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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会被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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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5 0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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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有哪些情形可被判死刑?强奸罪过了多长时间就不再被追诉?

强奸,指的违背妇女(不包括男性)意志,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妇女的反抗,并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侵害的最根本利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其本质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强奸罪的基本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同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首先要强调一点,这里的“幼女”专指的是不满14岁的女孩。与不满14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女孩是自愿的,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这是刑法从严保护幼女权益,从重处罚类似行为的一大体现。


另外,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指的是手段的恶劣,即行为人在压制妇女反抗时的手段十分恶劣,达到了被从重处罚的程度:比如对妇女实施非法拘禁、绑架,不停地对其实施暴力压制其反抗;或者长期多次对某一受害妇女实施强奸行为的,或者强奸的对象是患有精神病(痴呆症)的妇女、孕妇等,这都属于这里的“情节恶劣”,行为人存在被判死刑的可能。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这里的多人指的是被害妇女为3人及以上,不要求强奸多人的行为发生在短时间内,只要行为人被查处有强奸犯罪的前科,被害妇女的总数相加达到3人以上即为这里的“强奸多人”。


3.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

“当众强奸”要求行为人明知强奸行为能够为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知晓或者可能知晓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强奸。另外,这里的“众”,不要求必须是3个人以上,但是“众”不能包括强奸的共犯,只能是与强奸罪无关的其他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轮奸指的是两个行为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个被害妇女连续、轮流地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两个行为人在与被害妇女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要经过短暂的时间乃至是场所的间隔,但这并不能影响到轮奸的成立。


另外,我们对于轮奸这个情节的第一判断是既然是轮奸的共犯,那么处罚时对双方都应该以轮奸情节定罪。其实并非如此,现实存在相当多的案例,即作为强奸的共犯,只有一方构成轮奸,另一方不构成轮奸甚至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比如说甲乙共谋强奸丙,在甲强奸得逞之后,他在嘱咐乙离开现场后,自己先行离开。但是乙没有听甲的话,而是留了下来和已经昏迷的被害妇女发生了性关系。此时甲就不构成轮奸,只构成强奸的基本情形,而乙构成轮奸。


另外,如果共犯中有一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岁),则最终只能对14岁以上的那个行为人处以轮奸的刑罚,无法对未满14岁的行为人以强奸(轮奸情节)定罪。


5.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

构成该情形,必须是强奸行为本身(即压制妇女反抗的行为)造成被害妇女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如果是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后再对妇女实施其他行为导致妇女重伤或者死亡,则行为人既构成构成强奸罪,还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应当数罪并罚。


另外,这里要注意因果关系的判断:


比如说,甲先通过强制手段导致妇女昏迷,并在强奸妇女之后快速离开现场。被害妇女苏醒后意志不清,向前走了两步却不慎掉入湖中淹死。此时甲依旧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对甲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法定刑。


6.其他严重后果

这里是法律对于强奸行为严重后果的兜底性规定。该后果必须与前述五种情形具有相同的危害性:比如说强奸妇女后,被害妇女因为羞愤而自杀;或者男子有性病传染给了被害妇女;亦或者被害妇女因被强奸陷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之中,进而因此疯癫的情形都可以评价为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







此外,强奸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和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触犯强奸罪,则强奸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这20年从行为人犯强奸之日起算。此间,如果行为人再犯其他罪,则从犯该新罪之日起,该20年时效重新起算。


追诉时效可以延长。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是被害人在追诉时期内控告,而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的,追诉时效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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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岁女子,晚上独自回家,却被男子强奸致死,法院会怎么判?

很多犯罪的发生都是临时起意,而其中的一些案件往往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就比如受害者死亡。


这次要说的案件就是这样,受害者被男子强奸致死。


一、真实案例回顾

49岁的黄女士在一家较大的酒店做保洁,丈夫则是小区里的保安,儿子大学毕业,工作也很不错。


他们虽说不是有钱人,但也没有经济上的压力,家人间的感情很好,美满幸福。


然而,老天爷好像就是看不得他们好,一场意外发生,毁了这个家庭。


这天晚上,酒店里的工作人员一起聚餐,结束时已经十一点多。


这么晚没有公交车,黄女士也不想让丈夫晚上开车,吃饭的地方离家也不算远,于是决定走回去。


当她路过一个加油站时,路对面的一个男子盯上了她。


35岁的方某是个惯犯,曾经因为盗窃2次入狱,共被判了3年4个月的有期徒刑。


正因如此,妻子觉得他不是什么好人,在第二次出狱后,果断跟他离婚。


这件事给了方某不小打击,他不找工作,经常喝得酩酊大醉,只有在没钱花的时候,才会出去打打日结的零工。


案发当晚,他在家喝了点酒,睡不着便出来闲逛,当看到独自一人的黄女士后心生歹意,于是就偷偷跟着她。


黄女士正常走路,丝毫没有意识到危险即将到来。


当黄女士又走了200多米,走到一棵松树下时,路对面的方某横穿马路,朝她冲了过来。


这下,黄女士注意到了方某,但她不知道方某要干什么,一时间愣在了原地。


等反应过来,方某就已经冲到她面前。


方某将黄女士勒晕,跟她发生关系,然后逃离了现场。


凌晨十二点多,黄女士的丈夫始终不见黄女士回家,给她打电话打不通,给同事打电话,他们都说黄女士已经回家。


此刻,他意识到不对,骑着电动车沿着黄女士回家的路寻找,然后便在松树下看到了一动不动的黄女士,此时,她已经死亡。


经鉴定,黄女士是机械性窒息死亡。


丈夫报警后,民警根据案发地附近的监控,很容易就找到了方某。


当方某从警方那里得知黄女士死亡后,彻底慌了,他从来都没有想过杀害黄女士,可现在居然造成了这个结果。


作为一个坐过两次牢的“老手”,他比谁都清楚,一旦牵扯到人命,这辈子就完了。


二、方某面临何种处罚?

该案中,方某违背黄女士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与她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方某确实是杀死了黄女士,但他目的是为了侵害黄女士,而不是故意剥夺她的生命。


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强奸导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方某曾因盗窃两次入狱,是累犯,主观恶性深;出狱后却又实施犯罪,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应依法从重处罚。


最终,案件经过审理,方某所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写在最后

案件到此便结束了,方某视法律于无物,他的行为就是害人害己,最后也是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可是,黄女士的丈夫和儿子,却不知道何时能从黄女士死亡的悲痛中走出来。


构成强奸罪会判死刑吗

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的会判死刑,如: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的会判死刑,如: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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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1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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