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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该法并未规定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行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那么,什么是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存疑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决定存疑不起诉注意事项?
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文华律师解答: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所以,存疑不起诉并不代表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文华律师解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对于存疑不起诉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既可以防止放纵犯罪分子,又可以防止久侦不决、久押不放的现象,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中的存疑不起诉又可以称之为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收集到的证据里面,并不能直接的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于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时候,就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而此时就是属于存疑不起诉。而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书需要公开宣布,同时需要将不予起诉的决定书送达相应的机关和人员。
文律师执业十六载,曾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后从事专职律师至今。本人秉承“正直、敬业、求实”的执业宗旨,尽职尽责。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经济、民商、劳动争议、刑事、行政等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存疑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不起诉情形中的一种,它是因为起诉人提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因此有利于被告的体现。很多人都不太了解刑事诉讼法存疑不起诉是什么意思,因此在遇到起诉的时候多次碰壁,通过以下的了解,希望可以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一、存疑不起诉的含义
存疑不起诉 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对于存疑不起诉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彻底杜绝久侦不决、久押不放的现象,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后续问题,能否再提起公诉
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该法并未规定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行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这种不利表现为: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对其会有“不清不白”的评价,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社会各方面的排斥和冷遇时时可遇,日常活动很难开展。同时,由于高检院对何时发现新证据可再行起诉未作限制性规定,对未发现新证据的人,其直到死还会有案件挂着。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取消存疑不诉后再可起诉的规定。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控诉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专门机关,理所当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发现新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
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当然,作为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应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对存疑不起诉人的消极评价,为保障其权利,应加大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补查力度,尽量缩短查清案件的时间,早日给存疑不起诉人一个有罪无罪的明确结论。对此,有学者提出公诉时效的概念,即对存疑不起诉后再起诉权的行使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宣布之日起计算,在该期限内,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未能提起公诉的,不再保留公诉权。笔者认为该建议有其合理性,值得研究。
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 温天元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单位受贿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单位受贿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单位受贿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单位受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共显示171条,除去重复的文书,共剩余36份有效的不起诉决定书。相较之笔者穷尽文书搜索平台,检索出的5个法院无罪裁判案例,明显在数量上有极大的增加。此种现象也能反映,检察院阶段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以及辩护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防止错误起诉、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性。
笔者通过对上述36份单位受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7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受贿金额不大,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二:在单位受贿中所起作用较小
无罪辩点三:自首且主动退赃
无罪辩点四:被追诉前将受贿款退还
无罪辩点五:受贿款用于公益项目,未用于个人消费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法定不起诉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受贿金额不大,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书: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要旨: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间,营口市**高级中学共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69.8万元人民币。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
不起诉决定书:黑绥农检公诉刑不诉〔2015〕11号
要旨:在刘某某的帮助下,红光农场生产科在辖区共销售绥化分公司玉米种子56吨。2012年12月和2013年6月杨某某按红光农场生产科销售玉米种子的数量,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用绥化分公司账内资金以技术服务费名义分两次向刘某某的个人账户共汇款168000元。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淳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要旨:上述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甲个人分得赃款35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出。
相关不起诉案例: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5〕4号、淳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2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4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1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3号、黑齐铁检刑不诉〔2017〕3号、黑齐铁检刑不诉〔2017〕1号、黑齐铁检刑不诉〔2017〕2号、海检诉刑不诉〔2016〕2号、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无罪辩点二:在单位受贿中所起作用较小
不起诉决定书:黑绥农检公诉刑不诉〔2015〕9号
要旨:李某甲根据主管领导的安排,该款没有入账,除部分用于销售玉米种子外,剩余部分用于农业科各项开支。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甲在单位受贿中所起作用较小,又系初犯、偶犯,同时李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
不起诉决定书:竹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要旨:本院认为,竹山县**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竹山县**局收农机推广费是在单位领导的错误决策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竹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无罪辩点三:自首且主动退赃
不起诉决定书:湘晃检公刑不诉〔2016〕1号
要旨:新晃****有限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93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分、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新晃侗族自治县**局及其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新晃侗族自治县**局主动上缴赃款493200元人民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本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公诉刑不诉〔2017〕66号
要旨: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大学附属医院**部中药房、被不起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且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嘉检刑不诉〔2018〕4号、昆检诉刑不诉〔2017〕9号、古检诉刑不诉〔2017〕3号、古检诉刑不诉〔2017〕4号、古检诉刑不诉〔2017〕1号、古检诉刑不诉〔2017〕2号、汪林检刑检刑不诉〔2017〕6号、汪林检刑检刑不诉〔2017〕5号、西检刑不诉〔2016〕12号、揭西检公诉刑不诉〔2016〕24号、白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沪崇检诉刑不诉〔2016〕2号、沪崇检诉刑不诉〔2016〕3号、湘晃检公刑不诉〔2016〕2号、
无罪辩点四:被追诉前将受贿款退还行贿方
不起诉决定书:顺检刑不诉〔2016〕3号
要旨:2013年4月16日,石家庄**公路机械化养护有限公司在向被不起诉单位申请办理京沪高速公路2013年路面病害治理工程及京哈高速公路廊坊段路面病害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被不起诉单位负责人张**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范**10万元人民币,用于单位日常支出。2014年12月8日,张**在得知刘**( 另案处理)被查后,在石家庄市怀特茶城**普洱茶专卖店,将10万元退还范**。
无罪辩点五:受贿款用于公益项目,未用于个人消费
不起诉决定书:武检刑不诉〔2016〕5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冀州市某某局、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构成单位受贿罪,但是本案犯罪动机是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张某某在政府相关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收取回扣用于改厕项目,虽手段违法但是主观上是落实利民惠民的改厕项目,客观上及时的完成了改厕项目,且涉案款均是用于改厕项目及其他支出项目并未用于个人消费,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犯罪行为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且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被不起诉单位冀州市某某局、被不起诉人尹吗、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起诉决定书:鄂城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总结
1、虽然《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本罪的追诉起点是10万元,但从实际案例中看,在具备多个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都有可能实现不起诉;
2、从贪污贿赂、商业贿赂犯罪来看,积极退赃是十分重要的争取不起诉的情节。
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 温天元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单位受贿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单位受贿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单位受贿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单位受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共显示171条,除去重复的文书,共剩余36份有效的不起诉决定书。相较之笔者穷尽文书搜索平台,检索出的5个法院无罪裁判案例,明显在数量上有极大的增加。此种现象也能反映,检察院阶段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以及辩护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防止错误起诉、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性。
笔者通过对上述36份单位受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7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受贿金额不大,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二:在单位受贿中所起作用较小
无罪辩点三:自首且主动退赃
无罪辩点四:被追诉前将受贿款退还
无罪辩点五:受贿款用于公益项目,未用于个人消费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法定不起诉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受贿金额不大,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书: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要旨: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间,营口市**高级中学共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69.8万元人民币。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
不起诉决定书:黑绥农检公诉刑不诉〔2015〕11号
要旨:在刘某某的帮助下,红光农场生产科在辖区共销售绥化分公司玉米种子56吨。2012年12月和2013年6月杨某某按红光农场生产科销售玉米种子的数量,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用绥化分公司账内资金以技术服务费名义分两次向刘某某的个人账户共汇款168000元。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淳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要旨:上述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甲个人分得赃款35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出。
相关不起诉案例: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5〕4号、淳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2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4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1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3号、黑齐铁检刑不诉〔2017〕3号、黑齐铁检刑不诉〔2017〕1号、黑齐铁检刑不诉〔2017〕2号、海检诉刑不诉〔2016〕2号、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无罪辩点二:在单位受贿中所起作用较小
不起诉决定书:黑绥农检公诉刑不诉〔2015〕9号
要旨:李某甲根据主管领导的安排,该款没有入账,除部分用于销售玉米种子外,剩余部分用于农业科各项开支。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甲在单位受贿中所起作用较小,又系初犯、偶犯,同时李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
不起诉决定书:竹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要旨:本院认为,竹山县**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竹山县**局收农机推广费是在单位领导的错误决策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竹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无罪辩点三:自首且主动退赃
不起诉决定书:湘晃检公刑不诉〔2016〕1号
要旨:新晃****有限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93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分、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新晃侗族自治县**局及其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新晃侗族自治县**局主动上缴赃款493200元人民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本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公诉刑不诉〔2017〕66号
要旨: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大学附属医院**部中药房、被不起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且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嘉检刑不诉〔2018〕4号、昆检诉刑不诉〔2017〕9号、古检诉刑不诉〔2017〕3号、古检诉刑不诉〔2017〕4号、古检诉刑不诉〔2017〕1号、古检诉刑不诉〔2017〕2号、汪林检刑检刑不诉〔2017〕6号、汪林检刑检刑不诉〔2017〕5号、西检刑不诉〔2016〕12号、揭西检公诉刑不诉〔2016〕24号、白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沪崇检诉刑不诉〔2016〕2号、沪崇检诉刑不诉〔2016〕3号、湘晃检公刑不诉〔2016〕2号、
无罪辩点四:被追诉前将受贿款退还行贿方
不起诉决定书:顺检刑不诉〔2016〕3号
要旨:2013年4月16日,石家庄**公路机械化养护有限公司在向被不起诉单位申请办理京沪高速公路2013年路面病害治理工程及京哈高速公路廊坊段路面病害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被不起诉单位负责人张**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范**10万元人民币,用于单位日常支出。2014年12月8日,张**在得知刘**( 另案处理)被查后,在石家庄市怀特茶城**普洱茶专卖店,将10万元退还范**。
无罪辩点五:受贿款用于公益项目,未用于个人消费
不起诉决定书:武检刑不诉〔2016〕5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冀州市某某局、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构成单位受贿罪,但是本案犯罪动机是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张某某在政府相关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收取回扣用于改厕项目,虽手段违法但是主观上是落实利民惠民的改厕项目,客观上及时的完成了改厕项目,且涉案款均是用于改厕项目及其他支出项目并未用于个人消费,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犯罪行为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且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被不起诉单位冀州市某某局、被不起诉人尹吗、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起诉决定书:鄂城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总结
1、虽然《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本罪的追诉起点是10万元,但从实际案例中看,在具备多个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都有可能实现不起诉;
2、从贪污贿赂、商业贿赂犯罪来看,积极退赃是十分重要的争取不起诉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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