案被相关部门追责的风险。
四、不按程序办理案件面临的风险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2号令)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41号令)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新征程上,总书记指引民营经济发展方向
➤ 监管执法 年报 | 告知承诺制 | 食品 | 质量 | 消费维权 | 价格 | 药品 | 化妆品 |反垄断 | 反不正当竞争 | 广告 | 特种设备 | 检验检测
➤ 学习充电 你问我答 | 典型案例 | 一日一课
➤ 智库专家 魏均新 | 王涤非 | 刘双舟 | 何茂斌 | 孔迪 | 董晓慧 | 谢旭阳 | 景卫东 | 蒋世平 | 李俊
➤ 产品活动 半月刊征订 | 图书精选 | 微课堂
融媒体综合资讯服务 | 抽查宝| “三微”评选
“五个一百”评选 | 社会共治大会
➤ 新媒体榜单 微信 | 微博 | 抖音 | 头条 | 快手 | 消保
➤ 社群交流 所长 | 执法办案 | 你问我答 | 广告监管 | 食品监管
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征订火热进行中!
近年来,因为市场监管执法办案人员没有及时立案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期限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追责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案例屡见不凡,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甚至影响到个人的前途。其实这些情形都是可控能避免的,导致出现这样的问题,在于执法办案人员不注重办案程序、不懂如何运用相关期限的规定。写此文的目的在于提醒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案件的处置,将一些要点集中起来介绍给大家,方便大家学习(仅对涉及立案、办理案件期限的知识点进行介绍)。
一、法律、法规中案件立案和办理案件期限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章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没有对立案的依据和立案的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章)对立案的依据标准和立案前的核查和办理案件的期限进行了明确。
1. 立案的依据和标准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确认初步存在违法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在法定职权内)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法定期限内)
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
2.立案的前置期限
先期核查: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核查延期: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特殊规定: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理论上来讲,办案人员是否需要立案调查的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从接到线索后要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经领导决定是否进行立案,这个日期是不包括在九十日的办案期限里,如果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也不在核查的三十日内。在立案前有三十个工作日的缓从期限决定是否立案。
3.案件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立案后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为九十日,没有对其他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规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如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为各种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开展正常的调查活动的,建议办案人员及时中止,中止后到案件重新启动前的时间不包括在九十日的办案期限内。
除了特殊情况,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办理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一百二十日,这是法定程序中期限的最长时限,要尽量在这个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延长的三十日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程序违法。
二、如何合理运用立案和办案期限
市场监管办案人员长期以来存在一个办案误区,先立案后调查,认为只有立案了才能开展案件的调查活动,取得的证据才是证据,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先立案后调查容易导致很多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在法定程序期限内不能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很容易被行政相对人抓住程序漏洞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面临被法院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后果。《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实际办案操作中,办案人员要转变观念,转化思维方式。利用法律赋予的核查权限,充分利用案前核查期限,对案件在立案前进行详细的核查和调查,基本上做到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固定、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属于我们管辖范围后再确定进行立案,将办案期限合理的延长至一百五十日(核查三十日、案件办理期限一百二十日)。所以办案人员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利用立案前的核查时间,然后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立案时间,尽可能的将一百二十日的时间利用好。这也是一种利用办案期限的技巧。
但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需要封存扣押采取强制措施的,就要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为《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最长时间只有六十日。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作出处理决定是指: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所以在办理涉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过程中,要结合强制措施及案件办理期限,及时立案争取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否则会面临两种情况:一是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两种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的决定、后续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尽量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一种是期限到了不得不解除查封、扣押的,但后面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有没收的规定,导致无财物可没收的尴尬局面,因处罚不到位被相关部门追责的风险。
三、立案期限的特殊情形
《药品管理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本法没有对作出什么样的行政处理进行规定,但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这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给出了明确规定,该法规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在这里药品法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指的是“是否决定立案”,作出立案即是种行政处理的方式。
所以,在办理药品案件时,要把握好两种情形,一种是没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案件,一种是实施了强制措施的案件。对没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案件按照前文所述的规定进行,对实施了强制措施的案件就应当根据规定特殊对待,在七日内或者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特殊的立案程序,必须遵照执行。不注意这些特殊的程序规定,很容易导致在法定期限里没有及时立案,而影响到整个案件办理,也会导致因不及时立案被相关部门追责的风险。
四、不按程序办理案件面临的风险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2号令)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41号令)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新征程上,总书记指引民营经济发展方向
➤ 监管执法 年报 | 告知承诺制 | 食品 | 质量 | 消费维权 | 价格 | 药品 | 化妆品 |反垄断 | 反不正当竞争 | 广告 | 特种设备 | 检验检测
➤ 学习充电 你问我答 | 典型案例 | 一日一课
➤ 智库专家 魏均新 | 王涤非 | 刘双舟 | 何茂斌 | 孔迪 | 董晓慧 | 谢旭阳 | 景卫东 | 蒋世平 | 李俊
➤ 产品活动 半月刊征订 | 图书精选 | 微课堂
融媒体综合资讯服务 | 抽查宝| “三微”评选
“五个一百”评选 | 社会共治大会
➤ 新媒体榜单 微信 | 微博 | 抖音 | 头条 | 快手 | 消保
➤ 社群交流 所长 | 执法办案 | 你问我答 | 广告监管 | 食品监管
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征订火热进行中!
异地仲裁上诉 异地仲裁上诉要多久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行政处罚立案要多长时间完成(行政处罚立案要多长时间?)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