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基准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购房合同签订要警惕的陷阱都有什么
1、警惕广告陷阱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
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
2、警惕销售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字闺中”。
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其四,设置订金陷阱。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客户看中某种户型、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订金别人就会买走,要求客户马上交付订金。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订金,售楼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的“小订”,签订认购协议书,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订”。而一旦客户把“大订”也交了,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客户套住的任务。因为,我们看到的认购协议书经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订金不予退还”。有许多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买已经认购的房子时,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为了避免订金的损失,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3、注意“五证”陷阱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
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4、注意合同陷阱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商业合同中,一方利用谎言、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行为,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从而取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涉及到双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方利用欺骗行为取得不正当利益,另一方则受到损害。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如下:
(一)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具备一定的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商业合同中,一方利用谎言、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行为,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从而取得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显然,合同诈骗罪的涉嫌行为必须具有商业合同的性质,双方的行为必须符合合同订立的基本要件,包括提出书面合同的行为、达成共识及其他有关要件。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具有欺骗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一方利用谎言、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行为,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从而取得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可见,合同诈骗罪的涉嫌行为,必须具有欺骗性质,即一方必须有意识地使用谎言、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行为,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从而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达成一定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从而取得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可见,在合同诈骗罪的涉嫌行为中,一方利用谎言、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行为,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也就是说,行为的结果是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四)涉嫌犯罪的行为应符合刑事责任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涉嫌行为必须符合刑事责任的要件,即犯罪行为应具有实施、故意和违法性;犯罪者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行为应达到刑事法律所定的刑罚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介绍,从中可以看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在立案时,应当认真审查,以确保正确处理案件。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遇到其它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王平聚律师。
张夏/文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标准(二)》规定了78种经济犯罪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与2010年的旧标准相比,此次修改是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标准范围广泛,可以用“有严有宽”概括。经济犯罪是市场参与主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了解立案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时开展合规学习是避免“牢狱之灾”的必修课。其中三类犯罪的变化值得关注。
第一, 突出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者保护,证券类犯罪全面趋严。
2020年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证券类犯罪做了较大修改,增加了刑罚档次,提高了法定刑,扩张了处罚范围。随着注册制的逐步落实,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关犯罪立案标准必须随之修改。修改的整体思路是强化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例,立案标准由原来的五项增加到十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除了以募集资金数额为立案标准外,增加了虚增、虚减资产、营业收入,隐瞒或编造诉讼等重大事项、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为欺诈发行而向监管者行贿等新的立案标准。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增加了虚增、虚减营业收入的立案标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立案标准也有较大幅度修改。为适应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并为行政处罚留有一定空间,提高了刑事立案数额的标准,但是同时增加了再犯从重的处罚规定,对有证券、期货犯罪前科、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人,立案标准降低一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事由从原来的八项增加到十三项,增加了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投资操纵股价,编造虚假事项误导投资者投资,从而操纵交易等多种立案事由。
对证券、期货交易者来说,以前习以为常的一些操作潜规则将面临刑责,修改后的标准给人一种“总有一款适合你”的感觉。
第二, 以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融资类犯罪立案标准有严有宽。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危害较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此次立案标准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等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普遍大幅提高了立案标准,如高利转贷犯罪的立案标准由违法所得数额10万提高到50万。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只保留了直接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损失的立案标准,且数额由原来的20万提高到50万。也就说即使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欺诈行为,但是只要按时足额还款,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损失,也不以犯罪追究。这种规定无疑较为符合实际,毕竟贷款人并不是骗而不还,主观恶性不大,危害也相对小。
但此次修改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类犯罪还是坚持从严惩治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罪的法定最低刑期,此次立案标准修改也体现了从严的趋势。以集资诈骗罪为例,原来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分别为10万和50万,此次修改后统一为10万。尤其是对公司、企业等单位来说,集资诈骗的刑法风险更大了,应该将集资活动的合规审查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
第三, 涉税类犯罪立案标准普遍提高,一定程度体现从宽精神。
涉税类犯罪是每个企业、个人都可能触犯的罪行。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营企业经营困境较多,在税收方面容易铤而走险,触犯刑法。而一旦查处治罪,企业困境更深,甚至倒闭垮掉,这也让执法司法机关面临平衡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难题。此次修订立案标准,一是提高了涉税数额标准,如逃税的数额标准提高一倍(十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标准提高10倍,涉税犯罪的风险看似在降低。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这种修改对公司企业有从宽的效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者、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财政的紧张会迫使加大查处打击力度,违法犯罪被查处的几率事实上更大了。因此,无论标准如何变化,守法合规经营始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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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夏/文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标准(二)》规定了78种经济犯罪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与2010年的旧标准相比,此次修改是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标准范围广泛,可以用“有严有宽”概括。经济犯罪是市场参与主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了解立案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时开展合规学习是避免“牢狱之灾”的必修课。其中三类犯罪的变化值得关注。
第一, 突出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者保护,证券类犯罪全面趋严。
2020年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证券类犯罪做了较大修改,增加了刑罚档次,提高了法定刑,扩张了处罚范围。随着注册制的逐步落实,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关犯罪立案标准必须随之修改。修改的整体思路是强化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例,立案标准由原来的五项增加到十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除了以募集资金数额为立案标准外,增加了虚增、虚减资产、营业收入,隐瞒或编造诉讼等重大事项、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为欺诈发行而向监管者行贿等新的立案标准。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增加了虚增、虚减营业收入的立案标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立案标准也有较大幅度修改。为适应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并为行政处罚留有一定空间,提高了刑事立案数额的标准,但是同时增加了再犯从重的处罚规定,对有证券、期货犯罪前科、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人,立案标准降低一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事由从原来的八项增加到十三项,增加了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投资操纵股价,编造虚假事项误导投资者投资,从而操纵交易等多种立案事由。
对证券、期货交易者来说,以前习以为常的一些操作潜规则将面临刑责,修改后的标准给人一种“总有一款适合你”的感觉。
第二, 以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融资类犯罪立案标准有严有宽。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危害较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此次立案标准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等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普遍大幅提高了立案标准,如高利转贷犯罪的立案标准由违法所得数额10万提高到50万。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只保留了直接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损失的立案标准,且数额由原来的20万提高到50万。也就说即使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欺诈行为,但是只要按时足额还款,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损失,也不以犯罪追究。这种规定无疑较为符合实际,毕竟贷款人并不是骗而不还,主观恶性不大,危害也相对小。
但此次修改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类犯罪还是坚持从严惩治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罪的法定最低刑期,此次立案标准修改也体现了从严的趋势。以集资诈骗罪为例,原来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分别为10万和50万,此次修改后统一为10万。尤其是对公司、企业等单位来说,集资诈骗的刑法风险更大了,应该将集资活动的合规审查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
第三, 涉税类犯罪立案标准普遍提高,一定程度体现从宽精神。
涉税类犯罪是每个企业、个人都可能触犯的罪行。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营企业经营困境较多,在税收方面容易铤而走险,触犯刑法。而一旦查处治罪,企业困境更深,甚至倒闭垮掉,这也让执法司法机关面临平衡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难题。此次修订立案标准,一是提高了涉税数额标准,如逃税的数额标准提高一倍(十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标准提高10倍,涉税犯罪的风险看似在降低。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这种修改对公司企业有从宽的效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者、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财政的紧张会迫使加大查处打击力度,违法犯罪被查处的几率事实上更大了。因此,无论标准如何变化,守法合规经营始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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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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