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有了孩子,父母就有了很多的责任和压力。面对感情破裂的婚姻,孩子也可能成为了夫妻离婚的障碍。那么孩子小是不是就不可以离婚?孩子多大才可以离婚呢?哺乳期离婚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接下来华律邀请张媛媛律师为您解答。
首先,我国婚姻法施行婚姻自由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夫妻自愿离婚,并且对其他离婚事项都能达成一致,不论孩子多大,都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打了离婚官司,孩子的年龄会影响离婚吗?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孩子分娩一年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男方请求离婚是有必要的,法院会受理离婚请求。所以,除了一岁以内的孩子父亲不能提出离婚。其他情况下,是否能判离婚就与孩子的年龄无关了。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要婚姻具备一下五种情形的,会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见,是否判离婚完全无孩子年龄无关。
因此,总结一下就是,除了男方在孩子一岁以内不能提离婚之外,夫妻离婚与孩子的年龄无关。只要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都可以离婚。
法律对于哺乳期离婚的问题,确实有相应特殊的规定和限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是对于哺乳期离婚是否需要赔偿,那么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哺乳期内的离婚,男方若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相应的规定,主张离婚赔偿。所以,如果女方仅以自身处于哺乳期为由,要求男方进行赔偿的,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相关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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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还在哺乳期离婚赔偿多少钱?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哺乳期离婚,不能作为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在双方离婚的过程中,凡是涉及到赔偿的,必须是有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提出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对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来分析。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比上述赔偿略高一些。
二、判决离婚赔偿有哪些原则?
1、适当补偿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因此,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诉讼主体本身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适用这一原则的必要性。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平原则时,如果无过错方为女方,应考虑妇女本身所处的不利状况,确定给其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以弥补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抚慰;如果过错方的侵权行为情节极其恶劣,已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赔偿数额则应相应提高,使过错方在经济上不能占到便宜,以示公平。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原则赋予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法官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及相关民事政策的规定,根据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相对较适当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过低可能导致片面强调象征性,根本起不到抚慰受害人、弥补其内心痛苦和悲伤的作用,亦起不到惩罚、制裁过错方的作用;过高则可能导致片面强调惩罚性,有悖于离婚自由原则,避免无过错方以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为同意离婚的条件要挟过错方,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总之,离婚案件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更多地涉及到伦理、道德、感情的因素,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使赔偿数额的确定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当中,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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