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在媒体及现实中见到,房屋征收中如果被拆迁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他的房屋被作为违法建筑而被强制拆除的事件,并因此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对于房屋征收时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做出了 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该规定包含层意思:
一、凡是征收范围内已经经过合法登记的房屋均属于合法建筑。也就是说凡是被征收人能提供出经过合法登记文件的房屋均不是违法建筑,均应当按规定进行补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房屋登记的形式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的按一种形式。
二、对于征收范围内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首先这里的“有关部门”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实施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实施部门没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的与建设的用地、规划、建设等管理有关的部门,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机关,他们依据法律、法规分别行使建设用地管理及许可,建设规划的实施、管理及许可,建设手续审批许可等。相关建筑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当由相关部门根据其法定职权进行认定。这是行政管理中职权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实施部门认定违法建筑就违反了职权法定的原则。
其次,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并不一定是违法建筑。因为很多的房屋,特别是建成时间较长的建筑,没有登记是由于制度不完善或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因为违法造成的。即使有的建筑表面上看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实体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当由专职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认定,从而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三、调查认定的时限应当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也就是说对于相关建筑是不是违法建筑,应当是在没有正式进入征收实施前就应当完成,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没有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就不应当再说是违法建筑,更不能在签约阶段再认定为违法建筑。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中如果因为被征收人拒绝签约而认定被征收房屋是违法建筑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头条创作挑战赛#有这样一个拆迁案例,有房产证,有房屋建设许可手续,房子也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方按照房子不适合征地拆迁补偿条件为理由,确定房屋是违法建筑。
就小政来说这事,现拆通知都说了,房主的房子是在这个征地范围之内的,却在征收时以违建之名来企图达到非法拆除的目的,这已经涉及以拆违代了。通知里说法律依据是土地法和城乡规划法,具体哪条规定也没说。
违建认定要么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要么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征收方依据的土地法是哪里来的法律?我国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还从来没有听说过土地法。2001年就盖完房子了,不适用08年才开始实行的城乡规划法涉及违法占地建房的。
所以说这里面弯弯套套大家一定要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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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137261.html
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有哪些?注意防范与规避
通知公告
关于广东********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河源市*****************
2022年9月23日,我厅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鸿运源·绿海名居A区及地下室项目(位于河源市东源县徐洞工业区)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现场巡查问题告知单,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3年1月10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防护方面。首层及地下室粉刷架搭设无扫地杆、无防护、铺板不足或未固定;管井内洞口无盖板防护、电梯口均无防护栏杆;高大架体中无水平兜网防护;搅拌机无防坠钩;转动齿无防护。
2.模板支架方面。外架开口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立杆搭设在洞口横杆上;立杆在电梯口处被割断后随意搭接且均无层间(与结构间隙)防护。
3.起重机械方面。
(1)塔吊附着装置附着杆与垂直附着面中心线之间的夹角小于15°,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判定,属于超危大工程,未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未提供附着点的承载力校核;附着方案平面图与现场不符;吊斗上钢丝绳编织长度不足300mm。
(2)施工升降机第1层登机平台搭设不牢固、不严密;部分附墙连接螺栓长度不足,无防松措施;17楼及最高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长度不足;左笼紧急急停开关失效、笼顶安全出口电气联锁失效、制动器手闸断裂;笼顶无检修控制盒。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3号),你单位3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3月20日至4月1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5日
通知公告
关于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东莞市*******************
2023年1月6日,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督导检查组在开展检查中,抽查了你单位承建的乔丰河源生产基地二号厂房、宿舍楼、地下室项目(位于河源市高新区滨江南路西面,高新大道北面),发现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1月11日,我厅组织对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防护方面。电梯口均无防护栏杆;搅拌机无(斗)防坠钩。
2.模板支架方面。外架连墙件不足(未抱柱),内高大支模架无安全平(兜)网;跨洞口支模架支立(受力)在横杆上;井道架歪斜变形大;1号厂房连墙件缺失多(达4步6跨);操作架搭设随意:无连墙件、无防护、铺板不足或未固定。
3.起重机械方面。2#塔吊附着装置未设置内撑杆;3#塔吊顶升液压油缸与上横梁连接销轴压板变形失效、塔顶过渡节腹杆开裂、小车缓冲装置缺失、司机室操纵装置零位自锁人为绑定失效;2#施工升降机4层左侧层门可突出到吊笼升降侧;吊斗上钢丝绳编织长度不足300mm;危险吊运(长短混吊,可滑动顶托穿吊,轮扣架套穿做吊盘等)。
4.其他方面。现场文明场施工差、作业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带;登高车无验收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4号),你单位2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3月20日至4月1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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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广东*******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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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3日,我厅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鸿运源·绿海名居A区及地下室项目(位于河源市东源县徐洞工业区)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现场巡查问题告知单,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3年1月10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防护方面。首层及地下室粉刷架搭设无扫地杆、无防护、铺板不足或未固定;管井内洞口无盖板防护、电梯口均无防护栏杆;高大架体中无水平兜网防护;搅拌机无防坠钩;转动齿无防护。
2.模板支架方面。外架开口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立杆搭设在洞口横杆上;立杆在电梯口处被割断后随意搭接且均无层间(与结构间隙)防护。
3.起重机械方面。
(1)塔吊附着装置附着杆与垂直附着面中心线之间的夹角小于15°,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判定,属于超危大工程,未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未提供附着点的承载力校核;附着方案平面图与现场不符;吊斗上钢丝绳编织长度不足300mm。
(2)施工升降机第1层登机平台搭设不牢固、不严密;部分附墙连接螺栓长度不足,无防松措施;17楼及最高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长度不足;左笼紧急急停开关失效、笼顶安全出口电气联锁失效、制动器手闸断裂;笼顶无检修控制盒。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3号),你单位3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3月20日至4月1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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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督导检查组在开展检查中,抽查了你单位承建的乔丰河源生产基地二号厂房、宿舍楼、地下室项目(位于河源市高新区滨江南路西面,高新大道北面),发现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1月11日,我厅组织对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防护方面。电梯口均无防护栏杆;搅拌机无(斗)防坠钩。
2.模板支架方面。外架连墙件不足(未抱柱),内高大支模架无安全平(兜)网;跨洞口支模架支立(受力)在横杆上;井道架歪斜变形大;1号厂房连墙件缺失多(达4步6跨);操作架搭设随意:无连墙件、无防护、铺板不足或未固定。
3.起重机械方面。2#塔吊附着装置未设置内撑杆;3#塔吊顶升液压油缸与上横梁连接销轴压板变形失效、塔顶过渡节腹杆开裂、小车缓冲装置缺失、司机室操纵装置零位自锁人为绑定失效;2#施工升降机4层左侧层门可突出到吊笼升降侧;吊斗上钢丝绳编织长度不足300mm;危险吊运(长短混吊,可滑动顶托穿吊,轮扣架套穿做吊盘等)。
4.其他方面。现场文明场施工差、作业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带;登高车无验收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4号),你单位2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3月20日至4月1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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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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