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作为乡村脱贫致富的途径具有很多的优势,既可以充分利用当地风俗民情土特产等优势,还具有低碳、环保等好处。然而在农家乐大多处于城乡结合部,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往往由于城市建设而首当其冲面临征收拆迁,而地方政府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又往往以违章建筑为由对农家乐进行拆除,对此应该如何维权?
新疆乌鲁木齐水区村民王某2004年经过乡人民政府、七道湾村民委员会批准,利用村里闲置建设用地修建房屋,用于创办农家乐。为了建造农家乐,王某起早贪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辛辛苦苦工作十多年,建造了客房、厨房及修建了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外,还种植了大量的树木。经营过程中备尝艰辛。功夫不负有心人,王某多次获得表彰,所建创建农家乐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质量质量评定委员会评为3星级农家乐。
2018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水区执法局)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为由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同年 4月26日水区执法局将王某房屋强制拆除。王某不服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委托律所代为维权,本案由谭朋涛律师代理。
本案代理律师谭朋涛首先详细了解了案情,后代理王某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了法律程序,依法诉至法院。由于水区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新市区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谭律师主要围绕水区执法局拆除房屋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两个方面发表意见:
(一)王某自建房屋经过原乡政府、七道湾村民委员会批准,属于合法建筑,水区执法局认定王某房屋是违法建筑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且在实施强拆过程中程序违法,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王某用于创办农家乐的自建房屋经过了原七道湾乡人民政府、七道湾村民委员会批准,于2004年筹备施工。水区执法局认定王某用于创办农家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所依据的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水区执法局依据王某房屋建成之后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王某此前建造的房屋违法,严重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二)水区执法局认实施强拆过程中程序违法,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水区执法局实施强拆过程中并未公告,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水区执法局认定王某房屋是违法建筑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被告强制拆除王某房屋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三)水区执法局强制拆除王某合法房屋,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王某损失。
为了建造农家乐,王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农家乐逐渐从当初入不敷出,到略有盈余,近年农家乐经营收入基本上是王某生活唯一强拆房屋等于断绝了王某的经济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之规定,王某用于经营农家乐的房屋属于王某合法财产。水区执法局错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继而拆除王某赖以维持生计的房屋,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应当判令水区执法局对王某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确认水区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判决水区执法局赔偿王某1689888元。水区执法局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法官调解,水区执法局撤诉,王某承诺不再执行原判决,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王某与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依法领了补偿款。
“人生在勤,不索何获?”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自己不去积极寻求救济就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在本案当中王某法律意识较强,由于委托之时手上证据材料都保存的很好,也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这就为律师办理案件提供了基础。
其次,代理律师对于法律法规的掌握也是该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主要原因。不仅要对法律法规熟悉,而且要查找当地的地方性规章,不仅对于实体性法律要掌握而且还要熟悉程序性法律。
再次,关于强拆的主体确定也本案的一个难点。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不会让被拆迁人拍照、录像保留任何证据的,有时即使拍摄了强拆的录像,但没有拍到具体的工作人员也无法最终确定谁是强拆主体。这对此没有打过官司的人觉得不可思议,明明就是某部门实施的,但法院不会根据这句话确定是哪个部门。为了保证不遗漏被告,本案中把管委会也列为了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追加被告等方式,通过审理认定或者推定行为实施主体,而非在未确定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以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最后,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因强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的被拆迁人提出,我不能要精神损失吗?行政赔偿范围是法定的,虽然情有可原,但是法院不会因此支持无法律依据的诉求,在诉讼过程中还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否则也难以得到支持。
为做好湖北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北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湖北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区域一致、公开公平、严格管理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属地乡镇具体负责,坚持顾全大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坚持移民搬迁安置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坚持搬迁与安置并重,快速推进移民安置点建设及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移民工作任务和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征地移民工作,在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县级统一领导、部门业务指导、项目公司参与、乡镇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一)县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职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移民搬迁安置的各项工作,指导乡(镇)做好相关政策的解答等。
1.根据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负责组织实施电站建设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移民安置点建设、专业项目复建和补偿、库底清理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汇总移民搬迁工作的具体情况,指导乡镇做好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集,按期完成征地移民安置及协调工作;
2.负责将移民任务、移民费用分解到属地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3.负责及时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处理搬迁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对移民搬迁各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调度;
4.牵头制定移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遇到突发事件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及时启动执行,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5.负责征地移民资金的调度拨付,按照包干协议的约定及政策管理使用移民资金,定期向省、市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公司通报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配合项目公司做好涉及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各项审计、监察、监督、检查、移民专项验收工作。全部工作结束后,负责及时编制完成征地移民安置工程竣工决算,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6.负责对移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移民技能培训;
7.加强对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专业复建项目及库底清理的实施管理;
8.定期督导各单位工作,对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后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湖北黄梅抽水蓄能有限公司职责
1.参与有关政策制定的起草、政策解释、培训及宣传动员工作;
2.负责协调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供实物指标调查成果数据;
3.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4.参与指挥部组织的移民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
5.配合开展库底清理验收、各阶段移民验收和移民工程专项验收;
6.负责按《规划报告》确定的原则和适用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
7.完成服务保障征地和移民安置的其他工作。
(三)属地乡镇职责
1.负责做好移民搬迁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工作,动员移民积极搬迁、主动搬迁;
2.负责搬迁前的移民安全教育,提高移民安全意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3.负责做好移民土地征收征用和房屋搬迁补偿等协议签订、房屋拆除、资金兑付及安置工作;
4.负责做好征地移民信访稳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
5.负责按时完成坟墓搬迁和墓地规划、基础设施设计、配套建设工作;
6.完成县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征地移民相关工作。
(四)县直相关部门职责
主要包括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和湖泊局(移民局)、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局黄梅县分局、人社局、文旅局、住建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等单位。
1.根据各自职能,完成好服务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的各项任务,负责配套相关政策到位;
2.指导乡镇做好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3.配合完成所属专业项目复建及补偿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农村部分
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涉及五祖镇木桥村(含卢府、一天门、垅坪等村飞地)、江河村和苦竹乡老祖村。征地总面积为4048.94亩,其中永久征收土地3653.08亩,临时征用土地395.86亩;规划水平年生产安置人口1168人,搬迁安置人口345户1223人。涉及房屋面积50063.9m2。小型专项及农副业设施包括灌溉渠3.53km,拦河堰0.41km,箱涵0.12km,涵管0.12km,防护护岸4.17km,蓄水池1个(容积1512m3),0.4kv输电线路8.39km,汽车便道5.21km,小桥10座。
(二)专业项目
交通运输工程涉及一条长4.25km的四级公路;水利工程涉及喷雪岩、龙峻寺两座水电站征收、木桥村山洪预警设施迁移、新建集中居民点供水工程两处;电力工程涉及10kv输电线路6.20km,0.4kv电力线路2.30km,50kva变压器一台,新建集中居民点外部10kv电力进线2.00km,迁建光伏电站2处;电信工程设施涉及通信公司共建共享杆路通信光缆线路24芯2.00km、通信基站1座,共建共享杆路1.00km、移动公司通信光缆线路2.00千米,移动基站1座,铁塔公司通信基站1座及配套铁塔设施1套,规划移民集中居民点新建杆路总长3.00km,新建电信公司24芯光缆通信线路6.00km,电信基站1座;文物古迹涉及三普文物点12处,新发现文物点1处。
(三)库底清理
分为一般清理范围和专项清理范围。一般清理中建筑物和构筑物清理51609.21㎡,其中建筑物清理50063.92㎡,构筑物清理1545.29㎡;易漂浮物清理16758.02m3,林木清理中成片林木清理786.13亩,零星树木清理3239株。专项清理中一般污染源涉及粪便清掏1229.99m3,坑穴消毒1465.17㎡,坑穴覆土1229.99m3,灭鼠504218.03㎡。
四、实物指标认定
(一)征地实物
1.封(禁)库令下达以后,封禁范围内新增实物原则上不予认可。
2.工程建设需征收的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坟墓,以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依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3.确因项目建设需要,新增用地范围内的实物指标,按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受理:
(1)由施工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现场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审核用地需求,并将签署意见后的用地申请送至县指挥部,由业主单位负责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2)县指挥部组织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现场监理单位、监督评估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申请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由权属人或经营者签字认可,经属地公示和逐级确认后,作为兑现补偿的依据。
(二)搬迁人口
1.农村移民搬迁人口以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主要依据,最终人口认定以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之日(协议签订截止日为2023年4月31日,下同)的人口数为准。
2.搬迁安置过程中,下列人口可计为新增搬迁人口:
(1)因工程建设需要,新增区域内符合政策需搬迁的人口;
(2)人口调查登记后至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之日止,期间合法婚姻出生且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人口;
(3)其他合法新增人口。
3.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计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的人口(含离退休人员);
(2)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之日前已死亡人员;
(3)符合退伍退役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和已担任军官的现役军人(含已考入各类军官院校的学生);
(4)“禁建令”下达后违法迁入、户籍挂靠在搬迁范围内的外来人口以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户籍登记的人口;
(5)其他不应计为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情形的人口。
五、移民安置
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规划设计基准年为 2022 年,规划设计水平年为 2024 年。
生产和搬迁安置方式的选择,以移民安置意愿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本人申请、逐级审核、签订协议、依法公证、张榜公布”的程序确认。
(一)生产安置
电站建设征地涉及生产安置人口 1168 人,以自行安置为主、复合安置为辅。
1.复合安置
复合安置对象为木桥村的133人。复合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经本人与属地乡镇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由乡镇统一按0.3亩/人标准调配耕地。
复合安置移民人口对应的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在剔除0.3亩调剂耕地补偿费后的余额,作为复合安置移民人口的产业发展资金。产业发展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用途,既可统筹用于发展农家乐等旅游配套产业或其他等同的第三产业,也可以按规定细化到移民个人。
2.自行安置
自行安置 1035 人,安置补偿标准为被征收耕园地相应的土地补偿补助费。本项目征地补偿单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标准。
(二)搬迁安置
至规划水平年搬迁安置人口345户1223人,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
1.集中安置
上水库在老祖村居民点安置42户116人;下水库在紫云山新村集中安置288户1060人。
(1)移民集中安置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由县国投集团负责公共设施和房屋正负零以下基础建设;
(2)安置房按照“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群众自建”的原则,由安置户根据个人财产补偿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按推荐的典型户型设计方案,自行按安置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房屋建设。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提倡安置户自主选择具有正规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安置房;
(3)安置房地基选择实行“先签、先拆、先建、先选”,即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的签约顺序,先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先开展安置房建设的,优先选择宅基地。同时签约的,先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先选,同时交付拆除的,先建安置房的先选;
(4)安置点宅基地不得转让、买卖。
2.分散安置
以下移民可以选择分散安置:
(1)大部分耕园地等生产资料在建设征地范围以外的农村移民;
(2)产出收益能基本满足日常生产生活需求;
(3)能够自行落实住房或宅基地建房,或者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有固定住所,愿意出具书面接受协议的。
木桥村分散安置12户39人;江河村分散安置3户8人。
选择分散安置并领取分散安置补助费的,其安置宅基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安置户自行解决。
六、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永久征地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 号)的文件精神,五祖镇位于区片级别Ⅱ类地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为44000元/亩;苦竹乡位于区片级别Ⅲ类地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为42600元/亩。
2.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补偿单价按“实际使用年限×2300元/亩 复垦期补助2300元/亩 恢复期补助2300元/亩”的方式计算。
3.青苗补偿
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五祖镇2200元/亩、苦竹乡2130元/亩;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
4.林木补偿
乔木林地7350元/亩、灌木林地2460元/亩、竹林地7600元/亩、茶园6000元/亩、板栗园13500元/亩。
(二)房屋及附属构筑物补偿、装修补助:
移民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及附属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装修补偿等级认定以实物指标调查结果为准,房屋建筑结构等级由专业评估机构据实评定,补偿标准参照国家重点项目征收拆迁标准执行。在省政府“禁建令”下达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包括房前屋后零星苗木补偿费、农村小型专项设施和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其数量以实物指标调查结果为准,补偿单价按《黄梅县房屋征收评估服务操作指引》的标准执行。
(四)搬迁补助费
1.人员搬迁补助费:按520元/人计算;
2.物质设备搬迁补助费:按9元/㎡计算;
3.建房期补助费:按3600元/人计算。
搬迁补助按户计算,在搬迁协议签约后一次性发放,不再另行增补。
(五)其他补偿补助
1.分散安置人口基础设施恢复补助:4.45万元/人,包括地基(120m2)征地费用和基础设施工程费用两个部分,基础设施工程费用按集中安置点场平及市政工程建设费扣除公共部分后的人均指标计算。补助到户后,政府不再提供宅基地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建房困难补助费:对搬迁人口中的贫困监测户(含突发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五保户、低保户),人均正房补偿费不足25㎡砖混结构(三等)正房补偿费的,按照人均25㎡砖混结构(三等)正房予以补足。
3.农村宅基地处理费:以行政村为计算单元,对原宅基地总面积超出新址规划安置宅基地总面积120m2的,其超出部分面积的补偿单价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执行。
4.个体工商户补偿费:普通房屋、附属设施等按库区统一标准补偿。对不可搬迁设施、搬迁期间的经营影响合理补偿搬迁补助费。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由湖北黄梅抽水蓄能有限公司负责按《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规划安置报告》确定的原则和适用标准缴纳;
6.坟墓迁移补偿费:墓地基础设施由属地乡镇政府组织统一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坟墓迁移按800元/冢执行。
七、移民后期扶持
1.后期扶持对象: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进行核定登记。在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租赁房屋和租种土地的人口不属于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具体以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的为准。
2.后期扶持标准:按照湖北省相关政策执行。
3.后期扶持人口复核和扶持期限: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每年复核审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扶持期限为20年。
4.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八、移民技能培训
由县人社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的移民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由县人社局积极为移民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劳动力技能培训经费从移民技术培训费中列支。
九、专业项目处理及库底清理
1.专业项目复建:交通道路复建、水利工程设施的迁移、集中居民点供水工程建设、电力、电信、通信等工程设施、文物古迹保护以及复垦工程由县指挥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或委托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2.专业项目补偿:两处水电站的征收由县指挥部同权属单位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并完成资金补偿。
3.库底清理:由县指挥部委托属地乡镇政府实施。
十、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2月28日)
1.县指挥部组建现场工作机构;
2.完成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的报批稿,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
3.做好实施方案、乡镇操作细则、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审定、文本印刷工作;
4.湖北黄梅抽水蓄能公司负责协调中南院提供原实物指标调查图表等有关资料,复印完成并由县指挥部统一发放至乡镇;
5.县指挥部做好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和支付准备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2023年2月15日-2023年3月20日)
1.各乡镇组建包保工作专班,包保对象到户到人;
2.各包保专班开展房屋调查原始资料的收集、核对和征收补偿资金摸底测算工作;
3.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将移民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宣传到户;
4.再次核定移民人口,审核、确认安置方式;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3月20日-2024年7月31日)
1.完成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书签订和资金补偿安置;
2.2023年4月底前完成移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有序组织移民搬迁,5月上旬完成所有房屋拆除;
3.完成公墓基础设施建设和所有坟墓迁移工作;
4.开展安置房地基基础建设工作,2023年7月31日前第一批房屋基础完成交付移民户建房。督促移民户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开展建房;
5.完成专业项目处理和库底清理工作,开展县级自验;
6.完成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所有安置房封顶,具备装修入住条件;
7.县水利和湖泊局(移民局)及时开展移民人口的申报、审核认定和后扶政策的兑现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水库下闸蓄水前一个月内)
1.完成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扫尾工作;
2.按照移民安置验收的规定,及时完成各项验收和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确保相关工作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适时通过广播电视、张贴标语、宣传车、召开群众会等方式,宣传移民政策,化解群众疑虑,争取群众理解、支持移民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反映情况,正确处理群众矛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对煽动移民起哄、闹事,参与和制造事端,聚众上访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干扰、阻碍以及破坏工程建设和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人员,坚决予以打击。对拒不执行安置的应迁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指挥部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大对移民安置工作跟踪督查,及时反馈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人员检查移民安置实施进度,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推进有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重视力度不够、推进不力,导致移民安置工作推进缓慢的,按有关规定从严追责问责。
十二、《湖北黄梅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由黄梅县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紫云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操作细则》。
导语:宅基地是农村主要的资产之一,然而随着农民进城,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与农房越来越多,能换成钱吗?这是所有农民都关心的问题,今天就谈一下宅基地获利的几种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全面释放,无数的农民被允许进城工作,成为了农民工群体。然而大龄农民的进城衍生了许多的新生问题,比如农村的急速衰败、留守儿童的成长问题、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留守妇女的情感问题等等。
然而事事不能尽善尽美,一饮一啄、有得有失,乡村没已足够的就业机会,满足不了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只能背负行囊、远离家乡,踏上进城打工的路途。在这个过程中有人举家进城落户,有的常年不在农村,从而导致另一个问题,即大量农房被闲置。
这些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有的年久失修成危房,有的直接倒塌,有的常年无人住而破败不堪。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大量的农民工还要花钱在城里租房住,难道农村的闲置“宅基地”房屋不能称为农民增收的资产吗?
关于农村大量闲置宅基地的问题,官方其实已经注意到了,而且一直探索撬动这数万亿的沉淀资源的方法,也是就出台了多项宅基地与闲置农房改革方案,比如农村房屋一体的三权分置,并且探索了让农村闲置宅基地转变成资产的3种方式,那么每月能领1000元吗?
第一、进城农民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
现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了富裕的生活,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收入不断增加,因而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城里买了房乃至落了户,从而过上了市民的生活,享受优质的教育、医疗、养老和各种基础设施服务。
这也就造成了村子的房屋成了闲置房,为了鼓励进城,让农民的村内资源变成资产,鼓励各地推行进城农民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
即进城农民退出宅基地,可以一次性领取两三万的补偿款,有的经济发达的地区甚至可以获得十多万的补偿费,除此外还能进行村内宅基地有偿流转,卖给需要的村民,有不少进城农民的宅基地与房屋卖上几十万,这比每月1000元的收益划算的多。
第二、村集体盘活闲置宅基地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村民都愿意退出村里的宅基地的,毕竟随着农村土地资源越来越少,未来宅基地的价值会越来越高,因而就有政府组织村里进行闲置宅基地盘活,吸引外来资本,村民用闲置宅基地入股,每年或每月获得分红。
在一些经济好的村子,一个月的收益1000元以上还是很简单的,有的村子一年都有好几万的分红,让农村闲置资源转变成资产,农民获得多渠道收益,打工上班赚一份钱,闲置宅基地赚一份钱,村内农田还能赚一份钱,农民致富也是指日可待。
第三、与资本共同经营获利
乡村振兴之下农村的机会是越来越多,全国各地的农村都在打造特色乡村,而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和受益人,可以利用自家的闲置宅基地与住房同外部资本合作,这也是国家大力鼓励的合作方式之一。
比如开民宿、农家乐、乡村乐园、休闲中心等等,农民既能在项目中获利还能获取工作职位,既是股东也是员工,因而收益就不仅仅是每月1000元,搞得好的话比进城打工要高得多,这也是乡村振兴中提高农民收入的一种方式。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后富致富,这是国家执政的基础,也是必须实现的目标,不然贫富差距急速扩大将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乃至政权的颠覆。而作为农民,是还没有富裕的最大群体,如何通过乡村振兴实现全民富裕,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就是其中的一条出路。
导语:宅基地是农村主要的资产之一,然而随着农民进城,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与农房越来越多,能换成钱吗?这是所有农民都关心的问题,今天就谈一下宅基地获利的几种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全面释放,无数的农民被允许进城工作,成为了农民工群体。然而大龄农民的进城衍生了许多的新生问题,比如农村的急速衰败、留守儿童的成长问题、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留守妇女的情感问题等等。
然而事事不能尽善尽美,一饮一啄、有得有失,乡村没已足够的就业机会,满足不了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只能背负行囊、远离家乡,踏上进城打工的路途。在这个过程中有人举家进城落户,有的常年不在农村,从而导致另一个问题,即大量农房被闲置。
这些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有的年久失修成危房,有的直接倒塌,有的常年无人住而破败不堪。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大量的农民工还要花钱在城里租房住,难道农村的闲置“宅基地”房屋不能称为农民增收的资产吗?
关于农村大量闲置宅基地的问题,官方其实已经注意到了,而且一直探索撬动这数万亿的沉淀资源的方法,也是就出台了多项宅基地与闲置农房改革方案,比如农村房屋一体的三权分置,并且探索了让农村闲置宅基地转变成资产的3种方式,那么每月能领1000元吗?
第一、进城农民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
现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了富裕的生活,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收入不断增加,因而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城里买了房乃至落了户,从而过上了市民的生活,享受优质的教育、医疗、养老和各种基础设施服务。
这也就造成了村子的房屋成了闲置房,为了鼓励进城,让农民的村内资源变成资产,鼓励各地推行进城农民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
即进城农民退出宅基地,可以一次性领取两三万的补偿款,有的经济发达的地区甚至可以获得十多万的补偿费,除此外还能进行村内宅基地有偿流转,卖给需要的村民,有不少进城农民的宅基地与房屋卖上几十万,这比每月1000元的收益划算的多。
第二、村集体盘活闲置宅基地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村民都愿意退出村里的宅基地的,毕竟随着农村土地资源越来越少,未来宅基地的价值会越来越高,因而就有政府组织村里进行闲置宅基地盘活,吸引外来资本,村民用闲置宅基地入股,每年或每月获得分红。
在一些经济好的村子,一个月的收益1000元以上还是很简单的,有的村子一年都有好几万的分红,让农村闲置资源转变成资产,农民获得多渠道收益,打工上班赚一份钱,闲置宅基地赚一份钱,村内农田还能赚一份钱,农民致富也是指日可待。
第三、与资本共同经营获利
乡村振兴之下农村的机会是越来越多,全国各地的农村都在打造特色乡村,而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和受益人,可以利用自家的闲置宅基地与住房同外部资本合作,这也是国家大力鼓励的合作方式之一。
比如开民宿、农家乐、乡村乐园、休闲中心等等,农民既能在项目中获利还能获取工作职位,既是股东也是员工,因而收益就不仅仅是每月1000元,搞得好的话比进城打工要高得多,这也是乡村振兴中提高农民收入的一种方式。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后富致富,这是国家执政的基础,也是必须实现的目标,不然贫富差距急速扩大将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乃至政权的颠覆。而作为农民,是还没有富裕的最大群体,如何通过乡村振兴实现全民富裕,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就是其中的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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