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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的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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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19: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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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6种情形+6个案例+实务分析

一般而言,离婚纠纷需要解决三件事:终止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债权、债务)、争夺孩子抚养权。


简单说,离婚、分财产、抢孩子。


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分为婚姻持续期间内的财产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同居又分为婚前同居和离婚后同居。本文仅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简单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根据前面所述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到同居后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总结了男女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可分为六种情形。


具体如下情形1至情形6所示。


说明:本文所称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除特别说明外,是指男女双方混同的财产。


▌【情形1】一方不符合或双方都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同居


【案例1】A男和B女从小青梅竹马,俩小无猜。在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时,双方父母做主,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二人同居,共同生活。现,二人感情不合,结束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情形2】双方都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同居


【案例2】C男和D女二人自行相识、进而相恋。在双方都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时,二人同居,共同生活。现,二人因感情不合,结束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情形3】一方不符合或双方都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同居后办理结婚证


【案例3】E男和F女也是从小青梅竹马,俩小无猜。在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时,双方父母做主,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二人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后,二人补办了结婚证。现,二人感情不合而离婚。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情形4】双方都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同居后办理结婚证


【案例4】M男和N女二人大学毕业后工作多年后,因工作而相识、进而相恋。二人同居共同生活几年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二人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情形5】离婚后,双方同居但未办理结婚证


【案例5】P男和Q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多年。后,因感情不合而离婚。过了几年,彼此发现还是对方更适合自己,感情复燃,故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现,又因感情不合,结束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情形6】离婚后,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办理结婚证


【案例6】W男和U女原为夫妻,后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办理离婚手续。过了几年,彼此发现还是对方更适合自己,感情复燃,故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后,双方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又因感情不合再次离婚。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说明:本情形中的离婚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既包括双方混同的财产也包括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1、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和北京市高院的规定,可得出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原则:


1)双方有约定的,依约定;


2)双方无约定,同居期间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如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


3)双方无约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且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而同居的,则该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若双方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的,则推定为按份共有。


2、先同居后初次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溯及力。根据《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先同居,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3、复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溯及力。现行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当事人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同居,且最终又办理了复婚登记的情形,能否将其视为补办登记,从而使其复婚登记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并未明文规定。为此,需要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等来追及立法本意。根据《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补办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是在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符合实质要件 = 补办婚姻登记。补办登记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弥补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登记公示程序的形式欠缺。因此,判断婚姻关系的成立,主要看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婚姻实质要件,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何种类型的结婚登记仅仅是程序要件,对实际影响不大。换言之,只要是在办理登记手续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就应该认定婚姻关系的效力就溯及到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


【结论】


【案例1之财产分割】A男与B女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则同居期间混同的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A男与B女并未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则同居期间混同的财产推定为按份共有。


【案例2之财产分割】C男与D女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则同居期间混同的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C男与D女并未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则同居期间混同的财产推定为按份共有。


【案例3之财产分割】不论E男与F女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之日止,此期间内的财产为法定共有;自同居开始之日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止,此期间混同的财产,则推定为共同共有。


【案例4之财产分割】M男与N女自同居开始至领取结婚证期间,混同的财产为法定共有。


【案例5之财产分割】P男与Q女离婚后又同居但未办复婚登记手续,此期间内,若以结婚为目的同居的,混同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若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的,则推定为按份共有。


【案例6之财产分割】W男与U女离婚后又同居且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期间内的混同财产为法定共有。


▌附:


《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


四十四、【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一、一般的同居关系1.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恋爱或者性伙伴关系。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一是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这种同居解除时,因双方形成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是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解除时,按照第1种情况处理。


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期间,这些财产被认定为共有财产!

同 居


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是同居纠纷案件的主要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的表述——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并且,要同时适用照顾


儿童、妇女与无过错方的原则


实践中,法院审理同居纠纷案件中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规则是什么?


以下为对此问题整理了8条相关裁判规则


供大家参考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


本案要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女方所带财产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广西百色中院判决龙某诉田某解除同居关系案


本案要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案号:(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1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3.男女双方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均有贡献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夏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并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


案号:(2012)苏民再提字第012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4.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毕某诉李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鉴于涉案房屋是同居一方单位分配其租住的房屋,之后由其以成本价购买,一方对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所作贡献较大,所以他的分割份额占比较大。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099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同居期间的财产析产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陈先生诉王女士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析产,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考虑物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价值,以不造成新的损坏为标准酌情确定可取回的物品,不宜取回的予以折价补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6.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考虑双方对诉争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子女抚育及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罗某诉汪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案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7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7.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与被继承人互相扶助关系的,无权分割遗产——戎某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的,且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同居关系中另一方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


案号:(2017)沪0109民初3337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8.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符秋娇与甘兴(KAM HENG)同居关系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同居关系解除后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妥善分割。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同居生活期间”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购置的财产”。


案号:(2012)琼民三终字第41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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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居


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是同居纠纷案件的主要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的表述——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并且,要同时适用照顾


儿童、妇女与无过错方的原则


实践中,法院审理同居纠纷案件中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规则是什么?


以下为对此问题整理了8条相关裁判规则


供大家参考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


本案要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女方所带财产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广西百色中院判决龙某诉田某解除同居关系案


本案要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案号:(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1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3.男女双方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均有贡献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夏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并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


案号:(2012)苏民再提字第012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4.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毕某诉李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鉴于涉案房屋是同居一方单位分配其租住的房屋,之后由其以成本价购买,一方对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所作贡献较大,所以他的分割份额占比较大。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099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同居期间的财产析产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陈先生诉王女士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析产,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考虑物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价值,以不造成新的损坏为标准酌情确定可取回的物品,不宜取回的予以折价补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6.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考虑双方对诉争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子女抚育及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罗某诉汪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案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7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7.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与被继承人互相扶助关系的,无权分割遗产——戎某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的,且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同居关系中另一方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


案号:(2017)沪0109民初3337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8.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符秋娇与甘兴(KAM HENG)同居关系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同居关系解除后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妥善分割。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同居生活期间”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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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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