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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定罪标准(参与洗钱量刑标准)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23 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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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量刑标准一览(2023更新)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二)“醉驾”案件办理


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3.【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80%上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


7.【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一)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3.严重情节的其它情形。


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312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4000元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9.【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1)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5.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一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一)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一)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7.【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8.【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销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林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l500株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3.【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4.【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5.【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388条之一)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26.【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7.【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8.【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第390条之一)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9.【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0.【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31.【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2.【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3.【巨额财产


(刑法第395条)


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


3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8.【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一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9.【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0.【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3.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16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一)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刑法第13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第136条、刑法第13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8.【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350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5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属于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6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6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第一款)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刑法第35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65.【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三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7.【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


(刑法第36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


2.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


3.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7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7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一款)


(一)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二款)


(一)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刑法第18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刑法第18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82.【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4.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4.【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0.【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一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三款)


(一)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4.【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四款)


(一)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5.【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96.【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98.【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99.【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非法经营外汇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0.【强迫交易罪】(刑法的2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人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不满10次,或者强迫3人以上不满10人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刑法第227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不满5000枚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不满500张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5.数额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2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5.数额巨大的其他情形。


102.【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强迫10人以上劳动的;


3.因强迫他人劳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强迫他人劳动的;


4.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4.【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一)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2.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5.【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6.【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4.非法生产、买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7.【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


8.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08.【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9.【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2.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3.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4.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5.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6.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110.【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


2.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


3.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2)、(3)、(4)项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11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1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运送或者运送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要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4.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4.【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6.【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117.【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所盗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学、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没有造成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且没有挖得文物或者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诉前全部上交。


11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2.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20.【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6.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12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伤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122.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2.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上述第(2)、(3)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一半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12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7.【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数量特别巨大的其他情形。


128.【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129.【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一款)


向他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刑法第36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2.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3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重伤1人以上不满3人的、造成轻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3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7.【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38.【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刑法第375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39.【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刑法第375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40.【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案件如何量刑



前言




如何量刑原本只是刑事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然而,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多数案件都需要由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甚至是确定的量刑建议。因此,检察官们也越来越关心刑事案件如何量刑这一课题,围绕这一课题,本文主要谈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法律适用,即在刑法修正案频繁出台时,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第二部分是量刑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即对于个案而言是按照什么样的步骤和方法计算刑期,又是按照什么规则确定宣告刑的;第三部分是缓刑的适用,即缓刑适用考量的因素有哪些,哪些情况不宜判处缓刑;第四部分是罚金刑的适用,即某个具体案件究竟判多少数量的罚金比较合适,又要注意哪些问题;第五部分是就量刑过程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分析并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




第一部分 法律适用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刑法修正时,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生效前的(为方便表述,下文将生效前的法简称旧法、生效后的法简称新法),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分别按照新旧法的规定确定法定刑幅度,然后进行比较,先比较主刑,选该幅度中法定最高刑低的法;如果最高刑相同的,选法定最低刑低的法;如果主刑幅度相同的,比较附加刑,选附加刑轻或有限制的法;如果主刑和附加刑都相同的,比较罪状表述,选缩小范围或有利于被告人的法。




例:旧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设置为两档,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0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而关于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旧法设置为三档,集资诈骗10-30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集资诈骗30-100万元,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集资诈骗1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假定新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三档数额标准分别为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关于集资诈骗罪的两档数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500万元(因相关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为便于说明问题,在此先假定该标准,后续案例也均采用该标准)。张三在刑修十一实施前集资诈骗80万元,新法法定刑为3-7年,旧法法定刑为5-10年,新法的最高刑低,应适用新法;李四在刑修十一实施前集资诈骗1000万元,新法法定刑为7年-无期徒刑,旧法法定刑为10年-无期徒刑,新旧法的最高刑相同,但新法最低刑低,应适用新法;王五在刑修十一实施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元,新法法定刑为3-10年并处罚金,旧法法定刑为3-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新旧法的主刑幅度相同,但旧法的附加刑有限制,应适用旧法。赵六在刑修十一实施前有食品监管渎职行为,新旧法的法定刑相同,但新法的罪状表述降低了入罪门槛,对被告人不利,应适用旧法。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可以分别适用新旧法。既然从旧兼从轻的判断是具体的,需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构成事实判断,那么就会出现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有的适用新法轻,有的适用旧法轻,就会出现不同被告人分别适用新旧法的情况。比如前例中的张三和王五完全有可能出现在同一个案件中,判决中需要同时引用旧法和新法。




(二)跨法犯的法律适用




刑法修正时,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生效前后的,应适用新法,如旧法对被告人有利的,应当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旧法情节占比越大,从轻幅度越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1997年刑法修订时如何适用法律,以《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的形式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例:张三在新法实施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元,在新法实施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万元,新法法定刑为10-15年,旧法法定刑为3-10年,虽然,新法明显重于旧法,但对张三仍应当依法适用新法,但在量刑时考虑到绝大部分数额都是新法实施前的,需酌情从轻处罚,不能对张三判处比有期徒刑10年高太多的刑罚。




第二部分 量刑的步骤和方法






(一)如何选择起点刑




1、选择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来确定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必备事实,通俗的说,就是在某量刑幅度内“裸”的事实,从逻辑上说,既然是裸的事实,那么就应该直接把该幅度内法定最低刑作为起点刑才是,怎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还把起点刑规定为一个幅度呢?这是因为,犯罪形形色色,入罪或跳档的条件也有很多,不同的情形虽然都可以入罪或跳档,但社会危害性还是有所不同的,如果没有幅度,会导致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比如说,在故意伤害罪中,轻伤一人即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第一档所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然而,在实践中轻伤一人的情况形形色色,同样是轻伤,造成轻伤一级和轻松二级的危害性是不同的。即使同样造成的轻伤二级,一拳头打成的鼻骨骨折轻伤的和拳打脚踢造成的多处骨折轻伤还是有所区别的。再比如说,同样是诈骗5千元)刚构成诈骗罪,(鉴于各省的标准不一,为方便论述,假定诈骗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0.5万元、5万元和50万元,后续案例也均采用该标准)应当在第一档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但一个是以谈恋爱为名实施的诈骗,另一个是非常普通的诈骗,在量刑时也应当是不一样的,因此,就需要选择不同的起点刑。




2、考量的因素有哪些




既然要在这个幅度里选择一个具体的点呢,那么主要考量的因素是什么呢?是对案件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综合判断,通俗的说,前者就是造成了多大的后果或危险,后者就是这个人到底有多坏,根据这个综合判断,法官选择一个认为比较合适的点,可以说,这个点的选取是个综合判断,甚至很难来具体量化,总体来说,就是社会危害性大的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高的,起点刑就高一点,反之,就低一点,比如还就上面的故意伤害罪来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仅规定故意伤害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那么对造成轻伤一级的选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作为量刑起点,而对造成轻伤二级的要轻一些,选择有期徒刑一年作为量刑起点,因为前者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同样是造成轻伤二级的,对于一拳头打成的鼻骨骨折的选择八个月作为量刑起点,而对拳打脚踢造成多处骨折的要重一点,选择有期徒刑一年作为量刑起点,因为后者的人身危险性更大。




3、注意的要点有什么




在选择起点刑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以相关犯罪构成的既遂状态来选择,也就是说,即使案件系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在选择起点刑时都是按照假定已经既遂时所处的法定刑幅度来选择的。二是选择起点刑时考虑的因素应当尽量排除后续调整基准刑的情节或因素,否则将导致重复评价,比如在上面的故意伤害罪中,如果持刀伤人是一个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激情伤人是一个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那么在选择起点刑的时候就不应当考虑这两个量刑情节,不能因为具有持刀伤人情节而把起点刑提高,也不能因为激情伤人就把起点刑降低。




4、量刑规范化内罪名怎么选择起点刑




量刑规范化内罪名的起点刑范围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上述考量因素和注意要点确定一个具体的起点刑。例如:张三以谈恋爱为名诈骗30万元,属于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3-10年有期徒刑,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应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考虑到系以谈恋爱为名实施诈骗,主观恶性较大,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后确定以3年6个月(42个月)作为起点刑。




5、非量刑规范化内的罪名怎么选择起点刑




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之外的罪名,如果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包括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一般可以将6个月作为基点,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后加或者减3个月以内作为起点刑。例如,李四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该卡支付结算100万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李四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可以将6个月作为基点,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后减2个月作为起点刑,即把4个月确定为起点刑。




如果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不包括拘役的,一般以法定刑幅度内的最低法定刑为基点,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在6个月以内增加后作为起点刑。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分别是贩卖淫秽视频100个和500个。王五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文件200个,属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3-10年有期徒刑,王五贩卖的淫秽视频范围不大,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危害性后确定3年2个月(38个月)作为起点刑。




(二)怎么计算基准刑




1、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起点刑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通俗的说,就是增加刑期的核心要素。不同的罪名,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核心要素也不同,比如侵犯财产类的案件,主要以财产金额为核心要素,侵犯人身权类的案件,主要以人身伤亡情况作为核心要素,这些核心要素一般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执法意见中都有。总之,可以根据罪名的核心要素来确定刑罚增加幅度。




2、量刑规范化内罪名的增加幅度标准怎么确定




量刑规范化内罪名增加刑罚量标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来确定。比如上例张三所对应的刑罚增加量标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该档次中诈骗数额每增加5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因此,按照上述标准,张三的基准刑=42个月 (300000元-50000元)/5500元每月≈87个月。




3、非量刑规范化内罪名的增加幅度标准怎么确定




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之外的罪名,那就先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或执法意见的规定自行计算,具体可以根据法定量刑幅度中最高刑和最低刑分别对应的条件,按照大致均衡的方式计算出刑罚增加量的标准,该条件通常在相关的司法解释里有数量体现。比如前面所举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电子信息,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共有三个量刑档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淫秽视频文件20-100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淫秽视频文件100-500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淫秽视频文件500个以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此可知,对于第一档,100个视频对应3年,20个视频对应6个月(即前面介绍确定起点刑时的基点),故对应刑罚增加量标准=(100个-20个)/(3年-0.5年)*12个月≈3个/月,即在该量刑档次中,贩卖淫秽视频数量每增加3个,增加1个月刑期。对于第二档,500个视频对应10年,100个视频对应3年,对应刑罚增加量标准=(500个-100个)/(10年-3年)*12个月≈5个/月,即在该量刑档次中,贩卖淫秽视频数量每增加5个,增加1个月刑期。对于第三档,500个视频对应10年,但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数量标准,要计算出该量刑档次中的刑罚增加量标准,必须先确定无期徒刑的数量标准,对于该标准最佳的获得方式就是检索案例。因此,根据上述标准,王五的基准刑=38个月 (200个-100个)/5个每月=58个月。




当然,有些罪名,如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中两档分部对应的数量标准,这时候就要看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法意见了,需要根据执法意见中的相关数量标准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计算。




4、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同一个罪名中不同量刑档次对应的刑罚增加量标准是不同的,例如前面讲到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3年以下一档的标准是3个每月,3-10年一档的标准是5个每月。总体来说,随着刑期的增加,刑罚增加量的幅度会减小。




二是在设置刑罚增加量标准的时候,某些罪名可以有多个维度,要比较后适用处罚重的。比如非法经营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0万元以上,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规定,设置的维度既可以是非法经营金额,也可以是违法所得数额,如以非法经营金额为维度计算刑罚增加量标准,第一档刑罚增加量标准=(2500万元-500万元)/(5年-0.5年)*12个月≈37万元/月,即非法经营金额每增加37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如以违法所得数额为维度计算刑罚增加量标准,第一档刑罚增加量标准=(50万元-10万元)/(5年-0.5年)*12个月≈0.74万元/月,即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0.74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现假定张三非法经营外汇2000万元,违法所得45万元,如按照非法经营金额标准计算,增加刑期=(2000万元-500万元)/37万每月≈41个月,如按照违法所得金额标准计算,增加刑期=(45万元-10万元)/0.74万每月≈47个月。两者比较后,在对该被告人量刑时要选择适用违法所得标准计算基准刑。




三是当某罪名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当需要在某罪名的最高一档量刑,如前面说到的非法经营罪第二档时,都会面临该档次内法定最高刑没有对应数量标准的情况,此时,有效的做法就是案例检索,通过案例找到一个最高刑的数量标准,然后按照先快后慢点原则设置一个增加幅度标准。比如,对于前者,现在断卡行动中最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规定支付结算20万元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本地类似案件,没有减轻处罚或大幅从轻处罚的情况下,结算500万元的大致判处1年,那就可以设定刑罚增加量标准=(500万元-20万元)/(1年-0.5年)*12个月=80万元/月,即支付结算金额每增加80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当然,随着刑期的增加,增加的幅度要适当的小一些,具体多少还需要参照同类判决情况。再比如,对于后者,前面说到的非法经营罪第二档,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0万元以上,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但对于该档上限没有数量标准,此时就需要检索本地区类似案例的判决情况,假如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本地类似案件,没有减轻处罚或大幅从轻处罚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数额1亿元的大致判处10年,那就可以设定刑罚增加量标准=(10000万元-2500万元)/(10年-5年)*12个月=125万元/月,即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125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当然,随着刑期的增加,增加的幅度同样要适当的小一些。




(三)怎么拟定宣告刑




1、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主要原则有两个,一个是完全评价原则,即要对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全部进行考虑,按照时间分,包括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情节,按照法定性来分,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时要全面评价分析。另一个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某个影响量刑的因素如果已经使用过,就不能再重复使用。比如盗窃罪的中的前科,如果该前科已经成入罪的必要条件,那量刑时就不能再次使用了;如果该前科已经让被告人成为了累犯,那在使用累犯情节的时候,就不能再将其作为前科情节了;如果有多次前科,其中还有没有作为累犯或者入罪使用过的,还是必须要作为前科量刑情节使用的。还要注意的是,在确定起点刑时考虑过的情节一般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再次使用。




2、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拟宣告刑=基准刑×(1±先适用量刑情节A的调节比例)×(1±先适用量刑情节B的调节比例)……×(1±其他量刑情节X调节比例±其他量刑情节Y的调节比例±其他量刑情节Z的调节比例……)。




先适用量刑情节数量是有限的,基本都是减少基准刑的情节,具体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其他量刑情节是无法完全列举的,既有减少基准刑情节又有增加基准刑情节,所有案件共有的情节包括:坦白、自首、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立功、累犯、前科劣迹。其它常见的主要情节包括:作用较轻的主犯、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动机卑劣及各具体罪名中的其它情节。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需要强调的是,先适用情节之间不是加减的关系,而是需要进行连乘,起来量刑情节之间是连加连减,如果没有先适用情节,计算时不考虑即可。




3、常见量刑情节调节比例怎么把握




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幅度在10%-60%,年龄越小幅度越大。




老年人犯罪:减少幅度在20%-50%,年龄越大幅度越大。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减少幅度在40%以下,程度越重幅度越大。




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减少幅度一般在60%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在30%-60%,造成的伤害或损失越大幅度越小。




犯罪未遂:减少幅度在50%以下,实行终了的未遂幅度小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中止:减少幅度100%以下,自愿放弃犯罪的主观意愿越强幅度越大。




从犯:减少幅度一般在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在50%以上,作用越小幅度越大。




坦白:减少幅度一般在20%以下,供述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在30%以下,交代未掌握事实越多及如实供述越早幅度越大。




自首:减少幅度一般在40%以下,犯罪较轻的在40%以上,典型主动投案自首的幅度大于电话通知等情况下视为自动投案自首。




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幅度在10%以下,交代的越彻底幅度越大。 立功:减少幅度一般在20%以下,重大立功在50%以下,同时犯罪较轻的,可以在50%以上,立功的质量越高幅度越大。




累犯:增加幅度在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前罪越重及释放时间越短幅度越大。




前科劣迹:增加幅度在10以下,前科越重及释放时间越短幅度越大。




退赃退赔:减少幅度在30%以下,抢劫等暴力性犯罪从严掌握,退赔比例越高幅度越大。




达成和解:减少幅度一般在50%以下,犯罪较轻的50%以上,赔偿越多、态度越好幅度越大。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减少幅度在40%以下,赔偿越多、谅解要求越高幅度越大。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谅解:减少幅度在30%以下,赔偿越多幅度越大。




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谅解:减少幅度在20%以下,谅解要求越高幅度越大。




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增加幅度在20%以下,灾害性越高幅度越大。




4、具体怎么计算




假定上文中的张三作案时刚满17岁,考虑到年纪较小,减少比例确定为30%;在某公司化运作的诈骗团伙中负责打电话,因而认定从犯,考虑到作用较小,减少比例确定为30%;在公安机关前来抓捕时已经离职,后看到新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考虑到是典型主动投案自首,减少比例确定为30%;审理期间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自己全部违法所得,考虑到退赔的只是自己的违法所得,减少比例确定为10%。在不考虑其它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张三的拟宣告刑=87*(1-30%)*(1-30%)*(1-30%-10%)≈26个月。




假定上文的王五3年前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刚2年,现认定为累犯,考虑到前罪也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刑满释放才刚满2年,增加比例确定为30%;被抓获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考虑到坦白的时间较早和较彻底,减少比例确定为20%;王五到案后又检举他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公安机关据此已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该立功的质量较高,减少比例确定为20%。在不考虑其它量刑情节的情况下,王五的拟宣告刑=58*(1 30%-20%-20%)≈52个月。




(四)如何确定宣告刑




1、确定宣告刑的规则有哪些




量刑绝不是单纯的数学计算题,需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拟定的宣告刑进行审查,如果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认为拟定的宣告刑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首先要分析上述三步设置的起点和比例是否合适,有没有可以调整的空间,如果有调整空间的,审查起点刑的选取及各量刑情节的设定比例是否适当,不适当的予以调整,调整后重新进行计算。




如果调整后认为拟定的宣告刑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权限幅度内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重新确定拟宣告刑。




对于拟宣告刑,如果在起点刑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低于该幅度内最低法定刑,但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低于该幅度最低法定刑,但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如果坚持在法定最低刑下量刑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于该幅度最高法定刑的,可以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上文张三的拟宣告刑为26个月(2年2个月),虽低于起点刑对应的法定刑幅度(3-10年有期徒刑)内的最低法定刑,但其具有从犯等减轻处罚情节,故仍可以直接将拟宣告刑的2年2个月确定为宣告刑;而王五的拟宣告刑为52个月(4年4个月),在起点刑对应的法定刑幅度(3-10年有期徒刑)内,故也可以直接将拟宣告刑的4年4个月确定为宣告刑。




2、确定宣告刑过程中有哪些常见问题




(1)减轻处罚是否可以判处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种或刑期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4年2月5日下发的《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不同种的刑罚”。虽然该文件现已被废止,但在新的文件出台之前,该文件的精神仍然具有适用性。此外,从刑罚的配置来看,只有允许这样操作,才能保证刑罚适用的连续性。例:张三犯放火罪,应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具有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判处该条文没有规定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甚至是管制。




(2)减轻处罚是否可以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不可以。




减轻处罚和免予刑事处罚本质不同,前者要求处罚,必须给予一定的刑罚,而后者是不处罚,不能判处刑罚。因此,对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减至免予刑事处罚。当与具体罪行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中最低的法定刑已是最低刑种时,不能依据减轻处罚情节而免予刑事处罚。当然,这种情况下,确实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过只能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不能是根据减轻处罚情节所对应的条款。例:张三轻伤一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其具有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不能根据该情节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综合案情,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时是否可以减两档处罚




可以。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轻处罚的适用作了修正,增加了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规定。对于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时,不能跨两档量刑,大家没有争议。但对于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时是否可以减两档量刑存在不同看法。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刑法修正案(八)理解和适用》一书中指出,如果存在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不受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限制,因为是否同时并列规定免除处罚可以表明立法机关的不同倾向:没有并列规定免除处罚的,表明立法机关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人身危险性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而只能在有限范围内给予从宽处理;与之相反,并列规定免除处罚的,则表明立法机关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显著减少,因而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从宽,甚至免除处罚也是正当的。因此,下一格判处刑罚对于未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对于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也在《人民司法》上撰文表示,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是对减轻处罚的释义,应适用于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4)18岁前后实施同种罪行是否可以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情节




如果不计18岁前的行为,将导致无法入罪或者跳档次的,应当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如果不影响的,不应适用。




因为,如果不计18岁前的行为,将导致无法入罪或者跳档次时,说明评价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罪行轻重的因素离不开未成年时的行为,此时应当可以依据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反之,说明评价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罪行轻重的因素主要是成年时的行为,不应当再依据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如果可以适用而减轻处罚,将导致仅仅18岁之后的行为就单独构成犯罪或跳档次且无法减轻处罚,反而再累加了18岁之前的行为后却可以减轻处罚的矛盾。例:假定盗窃2000元入罪,3万元数额巨大。张三17岁时盗窃1000元,19岁时又盗窃1000元;或者张三17岁时盗窃1万元,19岁时又盗窃2万元。这两种情况均应认定张三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反,张三17岁时盗窃1000元,19岁时又盗窃2000元;或者张三17岁时盗窃1万元,19岁又盗窃3万元。这两种情况均不应认定张三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不能据此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5)是否可以仅根据达成刑事和解而减轻或免除处罚




可以。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已被2021年新解释废止,但该条内容原文保留在新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尤其是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176号黄静诈骗案中,两级检察机关认为《解释》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作出,而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因此《解释》只能针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不能根据《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如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法院认为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说是在程序法中嵌入了实体规范,体现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立法创新。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是程序法,但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特别是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对刑事和解案件公检法处理原则的规定,均具有实体上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意思,可体现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解释》第五百零五条正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化,第五百零五条关于刑事和解案件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规定,均属于第二百七十九条“从宽处罚”的范畴。因此,对于符合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无须再按照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是否可以仅根据认罪认罚而减轻处罚




不可以。




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刑事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罚,虽然都是从宽,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刑事和解是一种量刑情节,且适用范围有限,而认罪认罚更多的是一种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如果允许根据认罪认罚而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将导致刑法设置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体系被虚置。因此,两高三部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认罪认罚案件,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




第三部分 缓刑的考量因素






(一)法定条件




宣告刑需要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主要是指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且不得具有不认罪、累犯等禁止性情节




(二)刑事政策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实施犯罪,情节较轻的,一般应当判处缓刑。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一般可以判处缓刑。




对于要求依法严惩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目前我国正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那么对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及电信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人,一般不适用缓刑。再比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重大诈骗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都要慎重适用缓刑。当然,对于上述罪名,尤其是共同犯罪的案件,还是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做到区别对待,确实情节较轻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三)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可以考虑缓刑。比如近年不少刚跨出校门的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应聘到公司工作,刚开始不知道公司安排的工作实为诈骗,等工作一段时间发现有问题后,又出于经济压力等原因未离职的。再比如,近年因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不少平台为扩大市场向新用户派发优惠券,从而引发有人骗取首单优惠的。这些类型的被告人多是首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如果涉及的犯罪金额不是很大,又能积极退赔的,一般可以考虑缓刑。




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般不考虑缓刑。比如具有多次前科劣迹的,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等。




(四)具体罪名的特点




各罪名根据自身的特点,都有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有需要特别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比如具有酒后驾驶情节的交通肇事罪、具有无证驾驶情节的危险驾驶罪、具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情节的盗窃罪。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缓刑,比如为治病急需盗窃的、因琐事纠纷而故意伤害的,如果情节较轻,可以考虑缓刑。当然,这些情节的把握还要综合考虑社情和民意。




(五)类案的协调




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相同犯罪情节的案件在是否适用缓刑上应当采用同样的标准,尤其是在诸如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具有高度对比性的罪名上,如果某个地区、某个法院、甚至是某个法官在缓刑的适用上标准不统一,甚至造成情节轻的判实刑,情节重的反而判缓刑,都会严重损害法制统一及司法权威,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和信任度下降。




(六)检察院的意见及案件特殊情况




由于上述诸如刑事政策、被告人主观恶性等把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那么作为案件公诉和监督一方的检察院意见就相当重要了,检察院对上述标准的把握上可能会和法官不一致,这种情况下要充分听取检察院的意见。




案件特殊情况主要是要考虑一些社会问题,争取判决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比如夫妻双方都被羁押,但有小孩需要抚养或老人需要赡养时,在上述缓刑的适用条件上就会对其中一方适当放宽些。




第四部分 罚金刑的适用






(一)符合法律规定限额




部分罪名关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或司法解释有规定,比如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刑法规定处2-20万元罚金,如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这些罪名,罚金的数额应在规定范围之内。




(二)主要以违法所得为基础




应主要根据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量考虑拟判罚金数额。违法所得指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好处。从现代刑事发展理念来说,罚金的适用原理主要在于对经济犯罪、贪利性犯罪科以经济上的处罚,根据行为人通过犯罪获利多少配置轻重不等的罚金刑,即以阶梯式经济处罚遏制严重程度不等的经济利欲,因此,将违法所得作为判处罚金数额的主要依据符合罚金的适用原理,甚至不少罪名直接就规定以此作为判处罚金的依据,如刑法第175条、第180条等。




(三)与主刑保持一致




罚金刑要按照主刑对应法定刑幅度所规定的数额判处。比如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当某被告人犯此罪,数额巨大,但依法减轻处罚后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档次量刑时,对应的罚金也只能在该档次所规定的2-20万元范围内判处,而不能仍在上一档规定的5-50万元(重合部分可以)内判处。再比如,新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规定了罚金,而旧法没有罚金,如果对被告人适用新法,一定要对应的判处罚金。




(四)保持协调




为保证类案的协调性,针对同一罪名的罚金数额,最好设置一个能体现刑法遏制性、与违法所得相关联的固定比例,比如诈骗罪,可以设置以违法所得的1/5来判处罚金。此外,还要充分注重刑事政策,对当前严厉打击的犯罪,适当从重处罚,比如同样是诈骗罪,但对于电信诈骗类犯罪的罚金可以设置更高的比例。当然,对于如危险驾驶罪等没有违法所得的罪名,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案件,可以考虑判处和主刑刑期保持正比例关系的金额,如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以按照拘役一个月、罚金3000元,主刑每增加一个月,罚金刑相应增加3000元来设置。总之,无论怎么设置,都要同一个标准,一视同仁。




第五部分 其他量刑问题






(一)多被告人量刑要注意什么




同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强烈的对比性,应当充分注意各共犯的量刑平衡。量刑时要以具体罪名的核心要素为主,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上的区别,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准确地认定各被告人的罪责轻重并裁量适用刑罚,不仅要认真区分主从犯,而且在主犯及从犯内部还要进一步区分罪责。此外,不仅要考虑同一个案件的被告人量刑平衡,而且还要注意分案处理的被告人量刑平衡。




(二)数额犯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节时如何量刑




首先根据被告人既遂和未遂的数额判定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幅度相同的,以犯罪既遂部分确定量刑起点,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的量刑情节,且不能引用犯罪未遂条款。例:假定张三诈骗既遂50万元、未遂5万元,李四诈骗既遂50万元、未遂50万元,均应当以诈骗既遂50万元来确定量刑起点,未遂的5万元或50万元作为量刑情节,对张三和李四均在10年-无期徒刑一档量刑,并不得引用犯罪未遂条款对张三和李四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应分两步走,第一步就未遂部分决定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第二步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如果第一步确定的幅度较重的,应当以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的量刑情节,且必须引用犯罪未遂的条款。例:张三诈骗既遂0.5万元、未遂50万元,如先决定对未遂部分减轻处罚,该部分对应的法定刑为3-10年有期徒刑,如先决定对未遂部分从轻处罚,该部分对应的法定刑为10年-无期徒刑,两个都比既遂部分对应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重,故均应当以诈骗未遂50万元来确定量刑起点,既遂的0.5万元作为量刑情节,对第一步决定减刑处罚的张三在3-10年有期徒刑一档量刑,并引用犯罪未遂条款表述减轻处罚,对第一步决定从轻处罚的张三在10年-无期徒刑一档量刑,并引用犯罪未遂条款表述从轻处罚。




(三)数罪并罚时怎么合并量刑




首先确定各罪对应的量刑情节,要注意有些情节是针对具体个罪的,如是否认定坦白等,而有些情节是针对全部罪的,如立功等,因此,要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折抵刑期时要把握好适度原则,一般掌握在总和刑期不满5年的,减少不超过1年;总和刑期不满10年的,减少不超过2年;总和刑期不满15年的,减少不超过3年;总和刑期不满20年的,减少不超过4年;总和刑期不满25年的,减少不超过5年。




(四)撤销缓刑时原缓刑判决判处的罚金是否需要合并




不合并。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因此,应当明确的是撤销缓刑并不是撤销原判决,原判决关于罚金刑的判决仍然是有效的,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将缓刑判决判处的罚金刑合并的话,实质上等于将缓刑判决所判处的罚金刑效力也撤销了,将导致两个有效判决的既判力冲突。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指出,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应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以前。如果被告人主刑已执行完毕,只是罚金尚未执行完毕的,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因此,被告人前罪主刑已执行完毕,罚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不必与新罪判处的罚金数罪并罚。虽然该情况不是针对撤销缓刑的情形,但精神是一致的,即如果前罪判处的罚金刑未执行的,可以随时追缴,而不用合并执行。




(五)撤销缓刑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缓刑




特定情形下可以。




因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而撤销缓刑的不能继续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的,说明被告人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缓刑适用所要求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法定条件,故不能宣告缓刑。




因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而撤销缓刑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继续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指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虽然该文件已被废止,但在关于此问题新的文件出台前还是具有参考性的。当然,是否适用缓刑,还是要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把握。实践中,造成漏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对其中在前罪诉讼中,被告人故意隐瞒罪行,企图逃避处罚的,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在撤销缓刑后不宜再宣告缓刑。而对因被告人认识不到位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漏罪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继续适用缓刑。




(六)应当合并而未合并审理的案件如何并罚




实践中存在本应合并审理而未合并审理的情况,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在不再审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并且要按照假定是合并审理时的情况确定决定刑。例:张三在刑修十一生效前因犯涉嫌在a地集资诈骗被a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在b地集资诈骗被b地公安机关抓获,后b地法院仅对张三在b地集资诈骗2000万元的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决生效后,a地公安机关将张三从监狱解回a地,现a地法院除了根据法律规定对张三在a地集资诈骗1000万元的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外,还需要将该罪与b地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进行并罚,且确定的决定刑不得超过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即至多只能按照新法实施前基层法院对集资诈骗罪能判的法定最高刑对张三判处刑罚。


尚权推荐丨杨帆: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摘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量刑辩护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研究量刑辩护首先要研究的就是与量刑事实相关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正确理解各类量刑情节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对于提高量刑辩护质量、实现有效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量刑辩护的影响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一切审判活动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所谓定罪事实,是指与作出是否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认识、判断活动相关联的事实。按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定罪事实也称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我们常说的“四要件”或者“三阶层”理论,实际上解决的就是定罪的问题。而量刑事实是指对被告人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认识、判断活动相关联的事实,通常也称为量刑情节。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和量刑是“合二为一”的,也就是说在审判中同时解决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的问题。这种模式下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重点更多放在定罪问题上,即庭审主要解决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或情节成了法庭顺便解决的问题,量刑问题长期被边缘化。在该审判模式主导下,不少辩护人并不十分重视量刑辩护。例如,针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一些辩护人很少会提出针对性、专业性的辩护意见。


2010年10月1日,“两高三部”颁布并施行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标志着全国范围内开始量刑程序改革。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量刑改革的成果,确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具体表现为,法庭调查开始分为定罪部分调查和量刑部分调查,举证和质证环节先对定罪部分进行证据出示与质证,再对量刑部分进行证据出示与质证;法庭辩论部分也分为定罪部分辩论和量刑部分辩论。前半部分控辩双方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辩论,后半部分围绕影响量刑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以及具体的量刑幅度展开辩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刑事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很多辩护人在量刑辩护中提不出自己的主张或观点,仅仅简单罗列各种量刑情节,笼统的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做法远远满足不了量刑辩护的要求,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今天。当85%以上的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重视量刑辩护对实现有效具有更加积极、现实的作用。进一步讲,学习、研究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对于提高量刑辩护质量、实现有效辩护同样具有积极、现实的意义。


二、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中首次提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自此,无罪推定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被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阐述可以解读出两层含义:第一、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第二、当证明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或者存疑时,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在定罪和量刑“合二为一”的庭审模式下,实践中很少会去考虑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但是当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确立后,我们不禁要考虑无罪推定原则在量刑程序中还能否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也就是说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都只确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或自诉人承担,量刑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定罪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一样。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逻辑上讲,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未被确定有罪”,而量刑程序开始的前提是被告人已经被认定或者假定为“有罪”。无罪推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也就不存在;第二、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的从轻量刑情节很少会主动收集、调取和出示。从功利主义角度分析,侦查机关甚至包括公诉机关其诉讼职能定位实际上更倾向于追诉犯罪。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控告方缺乏收集、调取的动力。所以实践中,控告方主动出示从轻量刑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


基于上述原因,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不可能像定罪事实的举证责任那样完全要求控告方承担。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当从具体量刑情节中进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07月01日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量刑基本步骤为: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确定基准刑中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属于定罪与量刑相重合的事实,学者张吉喜在其《量刑证据与证明问题研究》一书中将其称为非纯正的量刑事实。比如在常见量刑情节中如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等都属于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的情节。对于此类量刑事实,因为本身包含了定罪事实的认定,因此就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由控告方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寻衅滋事的次数这类影响量刑的事实,就应当由控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再例如,认定被告人是否属于犯罪既遂时,对于是否既遂也应当由控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与非纯正量刑事实相对应的是纯正量刑事实。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所谓纯正量刑事实是指只影响量而不影响定罪的事实。例如常见量刑情节中的自首、立功、累犯、前科等情节。对于此类量刑事实,理论及实务界普遍认为应当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控告方对主张加重处罚的量刑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辩护方对从轻处罚的量刑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世界范围看,即便是采取定罪与量刑程序绝对分离的国家,在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上,基本上也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例如,英国就规定,根据普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被告请求而引出的减轻责任的问题,由被告方负担证明责任。我国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针对量刑事实也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例如,对被告人是否存在累犯、前科这类加重处罚的量刑事实,控告方如不能举证,则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或前科情节;同样的,对于被告人具有立功、自首等从轻处罚的量刑事实,则辩护方应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从轻量刑的事实需要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主动促成,例如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等情节。从这个意义上讲,辩护人在量刑辩护中应该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而不应消极地进行防御性辩护。


三、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众所周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那么,该标准是否适用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呢?笔者认为就像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与定罪事实的举证责任有差异一样,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同样存在差异。


证据确实、充分的概念最早源于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5条明确,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该条款还对证据确实、充分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该条款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修改成了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内容,也就是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在该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了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要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2010年“两高三部”在印发“两个证据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死刑证据规定关于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同样适用其他刑事案件。


并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2条第2款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根据上述证据规定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可以确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其证据应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例如,控告方指控被告人具有累犯或者前科等从重量刑情节时,关于累犯或者前科的证据就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由此可知,从轻处罚的量刑事实其证明标准被排除在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之外。按照体系解释方法,可以得出从轻处罚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是低到什么程度,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规定。目前,理论界的普遍观点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从轻量刑的事实,其证明标准确实也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例如,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只要控告方没有提出被告人具有累犯或前科的证据,就应当推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观点是成立的。再例如,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辩护,在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时都应采信,而不必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四、小结


以上是笔者对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进行的一些思考与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对量刑辩护提出了更高要求,辩护工作实际上从审判阶段已经前移到审查起诉甚至侦查阶段。从辩护技术上看,辩护人必须要提出明确的量刑辩护意见,甚至对量刑的种类和幅度都必须提出明确的请求。因此,学习、研究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对于提升量刑辩护质量、实现有效辩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那些需要辩护方承担举证责任的量刑事实,辩护人应积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沟通。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的事实,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机关协助调取。有些案件辩护人还需要与当事人或家属充分沟通,积极促成或者创造一些从轻量刑的情节。例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达成刑事和解等。许多时候促成一些从轻量刑情节的过程本身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例如,人身损害犯罪中,在案件定性没有争议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当事人及家属对被害人的赔偿,争取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对于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最后的量刑都会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




摘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量刑辩护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研究量刑辩护首先要研究的就是与量刑事实相关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正确理解各类量刑情节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对于提高量刑辩护质量、实现有效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量刑辩护的影响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一切审判活动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所谓定罪事实,是指与作出是否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认识、判断活动相关联的事实。按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定罪事实也称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我们常说的“四要件”或者“三阶层”理论,实际上解决的就是定罪的问题。而量刑事实是指对被告人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认识、判断活动相关联的事实,通常也称为量刑情节。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和量刑是“合二为一”的,也就是说在审判中同时解决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的问题。这种模式下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重点更多放在定罪问题上,即庭审主要解决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或情节成了法庭顺便解决的问题,量刑问题长期被边缘化。在该审判模式主导下,不少辩护人并不十分重视量刑辩护。例如,针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一些辩护人很少会提出针对性、专业性的辩护意见。


2010年10月1日,“两高三部”颁布并施行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标志着全国范围内开始量刑程序改革。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量刑改革的成果,确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具体表现为,法庭调查开始分为定罪部分调查和量刑部分调查,举证和质证环节先对定罪部分进行证据出示与质证,再对量刑部分进行证据出示与质证;法庭辩论部分也分为定罪部分辩论和量刑部分辩论。前半部分控辩双方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辩论,后半部分围绕影响量刑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以及具体的量刑幅度展开辩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刑事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很多辩护人在量刑辩护中提不出自己的主张或观点,仅仅简单罗列各种量刑情节,笼统的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做法远远满足不了量刑辩护的要求,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今天。当85%以上的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重视量刑辩护对实现有效具有更加积极、现实的作用。进一步讲,学习、研究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对于提高量刑辩护质量、实现有效辩护同样具有积极、现实的意义。


二、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中首次提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自此,无罪推定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被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阐述可以解读出两层含义:第一、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第二、当证明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或者存疑时,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在定罪和量刑“合二为一”的庭审模式下,实践中很少会去考虑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但是当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确立后,我们不禁要考虑无罪推定原则在量刑程序中还能否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也就是说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都只确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或自诉人承担,量刑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定罪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一样。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逻辑上讲,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未被确定有罪”,而量刑程序开始的前提是被告人已经被认定或者假定为“有罪”。无罪推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也就不存在;第二、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的从轻量刑情节很少会主动收集、调取和出示。从功利主义角度分析,侦查机关甚至包括公诉机关其诉讼职能定位实际上更倾向于追诉犯罪。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控告方缺乏收集、调取的动力。所以实践中,控告方主动出示从轻量刑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


基于上述原因,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不可能像定罪事实的举证责任那样完全要求控告方承担。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当从具体量刑情节中进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07月01日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量刑基本步骤为: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确定基准刑中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属于定罪与量刑相重合的事实,学者张吉喜在其《量刑证据与证明问题研究》一书中将其称为非纯正的量刑事实。比如在常见量刑情节中如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等都属于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的情节。对于此类量刑事实,因为本身包含了定罪事实的认定,因此就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由控告方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寻衅滋事的次数这类影响量刑的事实,就应当由控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再例如,认定被告人是否属于犯罪既遂时,对于是否既遂也应当由控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与非纯正量刑事实相对应的是纯正量刑事实。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所谓纯正量刑事实是指只影响量而不影响定罪的事实。例如常见量刑情节中的自首、立功、累犯、前科等情节。对于此类量刑事实,理论及实务界普遍认为应当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控告方对主张加重处罚的量刑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辩护方对从轻处罚的量刑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世界范围看,即便是采取定罪与量刑程序绝对分离的国家,在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上,基本上也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例如,英国就规定,根据普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被告请求而引出的减轻责任的问题,由被告方负担证明责任。我国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针对量刑事实也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例如,对被告人是否存在累犯、前科这类加重处罚的量刑事实,控告方如不能举证,则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或前科情节;同样的,对于被告人具有立功、自首等从轻处罚的量刑事实,则辩护方应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从轻量刑的事实需要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主动促成,例如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等情节。从这个意义上讲,辩护人在量刑辩护中应该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而不应消极地进行防御性辩护。


三、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众所周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那么,该标准是否适用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呢?笔者认为就像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与定罪事实的举证责任有差异一样,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同样存在差异。


证据确实、充分的概念最早源于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5条明确,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该条款还对证据确实、充分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该条款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修改成了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内容,也就是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在该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了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要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2010年“两高三部”在印发“两个证据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死刑证据规定关于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同样适用其他刑事案件。


并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2条第2款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根据上述证据规定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可以确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其证据应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例如,控告方指控被告人具有累犯或者前科等从重量刑情节时,关于累犯或者前科的证据就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由此可知,从轻处罚的量刑事实其证明标准被排除在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之外。按照体系解释方法,可以得出从轻处罚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是低到什么程度,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规定。目前,理论界的普遍观点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从轻量刑的事实,其证明标准确实也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例如,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只要控告方没有提出被告人具有累犯或前科的证据,就应当推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观点是成立的。再例如,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辩护,在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时都应采信,而不必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四、小结


以上是笔者对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进行的一些思考与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对量刑辩护提出了更高要求,辩护工作实际上从审判阶段已经前移到审查起诉甚至侦查阶段。从辩护技术上看,辩护人必须要提出明确的量刑辩护意见,甚至对量刑的种类和幅度都必须提出明确的请求。因此,学习、研究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对于提升量刑辩护质量、实现有效辩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那些需要辩护方承担举证责任的量刑事实,辩护人应积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沟通。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的事实,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机关协助调取。有些案件辩护人还需要与当事人或家属充分沟通,积极促成或者创造一些从轻量刑的情节。例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达成刑事和解等。许多时候促成一些从轻量刑情节的过程本身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例如,人身损害犯罪中,在案件定性没有争议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当事人及家属对被害人的赔偿,争取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对于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最后的量刑都会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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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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