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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怎么判?(涉外离婚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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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4 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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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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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怎么处理?




什么是涉外案件呢,简单的来讲分三点:一,主体涉外,也就是和外国人、港澳台有关的案件;二,标的涉外,也就是案件标的涉外,比如在外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内容涉外,即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例如合同与外国签订,财产的被继承人于国外死亡等。本文主要讲一下关于涉外离婚案件怎么处理的问题。


一、涉外离婚的方式


(一)协议离婚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和财产达成协议,妥善处理的,男女双方可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在武汉由武汉市民政厅办理)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手续的办理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场。即使委托律师或他人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手续;并带齐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2)身份证。内地居民出具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当事人持有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3)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照片。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双方在民政部门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双方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亲自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代领,也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离婚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由此可知,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能够回中国办理的,完全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只要双方对孩子抚养与财产无争议的情况下,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不难。


(二)诉讼离婚


在一方当事人如果不能从国外回到国内亲自办理的离婚案件,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直接公证。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在此我们主要是谈涉外诉讼离婚涉及的内容。


1. 涉外离婚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


涉外离婚案件中,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其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同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也就是说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在国内居住,无法亲自到我国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我国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与不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归属和财产分割的书面意见。居住在国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代理外国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立案、出庭应诉,发表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2. 涉外离婚立案材料


在当事人确定管辖法院后,决定向管辖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的,第一步就是准备立案所需资料。那么涉外离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呢?


原告需要提交的资料:1、身份证;2、结婚证;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起诉书;6、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7、离婚的书面意见;8、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若您作为原告不能参加庭审的,上述4、5、6项文件,需要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的,须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可以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被告应诉需要准备的材料:1、身份证明;2、结婚证;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答辩状;6、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7、离婚的书面意见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您作为被告不能参加庭审的,上述4、6、7项文件,需要经过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的,须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可以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3.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并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法律和其他有关的规定。若离婚案件在外国法院起诉并受理的,则适用外国法院所在地法律。但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4.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外离婚中涉及孩子抚养的问题,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这主要是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以及与抚养人的感情培养方面进行的考虑。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5、涉外案件财产处理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与非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大体相同,主要针对不动产进行说明,由于涉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不动产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在中国离婚的情况


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在国外离婚的情况


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1.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


申请承认应该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 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应如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


当事人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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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怎么离?涉外婚姻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手续?

一般人办理离婚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了涉外离婚,那么办理涉外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是怎样的呢?






网友咨询:


中国人和美国人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高亚律师解答:


手续:


(一)确定管辖法院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诉讼离婚,应按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三)涉外离婚诉讼中,怎样和外国人离婚,需要哪些证件、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四)诉讼文书如何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涉外离婚诉讼时间不好确定,有的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会拖得比较久,一两年都不能结案的大有人在。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通常需要3个月的的时间,但是如果一切事情比较清楚、简单的,时间会很快。


高亚律师补充: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另外,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高亚律师总结:


如果是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离婚后要求再复婚的,也要按照涉外结婚的手续进行,这是婚姻法规定的不可避免的手续。


高亚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案件。坚持“敬业勤勉、诚实信用”。愿意与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竭诚以自己的学识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荣浩律师: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在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的今天,涉外离婚纠纷也趋于常见。那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网友咨询:


在一次做生意中认识了一个法国人,后来就在中国登记结婚了,请问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荣浩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荣浩律师补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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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在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的今天,涉外离婚纠纷也趋于常见。那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网友咨询:


在一次做生意中认识了一个法国人,后来就在中国登记结婚了,请问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荣浩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荣浩律师补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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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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