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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有哪些类型(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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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5 0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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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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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普法课堂#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应判处的刑罚?寻衅滋事罪有些什么典型表现? 传播法治人人学法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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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在生活中,偶尔会遇到这么一些人,喜欢到处无事生非、故意找茬,也容易因为一些小的纠纷,导致情绪激动、沉不住气,甚至随意殴打他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这其实是一种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违法行为。关于寻衅滋事罪,大家了解吗?


案例


2022年6月18日晚上,谢某某因琐事纠纷,决定报复被害人杨某、顾某某、钟某某,于是纠集同伙刘某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北流市某镇某村的一铁棚屋处,使用水管、砍刀等工具将杨某、顾某某、钟某某打伤。经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钟某某、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谢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的,都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执行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遇事莫冲动,遇到矛盾纠纷或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切不可采取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那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将受到法律惩罚。


北流检察


审核:罗远建


初审:韦 光


文字:邓晓琳


编辑:罗羚茜


——第1457期


哪些情形属于网络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如何处罚的?

本期




先说结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网络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会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


一、何为网络寻衅滋事?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也即是说,网络寻衅滋事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利用虚假信息起哄闹事”。


第一种表现形式我们比较好理解,无非就是将现实中的辱骂恐吓利用网络信息载体进行体现。而第二种表现形式则相对复杂一点,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还没有对“虚假信息”进行明文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和一般性的法理解释,所谓虚假信息,应具备虚假性、可信性、社会危害性等特征。这既可以表现为对有,使其变得半真半假,或者面目全非,以致混淆视听,也可以是在没有任何


二、网络寻衅滋事会如何处罚?


网络寻衅滋事的处罚可以参照传统的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写在后面


如果有您的家人涉嫌网络寻衅滋事,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咨询和聘请了律师,如果您的家人已被拘留,那么这时候有一位专业的刑事律师则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且传达家属的关系和问候,后续也可以尽早地展开工作。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


四、


庭立方,是一家覆盖全国的刑事律师平台。庭立方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统一监督,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让律师的专业经得起检验。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本期




先说结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网络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会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


一、何为网络寻衅滋事?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也即是说,网络寻衅滋事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利用虚假信息起哄闹事”。


第一种表现形式我们比较好理解,无非就是将现实中的辱骂恐吓利用网络信息载体进行体现。而第二种表现形式则相对复杂一点,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还没有对“虚假信息”进行明文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和一般性的法理解释,所谓虚假信息,应具备虚假性、可信性、社会危害性等特征。这既可以表现为对有,使其变得半真半假,或者面目全非,以致混淆视听,也可以是在没有任何


二、网络寻衅滋事会如何处罚?


网络寻衅滋事的处罚可以参照传统的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写在后面


如果有您的家人涉嫌网络寻衅滋事,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咨询和聘请了律师,如果您的家人已被拘留,那么这时候有一位专业的刑事律师则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且传达家属的关系和问候,后续也可以尽早地展开工作。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


四、


庭立方,是一家覆盖全国的刑事律师平台。庭立方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统一监督,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让律师的专业经得起检验。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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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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