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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羁押期限可否取保候审呢(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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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6 1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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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假释,哪些可以折抵刑期

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假释,哪些可以折抵刑期


关于犯罪的人被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或者假释时,哪些情况下可以折抵刑期,既是行为人本身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家属大多时候会向律师提到的问题。在了解上述哪些情形可以折抵刑期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下何为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以及假释。


一、何为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以及假释


对于上述五种情形,可以按照刑事判决是否生效并被执行来进行区分,在刑事判决被执行之前,司法机关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判决开始执行之后,才会涉及到对罪犯进行监外执行、假释的情况。


刑事判决执行前:


1.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先行拘留。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长时间可延长至30天。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救济措施: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逮捕。刑事案件中,在拘留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否决定逮捕,是嫌疑人是否会被继续关押的一个必备要件。如果拘留期限届满,司法机关没有作出逮捕决定,那么应当对嫌疑人进行释放。反之,则会继续被关在看守所内。此外,若嫌疑人是在侦查阶段就被逮捕,那么公安机关一般要在逮捕后的两个月内,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救济措施:逮捕后,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逮捕后被判无罪,或者被法定不起诉、撤销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3.取保候审。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体情形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每个诉讼阶段单独计算。即,若在公安侦查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仍被采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救济路径:在缴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情形下,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后,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返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另外,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4.监视居住。可分为普通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但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最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且每个诉讼阶段不重复计算,原理同取保候审。


救济路径: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判决执行后:


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被交付执行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会存在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假释的情况。


1.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在《刑事诉讼法》,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在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上,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会宽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当其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时,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罪犯,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时,有着特殊的条件。例如,在基于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而监外执行的情况下,若罪犯系累犯,或者被判决的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2.假释,规定在《刑法》之中,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当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只有在原判刑期被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时,才能适用假释;当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


通过对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假释进行区分,又可将其分为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可以部分折抵刑期的情形、不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


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


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之后,因为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实际上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所以判决执行前被拘留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逮捕后被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期限以此类推。


可以部分折抵刑期的情形: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的情况下,若嫌疑人、被告人是在自己的住处被监视居住,那么被监视居住的时间不能用来折抵刑期;但若嫌疑人、被告人是在指定的居所被监视居住,若最终适用的刑罚为管制,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若被判处的是拘役、有期徒刑,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 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并未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折抵刑期,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由此可知,除非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否则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之内。


不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


1.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由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不受到限制,所以法律并未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


2.假释。在罪犯被适用假释,之后又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被发现犯了新罪、存在漏罪,假释被撤销,那么将会被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此时假释的时间不能用来折抵剩余刑期。


笔者言:人生兜兜转转,最终我们才意识到自由的重要性,权利的重要性。自由时,多尊重别人的合法权利;自由受限时,才能期待别人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利。


为何容易出现超期羁押的现象?与这两个因素脱不了干系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能够在必要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和逮捕。这种必要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躲避侦查、销毁证据、畏罪自杀等。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由于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不可不察。但在实践中,仍旧出现了随意拘留或逮捕的现象,即还没到达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必要而采取。甚至还出现了超期羁押的现象。


超期羁押简单而言,就是指公安机关在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届满后,仍没有将其立即释放或更改强制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处于被羁押的状态的一种现象。这是一种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行为,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但却存在生存发展的空间,这不禁令人怀疑起行为本身。


超期羁押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关键的原因。一是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主体拥有非常高的自主权,缺乏法院的监督;二是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存在有罪推定的思想,不想轻易放过被羁押人的人员。


首先,公安机关是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包括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也包括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如拘留和逮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能够独立地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受法院和检察院的干预。除了逮捕需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或法院的决定。


但是这仅仅只是理论上的制度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案件还没移送检察院或起诉到法院时,检察院和法院根本就不掺和进案件,而基本上由公安机关全程办理。尤其是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能够自己决定并实施,也无需上报至检察院或法院。因此我们会发现,公安机关最常使用的手段就是刑事拘留。毕竟谁都不想被束缚,而是向往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应当是逮捕的开胃菜。仅仅只是因为来不及申请逮捕才实施的暂时性强制措施,一旦拘留完毕,就应该立即放人或者补办逮捕手续。但在司法实践中,拘留往往成了和逮捕并列的措施。


说到底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时,拥有较高的自主权,没有得到其他机关或者团体的监督。这就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因为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倾向,只要该权力不受限制,那么必将会被滥用。最好的办法是用权力来限制权力。


其次是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存在有罪推定的思想。在没有得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公安司法人员可能为了提升破案率,完成指标,会尽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变长,直到破案。特别是以案件复杂为由,延长羁押的期限。这一套下来,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半载。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不可逆的严重损害。


小编认为不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成罪犯去处理。因为一旦秉持着这样一种观点去侦查,那势必会变为公安司法人员竭尽全力寻找其犯罪的证据。而不是去排除任何非法证据。这很明显是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的。


一方面是因为公安司法人员的活动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公安司法人员存在的有罪推定思想。这两者一组成,就为超期羁押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想也应当从根源入手。


(《为何容易出现超期羁押的现象?与这两个因素休戚相关!》图片均为网图,仅为叙事;文章首发原创,切勿抄袭转载)


取保候审再延长半年是怎么回事?法院为什么这么久还没判决?

在英美国家,保释率是比较高的,立法在保释概念上并没有给予更多的限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保释具有普遍性。


法律咨询:


刑事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公开审理后已经一年零三个月了,由于身体原因,办理取保候审也已经一年了,但是又通知说再延长取保候审半年,不知道怎么回事?


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李成富律师回答:


取保候审不能超过6个月,你的应该已经超期了,你询问法院为什么这么久还没判决。


李成富律师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李成富律师补充: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在英美国家,保释率是比较高的,立法在保释概念上并没有给予更多的限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保释具有普遍性。


法律咨询:


刑事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公开审理后已经一年零三个月了,由于身体原因,办理取保候审也已经一年了,但是又通知说再延长取保候审半年,不知道怎么回事?


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李成富律师回答:


取保候审不能超过6个月,你的应该已经超期了,你询问法院为什么这么久还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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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李成富律师补充: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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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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