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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怎么判决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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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14: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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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都想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近期,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男与某女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其婚生子女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并有探视权。原告某男诉称被告某女自离婚后从未进行探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原告独自承担。但目前原告由于患病无法继续工作,致使家庭失去经济


  被告某女辩称,未成年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并且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至于其陈述的借款度日、患有重大疾病均不属实,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生子现年12周岁,经法院依法征求其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原告在庭审中提交其于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佐证,其中出院诊断为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被告对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被告还称其无固定收入和能力抚养其与原告的婚生子,亦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身体状况与原告相比较为优越,且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应认定被告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并且原、被告婚生子现已年满超过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归被告,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医药费发票及诊断证明书、银行信用卡逾期记录等证据。上诉人对上述证据不发表意见且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某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父母双方都无意愿拥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将抚养权判予哪方?在本案中,男方有明确证据证明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失去收入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既要尊重子女个人意愿,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以案释法 | 父母都想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近期,牡丹区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男与某女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其婚生子女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并有探视权。原告某男诉称被告某女自离婚后从未进行探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原告独自承担。但目前原告由于患病无法继续工作,致使家庭失去经济


被告某女辩称,未成年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并且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至于其陈述的借款度日、患有重大疾病均不属实,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生子现年12周岁,经法院依法征求其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原告在庭审中提交其于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佐证,其中出院诊断为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被告对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被告还称其无固定收入和能力抚养其与原告的婚生子,亦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身体状况与原告相比较为优越,且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应认定被告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并且原、被告婚生子现已年满超过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归被告,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医药费发票及诊断证明书、银行信用卡逾期记录等证据。上诉人对上述证据不发表意见且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某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父母双方都无意愿拥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将抚养权判予哪方?在本案中,男方有明确证据证明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失去收入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既要尊重子女个人意愿,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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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以不正当手段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这样判


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


父亲却一直强行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几个月后,


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8岁的孩子也“选择”跟着父亲。


这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吗?


法院将如何判决?


来和小编一起看看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张山(化名)是长沙一家音响店老板,2011年11月,他与某学校在编教师李诗(化名)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3月生育一子张小小。婚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不和分居,自2019年上半年两人分居开始,张山开始人为地阻隔母子见面。


2021年2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女方工作时间固定,更有精力抚养孩子,法院判决张小小由李诗抚养。判决生效后,张山却不履行,一直将儿子带在自己身边。2021年4月,张小小满8岁,张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孩子也表示愿意跟父亲共同生活。


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既然张小小表明了跟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会支持张山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上半年起,张小小实际跟随张山共同生活。张小小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结合张山的抚养能力、张小小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其主张变更张小小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此判决,李诗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规定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山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孩子母亲无法抚养张小小,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张小小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张小小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是因张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张山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


综上,二审法院对张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本案中张山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立德树人”方面给孩子做了不良的示范。


本案判决正是通过对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真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探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同时,倡导天下父母通过言传身教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并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


父亲却一直强行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几个月后,


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8岁的孩子也“选择”跟着父亲。


这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吗?


法院将如何判决?


来和小编一起看看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张山(化名)是长沙一家音响店老板,2011年11月,他与某学校在编教师李诗(化名)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3月生育一子张小小。婚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不和分居,自2019年上半年两人分居开始,张山开始人为地阻隔母子见面。


2021年2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女方工作时间固定,更有精力抚养孩子,法院判决张小小由李诗抚养。判决生效后,张山却不履行,一直将儿子带在自己身边。2021年4月,张小小满8岁,张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孩子也表示愿意跟父亲共同生活。


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既然张小小表明了跟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会支持张山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上半年起,张小小实际跟随张山共同生活。张小小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结合张山的抚养能力、张小小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其主张变更张小小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此判决,李诗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规定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山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孩子母亲无法抚养张小小,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张小小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张小小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是因张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张山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


综上,二审法院对张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本案中张山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立德树人”方面给孩子做了不良的示范。


本案判决正是通过对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真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探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同时,倡导天下父母通过言传身教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并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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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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