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变更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1.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两种形式。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二是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2.关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诉讼和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离婚之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若是父母可以协商一致进行变更,自然也就不用到法院去起诉。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在这方面产生了争议,就只好依法提起诉讼,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变更抚养权的目的。不过,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变更,最终还是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才行。
协商变更抚养权程序
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问题需要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再进行公证。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变更抚养权管辖法院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法院,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里审理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目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通过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此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四)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二)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和审理。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以协商形式进行变更。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孩子的抚养权一经法院判定,是否就不能再变更了?这是很多离婚人士的一个疑问,也许离婚的时候因为各方面条件没能争得孩子的抚养权,但孩子不在身边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就像《我的前半生》里面罗子君一样,母子连心,为了能和孩子一起生活,真的经历了比平常多百倍的辛苦。
那么现实生活当中,孩子的抚养权能不能变更呢?其实这不是不可以,只不过变更抚养权也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的。
最和平、最省心的方式就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然后双方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明材料去公证处办理抚养权变更手续。
但是很多时候都是不能达成协商的,这就需要通过诉讼了。
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有明确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我国《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所以不管是离婚时争夺抚养权,还是离婚后想要变更抚养权,法官在断案的时候,都会以利于子女成长为的宗旨,所以想要变更抚养权,就首先要罗列出自己这边更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明,以及搜集对方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
搜集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如果对方经常变换居住地,可以向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2、如果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出示其拖欠债务的证明。
3、如果对方患有严重的疾病或伤残,可以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出示相关的医疗证明。
4、如果对方有不良嗜好,可以请其邻居或者朋友证明其有不良嗜好或者证明其有虐待孩子的行为。
5、如果对方收入不足以让孩子更好地成长,那么可以到其单位,了解对方工作变动以及收入情况,并请单位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实践当中,法官会考量双方的更多因素,比如性格、脾气等方面,以及想要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意愿是否强烈,有些父母并不是单纯的想要争取孩子,而是与对方赌气。很多时候,法官对于有识别能力的孩子的意见也非常注重。
孩子的抚养权一经法院判定,是否就不能再变更了?这是很多离婚人士的一个疑问,也许离婚的时候因为各方面条件没能争得孩子的抚养权,但孩子不在身边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就像《我的前半生》里面罗子君一样,母子连心,为了能和孩子一起生活,真的经历了比平常多百倍的辛苦。
那么现实生活当中,孩子的抚养权能不能变更呢?其实这不是不可以,只不过变更抚养权也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的。
最和平、最省心的方式就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然后双方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明材料去公证处办理抚养权变更手续。
但是很多时候都是不能达成协商的,这就需要通过诉讼了。
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有明确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我国《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所以不管是离婚时争夺抚养权,还是离婚后想要变更抚养权,法官在断案的时候,都会以利于子女成长为的宗旨,所以想要变更抚养权,就首先要罗列出自己这边更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明,以及搜集对方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
搜集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如果对方经常变换居住地,可以向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2、如果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出示其拖欠债务的证明。
3、如果对方患有严重的疾病或伤残,可以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出示相关的医疗证明。
4、如果对方有不良嗜好,可以请其邻居或者朋友证明其有不良嗜好或者证明其有虐待孩子的行为。
5、如果对方收入不足以让孩子更好地成长,那么可以到其单位,了解对方工作变动以及收入情况,并请单位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实践当中,法官会考量双方的更多因素,比如性格、脾气等方面,以及想要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意愿是否强烈,有些父母并不是单纯的想要争取孩子,而是与对方赌气。很多时候,法官对于有识别能力的孩子的意见也非常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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