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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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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4 1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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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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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吗?


在离婚时,婚姻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姻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支付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时如何认定过错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为婚姻过错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凭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想了解更多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可以关注


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了解离婚损害赔偿,但不清楚怎么主张,又或者离婚后才发现可以主张,于是乎出现了很多下列的情形:


  1. 小陈因小张存在过错行为而提出离婚,两人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小陈可以再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吗?(答案详见下文总结三)
  2. 小陈因小张存在过错行为而提出离婚,小张不同意协议离婚,于是小陈起诉离婚,诉讼中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判决离婚后能否再起诉要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吗?(答案详见下文总结四)
  3. 小张有过错行为,小张第一次起诉小陈离婚,但是小陈认为就是要拖下去,于是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小陈想起气不过,就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这样能被支持吗?(答案详见总结一)
  4. 小张有过错的行为,小张数次起诉小陈离婚,但是小陈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小陈可以再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吗?(答案详见总结五)
  5. 小张有过错的行为,随后N次起诉小陈离婚,但是小陈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小陈提起上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能被支持吗?(答案详见总结五)
  6. 小陈和小张均有过错行为,两人诉讼离婚时能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吗?(答案详见总结二)

备注:以上过错行为均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能认定的过错行为。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心中都不禁疑问到底离婚损害赔偿到底应该在什么时候主张?离婚了还能不能主张?按照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我们总结出在不同的情形下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一、双方未离婚,无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7条,无过错方仅在离婚时可以获得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仅能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主张,夫妻双方并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者经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的,无过错方均不可以单独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没有离婚就不能提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时,过错方不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90条,离婚损害赔偿只可以由无过错方主张,过错方不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样地,若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的情形,均为过错方,则任一方不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除自愿放弃外,仍然可以另行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9条,夫妻双方谈好离婚方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如果无过错方没有在离婚协议约定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么离婚后还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离婚后过了十年或者二十年还是能够主张,该权利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无错方应在离婚后三年内主张该离婚损害赔偿。过了诉讼时效再主张,该权利便不复存在了。


四、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否则离婚后不可再主张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8条第一款规定,无过错方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过错方离婚的,必须要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视为放弃其权利,离婚后亦不可再主张。


五、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不同意离婚亦不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离婚后仍可另行起诉主张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8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过错方如果恶人先告状,起诉无过错方离婚,无过错方在诉讼中坚持不离婚。在此情况下,因为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自然亦不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此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无过错方在一审判决离婚后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那么该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在调解中处理。但是如果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另行起诉主张。


通过上述的问题,我们可以总结出除自愿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外,无过错方在离婚时需要及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未主张可以在离婚后三年内另行起诉主张,而过错方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不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离婚后还能主张损害赔偿吗(律师信箱)

  图片


尹律师:


  我和前夫结婚5年,偶然得知他竟然外面有私生子了,我无法忍受,于是在去年仓促办理了协议离婚。经过一年调整,我现在平静多了,但还是觉得他对我伤害太大。请问,我还能再主张损害赔偿吗?


  北京读者 卢女士


卢女士:


  您好!您所说的赔偿是指“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下面为您解答。


  ● 是否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规定比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多了一个兜底条款,就是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您的介绍,您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这应属于“重大过错”,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 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比较《婚姻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司法解释可以发现:(一)如果您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了损害赔偿的请求,则无法再继续主张该请求;(二)如果协议离婚时没有放弃该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但《民法典》司法解释却删除了“一年”的时间限制,应该适用哪个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我认为,在您陈述的案件中,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关于损害赔偿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的配偶,而非其他人。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若被告同意离婚,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依然可以提出,对此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若双方都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则二审法院可以在处理离婚诉讼时一并裁判。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离婚后,离婚损害赔偿能提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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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的离婚案件中,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严重婚外情、与他人生子、不照顾父母等)。




也就是说,损害赔偿存在于一方有过错的离婚案件中,更进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1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解释》)的有关规定。




不同的案件,损害赔偿的数额肯定是不同的,为此,法律没有去做具体的明确,一切皆可由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主张,并由法院酌情认定。如精神赔偿方面,根据《精神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①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③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 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


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故,离婚后,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直接过错,无过错方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性的赔偿,还可以包括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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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的离婚案件中,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严重婚外情、与他人生子、不照顾父母等)。




也就是说,损害赔偿存在于一方有过错的离婚案件中,更进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1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解释》)的有关规定。




不同的案件,损害赔偿的数额肯定是不同的,为此,法律没有去做具体的明确,一切皆可由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主张,并由法院酌情认定。如精神赔偿方面,根据《精神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①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③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 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


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故,离婚后,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直接过错,无过错方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性的赔偿,还可以包括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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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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