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成果。制度推进过程中,有些被告人一审适用该项制度后又提出上诉,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不少关注。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就三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得到上级院支持,并最终获得改判。这三起案件有哪些共同点?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作出抗诉与不抗诉决定间有着怎样的考量?对于技术性上诉的案件,又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建议?近日,记者来到该院进行了深入采访,以此为切入点对有关问题展开探讨。
滥用上诉权:
破坏契约精神,损害司法权威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案出庭支持公诉。
在采访中,记者分别与西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三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进行了交流。他们在讲述相关案情后也谈了身处办案一线的办案感悟。不妨先从有关案情说起。
案例一:
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原审被告人崔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地酒后发泄情绪,无故对停放在路边的5辆汽车进行踢踹,造成3辆汽车受损。经鉴定,被损坏车辆维修价格为5129元。案发后,民警多次传唤崔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崔某均以工作繁忙等理由推托,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直至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崔某在家属的劝说下才来到派出所。
“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后,崔某对打砸他人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通过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我们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2020年11月13日,西城区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此案,并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以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西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赵雯娜介绍,随后,崔某以“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案例二: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高某在北京市西城区等地未经被害人肖某同意,通过电话银行等渠道,以办理挂失方式取得被害人肖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及平安银行信用卡后,持续透支49751元。
“高某曾被判处过刑事处罚,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到案后他编造多种理由企图逃脱法律制裁。针对案件‘一对一证据’较多等情况,我们经多次自行侦查取证,调取关键证据,注重证据链的整合。”西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罗强告诉记者,高某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承认了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随后,高某以“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在罗强看来,高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上诉,且态度反复,拒不交代真实情况,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效力的否认与撤销,既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也增加了司法成本。
西城区检察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并获得上级检察院的支持,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
……
“在我院提出抗诉的这些案件中,原审被告人或曾受过刑事处罚,一定程度上他们了解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或其自身从事相关法律工作,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也为他们进行‘技术性上诉’提供了认识上的基础条件。这种对于上诉权的滥用,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破坏了契约精神,损害了司法权威。”西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胜表示。
“抗是为了不抗”:
筑牢案件质量,降低技术性上诉率
前不久,张军检察长在基层检察院调研时谈到,“一旦抗诉,抗一案警示一片,用少量抗到底的案件杜绝不该有、被利用的技术性上诉,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抗是为了不抗”。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上述赵雯娜办理的案例一,即属于“卡点上诉”的情况。被问及有哪些办案心得分享时,她表示,要提前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一个预判,对其获得一审判决后的举动有相应准备,提早制定抗诉预案,才不至于发生“漏抗”的情况。
如何精准地作出预判?在赵文胜看来,上诉前,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针对犯罪嫌疑人内心认罪的状态鲜有客观证据直接予以证明。因而,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过往履历、供述稳定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充分掌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反悔可能性,及时制定相应预案。“上诉后,应对上诉理由进行核实审查,对基于非正当理由的上诉等应坚决提出抗诉,以发挥目前对于技术性上诉案件进行抗诉的警示作用,努力做到张军检察长强调的‘抗是为了不抗’。”
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可以更好地降低技术性上诉率?罗强认为,首先,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解,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要对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进一步予以核实,在提讯时就要着力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其次,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及时化解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第三,建议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大联动力度,不断加强配合,上级院可以对上诉数量及上诉率较高的下级院进行专项指导。第四,要做好与律师的沟通工作,让律师在合规的条件下有效参与到诉讼中来,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
西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郭东方建议,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可以及时跟进。“今后,从顶层设计角度制定有关规定时,可以考虑将恶意上诉作为量刑情节,从法律层面进行相应正向引导。”
“应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优势,引导、督促侦查机关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赵雯娜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宗旨尽早告知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建立起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有助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真诚认罪悔罪,同时也可以增进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更多了解,从根本上降低技术性上诉率。
西城区检察院被称为“离红墙最近的基层检察机关”,在采访中,赵文胜多次提到,“确保案件质量是前提和基础”。她认为,确保案件质量不出现问题,就是讲政治的一种体现。“我院所有不捕不诉的案件,都需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程序。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大部分审查工作都是琐碎繁杂的案头工作,需要仔细认真地阅卷。在这些日复一日的阅卷、反复核对证据过程中,需要坚持不懈的定力、发乎内心的责任感、踏踏实实的工作态度以及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每一位检察人员都应日渐培养耐得住寂寞的平常心,磨炼工作作风与意志品质,处理好负责的每一起案件。”赵文胜说。
抑制“破窗效应”:
抗诉督促纠正,仍存有局限性
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又提出上诉,这种情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他们提出上诉的理由也大相径庭。
赵文胜向记者列举了一些上诉理由:“比如,认罪不认罚,即对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有异议。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情形,在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上诉和在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上诉。此外,较为常见的理由还包括被告人利用上诉程序拖延时间以实现留所服刑;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原认罪认罚的量刑不当等。在这些理由中,有的属于技术性上诉,比如,被告人利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技术性地寻求二审减轻处罚等。”
那么,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针对被告人的上诉,检察机关是否应一律抗诉呢?在作出抗诉与不抗诉决定间有着怎样的考量?翻阅“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发现,其对被告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的有关内容并无细化明确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在此前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应具体分析。他认为,首先,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而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其次,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应当抗诉。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不宜抗诉。
记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通过制定或会签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对不同的抗诉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福建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试行)》,列举了若干检察机关可以抗诉的具体情形。又如,四川省眉山市检察院与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二审案件的规定》,建议由中级法院在15日内书面审结,尽快驳回上诉。对被告人骗取认罪认罚从宽刑期优惠而一审认定情节错误的案件,则以抗诉的方式督促纠正。
“如果任由被告人随意反悔,不仅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意,使一审阶段法检两家所做的认罪认罚、繁简分流工作归之于零,影响制度根基,同时也易导致司法不公。因此,法律应惩戒具有技术性目的的上诉行为,有效抑制‘破窗’效应。目前,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有效制约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罗强说。
尽管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抗诉对被告人的技术性上诉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然而,在赵文胜看来,检察机关的抗诉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局限。“首先,有些情况下,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提出抗诉。比如,有的被告人为了规避检察机关的抗诉,往往会在上诉期限届满的最后时限内提出上诉。对此,检察机关因难以及时获取被告人上诉的信息,影响快速作出反应。其次,由于发回重审条件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且技术性上诉的案件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导致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可能性较小。由此,这类违背具结协议上诉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就无法对被告人技术性上诉形成有效的制约。”
银行卡突然被冻结,查询后得知自己竟然成了被执行人,而这背后竟是前夫在离婚后以自己名义贷款购车,未及时还款造成。对于生活本就拮据的鲍某来说,如今又无故背上万元债务,这一消息无疑是雪上加霜。好在在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的监督下,2021年7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为鲍某免除了共同还款责任。
原来,早在2013年,在鲍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前夫以鲍某的名义共同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购车贷款。当时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和鲍某向被告某汽车公司购买汽车一辆,余款10万元信用卡贷款,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该汽车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被告仅偿还部分贷款,至2015年1月6日,透支信用卡本金12823.54元,利息1428.23元及滞纳金1283.33元,合计15535.1元,银行尚未发放贷款本金为72176元。该银行遂将王某、鲍某和该汽车公司诉至法院。并不知道自己被诉至法院成为被告的鲍某未当庭参加庭审,原审法院审理认定鲍某应对上述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得知这一结果后,鲍某深感委屈,自己既没借钱也没签字,却成了被执行人,遂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对该信用卡贷款合同的签订鲍某是否知情,合同生效时双方婚姻状况如何,案涉贷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先后到法院、银行、民政局、派出所等单位调取大量证据,通过司法鉴定、询问当事人、听取承办法官意见等方式,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明,上述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审批时间是2014年1月23日,第一批贷款发放时间是2014年3月10日,而鲍某与王某离婚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即上述贷款的审批和实际发放时间均在离婚之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经鉴定,案涉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上的签字并非鲍某本人所签。
事实明晰后,该院依法向六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六安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并向六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六安市中级法院指令裕安区法院再审该案。
今年7月,裕安区法院对该案再审,认为原审被告王某、鲍某已经登记离婚,原审依据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上鲍某的签名经鉴定非本人所签。王某亦当庭陈述鲍某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故原审判令鲍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为鲍某免除了共同还款责任。
至此,这起由鲍某申请法律监督,裕安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信用卡纠纷案,经法院再审后依法获得改判,当事人的申诉也终获圆满结局。
(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方彤)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就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研讨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案出庭支持公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成果。制度推进过程中,有些被告人一审适用该项制度后又提出上诉,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不少关注。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就三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得到上级院支持,并最终获得改判。这三起案件有哪些共同点?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作出抗诉与不抗诉决定间有着怎样的考量?对于技术性上诉的案件,又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建议?近日,记者来到该院进行了深入采访,以此为切入点对有关问题展开探讨。
1.
滥用上诉权:
破坏契约精神,损害司法权威
在采访中,记者分别与西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三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进行了交流。他们在讲述相关案情后也谈了身处办案一线的办案感悟。不妨先从有关案情说起。
案例一:
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原审被告人崔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地酒后发泄情绪,无故对停放在路边的5辆汽车进行踢踹,造成3辆汽车受损。经鉴定,被损坏车辆维修价格为5129元。案发后,民警多次传唤崔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崔某均以工作繁忙等理由推托,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直至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崔某在家属的劝说下才来到派出所。
“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后,崔某对打砸他人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通过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我们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2020年11月13日,西城区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此案,并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以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西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赵雯娜介绍,随后,崔某以“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案例二: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高某在北京市西城区等地未经被害人肖某同意,通过电话银行等渠道,以办理挂失方式取得被害人肖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及平安银行信用卡后,持续透支49751元。
“高某曾被判处过刑事处罚,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到案后他编造多种理由企图逃脱法律制裁。针对案件‘一对一证据’较多等情况,我们经多次自行侦查取证,调取关键证据,注重证据链的整合。”西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罗强告诉记者,高某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承认了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随后,高某以“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在罗强看来,高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上诉,且态度反复,拒不交代真实情况,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效力的否认与撤销,既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也增加了司法成本。
西城区检察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并获得上级检察院的支持,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
……
“在我院提出抗诉的这些案件中,原审被告人或曾受过刑事处罚,一定程度上他们了解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或其自身从事相关法律工作,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也为他们进行‘技术性上诉’提供了认识上的基础条件。这种对于上诉权的滥用,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破坏了契约精神,损害了司法权威。”西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胜表示。
2.
“抗是为了不抗”:
筑牢案件质量,降低技术性上诉率
前不久,张军检察长在基层检察院调研时谈到,“一旦抗诉,抗一案警示一片,用少量抗到底的案件杜绝不该有、被利用的技术性上诉,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抗是为了不抗”。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上述赵雯娜办理的案例一,即属于“卡点上诉”的情况。被问及有哪些办案心得分享时,她表示,要提前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一个预判,对其获得一审判决后的举动有相应准备,提早制定抗诉预案,才不至于发生“漏抗”的情况。
如何精准地作出预判?在赵文胜看来,上诉前,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针对犯罪嫌疑人内心认罪的状态鲜有客观证据直接予以证明。因而,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过往履历、供述稳定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充分掌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反悔可能性,及时制定相应预案。“上诉后,应对上诉理由进行核实审查,对基于非正当理由的上诉等应坚决提出抗诉,以发挥目前对于技术性上诉案件进行抗诉的警示作用,努力做到张军检察长强调的‘抗是为了不抗’。”
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可以更好地降低技术性上诉率?罗强认为,首先,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解,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要对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进一步予以核实,在提讯时就要着力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其次,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及时化解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第三,建议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大联动力度,不断加强配合,上级院可以对上诉数量及上诉率较高的下级院进行专项指导。第四,要做好与律师的沟通工作,让律师在合规的条件下有效参与到诉讼中来,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
西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郭东方建议,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可以及时跟进。“今后,从顶层设计角度制定有关规定时,可以考虑将恶意上诉作为量刑情节,从法律层面进行相应正向引导。”
“应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优势,引导、督促侦查机关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赵雯娜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宗旨尽早告知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建立起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有助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真诚认罪悔罪,同时也可以增进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更多了解,从根本上降低技术性上诉率。
西城区检察院被称为“离红墙最近的基层检察机关”,在采访中,赵文胜多次提到,“确保案件质量是前提和基础”。她认为,确保案件质量不出现问题,就是讲政治的一种体现。“我院所有不捕不诉的案件,都需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程序。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大部分审查工作都是琐碎繁杂的案头工作,需要仔细认真地阅卷。在这些日复一日的阅卷、反复核对证据过程中,需要坚持不懈的定力、发乎内心的责任感、踏踏实实的工作态度以及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每一位检察人员都应日渐培养耐得住寂寞的平常心,磨炼工作作风与意志品质,处理好负责的每一起案件。”赵文胜说。
3.
抑制“破窗效应”:
抗诉督促纠正,仍存有局限性
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又提出上诉,这种情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他们提出上诉的理由也大相径庭。
赵文胜向记者列举了一些上诉理由:“比如,认罪不认罚,即对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有异议。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情形,在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上诉和在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上诉。此外,较为常见的理由还包括被告人利用上诉程序拖延时间以实现留所服刑;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原认罪认罚的量刑不当等。在这些理由中,有的属于技术性上诉,比如,被告人利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技术性地寻求二审减轻处罚等。”
那么,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针对被告人的上诉,检察机关是否应一律抗诉呢?在作出抗诉与不抗诉决定间有着怎样的考量?翻阅“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发现,其对被告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的有关内容并无细化明确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在此前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应具体分析。他认为,首先,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而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其次,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应当抗诉。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不宜抗诉。
记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通过制定或会签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对不同的抗诉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福建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试行)》,列举了若干检察机关可以抗诉的具体情形。又如,四川省眉山市检察院与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二审案件的规定》,建议由中级法院在15日内书面审结,尽快驳回上诉。对被告人骗取认罪认罚从宽刑期优惠而一审认定情节错误的案件,则以抗诉的方式督促纠正。
“如果任由被告人随意反悔,不仅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意,使一审阶段法检两家所做的认罪认罚、繁简分流工作归之于零,影响制度根基,同时也易导致司法不公。因此,法律应惩戒具有技术性目的的上诉行为,有效抑制‘破窗’效应。目前,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有效制约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罗强说。
尽管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抗诉对被告人的技术性上诉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然而,在赵文胜看来,检察机关的抗诉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局限。“首先,有些情况下,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提出抗诉。比如,有的被告人为了规避检察机关的抗诉,往往会在上诉期限届满的最后时限内提出上诉。对此,检察机关因难以及时获取被告人上诉的信息,影响快速作出反应。其次,由于发回重审条件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且技术性上诉的案件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导致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可能性较小。由此,这类违背具结协议上诉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就无法对被告人技术性上诉形成有效的制约。”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就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研讨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案出庭支持公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成果。制度推进过程中,有些被告人一审适用该项制度后又提出上诉,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不少关注。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就三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得到上级院支持,并最终获得改判。这三起案件有哪些共同点?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作出抗诉与不抗诉决定间有着怎样的考量?对于技术性上诉的案件,又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建议?近日,记者来到该院进行了深入采访,以此为切入点对有关问题展开探讨。
1.
滥用上诉权:
破坏契约精神,损害司法权威
在采访中,记者分别与西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三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进行了交流。他们在讲述相关案情后也谈了身处办案一线的办案感悟。不妨先从有关案情说起。
案例一:
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原审被告人崔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地酒后发泄情绪,无故对停放在路边的5辆汽车进行踢踹,造成3辆汽车受损。经鉴定,被损坏车辆维修价格为5129元。案发后,民警多次传唤崔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崔某均以工作繁忙等理由推托,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直至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崔某在家属的劝说下才来到派出所。
“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后,崔某对打砸他人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通过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我们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2020年11月13日,西城区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此案,并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以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西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赵雯娜介绍,随后,崔某以“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案例二: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高某在北京市西城区等地未经被害人肖某同意,通过电话银行等渠道,以办理挂失方式取得被害人肖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及平安银行信用卡后,持续透支49751元。
“高某曾被判处过刑事处罚,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到案后他编造多种理由企图逃脱法律制裁。针对案件‘一对一证据’较多等情况,我们经多次自行侦查取证,调取关键证据,注重证据链的整合。”西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罗强告诉记者,高某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承认了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随后,高某以“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在罗强看来,高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上诉,且态度反复,拒不交代真实情况,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效力的否认与撤销,既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也增加了司法成本。
西城区检察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并获得上级检察院的支持,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
……
“在我院提出抗诉的这些案件中,原审被告人或曾受过刑事处罚,一定程度上他们了解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或其自身从事相关法律工作,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也为他们进行‘技术性上诉’提供了认识上的基础条件。这种对于上诉权的滥用,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破坏了契约精神,损害了司法权威。”西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胜表示。
2.
“抗是为了不抗”:
筑牢案件质量,降低技术性上诉率
前不久,张军检察长在基层检察院调研时谈到,“一旦抗诉,抗一案警示一片,用少量抗到底的案件杜绝不该有、被利用的技术性上诉,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抗是为了不抗”。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上述赵雯娜办理的案例一,即属于“卡点上诉”的情况。被问及有哪些办案心得分享时,她表示,要提前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一个预判,对其获得一审判决后的举动有相应准备,提早制定抗诉预案,才不至于发生“漏抗”的情况。
如何精准地作出预判?在赵文胜看来,上诉前,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针对犯罪嫌疑人内心认罪的状态鲜有客观证据直接予以证明。因而,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过往履历、供述稳定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充分掌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反悔可能性,及时制定相应预案。“上诉后,应对上诉理由进行核实审查,对基于非正当理由的上诉等应坚决提出抗诉,以发挥目前对于技术性上诉案件进行抗诉的警示作用,努力做到张军检察长强调的‘抗是为了不抗’。”
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可以更好地降低技术性上诉率?罗强认为,首先,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解,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要对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进一步予以核实,在提讯时就要着力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其次,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及时化解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第三,建议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大联动力度,不断加强配合,上级院可以对上诉数量及上诉率较高的下级院进行专项指导。第四,要做好与律师的沟通工作,让律师在合规的条件下有效参与到诉讼中来,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
西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郭东方建议,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可以及时跟进。“今后,从顶层设计角度制定有关规定时,可以考虑将恶意上诉作为量刑情节,从法律层面进行相应正向引导。”
“应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优势,引导、督促侦查机关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赵雯娜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宗旨尽早告知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建立起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有助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真诚认罪悔罪,同时也可以增进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更多了解,从根本上降低技术性上诉率。
西城区检察院被称为“离红墙最近的基层检察机关”,在采访中,赵文胜多次提到,“确保案件质量是前提和基础”。她认为,确保案件质量不出现问题,就是讲政治的一种体现。“我院所有不捕不诉的案件,都需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程序。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大部分审查工作都是琐碎繁杂的案头工作,需要仔细认真地阅卷。在这些日复一日的阅卷、反复核对证据过程中,需要坚持不懈的定力、发乎内心的责任感、踏踏实实的工作态度以及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每一位检察人员都应日渐培养耐得住寂寞的平常心,磨炼工作作风与意志品质,处理好负责的每一起案件。”赵文胜说。
3.
抑制“破窗效应”:
抗诉督促纠正,仍存有局限性
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又提出上诉,这种情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他们提出上诉的理由也大相径庭。
赵文胜向记者列举了一些上诉理由:“比如,认罪不认罚,即对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有异议。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情形,在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上诉和在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上诉。此外,较为常见的理由还包括被告人利用上诉程序拖延时间以实现留所服刑;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原认罪认罚的量刑不当等。在这些理由中,有的属于技术性上诉,比如,被告人利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技术性地寻求二审减轻处罚等。”
那么,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针对被告人的上诉,检察机关是否应一律抗诉呢?在作出抗诉与不抗诉决定间有着怎样的考量?翻阅“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发现,其对被告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的有关内容并无细化明确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在此前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应具体分析。他认为,首先,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而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其次,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应当抗诉。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不宜抗诉。
记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通过制定或会签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对不同的抗诉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福建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试行)》,列举了若干检察机关可以抗诉的具体情形。又如,四川省眉山市检察院与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二审案件的规定》,建议由中级法院在15日内书面审结,尽快驳回上诉。对被告人骗取认罪认罚从宽刑期优惠而一审认定情节错误的案件,则以抗诉的方式督促纠正。
“如果任由被告人随意反悔,不仅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意,使一审阶段法检两家所做的认罪认罚、繁简分流工作归之于零,影响制度根基,同时也易导致司法不公。因此,法律应惩戒具有技术性目的的上诉行为,有效抑制‘破窗’效应。目前,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有效制约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罗强说。
尽管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抗诉对被告人的技术性上诉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然而,在赵文胜看来,检察机关的抗诉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局限。“首先,有些情况下,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提出抗诉。比如,有的被告人为了规避检察机关的抗诉,往往会在上诉期限届满的最后时限内提出上诉。对此,检察机关因难以及时获取被告人上诉的信息,影响快速作出反应。其次,由于发回重审条件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且技术性上诉的案件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导致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可能性较小。由此,这类违背具结协议上诉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就无法对被告人技术性上诉形成有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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