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缓刑适用的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可以知道信用卡诈骗坐牢后也是有机会被减刑的,罪犯要想被减刑,自然要先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不然就是无法获得减刑机会的。另外,虽然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不可以被假释,但此时并不影响对其进行减刑。
我们发现很多罪犯在服刑期间,也就是坐牢后,往往积极参与改造,在监狱也是有比较好的表现,这种情况下要是符合条件的话,那也是可以被减刑的。不过实践中,信用卡诈骗坐牢后是否也可以被减刑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我们知道,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减刑。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减刑呢?换言之,减刑需要哪些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1、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这些条件规定得比较抽象,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条件进行了细化。
其中,“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条件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认罪服法;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指的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刑法之所以规定减刑的限度,主要是因为要确保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刑法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统一。尽管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对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实现会各有侧重,但不能为了单纯追求一个目的的实现而忽视甚至牺牲另一个目的的实现。
但是,如果减刑没有限度,只对罪犯执行很短的刑期,就必然会降低刑法额威慑力,削弱一般预防的效果;而且也会因刑法执行时间过短而不足以消除罪犯的主观不良企图,而最终难以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此外允许没有限度的减刑,也不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综上,可以知道信用卡诈骗坐牢后也是有机会被减刑的,但此时需要注意,罪犯要想被减刑,自然要先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不然就是无法获得减刑机会的。另外,虽然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不可以被假释,但此时并不影响对其进行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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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确能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但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如果使用不当便有可能构成犯罪。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闫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情回顾】
2017年,被告人闫某某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陇西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陇西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从2017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闫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持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截止2022年6月案发,闫某某恶意透支农行信用卡本金20641.03元,恶意透支工行信用卡本金37902.64元,共计58543.67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一直逾期未还款。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闫某某主动向银行偿还全部透支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主动向银行偿还透支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信用卡先消费再还款的模式,缓解了超前消费者当下资金不宽裕的压力。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按时还款是每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到逾期偿还在产生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的同时将会造成个人信用受损,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使用信用卡消费。因此,为避免信用卡逾期,我们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一定要量力而行、合理消费,避免陷入"以卡养卡""以债养债"恶性循环,杜绝恶意透支,切勿超出自己经济能力过度消费。
信用卡确能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但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如果使用不当便有可能构成犯罪。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闫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情回顾】
2017年,被告人闫某某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陇西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陇西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从2017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闫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持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截止2022年6月案发,闫某某恶意透支农行信用卡本金20641.03元,恶意透支工行信用卡本金37902.64元,共计58543.67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一直逾期未还款。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闫某某主动向银行偿还全部透支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主动向银行偿还透支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信用卡先消费再还款的模式,缓解了超前消费者当下资金不宽裕的压力。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按时还款是每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到逾期偿还在产生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的同时将会造成个人信用受损,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使用信用卡消费。因此,为避免信用卡逾期,我们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一定要量力而行、合理消费,避免陷入"以卡养卡""以债养债"恶性循环,杜绝恶意透支,切勿超出自己经济能力过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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