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在离婚后,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发生法定条件,则另一方有权通过起诉拿回子女的抚养权,具体规定如下: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如下: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而离婚后关于抚养费给付金额,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2个以上子女的,不超过50%。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内容如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如下: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5、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6、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放弃了抚养权,后来又后悔了。
最近有朋友提到想要变更抚养权,她离婚的时候,为了尽快离婚,所以同意了男方要孩子的要求,但是在她得知男方和现在的妻子生了个双胞胎的情况下,她又觉得自己的孩子在男方那边应该是得不到比较周到的照顾,所以想到要争取抚养权。
其实这个要求是很有合理性的,但是又很难判断这个合理性到底有多充分,是否能够达到变更抚养权的程度?
目前有关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具体的情况包括:1、现抚养乙方因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2、现抚养一方因伤残无力抚养;3、现抚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变更的、5、其他正当理由。
这个标准其实很严格,这个规定是否合适目前的社会,暂且不说,这个就是目前的法律依据。
那么她这种情况,只能归入第五种情况。这样的话,这个理由是否是正当理由就需要法官来判断了。我搜索了西安地区有关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没有发现有依据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来下判决的。这说明什么,说明在不属于以上的已经明确的四种情况外,其他的理由是很难被法院认可的,其他的理由一定要十分充分,才有赢的可能。这个就很难了。
结论:1、离婚时放弃了抚养权的一方,有可能就是永远的放弃了。如果有人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告诉你,将来还能变更。这个人很可能是在忽悠你。2、如果你想变更抚养权,理由一定要很、非常充分,且能够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直接抚养
父亲却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一个月后居然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
快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子小丙,2021年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乙女为某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收入稳定,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年满45周岁且无其他子女,而甲男经营音响店,工作时间较不规律,与乙女婚前另育有一女,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婚生子小丙由乙女直接抚养。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没有将小丙交给乙女抚养。乙女依法申请执行后,甲男仍然抗拒执行,导致小丙长期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人为割裂了孩子与母亲的联系。2021年4月,小丙八岁一个月时,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正上小学的小丙向一审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2021年2月经长沙中院终审判决小丙由乙女抚养,但自2019年上半年起,小丙实际跟随甲男共同生活至今。现小丙已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结合甲男的抚养能力、小丙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甲男主张变更小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甲男和乙女的离婚纠纷中,长沙中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婚生子小丙由乙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将小丙交由乙女直接抚养,不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在离婚判决生效仅一个多月时,又向法院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甲男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乙女无法依生效判决直接抚养小丙,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
二审法院认为小丙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小丙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完全是因甲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甲男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甲男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具备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故二审法院对甲男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常晓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此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本案中甲男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很明显在“立德树人”方面给孩子做了很坏的示范。本案判决正是通过对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真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探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同时,倡导天下父母通过言传身教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并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直接抚养
父亲却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一个月后居然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
快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子小丙,2021年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乙女为某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收入稳定,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年满45周岁且无其他子女,而甲男经营音响店,工作时间较不规律,与乙女婚前另育有一女,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婚生子小丙由乙女直接抚养。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没有将小丙交给乙女抚养。乙女依法申请执行后,甲男仍然抗拒执行,导致小丙长期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人为割裂了孩子与母亲的联系。2021年4月,小丙八岁一个月时,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正上小学的小丙向一审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2021年2月经长沙中院终审判决小丙由乙女抚养,但自2019年上半年起,小丙实际跟随甲男共同生活至今。现小丙已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结合甲男的抚养能力、小丙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甲男主张变更小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甲男和乙女的离婚纠纷中,长沙中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婚生子小丙由乙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将小丙交由乙女直接抚养,不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在离婚判决生效仅一个多月时,又向法院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甲男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乙女无法依生效判决直接抚养小丙,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
二审法院认为小丙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小丙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完全是因甲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甲男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甲男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具备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故二审法院对甲男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常晓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此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本案中甲男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很明显在“立德树人”方面给孩子做了很坏的示范。本案判决正是通过对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真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探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同时,倡导天下父母通过言传身教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并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仲裁需要多少钱 仲裁费用一般要多少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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