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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刑事案件立案后的程序是怎样的?(刑事立案一般多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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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15: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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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听证流程分享

阮谈真 如是我闻Rewin 2023-02-09 09:09 发表于上海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在司法程序上为刑案再审申诉,法院立案后,安排了听证会。还记得笔者前一段时间为各位盘点过刑案申诉路径,本期笔者在此基础上,为各位介绍再审申诉中听证会程序。


关于刑事案件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因此,申诉听证程序在必要时召开,也可不召开。


在2012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中,笔者依据该规定对申诉听证流程剖析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期间


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复查决定作出前举行。


二、听证会成员组成


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三、听证会流程


(一)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 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 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 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 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 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四、内部审核程序


(一)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三)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五、处理结果


决定是否裁定再审。


六、处理期限


虽然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长审查期限。”


因此,听证程序的处理期限一般以六个月为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以上,就是法律关于刑事申诉听证流程的规定啦。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上海法院的申诉听证会召开流程似乎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复杂,笔者参与的听证会中没有遇到原案承办人以及原案的其他当事人,甚至组庭的听证员(申诉审查庭审判长、审判员)也可以只用审判长一人到庭。这是笔者参加刑案申诉听证的经验分享,如有小伙伴也有相关经验但是法院操作模式不同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哦。


我是IrisRuan,希望在青年律师的专业成长之路上能有各位读者的关注与支持,对文章感兴趣的各位欢迎沟通、评论区留言,IrisRuan将一直以自己十二分努力陪伴各位在法律海洋中共同探索!









责编 郭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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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后,公安机关不立案该如何自救?

一、案例


2021年5月,赵某在浙江多米公司担任推销员,主要工作是通过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一亩田”等惠农APP寻找农产品销售商户,通过话术使商户相信浙江多米公司具有销售能力,骗取商户签订销售合作协议,并按8800元、18800元、28800元、38800元不等标准提前收取商户交纳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浙江多米公司并未按协议帮助商户销售农产品。商户在与浙江多米公司电话讨要保证金无果后,考虑到疫情管控、路程远、嫌麻烦等原因,该事情不了了之。


赵某感觉此为生财好计,于2022年5月从浙江多米公司辞职,到九江市经开区注册金米公司,复制多米公司的模式,明知金米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渠道和能力,按照事先准备的话术,骗取甲、乙等12名农产品销售商户签订合作协议,提前收取商户质保金、佣金等总计23万余元。其中,甲与金米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签订协议,金米公司按协议应于同年7月25日帮甲销售30万元圣女果,甲提前支付38800元保证金。但合同签订后,金米公司未能如期履约,甲要求金米公司退还保证金。2022年8月1日,甲在多次讨要38800元保证金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8月2日公安机关找到赵某所在金米公司了解情况,金米公司承诺在同年8月30日前退还甲38800元。2022年8月30日至,甲到金米公司讨要钱款,发现金米公司人去楼空,赵某也变更联系方式、关闭公司予以逃匿。


甲再次来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金米公司答应还款,双方之间是民事纠纷为由向甲出具了《不予受案通知书》。


二、存在问题


甲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该如何自救?


三、平明解析


刑事案件发生后该怎么办,公安不理又该怎么办?下面以甲为例,将整个报案和救济流程详述一遍。


首先,甲到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应立即受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根据2020年修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本例中甲到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本案涉嫌合同诈骗或诈骗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案,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给控告人甲签收。


其次,公安机关受理甲的报案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看看本案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是刑事案件。本案从案情来看,可能有二种可能,一是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二是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适用刑法。故公安机关先去金米公司了解情况。经了解,甲与金米公司签订合同时间不长,虽然金米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但承诺退还保证金,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于是,公安机关在3日内给甲出具了《不予以立案通知书》。此时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三,案情发展到2022年8月30日,此时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根据甲提供的新证据证明,金米公司系赵某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该公司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实际也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像甲这样的商户金米公司还骗了很多,还有很多其他的商户也在维权,赵某为了躲债偷偷关闭公司,变更联系方式予以逃匿,赵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甲到公安重新报案,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 及时审查办理。......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甲再次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审查。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本案是合同纠纷为由,给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违法的。


第四,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甲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该《不予立案通知书》是经开区分局做出的,甲可以向经开区公安分局提请复议,提交《复议申请书》。经开区公安分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3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即《复议决定书》。


甲若还不服,程序再走一遍,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即经开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九江市公安局提请复核,提交《复核申请书》。九江市公安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果甲对两级公安机关的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即向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在本案中,甲也可以不经公安机关复议复核,而直接向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如果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甲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就是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汇总篇:刑事案件,如何做好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依据案件程序事实和刑事程序法,提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和对国家专门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采纳或纠正、制裁,以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性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系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也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那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刑事案件中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亦是正义的重要一环。


关于程序性辩护,本公众号发布了系列文章,从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到回避问题,从公开审理的各项问题再到程序性辩护中最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本文拟统一汇总上述文章,并对重点问题进行阐述与提示,便于法律同行参考,以期更多法律人重视程序问题。



一、程序性辩护的四个重点问题


程序性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辩护工作的全过程,涉及的范围很广,可以进行程序性辩护的内容也很多,实践中辩护律师很多辩护工作实际上就是程序性辩护。而在众多的程序性辩护要点中,以下四个重点问题需要特别重视,因为往往影响案件的实体走向,成为辩护律师有效辩护乃至无罪辩护的关键环节。


1. 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变通管辖,其中变通管辖又包含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等。管辖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使国家专门机关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行使职权。


管辖权的明确,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关系到证据的收集是否有效,更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如何利用管辖制度做好程序性辩护,详见本公众号文章,链接如下(可点击阅读,下同):


《全面梳理:刑事案件项下的管辖问题》


2. 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申请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退出相关诉讼活动。


回避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证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人员,能够站在中立、客观的立场办理案件,以消除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因素的影响,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 公开审理


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在有关公开审理的相关问题上,关涉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即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让阳光下的正义可触可感。


刑事案件关于公开审理的程序性辩护包含了「申请庭审直播」、「申请庭审旁听」、「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四个重点问题。


关于如何利用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程序性辩护,详见本公众号文章,链接如下:


《全面梳理: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问题》


4.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被排除的规则。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但如果收集定罪证据的程序出现了重大问题,将难以避免错案,甚至假案的发生。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刑事诉讼的意义重大,也是程序性辩护最为重要,被关注度最广的一部分。


关于如何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好程序性辩护,详见本公众号文章,链接如下:


《全面梳理: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程序性辩护的三个要点提示


1. 针对人身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辩护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向办案机关申请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也系程序性辩护工作。在最高检推动“少捕慎诉”的大背景下,“以不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的办案方式未来可期。


在当下,针对人身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辩护主要包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阶段的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适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2. 针对财产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辩护


在刑事办案中,财产性辩护越来越得到了辩护人的重视。而在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却成为压死很多企业的最后一棵稻草。


在当下,办案机关出于高效办案的考量,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的有关财产依然时有发生,在如何定义“案涉财产”上,办案机关依然拥有强大的“最终解释权”。因此,在针对办案机关的财产强制措施,辩护人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为避免“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尽到最大努力


3. 针对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辩护


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庭审发问权、举证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涉及上述权利的工作也是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的主要工作内容。


保障辩护人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由于辩护与控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立性,因此个别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会对辩护人的如会见、阅卷等合法权利进行限制。对于能否依法、据理维护辩护人合法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辩护人是在进行“套路性辩护”还是“实质性辩护”



三、程序性辩护不是“表演性辩护”,更不是无理取闹


刑事辩护的江湖,有人为的分为了不同的派别,而最被司法机关所不喜的就是被认为在进行“表演性辩护”,对于存在个别的辩护人在办案中将所有程序性问题提出一遍,拖延了时间,也未起到任何效果的情况,毕竟属于极少数。


程序性辩护绝对不等于“表演性辩护”,更不是辩护律师“为了凸显工作”的无理取闹。在司法实务中,个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程序性问题,往往持有“律师要闹事”的偏见,甚至直接对提出程序性意见的律师贴“表演派”的标签,这是一种误解。


程序性辩护是基于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程序法定是权利保障,更是程序性辩护的基本准则。如果说在案件实体问题上,控辩双方往往存在着分歧,那么在程序问题上,应该是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达成高度一致,因为只有程序无瑕疵,最终的实体结果,才能被人们接受,这也是程序本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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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依据案件程序事实和刑事程序法,提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和对国家专门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采纳或纠正、制裁,以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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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性辩护的四个重点问题


程序性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辩护工作的全过程,涉及的范围很广,可以进行程序性辩护的内容也很多,实践中辩护律师很多辩护工作实际上就是程序性辩护。而在众多的程序性辩护要点中,以下四个重点问题需要特别重视,因为往往影响案件的实体走向,成为辩护律师有效辩护乃至无罪辩护的关键环节。


1. 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变通管辖,其中变通管辖又包含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等。管辖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使国家专门机关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行使职权。


管辖权的明确,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关系到证据的收集是否有效,更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如何利用管辖制度做好程序性辩护,详见本公众号文章,链接如下(可点击阅读,下同):


《全面梳理:刑事案件项下的管辖问题》


2. 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申请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退出相关诉讼活动。


回避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证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人员,能够站在中立、客观的立场办理案件,以消除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因素的影响,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 公开审理


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在有关公开审理的相关问题上,关涉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即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让阳光下的正义可触可感。


刑事案件关于公开审理的程序性辩护包含了「申请庭审直播」、「申请庭审旁听」、「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四个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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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被排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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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性辩护的三个要点提示


1. 针对人身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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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针对人身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辩护主要包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阶段的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适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2. 针对财产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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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针对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辩护


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庭审发问权、举证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涉及上述权利的工作也是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的主要工作内容。


保障辩护人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由于辩护与控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立性,因此个别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会对辩护人的如会见、阅卷等合法权利进行限制。对于能否依法、据理维护辩护人合法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辩护人是在进行“套路性辩护”还是“实质性辩护”



三、程序性辩护不是“表演性辩护”,更不是无理取闹


刑事辩护的江湖,有人为的分为了不同的派别,而最被司法机关所不喜的就是被认为在进行“表演性辩护”,对于存在个别的辩护人在办案中将所有程序性问题提出一遍,拖延了时间,也未起到任何效果的情况,毕竟属于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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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是基于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程序法定是权利保障,更是程序性辩护的基本准则。如果说在案件实体问题上,控辩双方往往存在着分歧,那么在程序问题上,应该是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达成高度一致,因为只有程序无瑕疵,最终的实体结果,才能被人们接受,这也是程序本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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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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