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官方通报“女子举报父亲被打死”#
首先我很同情父亲被人殴打最终抢救无效于7日后死亡的女孩子,我更希望她们一家人能从悲痛中振作起来,过好自己的生活,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交给法律去做。我相信如果她的父亲还在,也不希望她们一家人现在这样。
相信法治中国建设至今,又是人命关天的大案,舆情关注度又如此之高,没有谁敢徇私枉法,没有谁能逍遥法外。
我们先看看叶某发的所谓“举报信”:
举报信里描述有“最先与我爸发生口角行凶的暴徒刘青某至今逍遥法外,我们母女有家不敢回,一年多瓢泊在外。以上所述均为事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们再来看看官方通报:
我们可以看出:
1.死者叶某青是被请客的许某力请去陪客人的。
2.并不是一言不合大打出手,而是相互厮打。
3.参与厮打的另外两人已被刑事拘留。叶某举报信里说的最先与他爸发生口角行凶的某某至今逍遥法外。我不明白到底是发生口角还是行凶了,大概率只口角没行凶,不然就不会说的这么隐晦了。
4.她说他们一家人有家不敢回,一年多漂泊在外,这个我就更怀疑了,坏人已经刑事拘留的,被害人家属为什么不敢回家?漂泊在外的原因真是是不敢回家吗?或者是在各种shang访着?
5.该女孩父亲并不是被暴徒活活打死,而是受伤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7日后死亡。
6.由于没有公布尸体检验报告,该死者死亡原因我们不得知,尸检报告是最重要的证据,可是如果尸体检验报告中的结论对叶某一家人有利,她应该不用提醒就发网上了,所以死亡原因目前存疑。
说实话,这次我还是相信官方通报的,毕竟新闻发酵至今,各方都在关注事情进展。
由叶某发出的CT检查报告可以看出几个问题:
第一,叶某父亲去医院检查时很不配合,可能是因为疼痛的原因,也可能是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
第二,靠CT报告应该是有脑出血的症状,但是奇怪的是下面检查结论一栏她竟然故意挡起来了,不知是什么原因,给人一种遮遮掩掩的感觉。
我们再来看看官方对于叶某失联的通告:
官方通报说的很明白了,叶某网上发布的所谓最先与他爸发生口角行凶的某某至今逍遥法外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有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且针对死者家属疑问,公安机关多次与其沟通,介绍案件进展情况,解释法律法规,工作应该是应做的尽做了。
可是她为什么要歪曲事实并持续在媒体发布不实言论呢?为什么非要把没有参与厮打的某村支书带上呢?我大胆预测一下:村支书有权有势所以逍遥法外?扫黑除恶的当下估计这种可能性不大。那大概率是剩下的这种可能:已被刑拘的两人是穷光蛋,打死人犯了罪除了坐牢或是偿命之外没有钱赔偿死者,死者家属被迫无奈只能看看能不能把稍微有点钱有点经济赔偿能力的村支书圈进去,以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分析人性分析的不少了,我再以自己掌握的仅有的法律知识分析一下大家关注的两个问题:
一,案件发生后从嫌疑人被刑拘至今已一年有余尚无判决是否合理?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分三个阶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最长时间分别是:
公安机关从刑事拘留到案件调查取证结束移交检察院的最长时间为37天。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从逮捕到起诉的时间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经相关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最长延长2个月,也就是4个月时间公诉至法院,如果监视居住最长为6个月,如果取保候审最长为一年。
法院判决时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了,那么又要增加6个月时间。
也就是说光在法院判决阶段最长就可能要一年时间,再加上检察院期间最长的一年(取保候审的),公安的37天。所以目前当地官方回应案件已经起诉至人民法院,从时间上来讲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劳荣枝案件,她从被抓到终审判决一共用了2年的时间,这就能理解一年多是正常的了吧!
第二,我们来推测一下该叶某因在媒体上歪曲事实、发布不实言论(说某村支书参与打架却逍遥法外)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那么怎么区分该叶某会受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呢?
适用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诬告是⼿段,陷害是⽬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企图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适用于刑事处罚的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
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
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们再看一下警方的通报:
法律条文给大家发出来了,如果你是公、检、法,叶某的行为是将会被治安处罚还是被刑事处罚呢?
大家讨论区发表一下自己的想法,看看和将来的结果是否一样吧#我与宪法40年#
#头条创作挑战赛##谣零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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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指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或聊天平台等方式,对受害人实施远程诈骗的犯罪行为,一般而言,电信诈骗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情节才能立案。只要受害人被诈骗的数额达到了三千元以上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情节,可以向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回自己的钱财。
被电信诈骗的受害人需向当地公安部门及时报案,在报案时尽可能准确提供对方的银行卡账户和姓名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依法通过侦查手段进行破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通常有人会问,遇到电信诈骗能否以对方不当得利进行起诉?
诈骗罪是以主观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 数额较大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属于民事概念,诈骗所得不属于不当得利,不能以不当得利进行起诉。
而且受害人遇到网络诈骗一般不可以直接起诉,应先到公安机关报案,因为诈骗是刑事案件。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去提自诉。
作为常识,我们知道一般刑事案件发生后首先是报警,如果案件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先受理,后立案,再侦查,再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判决,如果不服上诉,二审再判。一般流程就是这么多。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而是由当事人自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这类案件就叫“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不用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只需要当事人拿着起诉书和证据直接到法院起诉就行。自诉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比较轻微的案件。自诉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亲告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天要说的就是三类案件中的第一类亲告案件。亲告案件主要有四类案子,一是侮辱、诽谤案,二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三是虐待案,四是侵占案。这四类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即案件的当事人不直接到法院起诉,案件不会启动,当事人告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管辖原则一般也不会受理。其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和侵占案是绝对的亲告案件,没有例外,即当事人不去法院告,就不会案发。侮辱、诽谤案和虐待案存在例外。当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当虐待案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介入,由亲告罪转变为非亲告罪,由自诉案件转变为公诉案件。
举个例子,周某得知其丈夫与钱某通奸,于某日带着亲友到宾馆捉奸,其夫趁机逃走,钱某被当场抓获。为了泄愤,周某当着亲友的面,剥光了钱某身上的睡衣,致其全身赤裸,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将赤裸的钱某捆绑起来,并打开宾馆的门呼喊旁人围观,引来好事之徒十余人过来观看。
让我们来看看本例中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例中周某为泄愤,剥光了钱某身上的衣服,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强行将全身赤裸的钱某捆绑于宾馆内,让10余名群众围观,其在主观上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羞辱他人名誉的目的,在客观上公然使用暴力进行侮辱,侵犯了钱某的人格和名誉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此事发生后,作为被害人的钱某该怎么办呢?一是可以选择先报警。公安机关在接警后,会对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判明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经过调查,认为本案为一般的侮辱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钱某说明此类案件依照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公诉。二是钱某自己懂法,收拾残局,固定证据,自行到法院起诉周某犯侮辱罪。事后,如果钱某嫌麻烦或者嫌丢人,不去法院起诉,则公安机关、法院都不会参与本案的处理。
如果钱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本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是另一种处理方式。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20090403),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处为公诉案件办理:(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从本例的情况来对照,周某对钱某的侮辱行为,并没有达上述标准,不宜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对于亲告类案件中的其他三类案件参照上例,其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和侵占案,是绝对的亲告罪,自诉案件,要当事人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权利才会得到救济;虐待案如果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时,可以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由公权利参与救济。
作为常识,我们知道一般刑事案件发生后首先是报警,如果案件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先受理,后立案,再侦查,再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判决,如果不服上诉,二审再判。一般流程就是这么多。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而是由当事人自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这类案件就叫“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不用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只需要当事人拿着起诉书和证据直接到法院起诉就行。自诉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比较轻微的案件。自诉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亲告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天要说的就是三类案件中的第一类亲告案件。亲告案件主要有四类案子,一是侮辱、诽谤案,二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三是虐待案,四是侵占案。这四类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即案件的当事人不直接到法院起诉,案件不会启动,当事人告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管辖原则一般也不会受理。其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和侵占案是绝对的亲告案件,没有例外,即当事人不去法院告,就不会案发。侮辱、诽谤案和虐待案存在例外。当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当虐待案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介入,由亲告罪转变为非亲告罪,由自诉案件转变为公诉案件。
举个例子,周某得知其丈夫与钱某通奸,于某日带着亲友到宾馆捉奸,其夫趁机逃走,钱某被当场抓获。为了泄愤,周某当着亲友的面,剥光了钱某身上的睡衣,致其全身赤裸,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将赤裸的钱某捆绑起来,并打开宾馆的门呼喊旁人围观,引来好事之徒十余人过来观看。
让我们来看看本例中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例中周某为泄愤,剥光了钱某身上的衣服,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强行将全身赤裸的钱某捆绑于宾馆内,让10余名群众围观,其在主观上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羞辱他人名誉的目的,在客观上公然使用暴力进行侮辱,侵犯了钱某的人格和名誉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此事发生后,作为被害人的钱某该怎么办呢?一是可以选择先报警。公安机关在接警后,会对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判明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经过调查,认为本案为一般的侮辱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钱某说明此类案件依照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公诉。二是钱某自己懂法,收拾残局,固定证据,自行到法院起诉周某犯侮辱罪。事后,如果钱某嫌麻烦或者嫌丢人,不去法院起诉,则公安机关、法院都不会参与本案的处理。
如果钱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本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是另一种处理方式。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20090403),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处为公诉案件办理:(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从本例的情况来对照,周某对钱某的侮辱行为,并没有达上述标准,不宜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对于亲告类案件中的其他三类案件参照上例,其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和侵占案,是绝对的亲告罪,自诉案件,要当事人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权利才会得到救济;虐待案如果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时,可以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由公权利参与救济。
仲裁委员会流程 仲裁委员会流程需要多长时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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