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承担,但若婚姻中一方成为了“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对家庭倾注了更多的心血,那么离婚时要求另一方给付家务补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近日,通州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依法维护了离婚时全职家庭主妇理应获得的家务补偿权益,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这则案例。
01
【案情介绍】
夫妻多年感情破裂
妻子要求家务补偿
女方马某与张某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离婚一事,二人无争议,但是对于家务劳动补偿金额问题双方争议较大,且调解无效。
马某认为,自己自孩子出生后,在婚后长达7年的时间里系全职家庭主妇,待孩子7岁之后才外出工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的家务劳动较多,且生活相对困难,要求张某对自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婚姻关系期间张某年收入的20%计算共计320 000元。
张某认可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但认为马某要求的补偿标准过高。
02
【法院判决】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马某要求的家务劳动补偿这一诉求,现已查明马某因抚育子女、家务劳动等负担较多,马某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二人未就此项请求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理的补偿数额80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03
【案例解析】
家务劳动虽无价
补偿金额应合理
本案中,马某主张其为全职家庭主妇期间,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亦认可马某婚后自孩子出生到孩子7岁系家庭主妇并承担了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故马某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可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张某给付离婚经济补偿。关于补偿金额,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在十余年的事实以及张某的经济收入较为稳定、良好的现状,并结合马某目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酌情支持了马某80 000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判决后,张某自动履行了补偿款。
03
【法官提示】
证据举证要“合理”
数额认定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顾名思义,系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利益的补偿。此项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自我发展机会,并不简单等同于“保姆月薪”。实际生活中,家务劳动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为另一方事业的发展以及孩子、老人的稳定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对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维护家庭关系中付出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由于家务劳动具有隐蔽性、无形性,不易评价。所以对于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当事人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收集证据。家务劳动补偿一般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不能离婚诉讼后提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时,以双方协商为主。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支付,一定要及时收集和保留能够证明自己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的证据,包括无工作的记录、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对方工作及出差情况等等。
2.正确认识法律层面的“家务劳动”。法律上所指的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不仅是长期性,还对劳动强度有要求。如虽然下班后去市场买菜频率较高,或者短期休假在家照顾孩子老人等,法律上不能以此为证据支持其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
3.家务劳动补偿金额考量因素多。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问题,不是简单的“对方工资一分两半给我”,法院在考量中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的经济能力、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
文字:滕文学
编辑:岳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基于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而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享有要求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的权利,补偿的金额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可参考权利方所负义务的程度、时间及另一方的收益等情况予以确定。夫妻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严重伤害,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向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完全未尽到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2017年被告失联,原告曾多次寻找其踪迹但未果。2018年底被告向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被告再次向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程序结束后被告不知所踪。后来原告偶然得知,被告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与其同居。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伤害,双方的夫妻感情也已彻底破裂,已无任何和好可能。诉请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损害赔偿金20000元,共计5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齐河县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某,2017年被告与原告失联,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陈某同居生活,却认可与其谈恋爱。被告系山东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现在齐河县城区某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法院认为,被告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案调解过程中原、被告亦均未表达和好意愿,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近年来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孩子可继续随原告生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因双方提供证据未能证实被告具有稳定收入,亦未能证实公司的经营状况,故可参照被抚养人生活、学习情况及本地区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情况予以确定,酌定为每月1100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长年在外工作,2017年后主动与妻女失联,后又提起离婚诉讼,其未能证实该期间内履行了抚养子女等家庭义务,而原告一方独自抚育子女,应认定在婚姻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原告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金额,综合考量原告独自抚养子女的时间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支出等情况,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30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应予支持。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除《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外,《民法典》增加了一项概括性的兜底条款,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事由得以扩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案外异性谈恋爱的行为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可认定被告具有重大过错。该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亦更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原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予支持。考虑到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性、损害后果和经济条件等,对于原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本院酌定为10000元。
裁判结果
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未成年女孩王某某由原告抚养生活,被告自2021年5月1日起至王某某十八周岁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抚养费每月一付,于当月15日前付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0元、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共计40000元。
案例解读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依据《婚姻法》该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行使离婚经济补偿权需以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为前提条件。在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情形下,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难以得到支持。《民法典》对此作出新的规定,即取消了“分别财产制”这一限制性条件,采取不以财产制性质为前提,只考虑一方家务劳动付出的立法模式。同时原告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婚姻法》第46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该条列举性的仅规定了四种情形,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较为严重的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只能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本案原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无法得到支持。但违反忠实义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是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最为严重的伤害,为体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民法典》将原来列举性规定修改为例示性规定。通过增加一项概括性的兜底条款,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事由得以扩张,如一方存在《婚姻法》第46规定情形之外较为严重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亦可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整编
离婚往往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对有些人来说,令他们感到痛苦的是感情破灭带来的悲伤,而对另一些人来说,令他们感到痛苦的,是即将要给出去的经济补偿。
在离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双方通常会在经济方面发生诸多争执,想要顺利取得应得的经济补偿,一般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对于经济补偿的认定数量,双方也很难确定下来。
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该如何获得经济补偿或者说赔偿呢?
现实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认为女性在结婚之后就应该完全归属于家庭,但遵从这样的想法所生活的女性,往往很难保证自身的权益。
小王与小美在大学时就已经开始“谈朋友”,毕业之后,感情甚佳的两人很快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小王与小美家境都不富裕,因此结婚之后,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工作当中。在不懈努力之下,这对年轻夫妻终于买下了属于自己的新家,过上了相对舒适的生活。
经济条件好转之后,小王与小美便想要一个孩子,很快,小美就如愿以偿的怀孕了。不过在小美怀孕之后,小王出于照顾妻子身体的考虑,便提出让小美辞职专心安胎,自己赚钱养家。面对丈夫的请求,小美自然是答应了。
原本小美认为生完孩子之后,自己很快就可以返回工作当中,但令她没想到的是,养育孩子并不容易,仅凭年迈的母亲一人带孩子,她实在是放心不下。
最终因为家中的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小美决定先将工作放在一旁,专心照顾他们,等孩子上学了再工作。而对于妻子的决定,小王也表示赞同。
令小美没有想到的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小王逐渐开始嫌弃起她每天“闲”在家里不工作,也不继续打扮自己了。
因为需要照顾老人孩子和丈夫,小美不得不改变自己的作息习惯,每天很早便起床为一家人张罗饭菜。白天,小美需要照顾孩子,收拾房间,打理家中环境,夜晚来临时,她还需要将孩子哄睡着,才能得到真正的休息。
时间一久,忙碌的小美便不再开始化妆打扮,与小王讨论得最多的话题,也从风花雪月变为了柴米油盐。
小美的转变让小王很不适应,他开始认为小美已经失去了自己所追求的那种美好个性,心中逐渐对小美产生了厌弃。
时间一久,小王还与女同事搞起了暧昧。他不仅长时间与女同事在外同居,并且还声称对方才是和自己有共同话题的灵魂伴侣。
在又一次争执无果之后,两人决定离婚。不过在协商细节的时候,小美与小王却出现了分歧。
小美认为最开始是小王让自己辞去工作在家做家庭主妇的,多年来,自己也一直兢兢业业的照顾着孩子和丈夫,既然如今有错的一方不是自己,那自己就应当拿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小王却认为,妻子平时的零用钱都是
协商无果之后,两人来到法院,请法院给出一个结果。
如小美一般遭遇的,其实大有人在。他们在为家庭辛勤付出之后却不被理解和认同,最终更是被指责无趣,导致最后走向离婚的末路。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小美与小王的情况,就属于这种。结婚生子之后,小美一直在家中照顾孩子和丈夫,虽然并没有工作,但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应当得到一定经济补偿。
此外,小王的出轨行为也是小美争取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小王在妻子忙于照顾家人的时候与女同事出轨,并且长时间与对方同居,这既是造成双方感情破灭的最重要原因,也属于上述法规提到的情况。无论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层面,小王都应当对小美进行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需要给付小美一定的赔偿金,此案终于告一段落。
现实生活中,不乏因为需要照顾家庭而放弃了自己的工作甚至兴趣爱好的一方。出门前的暖心饭菜,回家后的温馨问候,干净整洁的房间,舒适温暖的衣物,这些看似再普通不过的东西,却是他们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才创造出来的。
然而,他们的付出却总是受到配偶的忽视质疑,甚至还会因为“过于清闲、不懂体恤”而被抛弃。尽管法律不能够挽救一段破灭的感情,但是却能够为处于弱势的一方争取合法权益,不至于让他们多年付出,最终化为乌有。
在感情破裂之后,当断则断其实是很多夫妻的最好选择,但因为经济方面的问题,不少人都只能将不满埋在心里,继续维持着已经濒临破碎的婚姻。#头条创作挑战赛#
离婚往往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对有些人来说,令他们感到痛苦的是感情破灭带来的悲伤,而对另一些人来说,令他们感到痛苦的,是即将要给出去的经济补偿。
在离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双方通常会在经济方面发生诸多争执,想要顺利取得应得的经济补偿,一般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对于经济补偿的认定数量,双方也很难确定下来。
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该如何获得经济补偿或者说赔偿呢?
现实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认为女性在结婚之后就应该完全归属于家庭,但遵从这样的想法所生活的女性,往往很难保证自身的权益。
小王与小美在大学时就已经开始“谈朋友”,毕业之后,感情甚佳的两人很快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小王与小美家境都不富裕,因此结婚之后,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工作当中。在不懈努力之下,这对年轻夫妻终于买下了属于自己的新家,过上了相对舒适的生活。
经济条件好转之后,小王与小美便想要一个孩子,很快,小美就如愿以偿的怀孕了。不过在小美怀孕之后,小王出于照顾妻子身体的考虑,便提出让小美辞职专心安胎,自己赚钱养家。面对丈夫的请求,小美自然是答应了。
原本小美认为生完孩子之后,自己很快就可以返回工作当中,但令她没想到的是,养育孩子并不容易,仅凭年迈的母亲一人带孩子,她实在是放心不下。
最终因为家中的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小美决定先将工作放在一旁,专心照顾他们,等孩子上学了再工作。而对于妻子的决定,小王也表示赞同。
令小美没有想到的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小王逐渐开始嫌弃起她每天“闲”在家里不工作,也不继续打扮自己了。
因为需要照顾老人孩子和丈夫,小美不得不改变自己的作息习惯,每天很早便起床为一家人张罗饭菜。白天,小美需要照顾孩子,收拾房间,打理家中环境,夜晚来临时,她还需要将孩子哄睡着,才能得到真正的休息。
时间一久,忙碌的小美便不再开始化妆打扮,与小王讨论得最多的话题,也从风花雪月变为了柴米油盐。
小美的转变让小王很不适应,他开始认为小美已经失去了自己所追求的那种美好个性,心中逐渐对小美产生了厌弃。
时间一久,小王还与女同事搞起了暧昧。他不仅长时间与女同事在外同居,并且还声称对方才是和自己有共同话题的灵魂伴侣。
在又一次争执无果之后,两人决定离婚。不过在协商细节的时候,小美与小王却出现了分歧。
小美认为最开始是小王让自己辞去工作在家做家庭主妇的,多年来,自己也一直兢兢业业的照顾着孩子和丈夫,既然如今有错的一方不是自己,那自己就应当拿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小王却认为,妻子平时的零用钱都是
协商无果之后,两人来到法院,请法院给出一个结果。
如小美一般遭遇的,其实大有人在。他们在为家庭辛勤付出之后却不被理解和认同,最终更是被指责无趣,导致最后走向离婚的末路。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小美与小王的情况,就属于这种。结婚生子之后,小美一直在家中照顾孩子和丈夫,虽然并没有工作,但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应当得到一定经济补偿。
此外,小王的出轨行为也是小美争取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小王在妻子忙于照顾家人的时候与女同事出轨,并且长时间与对方同居,这既是造成双方感情破灭的最重要原因,也属于上述法规提到的情况。无论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层面,小王都应当对小美进行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需要给付小美一定的赔偿金,此案终于告一段落。
现实生活中,不乏因为需要照顾家庭而放弃了自己的工作甚至兴趣爱好的一方。出门前的暖心饭菜,回家后的温馨问候,干净整洁的房间,舒适温暖的衣物,这些看似再普通不过的东西,却是他们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才创造出来的。
然而,他们的付出却总是受到配偶的忽视质疑,甚至还会因为“过于清闲、不懂体恤”而被抛弃。尽管法律不能够挽救一段破灭的感情,但是却能够为处于弱势的一方争取合法权益,不至于让他们多年付出,最终化为乌有。
在感情破裂之后,当断则断其实是很多夫妻的最好选择,但因为经济方面的问题,不少人都只能将不满埋在心里,继续维持着已经濒临破碎的婚姻。#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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