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诈骗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诈骗罪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如果你不慎涉及诈骗罪相关行为,建议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诈骗罪的法律咨询。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给很多家庭带来了痛苦,甚至让一些家庭倾家荡产,有朋友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看一下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张美丽是一个剁手党,每天穿梭于各大购物网站。有一天,她接到一个自称是“卖家”的电话,说她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希望她能申请退款,只需要点击“卖家”提供的网址链接,填写个人信息就可以。张美丽刚接到电话还保持怀疑,但是对方将她的购物信息说的一清二楚,她真的购买过这件货物,于是张美丽按照对方的指示填写了信息,紧接着就收到了银行的短信,卡里的10万块钱没了,这时张美丽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之后张美丽迅速报警,根据她提供的信息,公安机关迅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按照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即成立诈骗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具体执行标准。所以,上述例子中的犯罪嫌疑人显然是成立诈骗罪的。
犯罪分子的手段花样百出,但只要我们脚踏实地,不贪意外之财,不占小便宜,再狡猾的诈骗手段也派不上用场!
张夏/文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标准(二)》规定了78种经济犯罪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与2010年的旧标准相比,此次修改是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标准范围广泛,可以用“有严有宽”概括。经济犯罪是市场参与主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了解立案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时开展合规学习是避免“牢狱之灾”的必修课。其中三类犯罪的变化值得关注。
第一, 突出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者保护,证券类犯罪全面趋严。
2020年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证券类犯罪做了较大修改,增加了刑罚档次,提高了法定刑,扩张了处罚范围。随着注册制的逐步落实,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关犯罪立案标准必须随之修改。修改的整体思路是强化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例,立案标准由原来的五项增加到十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除了以募集资金数额为立案标准外,增加了虚增、虚减资产、营业收入,隐瞒或编造诉讼等重大事项、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为欺诈发行而向监管者行贿等新的立案标准。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增加了虚增、虚减营业收入的立案标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立案标准也有较大幅度修改。为适应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并为行政处罚留有一定空间,提高了刑事立案数额的标准,但是同时增加了再犯从重的处罚规定,对有证券、期货犯罪前科、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人,立案标准降低一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事由从原来的八项增加到十三项,增加了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投资操纵股价,编造虚假事项误导投资者投资,从而操纵交易等多种立案事由。
对证券、期货交易者来说,以前习以为常的一些操作潜规则将面临刑责,修改后的标准给人一种“总有一款适合你”的感觉。
第二, 以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融资类犯罪立案标准有严有宽。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危害较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此次立案标准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等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普遍大幅提高了立案标准,如高利转贷犯罪的立案标准由违法所得数额10万提高到50万。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只保留了直接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损失的立案标准,且数额由原来的20万提高到50万。也就说即使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欺诈行为,但是只要按时足额还款,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损失,也不以犯罪追究。这种规定无疑较为符合实际,毕竟贷款人并不是骗而不还,主观恶性不大,危害也相对小。
但此次修改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类犯罪还是坚持从严惩治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罪的法定最低刑期,此次立案标准修改也体现了从严的趋势。以集资诈骗罪为例,原来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分别为10万和50万,此次修改后统一为10万。尤其是对公司、企业等单位来说,集资诈骗的刑法风险更大了,应该将集资活动的合规审查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
第三, 涉税类犯罪立案标准普遍提高,一定程度体现从宽精神。
涉税类犯罪是每个企业、个人都可能触犯的罪行。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营企业经营困境较多,在税收方面容易铤而走险,触犯刑法。而一旦查处治罪,企业困境更深,甚至倒闭垮掉,这也让执法司法机关面临平衡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难题。此次修订立案标准,一是提高了涉税数额标准,如逃税的数额标准提高一倍(十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标准提高10倍,涉税犯罪的风险看似在降低。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这种修改对公司企业有从宽的效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者、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财政的紧张会迫使加大查处打击力度,违法犯罪被查处的几率事实上更大了。因此,无论标准如何变化,守法合规经营始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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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夏/文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标准(二)》规定了78种经济犯罪案件刑事立案标准,与2010年的旧标准相比,此次修改是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标准范围广泛,可以用“有严有宽”概括。经济犯罪是市场参与主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了解立案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时开展合规学习是避免“牢狱之灾”的必修课。其中三类犯罪的变化值得关注。
第一, 突出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者保护,证券类犯罪全面趋严。
2020年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证券类犯罪做了较大修改,增加了刑罚档次,提高了法定刑,扩张了处罚范围。随着注册制的逐步落实,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关犯罪立案标准必须随之修改。修改的整体思路是强化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例,立案标准由原来的五项增加到十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除了以募集资金数额为立案标准外,增加了虚增、虚减资产、营业收入,隐瞒或编造诉讼等重大事项、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为欺诈发行而向监管者行贿等新的立案标准。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增加了虚增、虚减营业收入的立案标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立案标准也有较大幅度修改。为适应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并为行政处罚留有一定空间,提高了刑事立案数额的标准,但是同时增加了再犯从重的处罚规定,对有证券、期货犯罪前科、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人,立案标准降低一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事由从原来的八项增加到十三项,增加了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投资操纵股价,编造虚假事项误导投资者投资,从而操纵交易等多种立案事由。
对证券、期货交易者来说,以前习以为常的一些操作潜规则将面临刑责,修改后的标准给人一种“总有一款适合你”的感觉。
第二, 以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融资类犯罪立案标准有严有宽。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危害较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此次立案标准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等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普遍大幅提高了立案标准,如高利转贷犯罪的立案标准由违法所得数额10万提高到50万。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只保留了直接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损失的立案标准,且数额由原来的20万提高到50万。也就说即使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欺诈行为,但是只要按时足额还款,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损失,也不以犯罪追究。这种规定无疑较为符合实际,毕竟贷款人并不是骗而不还,主观恶性不大,危害也相对小。
但此次修改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类犯罪还是坚持从严惩治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罪的法定最低刑期,此次立案标准修改也体现了从严的趋势。以集资诈骗罪为例,原来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分别为10万和50万,此次修改后统一为10万。尤其是对公司、企业等单位来说,集资诈骗的刑法风险更大了,应该将集资活动的合规审查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
第三, 涉税类犯罪立案标准普遍提高,一定程度体现从宽精神。
涉税类犯罪是每个企业、个人都可能触犯的罪行。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营企业经营困境较多,在税收方面容易铤而走险,触犯刑法。而一旦查处治罪,企业困境更深,甚至倒闭垮掉,这也让执法司法机关面临平衡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难题。此次修订立案标准,一是提高了涉税数额标准,如逃税的数额标准提高一倍(十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标准提高10倍,涉税犯罪的风险看似在降低。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这种修改对公司企业有从宽的效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者、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财政的紧张会迫使加大查处打击力度,违法犯罪被查处的几率事实上更大了。因此,无论标准如何变化,守法合规经营始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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