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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立案侦查?立案侦查是什么意思呢(案件被立案侦查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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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5 06: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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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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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检普法小课堂】什么是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

我被人打伤了,


为什么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


我的钱被人骗走了,


派出所不立案怎么办?


我没有犯罪却被刑事拘留了,


怎么破?


遇事问度娘?


不不不,太没技术含量了


拉横幅去闹事?


不不不,咱不做那违法的事


不要急,不要慌,


是时候get一项新技能了!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


了解一下!


【立案监督是什么】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案例一:监督立案


张三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租住的公寓房被盗两部手机,公安机关认定该案为普通盗窃案件,且未达盗窃案件刑事立案标准,故未对该案立案侦查。后张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立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出租屋属于刑法中盗窃罪所规定的“户”,犯罪嫌疑人进入该房间进行盗窃,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公安机关应当对本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二:监督撤案


李四借给王五2万元,经李四多次催款,王五仍不还钱,李四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王五对其进行诈骗,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王五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撤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王五对该笔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不应对本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好好好,


道理我都懂,


问题是如何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呢?


【如何申请立案监督】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一般应提供监督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等)、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如《不予立案通知书》等);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一般应提供规范的委托手续。


申请完了呢?


检察院会怎么处理啊?


【检察院会如何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如您还有疑问


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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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一起来监督!


【供稿 | 第六检察部】


刑事立案及其法律效果

立案,乃刑事程序绪端。只有经立案,才能正式进行侦查,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否则,即属违法。因此,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明确要求,审查案件时要注意审查采取侦查措施等的法律手续及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只是,因为侦查分权,我国的刑事立案决定书并不限于公安机关制作,可能还有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等制作的。但本文只结合实例,讨论实践中更为庞杂的公安机关立案文书及其法律效果。


一、案例简述


其实,法律的生命的既在于经验,也在于逻辑,二者互为补充。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与解释既离不开逻辑推理,也离不开经验法则。法律人的技艺在于论证,结合实例,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否则,只是螺蛳壳里做道场。因此,以下实例,让我对刑事立案的法律效果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案例1: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李某供述其还涉嫌强奸罪,此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但未对涉嫌强奸罪另行立案。


案例2:张某、李某、刘某、董某、何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网络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立案决定书仅有针对何某的立案文书,表述为“对何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立案。


案例3:铁某、苏某、周某、杨某涉嫌诈骗罪(电信诈骗、网络犯罪),被害人不详,但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仅有对甲被诈骗一案立案,此后,经过侦查,公安机关陆续找到了被害人乙、丙、丁、戊等人,但未就除甲以外的被害人被诈骗立案。


案例4:徐某因车内物品(价值1万元)被盗报案,2011年9月,公安机关以徐某被盗窃一案立案,此后未进行侦查。2019年3月,陆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立案,同时,其供述在2011年9月盗窃车内物品,获得钱财1万元,经侦查,即系徐某被盗一案,此后,公安机关将两起犯罪事实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对人立案与对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概括而言,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形分为对人立案与对事立案。就有限的执业经验观察,实践中,对应的立案表述主要为:(1)对某某涉嫌某罪立案;(2)对某某被诈骗立案;(3)对某某涉嫌X罪等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人立案可能出现某人触犯多个罪名,但只以其中一个罪名进行立案,其他罪名未再立案的情形。对此,如果是采取前述(3)表述的话,作为辩方很难就立案问题取得控方或法院认可。但,如果采取前述(1)表述的话,则涉及针对其未立案的罪名的侦查程序是否合法、取得的证据是否能够使用有待讨论。此外,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多人涉案,但仅针对部分当事人立案的情形,如案例3。至于,对事立案,则会出现立而不侦的情形。


三、对人立案之法律效果


刑事程序肇始于立案。唯有经过立案才能进入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同时,侦查可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已是不争之理。立案法定,旨在限制司法人员随意侵扰公民自由与安宁。侦查目的在于收集并保全证据,但立案是侦查的前提,未立案即进行侦查显属违法。由此,严格来讲,未经刑事立案而进行侦查并取得的证据是违法的。只是,违法取得的证据并非禁止使用的证据,是否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而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尚需判断是否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否会造成痛苦、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愿等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有立案前调查核实程序。因此,实践中不乏公安机关立案前调查核实的证据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此仅指进如刑事程序的资格,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根据,有待举证、质证并认证)的情形。如公安机关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等不易改变的证据材料。关此,实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直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道理相通。


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九条也均明确,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也就是说,也就是说,如果未立案,而采取强制性措施或技术侦查措施而获得的证据则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典型,如未立案而监听获得的证据。


除此之外,因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看到卷宗,因此,立案与否多在此阶段发现。严格来讲,未立案即进入审查起诉是违法的,毕竟,程序不可逆。


案例1、2、3即是对人立案产生问题的实例。可惜,因实力不足,案例1并没有沟通成功。案例2则取得部分成功,审查起诉阶段,我与公诉人沟通,明确本案虽为指定管辖,但公安机关并未对张某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很明确“对何某开设赌场罪一案立案”。由此,既然没有立案,那么就不能对张某进行审查起诉,而应退卷到公安机关。同时,张某在被拘留以后取得的言词证据以及因采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得证据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结合其他意见,应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很遗憾,检察官没有采纳我的意见,只是在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官对获利处于中位数的当事人的量刑建议最轻。案例3则尚在沟通中。




四、对事立案之法律效果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条所述刑事立案是对事立案及对人立案,存有争议。但,根据张述元法官主编的《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于司法实务全书》,如下要点应为实务共识:


(1)“逃避侦查或审判”,主要是指行为人基于潜逃、隐藏或其他方法,躲避刑事追究,且应限于积极、主动、明显的逃避行为,包括逃跑藏匿、改名换姓、作虚假供述。如果行为人仅有串供、毁灭罪证等行为,但没有逃跑或者隐匿,不属于“逃避侦查或审判”,不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2)所谓控告,应是指被害人对侵害本人或单位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没有指出明确的犯罪人作为告发对象的,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结合上述观点的逻辑,立案侦查应指对人立案。首先,“逃避侦查与审判”通常具有明确的行为主体即“人”,行为人不知道被立案,何来“逃避侦查与审判”;如果对事立案,如何确定行为人逃避侦查?侦查机关立而不侦,则更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其次,被害人控告需要明确具体的侵害人,否则只是报案。再次,如果理解为对事立案,则与之对应,被害人报案后,应立案而不立案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显然与规定不符。故而,如果仅是对事立案,不能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如案例4,盗窃罪追诉时效已过,且并不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公诉机关最终也没有起诉盗窃罪。


综上,刑事立案至关重要,应予以重视。当然,本文观点纯粹基于辩方立场而成,或有偏颇。但,辩护人的责任不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吗?


去报案了,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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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围绕刑事诉讼立案监督进行阐述。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这就是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立案。




然而,现实社会中仍然是存在许多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公安、司法机关在行使该权利时,也需受到一定的监督,即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综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既是赋予被害人有提出申请、申诉的权利,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行监督的职责,同时还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严肃对待不立案决定及认真接受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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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这就是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立案。




然而,现实社会中仍然是存在许多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公安、司法机关在行使该权利时,也需受到一定的监督,即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综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既是赋予被害人有提出申请、申诉的权利,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行监督的职责,同时还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严肃对待不立案决定及认真接受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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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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