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假释,哪些可以折抵刑期
关于犯罪的人被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或者假释时,哪些情况下可以折抵刑期,既是行为人本身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家属大多时候会向律师提到的问题。在了解上述哪些情形可以折抵刑期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下何为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以及假释。
一、何为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以及假释
对于上述五种情形,可以按照刑事判决是否生效并被执行来进行区分,在刑事判决被执行之前,司法机关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判决开始执行之后,才会涉及到对罪犯进行监外执行、假释的情况。
刑事判决执行前:
1.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先行拘留。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长时间可延长至30天。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救济措施: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逮捕。刑事案件中,在拘留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否决定逮捕,是嫌疑人是否会被继续关押的一个必备要件。如果拘留期限届满,司法机关没有作出逮捕决定,那么应当对嫌疑人进行释放。反之,则会继续被关在看守所内。此外,若嫌疑人是在侦查阶段就被逮捕,那么公安机关一般要在逮捕后的两个月内,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救济措施:逮捕后,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逮捕后被判无罪,或者被法定不起诉、撤销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3.取保候审。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体情形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每个诉讼阶段单独计算。即,若在公安侦查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仍被采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救济路径:在缴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情形下,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后,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返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另外,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4.监视居住。可分为普通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但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最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且每个诉讼阶段不重复计算,原理同取保候审。
救济路径: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判决执行后:
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被交付执行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会存在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假释的情况。
1.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在《刑事诉讼法》,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在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上,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会宽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当其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时,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罪犯,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时,有着特殊的条件。例如,在基于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而监外执行的情况下,若罪犯系累犯,或者被判决的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2.假释,规定在《刑法》之中,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当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只有在原判刑期被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时,才能适用假释;当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
通过对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假释进行区分,又可将其分为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可以部分折抵刑期的情形、不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
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
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之后,因为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实际上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所以判决执行前被拘留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逮捕后被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期限以此类推。
可以部分折抵刑期的情形:
由此可知,除非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否则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应当计入执行刑期之内。
不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
1.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由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不受到限制,所以法律并未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
2.假释。在罪犯被适用假释,之后又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被发现犯了新罪、存在漏罪,假释被撤销,那么将会被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此时假释的时间不能用来折抵剩余刑期。
笔者言:人生兜兜转转,最终我们才意识到自由的重要性,权利的重要性。自由时,多尊重别人的合法权利;自由受限时,才能期待别人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能够在必要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和逮捕。这种必要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躲避侦查、销毁证据、畏罪自杀等。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由于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不可不察。但在实践中,仍旧出现了随意拘留或逮捕的现象,即还没到达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必要而采取。甚至还出现了超期羁押的现象。
超期羁押简单而言,就是指公安机关在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届满后,仍没有将其立即释放或更改强制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处于被羁押的状态的一种现象。这是一种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行为,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但却存在生存发展的空间,这不禁令人怀疑起行为本身。
超期羁押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关键的原因。一是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主体拥有非常高的自主权,缺乏法院的监督;二是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存在有罪推定的思想,不想轻易放过被羁押人的人员。
首先,公安机关是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包括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也包括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如拘留和逮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能够独立地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受法院和检察院的干预。除了逮捕需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或法院的决定。
但是这仅仅只是理论上的制度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案件还没移送检察院或起诉到法院时,检察院和法院根本就不掺和进案件,而基本上由公安机关全程办理。尤其是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能够自己决定并实施,也无需上报至检察院或法院。因此我们会发现,公安机关最常使用的手段就是刑事拘留。毕竟谁都不想被束缚,而是向往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应当是逮捕的开胃菜。仅仅只是因为来不及申请逮捕才实施的暂时性强制措施,一旦拘留完毕,就应该立即放人或者补办逮捕手续。但在司法实践中,拘留往往成了和逮捕并列的措施。
说到底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时,拥有较高的自主权,没有得到其他机关或者团体的监督。这就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因为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倾向,只要该权力不受限制,那么必将会被滥用。最好的办法是用权力来限制权力。
其次是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存在有罪推定的思想。在没有得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公安司法人员可能为了提升破案率,完成指标,会尽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变长,直到破案。特别是以案件复杂为由,延长羁押的期限。这一套下来,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半载。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不可逆的严重损害。
小编认为不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成罪犯去处理。因为一旦秉持着这样一种观点去侦查,那势必会变为公安司法人员竭尽全力寻找其犯罪的证据。而不是去排除任何非法证据。这很明显是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的。
一方面是因为公安司法人员的活动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公安司法人员存在的有罪推定思想。这两者一组成,就为超期羁押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想也应当从根源入手。
(《为何容易出现超期羁押的现象?与这两个因素休戚相关!》图片均为网图,仅为叙事;文章首发原创,切勿抄袭转载)
在英美国家,保释率是比较高的,立法在保释概念上并没有给予更多的限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保释具有普遍性。
法律咨询:
刑事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公开审理后已经一年零三个月了,由于身体原因,办理取保候审也已经一年了,但是又通知说再延长取保候审半年,不知道怎么回事?
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李成富律师回答:
取保候审不能超过6个月,你的应该已经超期了,你询问法院为什么这么久还没判决。
李成富律师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李成富律师补充: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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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会通知家人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后有没有可能几天又进去了)
醉驾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吗(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延长羁押期限可否取保候审呢(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