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在前期进行调查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本身是不会知道,当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罪行明确的时候,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调查,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自身就自然知道自己已经被调查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打击报复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有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在立案调查的在初始调查阶段公安机关肯定不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因为怕犯罪嫌疑人进行畏罪潜逃。如果已经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是案件的主谋的话,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申请逮捕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调查,这时自己就知道被立案侦查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对群众报案、控告、举报,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告知义务。
一、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主要通知告知义务
(一)群众上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
1.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三)刑事案件的受理。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受案回执。
(四)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刑事案件立案情况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进行告知,制作立案告知书。
(五)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六)刑事拘留。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七)逮捕。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八)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十)鉴定意见。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十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十二)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撤销案件情况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进行告知,制作撤销案件告知书。
(十三)尸体处理。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处理。
二、群众投诉反映渠道
若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上述通知告知义务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12389”等监督渠道进行投诉反映,公安机关将及时进行处理。
一.受案范围
1.受理情形
(1)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其他公安机关移送的;
(4)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
(5)上级交办的。
2.不受理情形
(1)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2)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二.受案流程
1.一般程序
对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
(1)制作询问笔录
(2)接收证据
(3)制作受案登记表
(4)制作受案回执。
2.特殊程序
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1)迅速出警,处置现场,全程录音录像。
(2)如有必要,依法开展勘验、检查。
(3)如有必要,依法提取、扣押现场物证、书证。
(4)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受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三.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
(1)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审查程序
(1)承办民警审查受案材料,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2)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可先案行政案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办理。
(3)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必要时,经受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进行初查。初查中,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审查发现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3.审查期限
受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三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5)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6)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查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8)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二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四条。
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14-01至14-02。
一.受案范围
1.受理情形
(1)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其他公安机关移送的;
(4)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
(5)上级交办的。
2.不受理情形
(1)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2)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二.受案流程
1.一般程序
对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
(1)制作询问笔录
(2)接收证据
(3)制作受案登记表
(4)制作受案回执。
2.特殊程序
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1)迅速出警,处置现场,全程录音录像。
(2)如有必要,依法开展勘验、检查。
(3)如有必要,依法提取、扣押现场物证、书证。
(4)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受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三.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
(1)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审查程序
(1)承办民警审查受案材料,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2)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可先案行政案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办理。
(3)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必要时,经受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进行初查。初查中,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审查发现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3.审查期限
受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三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5)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6)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查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8)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二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四条。
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14-01至14-02。
刑事代理委托书家人代理(刑事案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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