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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精神赔偿怎么写的(离婚协议中的精神赔偿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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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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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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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条款是否有效?

男女协议离婚时,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很常见。但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如果拒绝履行协议,拒付赔偿金时,另一方诉诸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时,其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应当具有法定情形,另一方无法证明给付一方存在法定应支付赔偿金情形的,法院不应仅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因一方婚内存在过错而支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的,该约定依法有效,法院应当判令该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给付


先来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1966号的一个案例,关于曹某、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并约定“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伍拾万元整,精神损害费5年之内给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诉人并未提出被上诉人存在需赔偿其精神损害法定情形的有效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该约定不符合有关离婚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又不是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取得精神赔偿的法定情形,而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达成的情形,在无明确法律规定,而协议一方当事人又不认可、不主动履行的情形下,鉴于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同性质,人民法院应当对于相应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而不能径行依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直接予以支持同时,协议的约定应当明示,上诉人诉讼中主张该精神赔偿的约定实质为被上诉人对其因财产分配而给予的一种折价补偿,但显然该约定中并没有财产折价补偿的意思表示,对于上诉人该项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持有不同的观点,(2020)川16民终1526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彭某1支付白某500,000元补偿费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处分或负担,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履行。彭某1主张支付500,000元补偿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故彭某1主张离婚协议中500,000元补偿费的条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各条款内容相互关联。离婚协议中补偿条款系双方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自愿达成,该补偿条款实质是彭某1自愿给付白某的补偿,是彭某1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做出的让步。故该款的支付不以彭某1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为前提。双方婚姻关系已因登记离婚而解除,基于诚信原则,彭某1在离婚目的实现后也应按照补偿条款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彭某1关于其不存在婚内过错的情形、不存在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彭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后果,且其赡养父母、抚养孩子、工资收入的情形,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前就已存在,并非离婚后才产生,故彭某1以该补偿金额超过其经济承受力而不应给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因离婚而产生的相关纠纷,故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观点二在(2017)闽01民终4020号的案例中也得到了体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黄某2支付黄某150万元精神赔偿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应当得到支持。黄某2不支付该50万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针对实务中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如果《离婚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定协议双方约定有效,而不以约定的精神损害补偿金金额高低或是否具备法定过错情形为前提《离婚协议》虽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但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如果仅仅因为字面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否认其自愿补偿的性质,而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去审查是否具备赔偿的法定情形,显然有违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无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是诚实信用原则,都应当尊重离婚协议内容,认可其效力。否则,在依法基于协商一致离婚后,又推翻该补偿条款,既违背了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本义,也不利于维护在婚姻中实际受到损害一方的利益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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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这些情况被判精神损害赔偿!上案例~


转自:湖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小浩与小琳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


但好景不长


因小浩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等原因


小琳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海宁法院判令两人离婚


各自抚养一个孩子


并让小浩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万元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小浩、小琳系自主婚姻,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由于两人在夫妻相处中未正确处理好家庭及夫妻感情关系,特别是小浩生活作风不检点,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且还曾因嫖娼被治安拘留12天,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小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树立优良家风,但本案中被告结婚后的相关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中具有重大过错,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损害赔偿。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海宁法院酌定小浩赔偿小琳精神损害2万元。




再说一个故事






秦珺生下佳佳的那一天,向庆觉得自己是这世间最幸福的人,这个呱呱坠地的小生命是两人爱情的结晶,从此以后,一家三口、三餐四季。


但是,随着佳佳渐渐长大,周围人对佳佳容貌的闲言碎语,让向庆的心里打起了鼓。终于在佳佳四岁的时候,他做了一个决定,亲子鉴定!结果出来那一天,向庆感觉自己头上的那一片天黑了,他感受到了欺骗与背叛的滋味。为什么!为什么!


多年的真心终究是错付了,痛彻心扉之后向庆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沅江市法院起诉离婚,由秦珺返还佳佳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用,并要求秦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中均为化名)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子女的费用应当由父母承担。秦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向庆的非亲生女儿,导致向庆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佳佳进行了抚养。向庆既非佳佳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没有抚养佳佳的法定义务,秦珺因向庆对佳佳的抚养而减少了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向庆因对佳佳的抚养造成了自己不应有的支出,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秦珺应当返还向庆支付的抚养费用。


同时,由于秦珺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生女,未告知向庆实际情况,使向庆误认为佳佳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秦珺的行为存在过错。向庆遭受欺骗,不但要承受抚养了近四年的女儿非亲生的现实,而且还要承受社会公众对该事件评价的压力,其精神显然会受到伤害,因此,秦珺应当赔偿向庆的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秦珺返还相关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何种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夫妻间的关系


如果真的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


离婚也是一种选择


但若存在无过错方和有过错的一方


无过错方记得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哦


离婚协议模板(最新版)

离 婚 协 议




甲方: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区(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婚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儿子/女儿_________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甲方每月支付儿子/女儿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元,甲方应于每月_____日前将儿子/女儿的抚养费转账支付到乙方指定的_________银行账户内,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根据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情况外,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2、甲方如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每天加收未支付抚养费3%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后,确有必要继续支付抚养费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年内,儿子/女儿户口迁到_____方,另一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不配合办理,则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__元人民币。


5、_____方户口应在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仍未迁出的,则按日支付补偿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6、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儿子/女儿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7、乙方应悉心抚养儿子/女儿,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8、在不影响儿子/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甲方每周可探望儿子/女儿_____次,但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每月可与儿子/女儿共同生活_____天,寒暑假期间可以共同生活_____天,乙方有协助的义务。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儿子/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甲乙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乙方应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元给乙方/甲方。


2、房屋:


(1)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路 _______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房屋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的一切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


(2)夫妻婚后购买的位于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路 _______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__元。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款人贷款__________元,现剩余贷款本金__________元。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______元,首付款


现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转移而给乙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甲方须赔付乙方__________元。


3、汽车:夫妻婚后购买的__________号__________牌汽车归_____方所有。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六、精神损害赔偿:鉴于甲方有错导致离婚,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精神损害费_____元。上述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故意损害另一方的名誉,否则应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给对方。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办理《离婚证》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离 婚 协 议




甲方: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区(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婚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儿子/女儿_________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甲方每月支付儿子/女儿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元,甲方应于每月_____日前将儿子/女儿的抚养费转账支付到乙方指定的_________银行账户内,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根据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情况外,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2、甲方如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每天加收未支付抚养费3%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后,确有必要继续支付抚养费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年内,儿子/女儿户口迁到_____方,另一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不配合办理,则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__元人民币。


5、_____方户口应在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仍未迁出的,则按日支付补偿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6、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儿子/女儿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7、乙方应悉心抚养儿子/女儿,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8、在不影响儿子/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甲方每周可探望儿子/女儿_____次,但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每月可与儿子/女儿共同生活_____天,寒暑假期间可以共同生活_____天,乙方有协助的义务。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儿子/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甲乙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乙方应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元给乙方/甲方。


2、房屋:


(1)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路 _______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房屋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的一切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


(2)夫妻婚后购买的位于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路 _______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__元。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款人贷款__________元,现剩余贷款本金__________元。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______元,首付款


现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转移而给乙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甲方须赔付乙方__________元。


3、汽车:夫妻婚后购买的__________号__________牌汽车归_____方所有。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六、精神损害赔偿:鉴于甲方有错导致离婚,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精神损害费_____元。上述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故意损害另一方的名誉,否则应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给对方。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办理《离婚证》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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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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