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原标题:夫妻一方向他人借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老王是我的朋友。5年前,老王以其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我借钱,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为100万元。谁知到了约定还款日期,老王仅偿还了本金20万元,我多次向他讨要均未果。我知道老王与其妻子刘女士共同持股经营一家公司,因此我便向刘女士提出还款请求。可刘女士却认为,老王与我借钱的事她不知情,且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这笔钱她也从未见过,更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她与老王的公司注册成立时间远远晚于借款时间,该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闭了,自己从未参与经营。刘女士还告诉我,老王的借款用于其经营的另一家公司,刘女士不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因此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请问,老王向我借的钱,我可以找他的妻子刘女士讨要吗?
北京 老林
为您释疑
老林您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要注重维护婚姻外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要充分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各方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仅因被告双方为夫妻关系或存在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即判定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合意形成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以及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其中,双方合意形成的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另一方的事后追认;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满足借贷时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支出的意图,欠款有实际用于家庭支出的事实,且一般借款金额需在家庭支出的合理范围内;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则需要根据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的身份、借款的实际用途、不知情方是否因此受益等因素综合考量。
您的朋友老王虽与刘女士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但老王本人还同时经营另一家公司。如果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老王欠您的这笔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陈一帆
夫妻一方欠钱被起诉另一方是否有责任取决于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一方被起诉了,另一方也有责任共同偿还债务;如果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的,则欠债一方被起诉的,另一方没有任何责任。
夫妻一方欠钱另一方不知情,法院会拍卖房子吗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另外,必要的居住场所可以查封,不能拍卖的。如果一方借钱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赌钱,挥霍等,这个债务,不属于共有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和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几种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都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除特殊侵权案件外,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的权属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要判定夫或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欠债被起诉会冻结另一方的银行卡吗
会。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一方债务不是用于婚后家庭需要,一般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所以另一方的存款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冻结的。
夫妻一方欠款另一方有责任吗
视情况而定,根据《婚姻法》要分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1、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民法典》实施后,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以往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没有太大的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条法律对夫妻一方的债务认定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共同在债务凭证上签名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只有配偶一方签名,另一方否认的债务,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则只能确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在债务凭证上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款人位置签名的债务,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法院无须审查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款凭证只有配偶一方签名,另一方不予认可时,需有其他能够证明为夫妻债务的证据,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认定为一方债务。
2、夫妻一方对外借债,事后配偶的另一方签名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的另一方没有追认且又否定为共同债务时,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是夫妻债务的,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所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用于共同经营的事务,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事务,则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明显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只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如赌博借贷、违法行为借贷等。夫妻一方借钱给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使用,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所借债务。
5、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事后没有获得配偶追认,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时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担保行为原则上对另一方无效。
6、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后未获得配偶追认的,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基于最高法院的一贯司法解释,债权人如果要求债务人夫妻承担共同债务,必须在债务诉讼提起的同时,主张是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并负有向法院的举证义务。如果在借贷诉讼中债权人没有主张债务是被诉方夫妻的共同债务,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夫妻的共同财产执行时,债务人的配偶如果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欠债一事不予审查,只能将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时,保留给债务人配偶的一半价值份额,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公平。
《人民司法·案例》(2018)苏0923民初587号判决书审理的时某韬与李某明、徐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债务人配偶在借债凭证上签字,只起到了证明债务成立的作用,而不能推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这个判决虽然依据的是当时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但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前颁布的若干司法解释,都贯穿了一个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其实,不管新法还是旧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夫妻双方都确认的债务,如果仅有一方认可,另一方不认可时,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是夫妻双方所欠的债务或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业务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是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就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为个人债务,才更符合客观实际。
《人民司法·案例》(2017)闽0505民初字第1518号判决书审理的叶某利诉陈某良、郭某燕、王某峰、连某贞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其主要原因是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并不一定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对外合伙经营或将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更符合法律。
《人民司法·案例》(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判决书审理的陈某军诉齐某、崔某微民间借贷纠纷案,陈某军诉请判令齐某、崔某微连带偿还借款80万元及逾期利息,齐某认可收到全部款项,同意个人偿还全部债务。崔某微认为本案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于齐某个人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齐某为陈某军出具借条,自认收到全部款项,故应承担还款义务。此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齐某还款,崔某微无还款义务。此案判决的原则是: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应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应认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辑(2014)盐民终字第02439号判决书审理的朱某祥、郭某秋。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无借款合意、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以上的案例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实施后,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以往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没有太大的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条法律对夫妻一方的债务认定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共同在债务凭证上签名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只有配偶一方签名,另一方否认的债务,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则只能确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在债务凭证上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款人位置签名的债务,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法院无须审查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款凭证只有配偶一方签名,另一方不予认可时,需有其他能够证明为夫妻债务的证据,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认定为一方债务。
2、夫妻一方对外借债,事后配偶的另一方签名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的另一方没有追认且又否定为共同债务时,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是夫妻债务的,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所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用于共同经营的事务,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事务,则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明显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只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如赌博借贷、违法行为借贷等。夫妻一方借钱给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使用,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所借债务。
5、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事后没有获得配偶追认,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时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担保行为原则上对另一方无效。
6、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后未获得配偶追认的,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基于最高法院的一贯司法解释,债权人如果要求债务人夫妻承担共同债务,必须在债务诉讼提起的同时,主张是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并负有向法院的举证义务。如果在借贷诉讼中债权人没有主张债务是被诉方夫妻的共同债务,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夫妻的共同财产执行时,债务人的配偶如果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欠债一事不予审查,只能将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时,保留给债务人配偶的一半价值份额,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公平。
《人民司法·案例》(2018)苏0923民初587号判决书审理的时某韬与李某明、徐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债务人配偶在借债凭证上签字,只起到了证明债务成立的作用,而不能推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这个判决虽然依据的是当时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但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前颁布的若干司法解释,都贯穿了一个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其实,不管新法还是旧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夫妻双方都确认的债务,如果仅有一方认可,另一方不认可时,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是夫妻双方所欠的债务或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业务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是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就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为个人债务,才更符合客观实际。
《人民司法·案例》(2017)闽0505民初字第1518号判决书审理的叶某利诉陈某良、郭某燕、王某峰、连某贞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其主要原因是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并不一定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对外合伙经营或将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更符合法律。
《人民司法·案例》(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判决书审理的陈某军诉齐某、崔某微民间借贷纠纷案,陈某军诉请判令齐某、崔某微连带偿还借款80万元及逾期利息,齐某认可收到全部款项,同意个人偿还全部债务。崔某微认为本案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于齐某个人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齐某为陈某军出具借条,自认收到全部款项,故应承担还款义务。此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齐某还款,崔某微无还款义务。此案判决的原则是: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应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应认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辑(2014)盐民终字第02439号判决书审理的朱某祥、郭某秋。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无借款合意、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以上的案例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情人分手后房产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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