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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吗(法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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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0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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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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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咨询:如何维权?怎么维权?什么情况下能去法院?


现在的人都非常的注重自己的个人权益,但现实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纠纷和问题,如果自己没有能力解决不了那么可以选择找相关部门或者是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保护自己权益,在购买商品时,可以要求商家进行无条件退货,媒体大喇叭网站有3万家入驻媒体,让您5分钟被媒体报道,帮您树立形象扩大宣传(搜索“媒体大喇叭”访问)。或者是获得相应购物小票等凭证。


对于一些有经济纠纷或其他纠纷的消费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商品。消费者也不要害怕商家会提出很多无理要求,在维权过程中主要就以合法为原则。


一、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投诉。


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意见时,可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的处理是依法进行的,消费者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如果是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由受理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处理。


(2)如果是国家行政部门,由国家工商总局派出机构受理申诉和投诉。


(3)可以由消费者组织或者个人向有关社会团体申请调解的,应当按照他们自己调解或者仲裁协议进行和解与调解。媒体大喇叭网站有3万家入驻媒体,让您5分钟被媒体报道,帮您树立形象扩大宣传(搜索“媒体大喇叭”访问)。


二、在投诉前要先确定自己有没有相关证据,比如对方商品的生产日期、批号等。


1.如果对方的产品有问题,需要带上购物小票、发票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据进行投诉,一般情况下,都能顺利解决问题。


2.需要注意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时一定要留下联系方式并注明是因为产品质量而引起。


3.遇到侵权行为可以直接报警,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媒体大喇叭网站有3万家入驻媒体,让您5分钟被媒体报道,帮您树立形象扩大宣传(搜索“媒体大喇叭”访问)。


4.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不要让自己受到伤害。


5.如果在维权过程中受到了对方的侵权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和对方进行协商并且提供相应证据。


三、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了什么问题,首先可以通过和商家协商来解决,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要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另外双方都不能采取过激举动,否则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使双方的矛盾更深。


1.如果通过协商没有结果,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其进行调解处理。


2.在和商家进行协商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因为自己的情绪而影响了工作以及正常生活,否则这样会让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


3.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没有办法解决,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来为自己提供帮助。媒体大喇叭网站有3万家入驻媒体,让您5分钟被媒体报道,帮您树立形象扩大宣传(搜索“媒体大喇叭”访问)。


4.在发生消费纠纷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也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会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如果是涉及到刑事的纠纷需要第一时间报警,在报警后根据民警的指示进行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DNA鉴定。


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维权?如何维权”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一些商品,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查看商家对于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一旦发现问题就应该及时的要求退换或者是赔偿等。


如果觉得自己在买完商品后发现自己被商家欺诈了,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媒体大喇叭网站有3万家入驻媒体,让您5分钟被媒体报道,帮您树立形象扩大宣传(搜索“媒体大喇叭”访问)。


要搞事情?全国人大明确战时可调整适用刑事诉讼法



一切为战时服务,一切为打胜仗服务!


前几天,面对美国军方的挑衅,国防部高调回应:今日的中国不再是任人宰割的国家,解放军也不是端着红缨枪的童子军,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中国的军事实力已经今时非同往日了。


今天,全国人大正式作出决定,授权中央军委在军队作战时可调整适用《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


对此,立即引发网络热议,很多网友纷纷发表评论,“军事部队可以直接对台独分子实施逮捕、通缉,设立拘留所对台独分子进行关押,并向特别法庭按照《反国家分裂法》内容提请公诉。”这种解释是不是有道理的?


同时,也有网友表示不太理解,更有网友现场普法“简单点说就是战时军队可以接管地方的公检法系统!”“举个例子,军车执行任务时,有人拦车,军车可不避让!”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解读,该如何评价或者解读暂时刑事诉讼制度呢?


第一,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规定什么内容?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开宗明义,明确指出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其中,第一章任务和总则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内容进行明确。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并且,明确强调,刑事诉讼活动由国家司法机关专有,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实际上,相较于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原被告双方必须到法院去处理民事争议。


在刑事诉讼中,就是发生刑事案件后,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介入,严格追究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由于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案件争议纠纷,为此必须明确司法机关的权力界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规定了管辖、回避、辩护等等制度;


所谓战时刑事诉讼制度,就意味着正常状态下的民主和自由要受到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中央军委可以调整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战时制定的法律或者说战时军法具有优先适用性。


换句话说,在发生战争期间,由于正常的社会秩序遭受破坏,为了保证军队更好作战,维护社会的秩序,战时军法优先适用,比如说,涉及军事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由军事审判法庭负责,提高惩处犯罪的效率;


再比如说,对于网友热议的对台作战期间,对岛内顽固分子采取强制措施将由解放军执行,军队干警察的活在法理上得到确认。


并且,普通法律的实施必须以战时军法为依据,特别是不得援用与战时军法相抵触的任何法律法规,从而支持和保障军队军事活动。


第二,需要关注哪些焦点?


首先,就是这次决定调整的方式,由于《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法律,此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闭会期间)作出决定,调整战事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也是符合宪法相关规定。


其次,需要关注战时刑事诉讼有以下几个核心要点:


一是已经明确调整前提是军队战时,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平战顺利过渡,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授权中央军委调整,初衷就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提高打赢能力;


核心二是遵循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即使战时情况特殊,也不能背离法治精神,比如说,保障人权基本尊重,尊重嫌疑人或者是犯罪分子的辩护权 ;


核心三是授权可以调整,意味着同样要遵循法治原则,如上所述,涉及法律层面,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可调整。


具体来说,在战时状态下,中央军委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调整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部分具体规定,保障正常的战争需要。


第三,该怎么看?


首先,对于普通网友来说,由于长期处于和平年代,战时刑事诉讼制度可能稍显陌生,其实,这项制度内容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因为战时是要有伤亡的,所以军队在战时的行为不受刑法约束,因为军事行动是要鼓励英勇杀敌,而对通敌叛变等行为由军事法庭审理。


实际上,战时的军事规定可能会更加灵活,比如可以有豁免不咎,也有从重从严,还有缓刑制度,更有戴罪立功,其实这些都是为了能更加聚焦军事目标,提高打赢能力。


同时,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尤其是欧洲乌克兰危机,以及中美地缘政治摩擦,再加上备受网友热议的“对台作战”等等问题,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项决定,释放出来积极信号,很有可能就是国家正在备战!


最后,如有战,召必回,回当战,护我中华必有我!那么,作为普通百姓和家庭也应该积极响应号召,做好应急处置预案,战时如何保家卫国,如何保护自己哥家人?青壮年如何正确使用各种武器参加卫国战争!


对此,您怎么看?


#军队战时可适用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 #科学婚恋指南# #随州头条#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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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不被“刑事”,不怕,民事告他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7日10时许,张某与其丈夫陈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街**正街**号(老人院),因中秋礼品发放问题,与陈某的姐姐陈某女、外甥周某强、周某(周某强之父)等人发生争执、推搡。张某表示在上述争执中,周某将其推搡倒地,导致其受伤。周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张某伤情并非其造成。张某提交的病历显示,至2021年11月27日,张某已门诊2次,住院7天。张某个人支付 20158.76 元医疗费。


2021年9月9日,周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其和张某有进行肢体接触,其和张某相互进行推搡,手部的位置在拉扯,印象中张某有摔过在老人院的桌子边上。


2022年2月7日,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刑诉〔2022〕**号起诉书指控周某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张某、陈某分别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明确表示张某不是该案的被害人。2022年3月22日,法院作出(2022)粤01**刑初**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周某向陈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合计4227.48 元。同日,本院作出(2022)粤0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张某并非本案的被害人为由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上述裁判文书均已生效。


张某不服,遂成诉。




【判决结果】


一、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结果


1、撤销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2022) 粤 01** 民初 **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广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观点】


一、一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张某明确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之诉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张某表示其伤情是周某造成的,但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已明确张某不是(2022)粤01**刑初**号案件的被害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已经生效的(2022)粤0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也未提交其他证 据证实其伤情是周某行为所致或与周某行为有因果关系。综上,张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张某的鉴定申请亦一并不予准许。


二、二审法院观点


虽然公诉机关未将张某列为(2022)粤01**刑初**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且张某不是(2022)粤01**刑初**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并不意味着周某对张某的受伤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9月9日公安机关询笔录记载的内容,周某承认其与张某推搡过程中,张某摔倒在桌子边上。陈某女2021年9月18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亦陈述:“周某看到张某想过来打他儿子就上前阻拦,期间和张某有推来推去”。张某在事件发生当时就医时主诉被人推倒后扭伤致左足疼痛2小时。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具有高度概然性,故应采纳张某的主张,认定张某在与周某推搡程中摔倒受伤。周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中,张某申请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同时申请对其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一审认定,张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并对张某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




【诉讼反转与案例评析】


笔者代理了张某一审阶段作为原告及二审阶段作为上诉人的诉讼代理工作。在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坚持劝服张某提起上诉,最终张某同意,二审法院再审查过程中,完全采信我方的上诉及代理观点,结果出现反转,认定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及最终作出驳回周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错误,并发回重审。


本案中,笔者作为代理律师,从事实及法理出发,着重从证据是否充分、刑事民事事实认定标准应否予以区分等角度进行论证说理,并坚持认为周某在本案中针对张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核心观点如下:


一、张某已提交周某供述、视频等证据证明周某确存在推搡张某行为,张某亦因此受伤,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未尽举证责任证明张某确存在侵害张某事实,属于事实认定严重不清、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2021年9月7日10时许,张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街**正街**号(老人院),因中秋礼品发放问题,与周某发生争执,期间,周某将张某推倒,张某左跟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周某供述、视频材料、病历材料、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南岗派出所作出《关于陈某等人殴打案的破案报告》等予以证明。


周某已于2021年9月9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其和张某有进行肢体接触、和张某相互进行推搡,手部的位置在拉扯,印象中张某有摔过在老人院的桌子边上。张某提交视频证据其中也显示周某持续推搡张某,从双方位置及方向,也可以确定拍摄时周某已将张某推倒。


而周某后续甚至辩称,与张某没有肢体接触,该辩解显然与张某提交的视频材料其中可以看出的周某存在推搡张某的情况不一致,周某的辩解实则系一味否认确实发生的事实,不应被采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结合张某上述提及的本案证据及内容,张某已能证明周某侵害张某健康权的情况具备高度可能性,侵权行为发生时,张某确无法采取操作手机进行录像等措施保存证据,本案中张某已尽举证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未尽举证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一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未确定张某为周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进而不予认定周某在本案中不存在对张某的侵权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张某因遭受周某侵害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即应结合双方提交证据、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并确定周某是否存在侵害张某的行为,而不应将张某亦不认可的刑事案件判决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其次,实际上,周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因公诉机关未认定张某为被害人,即未对周某侵害张某健康权的事实进行调查,本案一审法院又基于该未对侵害事实进行调查的判决,认定周某行为与张某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张某合法权益。


最后,因为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中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标准必须是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强调三点,即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予以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庭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不然,是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否达到“高度盖然性”为标准。两套证明标准的内涵和外延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一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未认定张某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结论为前提,嫁接刑事诉讼证据所证明事实应当达到的标准至本案民事诉讼事实认定当中,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文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7日10时许,张某与其丈夫陈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街**正街**号(老人院),因中秋礼品发放问题,与陈某的姐姐陈某女、外甥周某强、周某(周某强之父)等人发生争执、推搡。张某表示在上述争执中,周某将其推搡倒地,导致其受伤。周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张某伤情并非其造成。张某提交的病历显示,至2021年11月27日,张某已门诊2次,住院7天。张某个人支付 20158.76 元医疗费。


2021年9月9日,周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其和张某有进行肢体接触,其和张某相互进行推搡,手部的位置在拉扯,印象中张某有摔过在老人院的桌子边上。


2022年2月7日,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刑诉〔2022〕**号起诉书指控周某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张某、陈某分别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明确表示张某不是该案的被害人。2022年3月22日,法院作出(2022)粤01**刑初**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周某向陈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合计4227.48 元。同日,本院作出(2022)粤0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张某并非本案的被害人为由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上述裁判文书均已生效。


张某不服,遂成诉。




【判决结果】


一、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结果


1、撤销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2022) 粤 01** 民初 **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广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观点】


一、一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张某明确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之诉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张某表示其伤情是周某造成的,但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已明确张某不是(2022)粤01**刑初**号案件的被害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已经生效的(2022)粤0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也未提交其他证 据证实其伤情是周某行为所致或与周某行为有因果关系。综上,张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张某的鉴定申请亦一并不予准许。


二、二审法院观点


虽然公诉机关未将张某列为(2022)粤01**刑初**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且张某不是(2022)粤01**刑初**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并不意味着周某对张某的受伤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9月9日公安机关询笔录记载的内容,周某承认其与张某推搡过程中,张某摔倒在桌子边上。陈某女2021年9月18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亦陈述:“周某看到张某想过来打他儿子就上前阻拦,期间和张某有推来推去”。张某在事件发生当时就医时主诉被人推倒后扭伤致左足疼痛2小时。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具有高度概然性,故应采纳张某的主张,认定张某在与周某推搡程中摔倒受伤。周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中,张某申请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同时申请对其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一审认定,张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并对张某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




【诉讼反转与案例评析】


笔者代理了张某一审阶段作为原告及二审阶段作为上诉人的诉讼代理工作。在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坚持劝服张某提起上诉,最终张某同意,二审法院再审查过程中,完全采信我方的上诉及代理观点,结果出现反转,认定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及最终作出驳回周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错误,并发回重审。


本案中,笔者作为代理律师,从事实及法理出发,着重从证据是否充分、刑事民事事实认定标准应否予以区分等角度进行论证说理,并坚持认为周某在本案中针对张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核心观点如下:


一、张某已提交周某供述、视频等证据证明周某确存在推搡张某行为,张某亦因此受伤,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未尽举证责任证明张某确存在侵害张某事实,属于事实认定严重不清、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2021年9月7日10时许,张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街**正街**号(老人院),因中秋礼品发放问题,与周某发生争执,期间,周某将张某推倒,张某左跟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周某供述、视频材料、病历材料、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南岗派出所作出《关于陈某等人殴打案的破案报告》等予以证明。


周某已于2021年9月9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其和张某有进行肢体接触、和张某相互进行推搡,手部的位置在拉扯,印象中张某有摔过在老人院的桌子边上。张某提交视频证据其中也显示周某持续推搡张某,从双方位置及方向,也可以确定拍摄时周某已将张某推倒。


而周某后续甚至辩称,与张某没有肢体接触,该辩解显然与张某提交的视频材料其中可以看出的周某存在推搡张某的情况不一致,周某的辩解实则系一味否认确实发生的事实,不应被采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结合张某上述提及的本案证据及内容,张某已能证明周某侵害张某健康权的情况具备高度可能性,侵权行为发生时,张某确无法采取操作手机进行录像等措施保存证据,本案中张某已尽举证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未尽举证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一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未确定张某为周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进而不予认定周某在本案中不存在对张某的侵权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张某因遭受周某侵害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即应结合双方提交证据、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并确定周某是否存在侵害张某的行为,而不应将张某亦不认可的刑事案件判决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其次,实际上,周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因公诉机关未认定张某为被害人,即未对周某侵害张某健康权的事实进行调查,本案一审法院又基于该未对侵害事实进行调查的判决,认定周某行为与张某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张某合法权益。


最后,因为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中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标准必须是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强调三点,即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予以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庭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不然,是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否达到“高度盖然性”为标准。两套证明标准的内涵和外延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一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未认定张某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结论为前提,嫁接刑事诉讼证据所证明事实应当达到的标准至本案民事诉讼事实认定当中,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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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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