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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孩子抚养权需要收集什么证据(争夺子女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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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 0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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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男方抚养权争夺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男方争夺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抚养权的争夺在生活中男方一般情况下是是属于不利的一方,所以有关的证据收集在法院的宣判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限定,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不会失去积极的一面,进而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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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抚养权要什么证据

争夺抚养权需要的证据有:


1、基本条件方面的证据。比如:工资收入、受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等。


2、父母基本条件方面的证据。比如:长期带孩子的意见、老人的身体情况等。


3、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


4、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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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争夺抚养权可收集哪些证据

1、关于双方经济条件、身体状态的取证。


抚养孩子必然涉及到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系列费用的支出,那么取证证明自己收入情况、身体状态比较优越,对抚养的争取有极大的好处。尤其如果对方身体患有传染病等不适用抚养孩子的疾病,那对己方争取抚养权就十会有利了。


2、关于双方思想品质、生活习惯的取证。


抚养孩子,意味着与孩子共同生活,那么抚养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习惯就十分重要,因为抚养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习惯,会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思想品质、生活习惯的取证应侧重于对方有什么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赌博等等。


3、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情况下,孩子都不是由夫或妻一方直接抚养,由是抚养方的父母抚养,那么父母身体、教育、照顾孩子的意愿等基本条件抚养权的争取就十分必要了。


4、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如果已方距离学校较近,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较为有利,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5、孩子的意见的取证。


一、在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孩子归谁抚养


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以及父母的条件决定的一般情况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1、关于双方经济条件、身体状态的取证。


抚养孩子必然涉及到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系列费用的支出,那么取证证明自己收入情况、身体状态比较优越,对抚养的争取有极大的好处。尤其如果对方身体患有传染病等不适用抚养孩子的疾病,那对己方争取抚养权就十会有利了。


2、关于双方思想品质、生活习惯的取证。


抚养孩子,意味着与孩子共同生活,那么抚养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习惯就十分重要,因为抚养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习惯,会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思想品质、生活习惯的取证应侧重于对方有什么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赌博等等。


3、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情况下,孩子都不是由夫或妻一方直接抚养,由是抚养方的父母抚养,那么父母身体、教育、照顾孩子的意愿等基本条件抚养权的争取就十分必要了。


4、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如果已方距离学校较近,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较为有利,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5、孩子的意见的取证。


一、在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孩子归谁抚养


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以及父母的条件决定的一般情况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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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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